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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1-09-17  來源:法學學術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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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公平責任”的再定位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


摘  要  《民法典》對“公平責任”條文的修改,是我國侵權責任法領域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的一次重大變革。隨著全面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讓當事人滿意”“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已難以適應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只有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實現司法公正,形成人民對制度和規范的認同。“公平責任”條文經歷了從《民法通則》第132條到《侵權責任法》第24條再到《民法典》第1186條的演變,其規范性質也幾經變遷。司法實踐逐漸拒絕“和稀泥”的裁判,代之以剛性判決強化公眾的規則意識。通過編纂《民法典》,“公平責任”條文由可獨立適用的裁判規則轉變為不可獨立適用的指引性規范。法官在適用《民法典》第1186條時需要在其他法律規定中尋找規范依據,并滿足因果關系的要件要求。

關鍵詞  公平責任  《民法通則》  《侵權責任法》  《民法典》  指引性規范





 “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定位與行政復議制度完善



王萬華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將“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寫入立法目的條款。“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復議獨特的社會治理優勢而提出,其基本要求為多數行政爭議經由行政復議渠道得到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在行政復議中實現程序終結和實體終結。為充分回應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體數量”要求和“個案質量”要求,應基于“行政爭議”概念確定復議范圍,將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爭議納入復議范圍,實現行政爭議解決的全覆蓋;以立案登記制替代申請審查制,暢通復議渠道;將直接言詞原則擴展至全部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同時將簡易程序定位為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復議實體糾錯力度,在履行決定中明確行政機關履職的內容,取消維持決定,增加確認無效決定。

關鍵詞  行政爭議  主渠道  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決定





中國碳排放交易面臨的法律問題和立法建議



曹明德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我國于2013年啟動了7省市的碳排放交易試點項目,并于2017年12月宣布建設全國碳排放市場。試點項目積累了有益的經驗,但也暴露出諸多缺陷,存在碳市場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依據和全國統一的規則、免費配額的過度發放、市場流動性不足、違法成本低、監管機制缺失等問題。應盡快頒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條例》和適時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逐漸擴大碳排放交易項目的覆蓋范圍以增強市場的穩定性和有效性,綜合各種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政策以避免其相互交叉所導致的政策效率低下的風險,建立嚴格的“監測-報告-核證”(MRV)制度和法律制裁措施以確保碳市場的成功,在碳市場建設中發揮司法機構的應有作用。

關鍵詞  碳交易  經核證的減排量  碳排放配額  碳中和  碳達峰





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法治困境及出路——基于對41份中央級失信懲戒備忘錄的分析


彭  錞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  要  通過考察41份中央級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所包含的受懲戒主體、受懲戒行為和懲戒措施,可以發現失信懲戒制度面臨合法性困境,但主要問題并非缺乏法律依據、“德法混同”、違反比例原則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而是在形式合法性層面,違法建立雙懲制、以行政權力為民事違約兜底和增設行政許可;在整體正當性層面,沖擊法人獨立人格、突破公法與私法之區隔、削弱行政裁量的法律約束;在實質合理性層面,違背平等原則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備忘錄表現出“失信”與“違法”、“懲戒”與“執法”高度重合,失信懲戒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實施的強化機制,其合法性困境源于強化機制背離強化對象,亟須有針對性地予以糾偏。

關鍵詞  社會信用  失信聯合懲戒  形式合法性  整體正當性  實質合理性





國際法秩序價值的中國話語——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何田田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摘  要  話語是反映價值觀和思想的可察之途。大國外交離不開國際法,國際法的首要價值是秩序。在當前時代背景下,考察與研究中國外交話語表達所蘊含的國際法秩序價值內涵具有重要意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外交長期堅持的基本話語,是國際法治中國話語體系的組成部分。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中國在對外交往實踐中所秉持的立場和價值觀的演變過程,是中國在不同時代背景中開創性地運用國際法解決問題并在國際社會中影響力逐漸擴大的過程。

關鍵詞  話語  國際法  秩序價值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人類命運共同體





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的區分難題及其破解


焦寶乾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在法律解釋方法分類中,傳統的常見做法是將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并列起來。但學界并不當然認同這種區分,由此,圍繞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的區分,引出幾個值得追問的難題:歷史解釋與主觀目的解釋是不是一回事?目的解釋能否簡約為客觀目的解釋?發生學解釋與歷史解釋、主觀目的解釋究竟是何關系?問題爭議的根源,說到底是在研究中把法律解釋方法與解釋目標問題混淆起來,并且在客觀上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之間存在難以割舍的關聯。因此,應回歸到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的傳統區分。這樣既可免去學說中涉及的那些麻煩,也能夠讓人更清晰、簡明地認識這兩種法律解釋方法。

關鍵詞  法律解釋  歷史解釋  目的解釋  發生學解釋  





從共謀走向共治:治超執法中罰款票證的法治悖反與回歸



郭  棟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  在中國的公路貨運治超執法中,行政執法者與貨運經營者之間存在一種合作違法的共謀關系,其產物便是“年票”“月票”“車貼”等罰款票證。以罰款票證為切入點,通過對共謀關系的前提條件、初步形成、擴大發展的考察發現,這種共謀格局是由執法者主導的非均衡性共謀。執法者主動尋租并最終俘獲了貨運經營者。共謀關系的破解之道指向依法共治,而建構政府先導型依法共治格局,是非均衡性共謀的破解之道。在宏觀方向上,要解決依法共治的“元治理”問題;在中觀實現機制上,發揮依法行政對于公民守法的引領、先導和示范作用,推動共治中上行下效守法機制的實現;在具體舉措上,通過技術賦能率先實現嚴格執法。

關鍵詞  行政執法  共謀關系  罰款票證  規制俘獲  依法共治





人類基因編輯行為的刑法規制



魏漢濤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安徽法治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摘  要  人類基因編輯行為具有潛在風險巨大、倫理難以接受等特點,需要刑法予以特別關注。一些人懷著對人類基因編輯技術美好未來的憧憬,積極支持對該技術的開發、應用;另一些人則基于人類基因編輯行為潛存著巨大風險,強烈反對實施人類基因編輯行為。我們應當站在現代風險理論的立場上看待實施人類基因編輯行為的風險,既要反對只看到風險而主張全盤禁止的觀點,又要反對只看到益處而主張放任自流的觀點,應當根據其伴生風險的特點采取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態度。在刑法具體規制的過程中,要以被允許的危險理論和生命倫理理論作為刑法介入人類基因編輯行為的限度,既不應該阻礙人類基因編輯技術的進步,又不能放任人類基因編輯技術潛在風險的頻發。

關鍵詞  人類基因編輯行為  刑法規制  被允許的危險  生命倫理





我國合作社引入倫理投資資本的法律支持



張德峰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缺乏資本是合作社發展面臨的一個世界性難題,也是我國合作社發展面臨的重大難題,破解合作社融資難題需要投資資本。合作社最終能夠引入的投資資本必定以倫理投資資本為主,因為常規投資資本進入意愿不足且可能遭到合作社排斥,而倫理投資與合作制相容且能夠滿足合作社融資需求。合作社要成功引入倫理投資資本,一方面需要法律對倫理投資者追求經濟回報與社會效益兩大基本訴求予以回應,包括提高資本報酬吸引力以及保障投資者監督權,打造好倫理投資資本融入合作社的基礎。另一方面,合作社成功引入倫理投資資本還需要法律提供相關的配套措施,包括豁免合作社倫理投資股發行注冊、發展合作社倫理投資基金以及設立合作社倫理投資股二級市場。

關鍵詞  合作社資本  合作社融資  投資資本  倫理投資





數字貨幣激勵性法律規制的邏輯與路徑


趙  瑩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當下,數字貨幣已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應用,世界各國正逐步認識到數字貨幣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并對其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管。我國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對數字貨幣采取的是“一刀切”式的禁易規則立法,這將會導致數字貨幣在民間的灰色發展,抑制金融創新。厘清數字貨幣的概念并進行類型化分析是法律有效監管的前提。采用激勵性法律規制實現數字貨幣的法定化,法律規制須由禁易規則的“父愛主義”轉向管制規則的“國家主義”,同時識別數字貨幣不同類型的法律性質,“刺破數字貨幣面紗”進行穿透式監管,確立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科技公司與行業協會“協調共治”的監管主體,輔以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準入、信息披露和稅收監管等法律制度安排。

關鍵詞  數字貨幣  比特幣  激勵性法律規制  金融監管





 論農民集體所有權的成員集體所有與集體經濟組織行使



韓  松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61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中的“本集體成員集體”概念有其理論來源和歷史與現實的依據,其內涵確定,可以作為表達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特定概念。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是集體成員與集體所有權的權利連接點,是成員權產生的基礎,決定了行使農民集體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特別屬性。只有把握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集體公有制本質,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和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構造才能堅持正確的方向。

關鍵詞  農民集體所有權  本集體成員集體  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產權改革





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監察調查程序“相對二元化模式”提倡



謝小劍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長期以來,我國職務違法調查與職務犯罪偵查相分離,兩者在調查主體、實體依據、程序規范、證據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同時開啟立案調查程序,可以稱之為程序“二元化模式”。基于違法與犯罪不同的實體構成,以及不同的程序功能和價值追求,職務犯罪偵查程序側重對人權保障的追求,職務違法調查程序側重對效率的追求。監察程序改革開創了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調查程序“一元化模式”,對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調查采取幾乎相同的程序規范,可能誘發權力被濫用、侵害被調查人權利的后果,故學界多主張應回歸程序“二元化模式”。由于監察調查一元化有利于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有助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制,因此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調查回歸程序“二元化模式”的可能性不大。為了有效地懲治腐敗和保障被調查人的權利,應當采取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調查程序“相對二元化模式”,在堅持調查主體、規范、證據一體的基礎上,構建相對靈活的刑事立案程序,建立梯度化的強制措施體系,對職務犯罪調查應當適當允許律師介入,以便充分保障職務犯罪被調查人的權利,同時應適當區分職務違法與職務犯罪的證明標準與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關鍵詞  職務違法  職務犯罪  程序分離  監察調查  相對二元化模式





 民法典中有追索權保理的教義學構造



潘運華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當事人對保理合同中追索權的適用順序、適用關系以及最終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額度有特別約定的,保理人依據約定行使追索權,此時有追索權的保理在學理上對應著間接給付、債權讓與擔保和附保證責任的債權讓與三種不同類型的教義學構造。在沒有這些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66條的規定對有追索權的保理采債權讓與擔保的教義學構造,認為保理人既可以選擇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或者向債務人主張受償,也可以選擇同時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主張受償。在保理人選擇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并得以有效清償的情形下,保理人先前受讓的應收賬款債權將自動復歸于債權人,其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于成功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在保理人選擇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的情形下,債務人應履行全部應收賬款債務,對于超出保理融資款本息的部分,保理人應將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關鍵詞  保理合同  追索權  融資款本息  應收賬款  債權讓與





反壟斷法上協同行為的規范認定



江  山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在反壟斷法上,協同行為的概念和內涵不盡明確,其認定通常需要根據若干間接證據或“附加因素”進行推論。但這些因素的結構、權重、層次不明,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為此,首先應確立協同行為的裁判邏輯:在不存在“意思一致”的情況下,當事人行為的一致性不符合市場正常條件或正常情況下其自身的利益。其次,應根據證明力的大小,對“附加因素”進行分類排序,區分一般與超級附加因素,并將其納入證明間接事實與主要事實的證據環或證據鏈。最后,在以信息交流為起點的證明中,以交流證據推定證明“意思一致”和行為協同;在以平行行為為起點的證明中,宜采納“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而非直接推定。在此基礎上,應當根據信息傳遞路徑區分雙邊與三邊協同行為,分類厘清證明的關鍵點。

關鍵詞  反壟斷法  協同行為  間接證據  附加因素  壟斷協議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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