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黨的領導”理論
陳柏峰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科學總結,“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的理論闡述,構成了其中“黨的領導”理論。在政治方向和法治道路上,必須旗幟鮮明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需要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體制和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正確處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關系,是堅持黨的領導需要面對的重大問題。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黨的領導”理論,深刻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以及如何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等重大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黨的領導 全面依法治國
中國共產黨的國際法治貢獻
何志鵬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中國共產黨的百年實踐和發展表明中國共產黨是一個與時俱進、勇于創新的政黨。中國共產黨的國際法治貢獻頗多、對國際法治的影響深遠:中國共產黨不斷貢獻國際法治新思想,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三個世界理論、和諧世界理念、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這一系列國際法治原則、理論和理念;始終堅持獨立自主的國家主權觀念和國家國際法律人格的獨立與完整,努力營造獨立自主的國際法治環境;通過不斷增進對國際法體系的認同、采取務實的國際法治行動,堅持友善務實的國際法治基調;確立新的國際法治規范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參與國際法治改革推動全球治理;反對國際法適用的雙重標準,以多元共識推進形成互利合作的國際法治格局。隨著中國共產黨將國際法治內容納入黨的建設規劃,中國共產黨的國際法治之路將更加自信和穩健。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 國際法治 中共黨史
關聯維度的法治中國及其話語意義
陳金釗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法治中國內涵豐富,可從多角度開展研究。從語用關聯的維度看,法治中國存在交叉的4層含義:第一,用法治修飾中國,在聯想語用中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及其體系,進而為法治話語權的形成奠定語詞基礎。第二,用法治定義中國,在執政黨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明確法治中國的基本含義、原則要求、意義特征以及實現方法等,進而為形塑法治理論、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等奠定邏輯基礎。第三,用法治打量中國,發現、確定能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的社會矛盾。第四,用法治建設中國,以法治戰略、法治規劃等為主線,協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轉型。
關鍵詞:法治中國 法治話語 法治社會 法治國家 法治政府
電商平臺自治規制體系的反思與重構——基于《電子商務法》第35條規定的分析
金善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35條試圖對電商平臺自治行為進行規制,強調電商平臺不得通過制定交易規則、服務協議或設計技術應用方案等方式對交易相對人附加不合理條件,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但這一規定并沒有在充分評估現行制度且用盡既有規范的基礎上便導入以行政權力為主導的規制機制,形式上看是為了規范電商平臺自治行為,實質上卻潛藏著邏輯沖突和規范矛盾,實踐中會產生解釋分歧、個案中暴露其潛在的制度缺陷,因而需要對這一規定進行反思并從整個法律體系層面來考量和完善電商平臺自治行為規制的制度機制。對此,通過法律解釋操作機制來用盡既有制度規范是導入規制機制的前提,并在制度評估的基礎上考慮對電商平臺自治規制進行體系性優化,以規范電子商務行為、促進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電商平臺 平臺自治 營業自由 交易秩序
風險立法的公私法融合與體系化構造
宋亞輝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環境、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風險立法,呈現出單行法外觀和公私法規范交叉混合的“拼盤式”構造,這樣的結構迥異于公私法分立框架下的傳統部門法體系。作為“上層建筑”,立法結構的變化是為了回應法律規制對象的特殊需要,風險立法亦然。以單行法面貌呈現的風險立法旨在回應不同風險領域規制體制的差異,看似隨意堆砌的公私法“拼盤”實際上均指向同一風險規制目標。以“部門法分立格局的行業延伸”來解讀風險立法,割裂了風險規制的整體主義視角與公私合作的規制工具體系。立足于特定行業領域的風險立法應具有超越部門法分立格局的獨特結構與體系,解釋論上應以“跨部門的行業法”來對其重新定位。在理順公私法規范內在價值張力的基礎上,風險立法的制度體系應當邁向公私法合作的制度結構。
關鍵詞:風險規制 公法與私法 行業法
困境企業預重整的法律規制研究
徐陽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預重整是在破產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基于市場主體意思自治但又導向庭內正式重整程序的庭外重組談判程序,其呈現出預先打包重整、部分預先打包重整、預協商重整、重組支持協議等多種樣態。預重整的規范構建應當重點關注結果規制和程序規制兩個層面。預重整的結果規制主要是規范預重整方案在重整程序獲得批準進而產生強制效力的過程;預重整的程序規制應著眼于規范預重整程序的整個流程設計,以程序正義的維護來確保實體正義的實現。預重整程序中還需要注意發揮中介機構的輔助作用,但不宜采取指定管理人或臨時管理人的做法,以避免出現法院和政府過度介入進而損害預重整意思自治本質屬性的現象。
關鍵詞:拯救文化 重整 預重整 預重整輔助機構
論政府介入企業合規管理的風險及其防范
鄭雅方
(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企業合規管理具有政府推進的特點,目前已形成“剛性”和“柔性”兩種推進模式。“剛性”模式潛含法律依據不完善、法定權限有欠缺等合法性風險,易導致勞動人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叭嵝浴蹦J酱嬖诜菑娭菩灾敢蛉狈ε涮准顧C制而導致的推進失靈風險,企業合規管理易產生有名無實的“符號化”現象。控制合法性風險,須遵循依法行政原則,通過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完備政府推進的法律依據和法定權限來化解。推進失靈風險的防范,應在柔性指引的基礎上,配套建立多種激勵機制以充分激發企業合規管理的內在動力和實際行動。
關鍵詞:企業合規 政府監管 公司法 風險防范
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新論
王敏遠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摘要: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論的實質在于揭示以程序的方法處置程序違法行為,因而其與傳統的對違法者采用制裁的處置方式完全不同。對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實質意義的把握,需要以對其基本內容和特點的認識為基礎。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具有程序的專屬性、程序的消極性、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與違法行為主體之間的非對應性、程序性法律后果中受害人的非同一性等特點。明確認識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特點,對于準確認識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的價值及其局限性具有基礎性的意義。通過揭示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論的說明、解釋和指導實踐的功能及其與程序性責任、程序性制裁等理論之異同,可以進一步明確認識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論的價值所在,以此將處置程序違法行為的關注重點從違法行為和行為人的責任擴展到程序性應對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進而可以進一步拓展關于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問題的研究視野,推進對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理論相關實質問題的研究。
關鍵詞: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 程序處置的可能性 程序違法行為
懸賞廣告“合同說”之再構成——以《民法典》總分則的協調適用為中心
姚明斌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摘要:以法律行為制度為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懸賞廣告的規范適用既涉及合同編的局部銜接,也涉及總分則的協調與整合。懸賞廣告意思表示在相對人、標的、發出、失效等方面有其特殊性!昂贤f”之下,只要相應的承諾構造不固守“意思實現說”的邏輯,仍可實現對完成行為時不知懸賞者的保護;相比“單方行為說”,還能更妥當地處理非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從總分則體系協調的角度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采“合同說”是妥當的,其原理構成則宜采“意思行為說”,區分“完成特定行為”和“承諾意思表示”兩個環節,懸賞廣告意思表示屬于附生效條件的要約。
關鍵詞:懸賞廣告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要約承諾 單方行為
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論
楊 華
(上海政法學院人工智能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對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作出了不同法律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將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限定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這一嚴格限定引發了理論和實踐上的爭議。學術上的爭議產生了對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功能的懷疑。實踐中諸多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起訴后無功而返,造成了司法資源的無效運用。深究探源后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規定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所提起的訴訟兼具普通訴訟和公益訴訟的雙重性質。該條立法的正當性綜合了海洋問題本身的國際性和敏感性、國際社會關于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限制經驗、國家海洋治理的實際能力等因素,有效排除了檢察機關和其他環境社會組織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關鍵詞:海洋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主體資格 主體限定
我國司法理論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
邵六益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在我國司法理論與實踐中,以人民為中心是一項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擁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質化的“當事人”、社會學意義上分化的“群眾”以及政治學意義上作為正當性來源的“人民”。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以專業化為指針的司法改革中,復雜多樣的群眾被塑造為同質化的當事人。然而,理想的當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現實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在程序中得不到滿足的當事人會借助信訪等途徑恢復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網,也解構了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基礎。在當前的司法改革中,應該避免“一刀切”誤區以面對真實而分化的社會大眾及其多樣化訴求,重視作為正當性基礎的整體意義上的人民,并借助政法體制實現對人民的實質代表,踐行以人民為中心司法的初心與本意。
關鍵詞:以人民為中心 人民 當事人 群眾 政法體制
“人格物”權利沖突的構成機理與裁判之道
冷傳莉
(貴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人格物”因其上并存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成為物的一種特有形態繼而對民法規制提出了特殊要求。由于“人格物”上并存的民事利益可能分屬于不同的民事權利主體,因此以“人格物”為載體引發權利沖突的情形時有發生并引發司法裁判難題!叭烁裎铩鄙蠙嗬麤_突之構成機理與其他類型的權利沖突相比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各沖突權利所包含的民事利益均附著于同一權利對象上,從而使沖突解決變得更為困難!叭烁裎铩鄙蠙嗬麤_突之裁判路徑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在民法基本原則、風俗習慣及法理的最低限度價值共識之下,基于普世的正義觀念、經驗常識和相關協調原則,確立沖突權利的行使順位,并進一步運用比例原則,限制“優先權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圍,保證“優先權利”給相對方所造成的權益損害最小,最后引入公平責任,對該權益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關鍵詞:“人格物” 權利沖突 構成條件 比例原則 公平責任
行政協議認定標準探討
王 瑛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行政協議與民事合同在效力、法律適用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別,實踐中行政協議的認定標準并不統一,而且存在將行政協議適用范圍擴大的趨勢。行政協議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一種方式,在性質上屬于替代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訂立協議是否為了行使職權應成為認定行政協議的標準,但不宜將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議的職權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在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為行使職權而訂立協議時,應當以協議事項為基礎: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論是否有訂約權限,只要法律沒有就該事項明確禁止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協議,所訂立的協議都屬于行政協議;對其職權范圍之外的事項,行政機關所訂立的協議不屬于行政協議。
關鍵詞:行政協議 民事合同 認定標準 行政職權 行政優益權
我國有組織犯罪刑事規制體系的檢視與重構——基于有組織犯罪集團向企業化發展趨勢的思考
蔡 軍
(河南大學犯罪控制與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員、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當前,我國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體系采取“以普通刑事法典為基礎,以專門性法律文件為主干,以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為補充”的形式構建。近些年來,有組織犯罪集團向企業化發展的趨勢表明這一刑事規制體系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既有刑事法體系的基礎上構建精準應對有組犯罪集團向企業化發展的刑事規制體系,已成為有效治理有組織犯罪的必要前提。具體應對措施包括:制定反有組織犯罪的專門法律,加強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制化、體系化建設;完善治理有組織犯罪的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體系;完善治理有組織犯罪的關聯法體系。
關鍵詞: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集團 企業化 刑事規制體系 刑事法律
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制度探究
劉泊寧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值班律師的有效法律幫助,既是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真實性和自愿性的關鍵舉措,也是在協商性司法中構建控辯平衡訴訟機制的前提條件。通過對聯合國相關文件的規定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值班律師職能定位的比較,可以清晰地看出兩者在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制度含義上的差異。以此為基礎設立我國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的判斷標準,賦予值班律師訊問在場權和在特定條件下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拒絕簽字權,構建科學、合理的證據開示制度,設立嚴謹的值班律師準入機制并建立值班律師職責清單制度,應成為完善我國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制度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 認罪認罰 值班律師 有效法律幫助 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