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習近平的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思想
公丕祥(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院長、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 要 習近平的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思想,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就是強調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適應新的偉大社會革命的時代要求,把國家治理現代化構筑在堅實的法治基礎之上。習近平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學說,從中國的國情條件出發,科學闡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深入論述厲行法治是我們黨總結治國理政經驗的重大抉擇,深刻把握法治對于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范性、協調性的功能作用,明確提出要提升法治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效能,精辟分析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法治現代化之間的內在關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學說在當代中國的發展作出了原創性的貢獻。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與國家治理現代化 法治與國家治理效能 法治現代化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創新價值與法學“三大體系”建設
姚 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習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人民性和科學性有機統一、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機統一、守正性和創新性有機統一等鮮亮的理論特色,是法治中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系統闡發。準確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論體系和創新價值,既是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中國法學全面現代化的實踐要旨。習近平法治思想系統回答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價值論、認識論、方法論等重大問題。在新時代推進法學“三大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統籌法學學科體系的整體設計、提升法學理論研究的自主性、增強法學話語體系的感召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新法學。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治國 “三大體系” 新法學
民法對刑法的影響與刑法對民法的回應
陳興良(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我國法律體系臻于完善,由此帶來刑民關系的深度融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進一步考察民法對刑法的創制與適用所帶來的影響,同時刑法應當對其做出積極的回應。民法與刑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前置法與后置法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民法對刑法的解釋適用具有一定的制約性。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民法中的合法行為在刑法中不能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因而民法上的合法行為可以成為刑法中的出罪事由。刑法具有對民法的從屬性,這種從屬性彰顯了民法對刑法的人身犯罪與財產犯罪的司法認定具有重大的影響。刑法對民法的從屬性是相對的,刑法在立法中可以基于刑法的目的而做出不同于民法的規定或者界定,刑法對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當前民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與強調,民法的擴張勢所必然。刑法與民法并不是完全的消長關系,刑法在社會治理過程中仍然應當發揮其作用。重刑輕民的觀念以及重刑主義思想應當加以清除,使刑法與民法能夠互相協調,成為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兩大法律支柱。
關鍵詞 刑民關系 前置法 后置法 法秩序統一
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控審沖突及其調和
韓 軼(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推行之后,由于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對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存在不同的解讀,因此引發了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控審沖突。以近年來認罪認罰案件中出現的60個一審和二審控審沖突判例為樣本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的主要爭議點是量刑協議是否從寬幅度過大。雖然審判機關在整體上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具有一定的容錯性,但是當一審審判機關未采納量刑建議時,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就有可能發生沖突。認罪認罰案件控審沖突的背后,存在著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價值選擇和地位之爭。正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激勵性規范價值,堅持和維護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保持國家求刑權的謙抑、慎用精準量刑建議和抗訴,加強控審機關的對話、提升量刑建議的說理性,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邏輯的調和控審沖突的思路。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量刑建議 控審沖突 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冠名典型案例的功能分析——以“一帶一路”典型案例為樣本
向 力(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處于政法體制之內和案例指導制度之外的冠名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治理術和供給裁判規范雙重邏輯的產物,其功能預設重在執行公共政策而非供給裁判規范。基于功能分析范式的考察表明,冠名典型案例的正功能和顯功能集中于象征性執行公共政策,但實際執行效果和向試驗性執行轉化的空間有限;其功能基礎決定了供給裁判規范的正功能、負功能和顯功能均微弱,而潛功能則有三重:多重典型化損害裁判規范的確定性、帶動地方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成為指導性案例的備選庫。最高人民法院對典型治理術的路徑依賴和公共政策執行的激烈競爭導致冠名典型案例的功能固化,但司法文件、指導性案例均能部分替代其公共政策執行功能,且指導性案例在裁判規范的供給方面的功能替代正逐步增強。我們不可忽視司法場域那些缺乏制度基礎的司法治理行為,它們自有其存續邏輯并對我國司法產生多重后果。
關鍵詞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冠名典型案例 功能分析 “一帶一路”
個人信息處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范對象
高富平(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個人信息保護法旨在保護個人信息處理中的個人權益不受侵犯。個人信息保護法需要界定個人信息處理中可能出現的個人權益侵害風險,以確立防范風險發生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處理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具有界定規范對象和邊界的雙重價值。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應當將個人信息處理作為規范對象,同時將個人信息處理限縮在以識別分析為核心的處理行為上,并將之劃分為收集、控制、分享、分析和應用5種具體處理行為。
關鍵詞 個人信息保護法 個人信息(個人數據) 個人信息處理 識別分析
個人信息保護的“同意”困境及其出路
呂炳斌(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作為個人信息保護的核心規范之一,告知同意規則已以“入典”的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得以確立。然而,該規則的實施面臨困境,其中既有結構性問題,也有認知問題,更有內在悖論。這也意味著該困境難以徹底解決,只能采取緩解之策。已有的幾種解決思路均存在難以克服的問題,并不理想。有必要在法典體系的視野下,基于解釋論的立場求得“同意”困境的化解之道。個人信息保護的同意規則旨在保障自然人的信息自主和信息自決,此規范的評價基礎是尊重人格尊嚴和自由發展。依據不同類型的處理行為是否觸及人格尊嚴和自由發展這一核心利益,區分適用明示同意與默示同意,既具有正當性和可行性,可提供更佳的行為指引和裁判指引,又可為化解困境打開通道。
關鍵詞 個人信息保護 告知同意 行為區分說 民法典 解釋論
算法影響評估制度的構建機理與中國方案
張 欣(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作為底層架構的算法,在擴展式嵌入社會經濟領域時已逐步超越代碼特質,整合并再生為新型“社會權力”。面對這一挑戰,算法影響評估制度應運而生。其有助于創制合理的算法透明度并構筑算法信任,助力場景化和精準化算法治理,與數據保護影響評估制度形成有效勾連。美國和加拿大以公共事業為核心領域,以框架式治理和協同治理為實現路徑,以“技術架構、影響維度和問責制”為核心支撐,以敏捷治理理念打造智能評估工具,形成了全周期覆蓋、閉環聯動的評估框架。在構建本土化方案時,應當科學制定算法影響評估制度的構建規劃及基本路徑,精細化制度設計并強化制度執行實效,合理構建內外兼具、激勵相容的協同評估機制。
關鍵詞 算法影響評估 算法治理 人工智能法律規制 算法問責制
我國技術調查措施立法檢討
鄧立軍(廣東財經大學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我國監察法關于“技術調查措施”的規定借鑒了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它們在本質上相似。由于我國技術調查措施立法仍存在不少問題,如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條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適用技術調查措施的程序設計存在諸多缺陷,與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技術調查措施的制度安排銜接不暢,等等,因此應從保障被調查人的權利和防止技術調查措施被濫用的立場出發,對我國技術調查措施立法進行完善。具體的完善思路包括:明確規定并嚴格限制技術調查措施的適用條件,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重構適用技術調查措施的程序,加強我國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關于技術調查措施立法的合理銜接。
關鍵詞 監察法 刑事訴訟法 技術調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 秘密偵查
原生廣告的法律規制
邵 海(西南政法大學《現代法學》編輯部副編審)
摘 要 原生廣告的出現與“狂歡式”發展,意味著“廣告即信息,信息即廣告”時代的到來。無論原生廣告的表現形式如何變化,其本質未變。原生廣告在增強受眾體驗性的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廣告的隱蔽性與滲透性,更好地實現了“去廣告化”的目的,從而更容易逃避監管。現有廣告立法以傳統廣告為出發點和歸宿,無法有效應對野蠻生長的原生廣告。原生廣告的法律規制,需要在公共規制、行業自律、私人訴訟之間實現恰當的平衡。可以從強制標識制度、責任主體制度、虛假廣告制度、協同治理制度等方面入手,構建能夠回應原生廣告特殊性的法律規制框架。
關鍵詞 原生廣告 強制標識 信息披露 協同治理
從明確說明義務到信息提供義務——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權保障制度再造
沈小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作為格式條款訂入控制的手段,現行法上的明確說明義務缺乏可操作性,不僅保險人面臨極大的舉證困難,而且投保人接受的意愿也不高。過高的訂入控制標準不僅破壞了保險合同的對價平衡關系,而且還會誘發投保人的不誠信行為,因而應予以廢棄。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權的保障應立足于信息提供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而非保險人的主動說明。除責任免除條款外,保險人也應在合同訂立前的一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供影響投保人決定的其他重要信息,并提供簡化版的產品信息頁。保險人違反信息提供義務時,投保人的撤回權期限將不起算。為避免保險人信息提供義務的立法目的落空,投保人的棄權行為應受到適當限制,不得以格式條款的形式作出。信息提供義務取代明確說明義務后,保險條款的規制應著重實質的公平性檢驗,淡化提示義務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在正常瀏覽時不至忽視條款的內容即可。
關鍵詞 保險消費者 明確說明義務 信息提供義務 格式條款 撤回權
民法典的民族性表達與死者的人格權益保護——《民法典》第994條的文化解釋
劉云生(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4條確立了雙重保護規則,既表征了死者的人格權益,也涵攝了生者的人格權利,有效詮釋了生者與死者之間身份權、人格權的價值耦合與制度關聯等核心問題。在保護古老的祭祀權利的基礎上,彰顯民法典的民族性立場,既有利于確證死者的傳統權益,也滿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更有利于維護基本人倫、傳輸正向價值觀和塑造社會共同體。
關鍵詞 民法典 民族性表達 死者 人格權 祭祀權
論稅負公平原則的普適性表述
劉水林(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目前稅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稅負公平原則的兩種表述——量能原則和受益原則是對立的,且量能原則是稅負公平原則的普適性表述,受益原則只是在個別情況下對量能原則的違反。通過對經濟社會發展演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國家職能變遷和公共財政思想變化的歷史追蹤,我們不難發現,這兩個不同的稅負公平原則表述實際上并不沖突,其中量能原則適用于財政稅法,而受益原則主要適用于調控稅法。若進一步通過對量能原則的“能”的來源與公共物品效用的關系以及受益原則的“受益”與公共物品效用的關系看,它們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效用的對價,只不過分別是對公民普遍消費的純公共物品與一定群體消費的準公共物品按不同的標準支付的對價。從政治經濟學分析,受益原則既符合經濟學公平理念——價值(價格)與物的效用相對應的對價觀念,也符合當下的民主政治觀念和民主政治體制,因而它是稅負公平原則的普適性表述。
關鍵詞 量能原則 受益原則 公共物品 對價
論次級經濟制裁之阻斷立法
徐偉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阻斷法是指阻斷一定行為或阻斷外國法域外效力的一種法律。在不同的語境中,阻斷法的含義是有差異的。次級經濟制裁中的阻斷法是以次級經濟制裁的違法性為基礎的,域外證據取證中的阻斷法是以域外證據開示程序不合理性為基礎的。前者阻斷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包括立法、執法以及司法域外管轄;后者阻斷的對象是局部的,僅僅是域外證據開示程序命令。作為反制次級經濟制裁的一種法律措施,阻斷法之阻斷依據是國家主權原則、國家管轄權原則及屬地原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根據母國的阻斷法,提出基于正當程序原則、國際禮讓原則、公共政策原則的抗辯。歐盟確立的以《反對第三國立法域外適用條例》為核心的次級經濟制裁阻斷法具有典型性,我國可以在商務部2021年1月發布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的基礎上,制定全面的次級經濟制裁阻斷法,明確立法依據,規定報告制度、例外豁免制度、清單制度及救濟制度。
關鍵詞 次級經濟制裁 阻斷法 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管轄權原則 屬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