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世界貿易組織談判功能重振中的“聯合聲明倡議”開放式新諸邊模式
石靜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近年來基于“聯合聲明倡議”方式進行的開放式新諸邊模式作為傳統多邊談判的必要補充,在法律和政治層面引發諸多討論,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改革中的重大爭議問題。開放式諸邊模式并未違反《成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定》,在一般國際法上亦具有合法性。此類談判成果若能成為關鍵多數協定,則可基于最惠國待遇原則將協定利益擴及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我國是開放式諸邊談判的重要參與方,在堅持多邊主渠道的同時,可針對開放式諸邊談判的議題選擇、啟動方式以及成果走向等重大問題提出注重發展導向的系統性建議,以期重振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功能。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 談判功能 聯合聲明倡議 開放式新諸邊模式
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區反壟斷執法協同機制的構建
——以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為背景
管金平(曲阜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摘 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的背景下,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反壟斷執法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反壟斷執法以2015年12月起實施的《競爭條例》為法律基礎,以競爭事務委員會與競爭事務審裁處為機構保障,通過指控案件、發出集體豁免命令、締結諒解備忘錄、多樣化的競爭倡導手段4類形式開展反壟斷工作。我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反壟斷法制體制,因所處市場經濟環境和所處法域環境不同而存在一些根深蒂固的差別,這會成為兩地反壟斷執法協同的現實障礙。未來兩地反壟斷執法的協同主要有賴于如下實施進路:其一,兩地反壟斷法制聯動式的改進,解決各自存在的反壟斷法實施缺憾,為兩地協同機制的構建塑造制度基礎;其二,兩地開展廣泛、深入的反壟斷執法協調與合作,共同維護粵港澳大灣區統一大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關鍵詞:粵港澳大灣區 我國內地 香港特區 反壟斷執法 協同機制
論國際海底區域開發中擔保國的環境法律責任
馮靜茹(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在國際海底區域開發中擔保國的環境法律責任來源于擔保國對確保遵守義務和直接義務的違反,責任的承擔標準應為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盡管有適用空間,但是存在適用的阻卻事由。擔保國環境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的特殊性在于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損害后果應采用重大標準為門檻要件;因果關系表現為初級規則而非次級規則的形式。在責任的承擔范圍和形式問題上,可獲賠償的環境損害類型主要為針對海洋環境的損害和對構成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區域及其資源的損害。海底區域物理屬性的特殊性和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對恢復原狀救濟方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挑戰,金錢補償應成為擔保國環境法律責任承擔的主要賠償方式。
關鍵詞:國際海底區域 擔保國 責任承擔標準 責任構成要件 責任承擔范圍和形式
效力抑或效用:我國判例運用的功利取向
顧培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在判例運用深度嵌入我國成文法體制的情勢下,需要深入審視我國判例運用的功利取向。決定判例運用功利取向的根本因素在于秉持何種“判例觀”,即究竟是將判例視為具有約束力的裁判規則還是將其認知為司法經驗與智慧的智識載體,由此關系到我國判例運用所堅持的是效力取向還是效用取向。我國指導性案例制度的建構基本上以效力為取向。然而,判例運用的現實需求已然越出對效力的追求而更主要顯示出對判例綜合效用的汲取。因此,我國判例運用的功利取向應當是判例的效用,而不只是效力,主要體現為注重判例運用在完善司法規范體系、提升法律適用水平、增進審判監督管理效能、推動司法整體水平的均衡發展、提升司法對外部社會影響力等方面的整體功效。從提高判例運用的效用出發,應當著眼于推進權威判例數據庫的建設、合理塑造判例運用方式以及加快判例運用制度的系統化建設。
關鍵詞:判例運用 效用 效力 裁判規則 智識載體
將前科作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蘇永生(河北大學法學院暨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將前科作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既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主張,也是我國司法實務界的慣常做法。支撐將前科作為從重處罰情節的基本觀念是,前科增大了再犯可能性和初犯可能性。然而,將前科作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既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又使得量刑活動建立在假設和司法擬制之上,并且不符合量刑基準和量刑思考方式,與累犯和毒品再犯的立法不協調。必須將前科作為從重處罰情節類型化與法定化,將與本次犯罪屬于同一類(種)犯罪的前科作為本次犯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并在刑法分則中予以規定,以此彌補累犯制度的不足。
關鍵詞:前科 酌定從重處罰 同一類(種)犯罪 法定化
階層犯罪論的階層崩塌與犯罪論的應然邏輯
劉之雄(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德國階層犯罪論奠基于自然主義犯罪觀的實證邏輯,偏離了犯罪作為價值判斷在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基本規律。德國刑法學從犯罪認知的存在論向規范論轉向后,其犯罪論體系未能隨著內容的變化而作出調整,其中的三階層架構已名存實亡,而以“不法”和“責任”為核心的二階層改造亦非良策。犯罪論建構應確立價值理性相對技術理性的統領地位。危害行為不屬于犯罪的客觀要件,而是須在主客觀要素的關聯評價中得以判斷的核心范疇。犯罪論漸次展開的邏輯分層應當是,由罪質要素到罪量要求,再到附加條件。正當化事由應分解為無法益侵害的合法行為與被合法化的法益損害行為,并在犯罪論體系中作出不同的處理。單位犯罪和不純正不作為犯應當作為犯罪的特殊類型予以專題討論。
關鍵詞:犯罪論體系 階層犯罪論 價值理性 不法 罪責
我國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構建
劉 冰(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
摘 要: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調整個人債務關系法律制度不均衡的現象越來越凸顯,社會債務體系對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需求強烈。但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突然嵌入個人破產免責制度,與其他法律銜接存在一定的障礙,處理不好可能導致債務人無法“重新開始”。面對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構建的系統性需求和嵌入障礙,很難針對某一個問題做過多的回應,須采取系統性思維,以信用三維理論為法理基礎,從誠信、合規與踐約3個維度強化債務人的信用,保障債務人信用資本的恢復能力。在此理論指導下,構建以債務人“誠實而不幸”為破產免責實施前提、以防止債務人濫用免責為破產免責實施保障、以確保債務人“重新開始”為實施目標的總體框架。明確總體框架后,可以采取三維路徑,在系統性思維下構建破產免責的具體規則,在整體性思維下構建復權制度,在協同性思維下建設債信文化。
關鍵詞:個人破產 破產免責 三維信用 復權
數據隱私規制模式及其貿易法表達
彭 岳(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數字經濟時代,數字貿易越來越倚重于數據跨境自由流動。同時,為保護個人信息,各國采取措施對個人數據處理行為進行相應的規制。基于不同的隱私保護理念、立法政策和司法實踐,美國、歐盟和中國分別形成了數據隱私一元規制、數據隱私二元規制和數據隱私分離規制3種模式。為緩和數據隱私規制不同模式之間的沖突,便利數據跨境自由流動,國際貿易協定主要通過貿易例外和貿易事項兩種方式納入數據隱私規制問題。不同數據隱私規制模式傾向于支持不同的納入方式,而不同的納入方式也會影響到不同數據隱私規制模式自主發展的空間。中國政府理應以國內法規定為基礎,積極參與數字貿易規則談判,通過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良性互動,在現有的基礎上細化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
關鍵詞:數據隱私 規制模式 數據流動 貿易例外 貿易事項
法律論證人工智能研究的非形式邏輯轉向
魏 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摘 要:非形式邏輯推動了人工智能與法律論證理論的融合,法律論證的人工智能研究受非形式邏輯的啟發而呈現出新的轉向趨勢。傳統人工智能研究難以刻畫法律論證的自然屬性,非形式邏輯為人工智能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論來源和方法支撐,使法律論證的人工智能研究更加符合法律論證實踐的情境化特征。在非形式邏輯人工智能建模的視野下,法律論證的人工智能研究以論證的可廢止性來表達法律論證的證明責任及其轉移,以對話理論來構建法律論證的程序理論,以論證圖式理論來刻畫法律論證圖式及其批判性問題,以論證分析理論來解析法律論證的結構,以論證評估理論來啟發法律論證的自動化評估。
關鍵詞:法律論證 人工智能 非形式邏輯 論證分析 論證評估
三重授權原則在個人信息處理中的限制適用
向 秦(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數據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摘 要:三重授權原則實為“用戶同意+平臺授權+用戶同意”,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3條個人信息提供的典型描述,是在具體個案中第三方數據獲取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這一特定法律后果的裁判規則,其適用應受到合理限制。在主體上,第23條的“提供方”為非國家機關處理者或國家機關處理者;三重授權的“平臺方”限于非國家機關處理者。在客體上,第23條適用于“處理的個人信息”;三重授權限于平臺方生產并享有財產性權益的個人數據集合與個人數據報告。在場景上,第23條適用于“向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共享和轉讓)”;三重授權限于開放平臺模式的數據共享。在法律后果上,“同意”不等于“授權”,未經三重授權不一定侵權,經三重授權也不絕對免責,用戶同意與平臺授權有條件地相互替代。
關鍵詞:個人信息 三重授權原則 不正當競爭
土地國家所有法權秩序的內在邏輯與實現機理
王 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摘 要:我國憲法上的“國家所有”指向國家所有的權力而非國家所有權,從“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憲法規定中不能直接析出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土地國家所有權系由憲法上國家所有的權力所創設,并經國家立法確認后形成,其功能在于形成土地國家所有的物權實現機制,在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不變的基礎上實現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以同時滿足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價值追求。土地國家所有法權秩序的運行,既涉及對土地國家所有權的保障,也涉及對土地國家所有權的限制;既要求土地行政管理機關積極履職,也強調對土地行政管理權的行使予以制約和監督。要確保土地國家所有法權秩序的運行切實服務于公共利益,關鍵在于健全和完善公共性保障機制,平衡好土地國家所有權與土地行政管理權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全民所有制 國家所有權 土地制度改革 法權秩序 公有制
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分析
任彥君(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摘 要:虛擬貨幣是網絡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在虛擬貨幣相關犯罪頻發的背景下,虛擬貨幣法律屬性的界定就成為刑法適用的基礎性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地位。虛擬貨幣具有雙重屬性:計算機數據是其物理屬性,財產是其本質屬性。虛擬貨幣可以解釋為我國刑法保護的“財產”。對于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以計算機犯罪進行規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根據財產屬性和行為方式選擇適用不同的財產犯罪罪名,既符合非法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本質,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還能妥善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在計算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犯罪的犯罪數額時,以實施犯罪行為當天的交易均價為依據更為合適。
關鍵詞:虛擬貨幣 財產犯罪 計算機犯罪 犯罪數額
城市地下空間權登記制度的現實困境及其破解
曹紅冰(湖南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城市地下空間是重要的國土空間資源,城市地下空間權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對土地立體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新型權利,確權登記是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保障,對明確權利主體、促進空間有序開發利用、加強開發利用中的市場監管具有重要的作用,對完善我國的城市地下空間法律制度、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構建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支撐體系具有重要的價值。現階段,我國城市地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總體態勢向好,但未形成成熟、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間登記制度,難以適應城市土地立體開發的現代化趨勢。構建我國城市地下空間權登記制度,應構建城市地下空間權登記政策法律體系,完善城市地下空間權登記技術標準體系,在此基礎上,健全城市地下空間權具體權屬登記規則。
關鍵詞:城市地下空間權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權登記制度
意定監護中的基礎關系與授權關系
劉征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意定監護之設立既包含監護人的選擇,又包含監護內容的確定。在意定監護監督制度闕如的情況下,除有特別約定外,應適用法定監護的規定。意定監護未涵蓋之處,應設立法定監護進行補充。意定監護既可以指向法律行為或者準法律行為,也可指向事實行為。在基礎關系層面,考慮到意定監護人與其他以提供勞務為標的之協議的相對人在權責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只有在雙方明確約定一方“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相關協議才應被認定為意定監護協議。由于在意定監護關系中存在特殊的利益格局,因此對民法典合同編的準用存在一定的限制。在外部關系層面,意定監護所對應的代理性質為委托代理,而非法定代理。考慮到意定監護的保護目的,作為單方法律行為的抽象授權行為并不會產生意定監護的法律效果。意定監護所形成的代理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委托代理的相關規定,但亦存在一些例外。
關鍵詞:意定監護 基礎關系 準用 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