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論行政協議的違法效果
徐鍵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行政協議作為行使行政權的一種方式,應受制于依法行政原則。行政協議的本質系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共同參與作成的決定,不適用于針對單方高權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推定原理。其違法效果不可比照行政行為作無效和應予撤銷的技術性分層。行政協議作為合意行政的行為形式,與法治主義的要求具有關聯性。在容許性、合法性及法律效果分配等方面,行政協議不可逕行移用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拘束及法效果理論。行政協議的合法性拘束,主要體現為對行政之合意的法律控制,并以行政之實質正當性的確保及公益的維護為聚焦點。訂立的行政協議,如存在違反基本權利的拘束、濫用合意不法處分公權力,以及違法或嚴重不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對行政合法性拘束的違反,應屬無效。
關鍵詞 行政協議 違法效果 行為形式 無效
中國式企業合規出罪路徑
施珠妹
(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訴訟法研究基地研究人員,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 合規出罪是改變“以刑制罪”現象,助推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并使刑事司法從補救型向預防型、從威懾型向激勵型、從對抗型向合作型以及從嚴苛型向謙抑型轉向的重要制度創新。當前合規出罪機制仍存在一元型程序出罪,階段化出罪以及出罪與非刑事責任、其他激勵機制、企業治理銜接不暢,出罪風險防范薄弱等問題。未來在出罪類別上,宜探索程序實體一體出罪模式;在出罪階段上,構建偵、訴、審全鏈條合規出罪機制;在出罪體系上,建立出罪替代處罰多元化體系與體系化合規激勵,實行“責任—激勵—治理”一體推進舉措;在出罪保障上,以刑事風險為中心,建構風險“識別—響應”機制,并保障合規出罪的平等性、自愿性、有效性與制約性,推動形成一體化、全程化、系統化、規范化的中國式企業合規出罪路徑。
關鍵詞 企業合規 出罪 國家治理 風險防范
公司國籍認定標準的制度演進與中國的法律調適
馮碩
(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講師)
摘 要 公司國籍認定的成立地標準、住所地標準、實際聯系標準和實際控制標準共存,使公司國籍認定標準在國內法中呈現出以實用主義為導向的多元復合化發展、在投資條約中則有向實際聯系標準和實際控制標準傾斜之勢。雖然我國投資條約中的公司國籍認定標準有多元化發展的傾向,但是我國國內法仍堅持單一的成立地標準。國內法與投資條約關于公司國籍認定標準的分化脫節對我國外資審查、保護海外投資利益和對接高標準國際規則形成掣肘。隨著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不斷增多和風險加劇,我國應通過國內公司法的修訂完善公司國籍認定標準體系的架構,并在投資條約中重視實際聯系標準和實際控制標準,實現國內公司法與投資條約的公司國籍認定標準體系的協調共進,以擴大保護我國海外投資的范圍。
關鍵詞 公司國籍 公司法 投資條約 海外投資利益
數字新興議題專門立法熱之反思
傅愛竹
(山東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 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衍生出名目繁多的新興議題,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將之法律化是數字時代的新“馬法之問”。國內主流輿論與實踐傾向于采取專門立法,但其理由難以支持該法律化路徑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作為專門立法熱潮形成的底層邏輯,“技術風險焦慮癥”與“社會工程學思維”蘊藏著對法律規制新技術風險之功能與限度的重大誤解。應借鑒“零星的社會工程”作為數字新興議題法律化路徑抉擇的基本思路。通過構建由一系列基礎規則與例外規則組成的評估框架,即明確釋法、修法、專門立法、合并立法等路徑的優先順位及逸脫規則,可以為數字新興議題法律化路徑之抉擇提供具體且客觀的評判標準。
關鍵詞 數字新興議題 法律化 專門立法 社會工程
網絡醫療廣告法律規制的困境及其破解路徑
陽東輝
(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網絡醫療廣告專業性強,與患者生命健康休戚相關,在現代網絡技術加持的背景下,其違法率遠高于其他類別的廣告,屬于網絡廣告違法的重災區。目前我國的網絡醫療廣告立法面臨碎片化、信息披露規則不周延、醫療機構門戶網站和主頁醫療廣告準則嚴重缺位、對新型網絡醫療廣告違法行為處罰太輕、違法證據固定難等諸多困境,由此導致網絡醫療廣告較為泛濫,患者權益受損嚴重。因此,亟須將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集中立法,禁止在醫療保健網站上使用“框架”技術,制定全面和完整的網絡醫療廣告信息披露制度,組建統一的網絡交易監管系統和第三方監管機構作為電子證據的出證機構,同時,加大違法醫療廣告的行政處罰力度。
關鍵詞 醫療廣告 醫療保健網站 框架技術 信息披露
保險智能合約的法律構造與風險防控
賽錚
(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保險智能合約是完全自動化執行的合同,呈現出“代碼即法律”的構造方式:在合約成立時表現為代碼,合約有效表現為區塊鏈驗證,合約執行表現為自動執行軟件。保險智能合約能夠實現理賠處理的自動化,減少人為干預,縮短理賠時間,未來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作為代碼合同的保險智能合約可能存在代碼漏洞、代碼瑕疵,具有單一封閉性,“去中心化”監管與傳統監管理念沖突等法律風險。在智能合約與保險相結合的發展趨勢下,應當以科技治理為邏輯線索,從科技治理蘊含的“技術驅動”“多元協同”以及“一般原則與特殊工具的統一”等層面,構建“技術規范—機制設計—智能監管”的具體法治路徑。
關鍵詞 區塊鏈 保險智能合約 法律構造 法律風險 科技治理
語音數據法律風險防范的本土制度構建
韓文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 伴隨著智能語音助手的廣泛運用,語音數據的重要性開始逐步顯現,必須在語音數據獨特性的基礎上重新認識“語音”這一特殊的數字資源。單純地借鑒《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的統一立法模式或者是美國目前的領域立法模式,均無法適應我國的數據治理現狀。語音數據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有可能觸發的風險與規制都需要予以特別關注。語音的交互性是人工智能發展的重要條件,語音數據的畫像性使得其所包含的個人信息更為多元,而語言的使用又讓語音數據展現出一定的地域性和族群性特征。在我國強調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大背景下,可以從法律規則和監管規則上進行創新,以市場自律的方式建立最佳實踐準則,同時以中國標準指導具體路徑的實施,守護好我國的數字主權。
關鍵詞 語音數據 交互式人工智能 數據安全 隱私保護
法定犯違法性判斷“從屬性說”之堅守
張亞平
(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寧波大學營商環境與企業合規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 要 持傳統觀點者認為,法定犯的構成要件和違法性從屬于前置行政法,但近年來,法定犯的違法性判斷獨立于前置行政法的觀點日益盛行!蔼毩⑿哉f”既存在諸多理論上的問題,在實踐中也難以推行。法定犯的刑法違法性判斷從屬于前置行政法的立場應當得到堅守,因為刑法違法與行政法違法的本質相同,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目的和任務相同,刑法保護的法益與前置行政法保護的利益相同。堅守法定犯違法性判斷“從屬性說”,并不否定刑法與民法違法性關系的相對性,因為刑法與民法的違法性關系不同于刑法與行政法的違法性關系,兩者在不同的軌道上并行不悖。在堅守法定犯違法性判斷“從屬性說”的基礎上,應根據“但書”、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性等對法定犯積極出罪。
關鍵詞 法定犯 違法性 從屬性說 獨立性說 前置行政法
公司決議撤銷權主體范圍的規范重構
黃紹坤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條的規范對象是因程序瑕疵而致決議可撤銷的情形,其中撤銷權主體范圍之規定存有不足,亟須完善。公司決議撤銷權作為救濟權屬于第二性權利,其原權為表決權,處于公司瑕疵決議救濟體系的最后順位,其制度功能以實現私人利益為目標。在此法理基礎上,結合公司權力架構、誠信原則、公司穩定、商事效率等考量因素,在立法上不宜將董事、監事、無表決權股東、贊成票股東、放棄表決權股東納入撤銷權主體范圍;抗議程序瑕疵而未參會股東、繼受取得且前手有撤銷權股東、反對票股東等則屬于撤銷權主體范圍。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股權轉讓后撤銷權消滅,此時應中止訴訟,按照繼受股東意愿選擇是否變更原告并繼續訴訟。
關鍵詞 公司瑕疵決議 撤銷權原權 組織行為 撤銷權主體
我國農地入股公司的制度困境與法治出路
樊濤
(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的關鍵在于發揮農地的資源價值,將我國農地從財產轉變為資本,讓農民成為股東,使得農民獲得農地的資本性收入。一般商事公司作為營利性組織,為我國建設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優化營商環境保駕護航;農地公司作為非營利性組織,則肩負實現我國鄉村振興、促進農民共同富裕的社會責任。當前,我國農地公司入股存在著無法形成公司獨有的財產、不利于公司債權人的清算制度及公司人數不得超過50人等制度困境。未來我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專章規定農地公司,構建側重保護農民股東權利的公司資本制度與公司治理模式,使公司法能夠成為有效實現鄉村振興、共同富裕的法律規范。
關鍵詞 共同富裕 鄉村振興 農地入股 商事公司 農地公司
個人環境保護義務的實現進路
王慧
(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個人行為導致的環境損害是一個重要的環境問題,落實個人環境保護義務是解決相關問題的有效手段。我國現行環境法雖然對個人環境保護義務有不少規定,但是相關義務規范并未實現有效規制個人環境損害行為的立法預期。其根源在于實現個人環境保護義務的工具不足。強制型規范和經濟激勵雖然是環境保護的傳統工具選項,但是將它們適用于個人環境損害行為領域存在局限,無法起到有效改變個人環境損害行為的效果。相比之下,社會規范和社會架構對于改變個人環境損害行為更有效,未來應當成為實現個人環境保護義務的重要工具。個人環境保護義務的實現可能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造成負面影響,政策制定者需謹防其違反分配正義給弱勢群體帶來過重負擔和對個人的自由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造成不當限制。
關鍵詞 個人環境損害 個人環保義務 實現方法 權利保護
法院實施生態文明公共政策的典型方式與功能發揮
侯明明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在我國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背景下,法院實施生態文明公共政策在理論上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在實踐中,法院一般通過轉換為生態文明司法政策、抽象援引生態文明公共政策作為裁判理由、借用民法典“綠色原則”承載生態文明公共政策、將之作為生態環境后果主義裁判的依據等典型方式來實施生態文明公共政策,并且發揮著司法指引、裁判說理、依法裁判以及價值平衡等正向功能。但是,“依法裁判”邏輯下政策實施型環境司法的限度以及環境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科學配置等因素,使得法院實施生態文明公共政策的功能發揮存在局限,應當從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轉換生態文明公共政策的能力、強化法院系統上下結合的整合式實施模式、實現環境司法與環境立法、執法的系統性功能協同、協調環境司法能動與克制之關系等路徑加以補強,以使其功能發揮更佳。
關鍵詞 生態文明 公共政策 政策實施 環境司法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犯罪的刑法評價困境及其破解
劉期湘
(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犯罪的刑事責任,乃環境犯罪治理的重要內容。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涉罪行為可類型化為故意串通型、嚴重失職型與被干擾誤導型。此種犯罪行為可能涉及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監管秩序、第三方評估市場秩序等法益的侵害。司法實踐中針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涉罪行為的評價存在選擇性司法現象叢生、行為性質認定有待商榷、罪名判斷標準模糊等問題;立法層面亦難以革除“直接或間接調整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規范體系與規制力度不足”之流弊,進而導致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犯罪治理的能效不佳。為有效應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涉罪刑法評價問題,未來我國應在刑事立法過程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行政規制改正義務、刑事法律合規義務、保證人結果組織義務等法定義務規范體系。并以此為依托,進一步厘清關于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不同涉罪行為類型的刑事歸責路徑,以及與非環境類犯罪的競合問題。
關鍵詞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 犯罪行為類型 法定義務 刑法評價
沖突法視域下實質正義規則化的立法標準
王 藝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 沖突法語境下的實質正義要求公平、公正地裁判涉外民商事案件。這一主張固然合理,落實卻殊為不易。可行的方案之一是將對實質正義的追求融入沖突規則之中,形成“結果導向規則”。在肯定立法創新的同時,也應看到實質正義規則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2條第2款為例,不難發現一些結果導向規則的設置尚未真正滿足實質正義的要求,甚至可能導致有失公平的個案判決。為解決此問題,應考慮為實質正義的立法實現提供必要的指引。通過思想溯源,可以證明實體法方法、單邊主義方法和多邊主義方法從不同角度孕育了將實質正義入法的嘗試。探索、批判、整合上述三大法律選擇方法有關公平、公正的認識與實踐,可以形成實質正義規則化的立法標準。以此為據,既能客觀揭示現有規則的不足,又可為未來的立法活動提供有效指引。
關鍵詞 實質正義 結果導向規則 法律適用法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