文章摘要
數據財產賦權:從數據專有權到數據使用權
吳漢東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
摘 要 在數據產權立法例上,歐盟法曾采用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特殊權利保護”的雙軌制,但法律實施效果不好;中國法現采用“數據庫專有賦權(著作權法)+不當行為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范體系,但難以滿足大數據時代數據財產賦權的制度要求。數據產權立法具有提供新的制度產品的法律價值,表現為新的權利屬性(信息產權范疇)、新的制度構成(多元性主體結構和多樣性權能內容)、新的法律價值目標(以共享促流通)。根據國家政策指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參考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協調公平訪問和使用數據和修訂(歐盟)第2017/2394號條例、(歐盟)第2020/1828號指令的條例(數據法)》有關思想資料,我國未來數據財產賦權的法律構造可規定以下三類使用權主體:賦予數據處理者以有限排他為內涵的使用權;賦予數據來源者以訪問、攜帶為要義的使用權;賦予數據使用者以對價許可為特點的使用權。數據財產賦權的立法可命名為“數據權條例”,不同于傳統所有權制度和經典知識產權制度,其有限的保護范圍(權利客體)、相對的排他效力(權能內容)、有效的共享流動(權利利用)構成了數據產權立法的主要內容。
關鍵詞 數據財產賦權 信息產權 數據使用權 數據權條例
我國涉外網絡人格侵權法律適用規則的考察與優化
孫尚鴻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 要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應用與發展,網絡信息傳播引發的跨國人格侵權爭議及解決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亟待厘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6條有關人格侵權法律適用特殊規則的確切含義,及其與該法第44條一般侵權法律適用規則之間的適用邊界。人格侵權爭議相對于諸如知識產權、產品責任等侵權爭議而言,在法律適用上有其特殊性。特別是在網絡不良信息傳播中,當事人主觀行為追求和相關國家的不同價值標準,必然給侵權行為地、受害人慣常居所地、最密切聯系地等法律適用規則注入相應的當事人主觀行為追求、技術手段利用程度等新的考慮因素。此種考慮亦是發展和完善我國跨國網絡人格侵權法律適用規則的思路。
關鍵詞 網絡人格侵權 法律適用 場所化 利益平衡
算法驅動型差別待遇行為法律規制的反思與完善
許丹琳
(貴州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數字經濟時代下,智能化技術廣泛應用于市場交易各類場景中,經營者對存量市場展開激烈爭奪,算法驅動型差別待遇即是這一時代的產物。算法自動化決策工具的使用,使差別待遇的基本類型發生改變,須以主體市場地位與行為對象為標準進行重新分類。對行為法律規制現狀進行考察與反思,可知現行法律制度存在應對的局限性與不適配等問題,應對行為的法律規制制度進行完善:一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新路徑的提出,構建起競爭法規制體系,并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行為規范展開分析;二是促進各法律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統一適用路徑,實現協同共治模式下制度的準確選用;三是完善算法驅動型差別待遇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制度。
關鍵詞 數字經濟 算法驅動型差別待遇 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斷法
數據競爭行為的類型化重構及法律規制
馬賢茹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 步入數字時代,對數據要素與數據處理技術的爭奪成為數字平臺競爭的主要方式,從而使數據競爭行為不斷出現新的形式。數據競爭行為因其復雜性、多樣性和隱蔽性,難以全面適用現行法律分析框架。數據(要素)競爭制度是數據基礎制度的核心內容,然而目前關于數據競爭行為法律問題的研究呈現零散化、碎片化的情形,立足數據競爭行為的類型化梳理及體系化方案尚付闕如。以“數據在具體競爭行為中的定位和功能”為標準重構數據競爭行為類型十分必要。重構后的數據競爭行為類型分為直接數據競爭行為和間接數據競爭行為。對數據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明確數據要素權益分配方式;厘清直接數據競爭行為與間接數據競爭行為的規制要點;搭建多元主體治理與多法協調機制。
關鍵詞 數據競爭行為 直接數據競爭行為 間接數據競爭行為
“數據控制者標準”取證模式及中國因應
陳愛飛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數字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員)
摘 要 “數據控制者標準”取證模式是以“數據的實際控制者”為屬人連結點來確定跨境數據管轄權的模式,其指向的是跨境網絡服務提供者控制的能夠作為證據的各類境外數據。該模式正將跨境數據取證由以“數據本地化”為表現形式的屬地原則轉向以“數據控制者”為核心管轄要素的屬人原則。基于“數據控制者標準”取證模式直接向數據控制者調取境外數據的特點,該模式極易引發其與包括我國在內的采用“數據本地化標準”國家之間的數據主權沖突。“數據控制者標準”取證模式與我國相關程序法和數據保護法相抵牾,而我國阻斷法在應對境外數據強制調取時發揮的制約作用有限。我國可嘗試采用“以數據本地化標準為主,以數據控制者標準為輔”的策略,在尊重主權差異與國際禮讓的基礎上,實行對等原則基礎上有限度的數據出境。同時,充分發揮阻斷法的作用,以消減“數據控制者標準”取證模式對我國的不利影響。
關鍵詞 數據控制者標準 跨境取證 數據主權 證據開示 阻斷法
超越二元論立場的功能主義法律解釋論之證立
陳 輝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人員)
摘 要 傳統法律解釋論陷入客觀性依賴的困境,在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間徘徊。功能主義法律解釋論試圖超越傳統法律解釋論,但是在何種功能主義問題上存在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爭論。無論是社科法學還是法教義學視角的功能主義法律解釋都陷入客觀性依賴,與傳統法律解釋論的問題無異。以超越主客觀二元論為基礎的功能主義法律解釋論需要徹底清除二元論的殘余,通過超越二元論的知識論和語言觀,徹底擺脫客觀性依賴。一種徹底貫徹超越二元論立場的功能主義法律解釋論獲得證立。
關鍵詞 法律解釋論 功能主義 主客觀二元論 社科法學 法教義學
醉駕案件酒精檢測結果邊緣值問題研究
秦宗文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對于科學證據的邊緣值在案件處理中的特殊意義,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都缺乏關注。在醉駕案件中,如何對待酒精檢測結果的邊緣值決定著駕駛人員罪與非罪的不同命運。正視酒精檢測結果的邊緣值問題并引入清醒測試,可以更準確地識別駕駛人是否處于醉酒狀態。這有助于壓縮犯罪圈的不當擴張、減少冤假錯案及促進司法的精密化。酒精檢測結果的邊緣值可分為絕對邊緣值與相對邊緣值。當酒精檢測結果的落值區間不同時,應對案件作分類處理。邊緣值問題在科學證據中普遍存在。當刑事科學證據檢測結果處于邊緣值區間時,一是要弱化科學證據的證明力,一般應有其他證據進行補強;二是應以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運用科學證據。
關鍵詞 醉駕案件 酒精檢測 邊緣值 清醒測試 科學證據
我國輕罪善治的要素、測度及路徑
曾 赟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基于善治理論,從我國輕罪治理的實踐狀況出發,宜采用“宣告輕罪說”界定輕罪善治;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輕罪善治的4個要素,即法治要素、路線要素、策略要素、目標要素。只有當這4個要素齊備時,才能被認定為善治。基于輕罪善治的4個要素,提出輕罪善治的8個測度,即拘留羈押善治、逮捕羈押善治、一審及時審理善治、逮捕率、適用緩刑率、犯罪率、再犯率、暴力犯罪率,進而提出實現輕罪善治的具體路徑:(1)化解輕罪的重刑化風險,(2)將罰金刑修改為主刑,(3)增設單處罰金刑的罪名數,(4)建立針對輕微罪的拘捕合一機制,(5)廢除針對輕微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羈押強制措施,(6)大幅提高輕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出罪率,(7)大幅提高輕罪的非監禁刑判決率和緩刑適用率,(8)實施輕罪共治。
關鍵詞 輕罪 善治 要素 測度 路徑
人大監督權運作的最佳模式:評判標準與行動展開
譚清值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尋求人大監督權運作的最佳模式,旨在為人大監督行動提供一個基本的最優決策框架。人大監督權運作最佳模式的評判標準,包含價值正當性、規則合法性和功能有效性三項內容。在價值正當性上,圍繞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最高價值目標,根據中國民主的人民性和全過程兩大特性,采取具體可行的行動方案。在規則合法性上,人大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監督,具體通過扎根人大監督“事務本質”的法解釋方法吸納新型監督方式,同時對法定程序進行縱向細化和橫向銜接。在功能有效性上,基于人大監督效益最大化的期盼,依次通過監督能力與監督職權相匹配原理、成本收益分析,著力進行人大監督運作中的權限再配置和程序再設計。
關鍵詞 人大監督 最佳模式 全過程人民民主 成本收益分析
信用聯合獎懲的制度演化與法理邏輯
王博陽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 信用聯合獎懲作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實施機制,以其顯著的制度創新性而備受關注。盡管法治化是解決信用規制過度與泛化等現實問題的主要出路,但將其簡單裁剪納入既有法治框架的思路并不可行,目前尚須充分探索信用聯合獎懲的演化規律和運作原理。借助當代信息數據技術,信用聯合獎懲通過可能的間接或直接干預路徑整合非正式規范的信息資源及激勵資源,實際創設一種法治、德治與自治相結合的新型制度規范。這種混合規范的機制設計,既要恰當理解守信獎勵與失信懲戒的內在一致性,又要把握兩者在實施成本和效果上的差異性。展望未來,信息技術的進步有望持續降低制度的實施成本,信用聯合獎懲可視為規范融合制度變遷趨勢的理論預演和實踐探索。
關鍵詞 信用聯合獎懲 聲譽機制 信息技術 獎懲形態 制度變遷
沖突法中的選法意外規制
黃 暉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不確定性是沖突法作為間接調整方法的內在屬性,選法意外則是不確定性的一種極端形態。立法的空白、不明晰以及司法裁量的存在是選法意外的現實基礎。作為沖突法理性之治產生的非理性結果,選法意外合法但不合理。選法意外應被規制,因其挑戰了選法的純粹理性、違背了立法的規范理性、削減了司法的實踐理性并減損了主體的期待理性。由于選法意外是合法的,因此現有針對違法性問題設置的制度安排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矯正;也因其獨特性,故現有針對合理性問題設計的制度安排無法對其進行有效救濟。為否定極端選法,排除最不合理的選法結果,有必要構建選法意外的規制方案。選法意外與沖突法具有共生關系,無法完全切割,相對合理且現實的對策是從原則、制度與規則3個層面進行限制,綜合構建選法意外的阻斷安排,將沖突法的選法結果限定在最不壞的選項之中。
關鍵詞 沖突法 選法期待 選法意外 法律規制 選法排除
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分配及實現——基于碳市場機制的完善
邵莉莉
(北京林業大學副教授)
摘 要 因國際海運碳排放源的不確定性以及船舶碳排放大多在公海,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分配不應采取單一分配方法。國際海運碳排放責任分配應保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與無差別原則的協調,以國際合作原則指引下的利益攸關者規則分配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這樣分配的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的本質是國際合作責任;共同但有區別責任是發達國家為了履行國際合作責任而幫助發展中國家在海運碳減排中更好地履行碳排放責任,而非由發達國家履行更多的碳減排責任。利益攸關者規則源于“受益者補償”而非“污染者付費”。以利益攸關者規則分配的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不只考慮通過船舶分配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還考慮貿易的關聯因素,將雙邊貿易國直接關聯的海運碳排放主體和相關受益者全部納入。以利益攸關者分配的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的實現不僅需要碳市場機制,也需要非市場方法的支持。非市場方法對國際海運碳減排市場機制的完善和補充功能應主要通過構建國際海運碳減排補償機制、建立針對發展中國家的補償基金等途徑實現。
關鍵詞 國際海運碳減排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 非市場方法 碳市場機制
三論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著作權法中的定位
王 遷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摘 要 “創作工具”的含義與“勞動者……只是作為會說話的工具”及“人工智能是為人服務的工具”中的“工具”不同,是人根據自由意志將有關表達性要素的決定付諸實施時所借助的消極手段。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實質性地決定構成作品的表達性要素,因此其與照相機和常規圖像處理軟件等創作工具存在本質區別。“創作”是一種基于能直接決定表達性要素的自由意志的行為,“無意識的自動創作”并不是真正的創作。向人工智能進行的“用戶輸入”本身可能構成文字作品,但相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則是不受保護的思想,且這與“用戶輸入”是“單一回合”還是“多回合”并無關系,與接受者有無自己的意志、是否法律主體也沒有關系。我國將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認定為作品,將導致國際保護的不平衡,即以《伯爾尼公約》其他成員國為起源國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可以在我國獲得保護,而以我國為起源國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卻難以在其他成員國獲得保護。
關鍵詞 人工智能 著作權 文生圖 創作行為 創作工具 思想與表達兩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