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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3-10-25  來源:ZEUL法商研究”微信公眾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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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怎樣發現憲法精神?

莫紀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  要  習近平總書記在《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明確提出“憲法精神”概念。憲法精神對當代中國憲法的實施具有重大的意義,但理論和實踐中不宜泛化使用“憲法精神”概念,要在揭示憲法文本中憲法規定、憲法原則背后蘊涵的憲法原理的基礎上,運用憲法解釋的方法,通過明確憲法文本中憲法規定之間、憲法規定與憲法原則之間以及憲法原則與憲法原則之間的價值關系,來“發現”憲法精神。科學和有效地“發現”憲法精神,有助于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憲法文本中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的內涵,提升憲法作為立法依據和合憲性審查依據的確定性,推動憲法實施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憲法學概念體系的不斷完善。

關鍵詞  憲法規定  憲法原則  憲法精神  合憲性審查


 碳排放權法律屬性定位的反思與制度完善——以雙階理論為視角

魏慶坡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因碳交易市場借助總量控制和市場交易來實現減排目標,且碳排放權制度兼具維護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導和自由協商的私法自治,故對于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學術界存在“公法屬性”與“私法屬性”之爭。囿于“公私對立”的思維定式,現有學說對碳排放權法律屬性的識別并未提供恰當的解釋路徑,因此有必要對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定位進行反思。在“公私協作”視野下以德國雙階理論為基礎,將碳排放權運行中的配額流轉階段確立為前階公法屬性和后階私法屬性的法律構造:其中以配額確定和分配為核心內容的第一階段屬于行政處理階段;以配額交易為核心內容的第二階段視為民事合同階段,從而將碳排放權界定為“行政處理+民事合同”模式。由此,碳排放權制度應在賦予行政機關必要職權的同時也對其予以適當限制,實現賦權和控權的最佳平衡;通過構建多主體共治模式,完善外部監督約束機制;依據階段劃分和法律屬性辨識來選擇適用相應的救濟方式。

關鍵詞  碳排放權  碳排放配額  碳市場  碳交易  雙階理論


 論數據交易合同規則的適用

高酈梅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  從規范、實踐和價值層面綜合考察可知,數據交易是以貨幣或貨幣等價物交換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主要形式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和定制。根據不同交易形態的特征,數據交易合同的給付內容對應劃分為:轉移財產控制權型、分享財產使用權型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在尚未出臺數據交易相關法律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67 條規定的無名合同的參照適用條款為明確數據交易的合同類型和合同規則提供了重要指引。通過規范目的、構成要件事實相似性等要素的比較觀察,數據交易合同可以準用買賣合同規則、技術許可合同規則和承攬合同規則。此外,由于數據交易標的的特殊性,合同規則需要在不公平條款的效力、違反在先權益的效力、違約損害賠償計算以及衍生開發成果歸屬等方面作出調適。

關鍵詞  數據流通  數據交易  數據產品和服務  數據合同


 論我國數字服務稅法律制度的構建

李帥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數字經濟時代來臨后,許多國家都出臺了數字服務稅,甚至在國際社會已經達成“雙支柱”的初步共識后,仍有許多國家積極推進數字服務稅的立法。數字服務稅并不是一個新稅種,而是消費稅在特定數字商品上的拓展適用,雖然表面看數字服務稅的開征是因為常設機構原則和獨立交易原則等傳統國際稅制的失靈,但背后隱含的動機仍然是不同國家對稅收話語權的爭奪。由于數字經濟模式讓可歸因于特定地區的利潤歸屬認定變得與過往不同,因此相應的稅制也應當隨著數字經濟的興起而調整。我國應當積極出臺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的數字服務稅制度,將數字服務稅作為消費稅的子稅目進行立法固化,同時明確其具體的稅收要素,并輔之以特定條件下的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關鍵詞  數字服務稅  單邊措施  雙支柱方案  常設機構原則  消費稅


 數據跨境傳輸規則的新發展與中國因應

梅傲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從歐美《隱私盾協議》失效到歐盟委員會新近對歐盟-美國數據隱私框架作出充分性決定,歐美間的數據博弈既反映了歐盟“權利本位”與美國“市場本位”的價值取向之爭,又體現了歐盟利用“布魯塞爾效應”擴大其監管力的基本策略。標準合同條款在數據跨境傳輸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歐盟也在新一輪數據博弈中對相關規則進行了更新。歐盟關于數據跨境傳輸規則的調整在給中國企業的數據跨境傳輸帶來消極影響的同時,也為中國數據保護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新的機遇。在規則變革的浪潮下,中國應當倡導融合性價值取向,對內完善自身的數據跨境傳輸制度,對外加強數據傳輸的國際合作,提升中國在國際數據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關鍵詞  數據博弈  數據跨境傳輸  標準合同條款  數據安全


 網絡社會道德的普泛化及其法律規制

伍德志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在智能互聯網時代,陌生人在智能算法工具與大數據分析技術的支持下被“熟人化”,需要道德來維護網絡社會人際溝通的相互尊重與和諧穩定。這導致道德的普泛化:道德在功能分化社會作為特殊的溝通模式,借助互聯網的普及,擴展到其他功能領域,從而盲目地以道德經驗與道德標準來評判一切現象。道德的普泛化在網絡社會超過了合理的限度,要求人們進行無底線的尊重與藐視,嚴重限制與威脅了個人自由與人格尊嚴。網絡暴力現象正源于道德的普泛化。法律可以通過對基本權利的保障來限制道德的“去分化”,引導網絡平臺設計合理的選擇框架“助推”多元化的道德選擇,設立基本的隱私信息屏障來保留最低限度的物理生活空間,以及合理設置被遺忘權為改過自新提供機會。

關鍵詞  網絡社會  道德  數字熟人社會  網絡暴力


 個人信息保護中的主觀公權利

韓思陽

(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個人信息保護應采用權利模式,引入行政法上的主觀公權利。在個人信息保護中引入主觀公權利有助于完善權利體系、保障公法救濟、提升執法動力,復雜利益平衡將主要交由立法機關負責。信息主體作為相對人時,憲法基本權利條款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部分條款可作為保護規范提供從程序法到實體法的保護。信息主體作為第三人時,辨識保護規范的重心從私人利益變為公共利益。既保護私人利益也保護公共利益的條文證成主觀公權利,而僅保護私人利益的條文證成私權利。這樣一來,既可明確公法介入與私法自治的邊界,也可避免有關司法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6、67條相結合可能導致的公法介入泛化問題。

關鍵詞  個人信息保護  主觀公權利  保護規范理論  公私法界限


 網絡金融消費者認知偏差的法律應對

曾威

(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網絡金融的興起改變了原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消費環境,使得消費者更容易產生認知偏差;此外,網絡金融消費的方便與快捷還會刺激消費者認知偏差的進一步放大,導致其做出非理性決策。在逐利性驅使下,網絡金融機構對消費者認知偏差的利用會在無形之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然而,現有金融信息披露、金融營銷宣傳監管、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制度卻無法對這一問題進行有效應對。科技融合金融的創新遠快于自然人心智的進化速度,因此消費者保護制度需要進行回應性調整。一方面,要根據消費者心理認知特點建立網絡金融產品標記制度,對金融產品屬性進行標明以幫助消費者高效識別;另一方面,要通過明確網絡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教育義務與建立依托消費場景的教育機制來完善金融消費者教育制度。

關鍵詞  網絡金融消費者  認知偏差  產品標記制度  消費者教育制度


 救援者損害之客觀歸責

高巍

(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救援者損害,即救援者對前行為人所致危險進行救援時遭受的損害。對救援者損害進行客觀歸責應當以法秩序為根據,構建救援者損害客觀歸責的教義學規則體系。首先,救援者損害的客觀歸責,以“管控領域”的確定為一般規則。先明確救援者損害屬于誰的“管控領域”,再確定誰可以對行為或事件“負責”。“管控領域”的具體確定,取決于法定性和規范性兩個判斷原則。其次,“管控領域”之內的客觀歸責,應當排除主觀要素,并進行內部責任的分配。最后,“管控領域”之外的救援者歸責,應當根據自我答責原理確定。但是,當救援者存在認知欠缺和意志欠缺情形,以至于無法形成自主決定時,就不應對救援者適用自我答責原理,而應將救援者損害結果歸屬于危險創設人。

關鍵詞  救援者損害  管控領域  自我答責  認知欠缺  意志欠缺


 論我國重復供述“有限排除模式”之擴張

謝小劍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我國重復供述排除規則采用“有限排除模式”,以非法取證行為的“波及效力”為理論基礎,僅排除受“刑訊逼供”行為影響的“相同”重復供述,未從正面規定關于“影響”的判斷標準,而從反面設置了眾多的不排除情形。通過實證調查發現,“有限排除模式”表現為重復供述排除的標準非常嚴格,導致重復供述排除規則實效不彰。人民法院在判斷重復供述是否受到非法訊問行為“影響”時往往采取“裁量排除模式”,而不是學界解讀的“原則加例外排除模式”,一些不合理裁量因素的介入使得人民法院更傾向于不排除重復供述。為更好地發揮重復供述排除規則的功效,抑制非法取供行為,應擴張適用“有限排除模式”,包括對“刑訊逼供”做擴大解釋,剔除排除重復供述的不合理裁量因素,限制不排除例外的適用,合理解釋重復供述與之前的非法供述是否“相同”。

關鍵詞  重復供述  非法證據排除  人權保障  刑訊逼供  有限排除模式


 鄉村基層執法的生態塑造及優化路徑

于龍剛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鄉村基層執法受到社會生態的影響和塑造,理解鄉村基層執法的實踐邏輯,探討執法的優化路徑,需要結合其所處的社會生態。社會生態具體包括生產生活模式、社會關系和空間形態。鄉村非正規化的生產生活模式會對執法產生壓力,鄉村特有的社會關系和空間形態也會制約執法目標的充分實現。執法一線的策略和機制創新具有疏解生態壓力、消除生態制約的現實功能,是執法部門和人員面對社會生態影響所做的能動調適,但也存在誘發執法不規范現象、損傷法律權威等風險。優化鄉村基層執法,既需要加強對一線執法的規制,也需要改善執法所處的社會生態,減少和消除個體達致守法狀態的限制因素,營造普遍守法的輿論和氛圍。

關鍵詞  社會生態  基層執法  執法策略  普遍守法


 論我國民法典無因管理的規范模式

楊鴻雁

(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德國弗賴堡大學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摘  要  在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9條為適法無因管理的前提下,若以德國法學界目前關于無因管理的通說為基礎,則不適法無因管理及不法管理的規則可能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80條。但是,借鑒德國模式解釋我國無因管理規定,不論是管理人的返還義務還是受益人的追認,相關解釋都將遭遇一定的阻礙。從條文規定本身的體系性及邏輯性來看,妥當的解釋結論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因管理章并未規制不適法無因管理與不法管理,其僅調整適法無因管理,即其采納的是“適法無因管理模式”。

關鍵詞  無因管理  利潤剝奪  完全賠償  得利返還


 論企業名稱權保護的制度困境與法治出路

李政輝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企業名稱權屬于法定權利,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編,但學理上卻存在財產權、知識產權等不同定性,這表明企業名稱權屬于復合型權利。在實踐中,企業名稱權的保護處于特定的制度困境:權利能動性不足;權利狀態不完整;在權利沖突中居于劣后位置;權利享有不穩定,尤其是排斥力的缺失使得企業名稱權成為一種偏于防御的被動型權利。我國發展出的企業名稱權保護體系可概括為“行政監管+行為規制”模式,其中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將名稱權與行政程序相分離。解決名稱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在先權利原則并不是自足的裁判規則,須借助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規制。

關鍵詞  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權  權利沖突  被動型權利  行為規制


 古籍點校科學版本的鄰接權保護

彭學龍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隨著我國古籍整理出版的繁榮發展,古籍點校版本法律保護上的制度缺失逐漸凸顯。根據傳統法理,單純的古籍點校版本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在比較法上,這類版本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可納入鄰接權保護范圍。德國著作權法、英國版權法和歐盟相關指令都顯示:對于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經科學點校、批判性整理,最終形成與其在先版本有實質性區別的新版本的,其點校者、整理者可主張科學版本權。以上權利雖主要針對古籍點校設立,但在法理上亦可適用于其他公版作品。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賦予古籍點校者、整理者與著作權內容相當、保護期較短的鄰接權,既可建立起有效的激勵機制,又能充分保障古籍出版產業公正的競爭秩序,為文化事業繁榮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關鍵詞  古籍點校版本  科學版本權  鄰接權  公版作品



責任編輯: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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