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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2-07-18  來源:法商研究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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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

  公共規制實施中利益機制的規范建構

  靳文輝(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規制可以看作是通過克服市場失靈來維護市場主體權益的一種政府行動。利益的調整和保障是公共規制的目標、指向和依據,利益機制是公共規制實施的一種方式、手段和技術。利益識別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是公共規制實施中最主要的兩種利益機制類型,利益識別機制是規制實施中發現市場失靈的關鍵憑據,規范的利益分配機制構成糾正公共規制失敗的手段。利益的主體及表達方式、利益指向的客體類型和利益存在的時空位置,決定著規制者的注意力、規制職責和規制準確性等事項,是公共規制實施中利益識別機制構造的基本要素。利益分配機制的構造應以利益分配標準的建立為核心,“基本經濟權利”標準、“應得”標準、“時間”標準、“價格”標準和“純粹的機會平等”標準,是公共規制實施中利益分配標準的主要類型。

  關鍵詞:公共規制  規制實施  利益機制  利益識別  利益分配


  風險行政與基本權利的動態保護

  王貴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由于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和變動性,因此風險規制要取得實效就需要一定的靈活性;緳嗬麆討B保護理論為風險行政的這種特性提供了支持。風險行政負有持續更新義務,應當順應科技發展要求調控風險。立法者可以調整法律的特定程度和規范強度并及時修改法律,風險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臨時性規制措施、事后變更規制措施并更新安全基準,風險設施運營單位要自我監測風險信息、及時完善風險設施并持續開展風險研究。在風險行政的三方法律關系中,這些措施雖然有助于管控風險,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提供動態保護,但是也有破壞法的明確性和安定性之虞,可能侵害風險設施運營單位的信賴利益。國家需要在不同的價值之間作出適當權衡,綜合運用各種利害調整措施,在為基本權利提供動態保護的同時,避免給私人增加不必要的損害或負擔。

  關鍵詞:風險行政  法的明確性  信賴保護  持續更新義務  順應型調控


  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技術主義進路:鏡鑒與期待

  魏曉娜(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中國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目前在立法和實踐中均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一方面應當反思目前的改革與研究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應當從其他國家踐行審判中心主義的歷程中汲取外部靈感。日本追求公判中心主義近百年,在2009年裁判員制度施行后取得突破性進展,在不觸動宏觀結構的前提下,走出一條“技術主義”的改革路線。中國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實際上走的也是一條技術主義路線。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走技術主義路線如果找到合適的突破口和發力點,那么也能推動審判中心主義的發展。走技術主義進路的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改革的突破口,但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其他相關支持性制度及規則,也應當具備工具主義理性,其改革應有意識地統合于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大方向之下,避免與之發生沖突。技術主義路線只是在目前不可能發生大的立法變動的前提下的權宜之計。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未來要取得令人滿意的成就,進行結構性調整仍然是一個不得不認真面對的現實問題。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  人民陪審員  庭前會議  訊問錄音錄像


  我國涉外民事訴訟必要管轄權制度的體系定位與規范闡釋

  黃志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必要管轄權制度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中得到相當廣泛的接受。基于“剩余管轄權”的性質,必要管轄權在我國涉外民事管轄權體系中應定位為一種“填補空白的管轄機制”。必要管轄權制度在保障當事人享有訴諸司法權的公正利益之同時,不會損害管轄權國際協調的秩序利益;谕晟粕嫱饷袷鹿茌牂囿w系以及保護海外民商事利益的現實需求,我國需要構建必要管轄權規范并發揮其制度功能。當前可以借助司法實踐逐步建立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必要管轄權制度,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可能產生的管轄空白,并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第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12條規定的阻斷追償訴訟中發揮其作為涉外法治斗爭的法律工具之功能,以此豐富我國應對外部風險和挑戰的“法律工具箱”。

  關鍵詞:必要管轄權  訴諸司法權  真實與實質聯系  阻斷追償訴訟


  從互聯網法到互聯網司法:技術與規范變遷中的多維互動

  李  晟(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帶來互聯網治理的變遷。早期的互聯網更多體現出內在的規范與秩序,此后國家法更有力地介入其中進行外在規制,并進一步通過互聯網司法的形成和發展與互聯網更深入融合。在規范約束技術的同時,技術也在重構規范,網絡空間中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運用,導致算法形成了規范性特征。當算法成為一種規范之后,法律與算法之間的互動,體現出類似法律與社會規范之間的競爭與合作并存的關系,但也因網絡空間的特征而體現出不同的模式。互聯網治理中的規范競爭,一個關鍵的變量是信息成本,技術變遷對于信息成本的重構,可能會導致社會治理規范體系的重構。

  關鍵詞:網絡治理  網絡法  互聯網司法  算法  規范


  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第三方當事人規則之反思

  李延舜(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便捷的網絡服務時,也收集和存儲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其中不乏能提供刑事案件偵破線索、甚至本身就能作為證據的信息。當公民主動披露個人信息給網絡服務提供者時,公民是否對其信息被偵查人員獲悉的可能性“自擔風險”?第三方當事人規則秉持“是”的立場,規定公民對其主動披露的個人信息不享有合理隱私期待。對第三方當事人規則的“前身”和理論預設分析后發現,該規則在表面上與網絡時代相契合,但在實質上卻背離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真正規范。該規則不僅強化了大數據偵查中“控辯雙方”的不對等,而且有可能侵入公民私人領域,危及公民人權。破除第三方當事人規則的慣常思維,解決相關情境難題,需要遵循比例原則之指導,構建令狀制度,重新審視隱私權理論,以及確立個人權利優先原則。

  關鍵詞:第三方當事人規則  合理隱私期待  數據共享  隱私權


  論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規范目的——“年齡提高論”反思

  周  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將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行為入刑的規范目的,不是“對性同意年齡的部分提高”,而是“對濫用信任地位發生性行為的禁止”。在解釋論方面,“年齡提高論”面臨各種難以合理解決的刑法教義學問題,“信任地位濫用論”則具有幾大理論優勢:與我國憲法特別保護未成年女性的精神更加協調,在刑法規范體系內與其他相關條文的解釋保持了邏輯一致性,為司法者處理特殊案件留下了合理出罪的解釋空間等。考慮到“利用特殊職責關系”這一“不成文的構成要素”的司法證明難度太高,從刑事政策的維度考量,可以退一步將該構成要素的規范性質解釋為立法上的推定規范!傲⒎ㄍ贫ㄕf”完全滿足設立“推定規范”所需的實體與程序的正當性評價標準。

  關鍵詞:特殊職責  性侵行為  同意年齡  不成文的構成要素  立法推定


  論“根據在案證據裁判規則”

  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作為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創設出的一條全新的裁判規則,“根據在案證據裁判規則”一方面承載著消解證據裁判原則過度客觀化等功能,另一方面則承載著如何有效識別在案證據不足,如何理順補充偵查、庭外調查核實、撤回公訴與疑罪從無等多重疑案處理方式之邏輯關系功能。為有效激活“根據在案證據裁判規則”的司法適用,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當以恢復人民法院對于公訴案件的庭前實質審查、確立完整的庭前證據開示制度等方式健全證據缺失識別機制,圍繞補充調查之“必要”和“可能”兩重維度明晰規則適用的具體標準與界限,基于規則項下“需要補充移送證據而檢察機關未移送”的規范語義證成該規則在窮盡其他合法途徑而未能化解事實認定疑難時方能適用的“斷后”邏輯,借由合情推理模式補足我國當下單純以增加證據分量為內容的事實之疑處理模式,并以確立證據妨礙規則、改革公安司法機關業績考評體系等配套性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保障事實審理者能夠依照其理性判斷獨立、適時、審慎地作出既符合案件事實情境,又能夠獲得司法公信的事實裁斷。

  關鍵詞:在案證據  證據缺失  裁判規則  疑罪從無


  《民法典》視域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運行困境與出路

  張  博(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助理研究人員)

  摘  要:在我國法律體系“綠色化”的趨勢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發展路徑成為治理生態環境的核心議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條和第1235條的規定,一方面體現出欲統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確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立法意圖,另一方面暗含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乃公法層面環境治理的舉措之要義。這種立法安排不但會造成同一環境公益侵權行為面臨兩次被訴的風險,而且還會導致同一環境公益侵權責任請求權之行使主體龐雜混亂。之所以出現如此困境,主要是因為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既無法與環境公益侵權責任調整“違反國家規定”的侵權行為相呼應,也難以與環境公益侵權責任請求權源于其主體的公法職能相匹配。為實現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的良好互動,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不應將“污染環境”與“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列對待,并應調整環保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順位。

  關鍵詞:環境公益侵權責任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民法典》時代隔代探望糾紛的裁判思路—— 從權利進路向義務進路的轉向

  李  貝(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立法中爭議較多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條文未對隔代探望加以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試圖證成隔代探望的論據均存在瑕疵,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權利進路在隔代探望問題上的局限性:權利話語激化了矛盾,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被邊緣化,隔代探望權的提法也與探望權的屬性不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中,隔代探望問題的解決應當從監護人職責的維度切入,從關系型視角來判斷兒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據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實際情感和年長孫子女的自身意愿來完成對舉證責任的分配。

  關鍵詞:隔代探望權  兒童最大利益  權利話語  義務本位


  特別法人制度的法律構造及制度展開——以《民法典》第96~101條為分析對象

  黎  樺(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教授)

  摘  要:在“功能主義”思維的指引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法人制度雖然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按照二分法進行了拓展與補足,但是沒有明確四類特別法人的具體功能屬性、組織規范和運行規則。在現實生活中,四類特別法人制度面臨不同的發展境遇。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有專門的立法且體系完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呈現差異化的立法結構,除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其他合作社立法有待完善;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則出現立法缺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特別法人條款應通過各領域專門立法的形式予以展開:一是繼續優化機關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的制度體系;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立法框架下,制定統一調整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三是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關鍵詞: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商事關系的中國語境與解釋選擇

  劉  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如何界定商事關系的基本范疇,決定了商法的邏輯起點和規范適用,實則系民事價值判斷與商事價值判斷的分水嶺。從商法學方法論的角度視之,商事關系的界定路徑在價值判斷問題上并無差異,究竟選取何種概念界定商事關系屬于商法學問題中的解釋選擇問題,應當尊重解釋選擇問題的論證方式。我國商事關系的解釋選擇,取決于我國商法的規范語境、當代語境與本土語境。我國現行法上的商事關系呈現出偏重商事主體法、非企業商事主體偏離規范體系、以特殊商事關系為主的規范特征,由此形成對不同商事關系類型分層規制的規范現狀。基于商事主體概念的語義表達能力、體系融貫能力、語言習慣等因素,立法應當選取商事主體作為商事關系的規范識別點,但并不影響對不同類型商事主體進行區別安排。

  關鍵詞:商事關系  價值判斷  解釋選擇  市場主體  商事主體


  論我國長期照護保險法律制度之構建

  何  平(武漢理工大學法學與人文社會學院副教授)

  摘  要:當下,我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供給與需求相比較總體還有明顯的不足,F行相關法律規則體系對“長期照護保險”進行了多種表述,但對其內涵的認識則有所不足,應盡快統一其概念。長期照護保險涉及的主體較為多元,須明晰長期照護保險主體(政府、長期照護提供者、長期照護接受者)間的法律關系。長期照護保險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在經營中具有明顯的“公法性”特質;同時長期照護保險具有市場化的運營模式,存在“私法性”的品質。故長期照護保險成為一種特殊的保險。構建我國長期照護保險法律制度的進路,主要集中在解決我國長期照護保險籌資、服務給付與人才培養方面的問題,并依此推進長期照護保險法律制度的中國化。

  關鍵詞:長期照護保險  公法性  私法性  公共產品


  標準必要專利跨國訴訟中禁訴令的適用標準研究

  李宗輝(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律系副研究員)

  摘  要:標準必要專利跨國訴訟中的禁訴令在適用上出現了嚴格標準與較寬松標準的分歧。對于標準必要專利跨國訴訟中的禁訴令的適用,我國法院采取的是獨具特色、效果較好的利益衡量標準,但仍應通過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來完善禁訴令制度的建構。標準必要專利跨國訴訟中禁訴令的簽發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外國訴訟對我國訴訟及相關公共秩序的影響,不方便法院、自然法院和最先受訴法院規則,被申請人和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善意、遵守誠信原則,對國際禮讓的影響,是否有利于促進當事人和解及設定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許可合理全球費率等。

  關鍵詞:禁訴令  反禁訴令  標準必要專利  利益衡量標準  國際禮讓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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