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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3-03-12  來源:法商研究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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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論民法典上保理交易的擔保功能

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民法典上的保理交易規則是功能主義與形式主義相結合的產物,在保理交易中涉及與擔保功能相關的糾紛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物權”分編的相關規則。保理合同就應收賬款的描述須達到可得特定的程度,否則保理人就應收賬款的擔保權利不成立。在保理交易中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效力與保理人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可分別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第1~2款之規定。在保理合同中約定的保理融資款債權屆期之時,如應收賬款債務人尚未清償應收賬款,保理人則在“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與“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之間“擇一請求”或者“同時請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對于保理融資款債權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關鍵詞  保理交易  非典型擔保  應收賬款融資  優先順位  違約救濟

重大突發事件中金融應急管理權的法治化

劉  輝(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湖南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湖南大學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  要  重大突發事件中金融應急管理的主要目標是破解突發事件帶來的“需求抑制”。必須將以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為基礎的金融應急管理權納入法治的框架,通過對其進行權力譜系的解構,實現金融應急管理基本原則、權力主體和行為治理的法治化。我國重大突發事件中金融應急管理的法治化應當堅持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從實際金融結構出發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一致行動并保持透明度原則。在主體選擇上,宜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應急管理委員會模式。在權力治理方面,應按照前瞻性指引和緊急窗口指導行為、緊急金融宏觀調控行為、緊急金融市場規制行為、緊急金融救助行為等權力類型,分別納入相應的法律治理軌道。

關鍵詞  重大突發事件  金融應急管理權  管理主體  管理行為

 民法典核損害責任規范的適用及疏漏彌補

胡幫達(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核損害責任同時符合高度危險責任以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構成要件的現象應當理解為請求權基礎競合。請求權基礎競合理論要求某一規范的適用不得與其相競合的規范目的相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高度危險責任”章第1237條和第1244條已經蘊含保護核能產業發展利益的目的,核損害中的私益損害不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章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高度危險責任”章第1237條關于核損害責任的規定沒有涵蓋核損害中的生態環境損害部分,其保護核能產業發展的法益被削弱。彌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核損害責任規范不足的過渡性方案是出臺司法解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7條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核損害中的生態環境損害,長遠之計是通過制定“原子能法”或“核損害賠償法”,將國務院關于核損害責任批復的相關規定法律化。

關鍵詞  民法典  核損害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

 氣候治理與貿易規制的沖突和協調——由碳邊境調節機制引發的思考

劉  勇(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自2021年開始,歐盟、美國等部分發達經濟體啟動了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立法程序。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基本內涵是由特定產品的進口商按法律規定向進口國政府支付一定的特別費用,以確保該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承擔相同的碳成本,目的是維護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公平競爭,同時防范碳泄漏的發生。碳邊境調節機制兼具氣候政策與貿易措施的雙重屬性,深刻反映了當前全球氣候治理與貿易規制兩大體系之間在法律價值、管轄權與法律規范方面的沖突。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可指導化解氣候治理與貿易規制在法律價值、管轄權方面的沖突,開放式新諸邊模式則是消除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當路徑。

關鍵詞  碳邊境調節機制  氣候治理  貿易規制  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  開放式新諸邊模式

 罪狀結構的開放性與罪狀類型化的反思

田宏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無論是從憲法價值秩序下的規范關系維度考察,還是從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效果維度考察,空白罪狀與其說是罪狀分類的一個子類別,不如說是其體現了所有犯罪規范構造的普遍特征——犯罪構成的開放性。正是從此種意義上講,所有罪狀其實都是空白罪狀。也正因為對罪狀開放性結構的認識不足,所以不僅導致罪狀類型化存在理論誤區,而且使得敘明罪狀難以敘明、簡單罪狀實不簡單、引證罪狀引而不證。“前置法定性與刑事法定量相統一”的犯罪治理機制,為走出上述誤區和保持罪狀的開放性適用提供了規范的解釋規則。

關鍵詞  空白罪狀  開放性構成  規范關系  類型化  適用規則

 我國治療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構建

羅  清(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講師)

摘  要  治療性家事司法制度希望通過增加法律的治療性效果,減少家事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給人帶來的消極影響,在保護個體自由和權利的同時也保證兒童最大利益的實現。近年來,我國的家事審判改革已初步呈現出“治療性”的特征,但也存在解紛價值重家庭而輕個體、解紛程序心理學要素不足、解紛者角色未能轉換等問題。這使得家事司法制度的治療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發揮,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也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我國需要依據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來確定家事案件繁簡分流的特別標準,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適用治療性家事司法,并且從加強對個體幸福的關注、重視心理學作用以及重塑糾紛解決者角色等方面推動我國治療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構建。

關鍵詞  治療法理學  家事司法制度  兒童最大利益

 我國應訴管轄的法理重述——從“默示/推定協議解釋論”批判開始

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摘  要  默示協議管轄無法有效地解釋我國的應訴管轄制度。“推定合意解釋論”存在概念錯誤與邏輯漏洞。應訴管轄的目的在于解決無管轄權的受訴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合法性問題,管轄法定原則和程序安定分別構成其制度基礎和法理基礎。應訴管轄的制度性質是法律擬制,核心是對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釋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確。與德國法將被告不提出管轄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行為擬制為與原告達成管轄合意不同,我國法將這種情形擬制為被告同意受訴法院管轄本案,繼而產生受訴法院獲得管轄權的法律效果。為保障應訴管轄程序正當,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隱瞞管轄原因事實、虛構管轄連接點騙取管轄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行為不構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應訴管轄。應訴管轄的程序效力僅及于本案程序。

關鍵詞  應訴管轄  默示協議管轄  法律擬制  意思表示的解釋  程序安定

 設區的市立法同質化問題之破解

黃  喆(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自2015年地方立法權擴容以來,設區的市法規數量的迅速增長強化了市域治理的規范供給,但也為立法者“從眾立法”提供了可能,造成設區的市立法在法規項目、體例和條文上出現許多不必要、不合理的同質化問題。這一現象的成因體現在立法能力、立法技術、立法制度3個方面。有必要提升設區的市立法能力,革新設區的市立法技術,加強設區的市立法同質化的法律規制,以破解設區的市立法同質化問題,促進設區的市立法資源的充分利用,增強設區的市立法特色和實效。

關鍵詞  設區的市立法  同質化  立法能力  立法技術  立法制度

 法治政府視野下執法協作的實踐困境與破解路徑

劉  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在轉型社會背景下,跨領域跨部門治理事務日益增多,執法體系需要加強橫向的職能協同和整合,以執法協作來回應日趨復雜的治理需求。經驗顯示,執法協作廣泛存在于治理實踐中,它不僅是基層治理中心工作的重要推進方式,而且是聯合執法和執法協助的主要實現形式。作為一種常態化的執法運作模式,執法協作在不斷發揮治理效能的同時,也在制度保障、職能結構、體制生態和社會條件等方面面臨困境。執法協作困境是多方面多層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它反映出法律執行在制度、機制和體制層面的短板,折射出政府法治整體生態的現狀和不足。執法協作建設應當面向法治政府的原則和目標,并通過整體政府建設完善行政法治生態。在整體政府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相融合的主線下,堅持執法體制改革、執法制度配套、執法機制建設、執法理念革新并舉,是可行的執法協作建設路徑。

關鍵詞  執法協作  法治政府  整體政府  行政執法改革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調查的制度性思考

詹建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南檢察研究院研究員)

摘  要  提高監察工作的效率和增強職務犯罪案件的辦理質量,應該以監察調查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效銜接為前提。作為強化程序銜接的一項重要措施,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調查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配合”與“制約”的協調統一。立足于現行的規范性文本,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調查存在介入地位的被動性、介入方式的間接性和介入決策的協商性3個特點,在總體上呈現檢察機關服從式配合的結構樣態。欲在法治反腐的程序思維下實現“配合”與“制約”兩種功能的平衡,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完善:優化程序結構、引入直接審查方式和明確決策主體,以提升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程序主導地位;厘清基本任務、區分內外兩種介入機制和增強檢察建議實效,以明晰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職責范圍;界定案件范圍、提前時間節點和擴展參與權限,以細化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操作規程。

關鍵詞  監察調查  提前介入  程序思維  規范性文本  法律監督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監管權運行的困境及其破解

萬  方(中南大學醫療衛生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摘  要  在網絡直播營銷平臺中存在著多元的主體與復雜的法律關系。由于傳統行政手段難以充分發揮對網絡直播營銷亂象的管理效能,因此政府通過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為直播營銷平臺設置了諸多監管職責。直播營銷平臺借助監管職責的行使及自身的技術權力,對直播營銷經營者有著強大的支配力,此種平臺權力屬于典型的私權力。通過直播營銷平臺進行的平臺治理有助于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但是平臺在私利性的驅動下極易不當行使權力,存在監管困局。應確定直播營銷平臺監管權力的范圍與邊界,同時發揮好政府的引導作用,引入公法規范行權行為,構建內外部救濟制度并進行必要的司法審查,以確保直播營銷平臺監管權力的正當行使及監管職責的充分履行。

關鍵詞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  監管權  監管主體責任  政府引導作用  救濟制度

 數字經濟時代涉稅數據行為的法律規制

沈  斌(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  涉稅數據是稅收征管法治回應數字經濟時代挑戰的核心要素,屬于數字經濟時代作為生產要素的數據資源范疇,承載著相互沖突的多元主體的多元法益。涉稅數據法秩序的建構除考量稅務部門的稅收治理利益外,還必須同時關照納稅主體的信息權益、其他公共部門的行政利益和第三方私主體的財產權益。基于數據權利保護路徑存在諸多問題而創設的行為規制路徑可擔當構建涉稅數據法益秩序的重任,應當對涉稅數據法律關系實施類型化、場景化的行為規制。在涉稅數據采集場景,稅務部門以法律授權為行為依據,納稅主體承擔數據協力義務;在涉稅數據共享場景,稅務部門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理,其他公共部門負有數據協助義務;在涉稅數據公共化場景,稅務部門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理,第三方私主體負有數據協力義務。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根據上述規則進行條款設計。

關鍵詞  數字經濟  涉稅數據  數據權益  行為規制  稅收征管法

 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改革中的刑事管轄集中化問題研究

賀志軍(湖南工商大學廉政法治研究所教授)

摘  要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提出的“管轄科學”目標帶來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改革中如何推進“刑事管轄集中化”的課題。刑事管轄集中化改革的正當性依據在于,類案指定型裁量管轄規則是其法律依據,基于案件“刑事侵權”屬性的審判能力匹配需求是其實質依據。從理論上講,只有當刑事案件真正需要以“知識產權侵權”審理為中心時,才具有納入審判改革范圍的必要性,故應當就適格“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認定標準進行合理設定并就數罪情形下的適格案件進行合理限制。“刑事管轄集中化”命題還蘊含著由知識產權法院(法庭)集中管轄技術性刑事案件的特別需求,可從刑事審理范圍和調整手段等方面進行“特別的刑事管轄集中化”改革回應。

關鍵詞  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改革  刑事管轄集中化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刑事侵權

 我國體育賽事視聽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張新鋒(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

摘  要  我國尚未就體育賽事視聽信息的民事權利保護模式達成共識。目前,各國關于體育賽事視聽信息的保護有兩種模式:體育賽事視聽信息著作權保護模式,即將體育賽事攝制成果作為視聽作品保護的模式;體育賽事視聽信息權保護模式,即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采集體育賽事視聽信息并向公眾傳播和進行商業利用的權利進行保護的模式。從規范科學性、權利正當性、經濟合理性和體系自洽性的維度考察,相較于視聽作品著作權保護模式,體育賽事視聽信息權保護模式不僅能夠維持體育賽事視聽信息傳播關系中的利益均衡、穩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概念體系的柱石,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更有利于妥當解決因采集、傳播體育賽事視聽信息行為引發的糾紛,也更符合法律方法論的要求。我國體育賽事視聽信息權的構建需要在權利限制、禁令救濟、請求權競合等方面加以完善。

關鍵詞  體育賽事視聽信息權  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  廣播組織權  視聽作品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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