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如何設立?
——一個憲法解釋學的視角
翟國強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此須從憲法視角加以考量,以保證司法改革在憲法框架內進行。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法院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司法機關組織的基本方式。無論是設立類似于地方法院的跨區法院,還是設立專門法院性質的跨區法院,都需要對各種類型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定位進行憲法解釋學構建。從憲法實施的角度看,我國憲法將組織人民法院的任務委托給立法者具體實施,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需要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對現行的法院組織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關鍵詞: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憲法解釋;憲法委托;法院組織法
2、司法機關人財物“省級統管”改革的法律反思
王廣輝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涉及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實行省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其下市、縣(區)級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統管制度。從法治主義的角度看,這一改革措施的實行,一方面涉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框架內國家權力配置關系的改變,需要經受合憲性的拷問方能體現依法治國和依憲治國的要求;另一方面,該措施究竟能否達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目標,或者應如何完善才能更好實現該目標,也需要作深入的思考與充分的論證。
關鍵詞:司法改革;省級統管;合憲性;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3、僧侶遺產問題的民法立場
吳才毓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
摘要:僧侶遺產歸屬的爭議屢有發生,尚未取得共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僧尼逐漸擁有私有財產,形成出家前所享有財產等可能的類型。從僧侶遺產處置的歷史沿革來看,逐漸從不承認其私人所有性質從而加以剝奪向有限承認其意愿從而以遺贈、遺贈撫養協議乃至世俗親屬繼承的方式轉變。僧侶遺產問題不是繼承權問題,并不適用繼承法上的遺囑、遺贈等制度。僧侶出家時通過離婚、取得父母親書面同意等要件脫離世俗家庭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寺院訂立死因贈與契約,在僧侶死亡時,就僧侶遺產范圍內贈與之債應當優先受償。僧侶遺產問題中,有規約的,應當首先按數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規約處理,僧侶共同體作為享有免稅待遇的非營利組織,不可就該死因贈與契約的權利義務內容進行變更,不可放棄自身對于契約中約定死亡時遺產轉移的取得權。
關鍵詞:宗教法人;僧侶;遺產;繼承權;死因贈與契約
4、保險人惡意不當理賠的法律規制
——從違約責任到侵權責任
黃麗娟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保險人缺乏法律或事實依據的惡意不當理賠是近年來我國保險“理賠難”日益蔓延的重要成因。保險合同“關系型”與“順序型”的特殊架構導致保險人的不當理賠具有顯著的惡意違約的動因。由于一般性的合同規范無法涵蓋保險消費者的經濟保障以及內心安寧的特殊權益,對保險人的惡意不當理賠,違約責任既無法充分補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由此所蒙受的間接損失,也難以形成有效的威懾效應。為了化解這一制度困境,應當從違約責任跨越到侵權責任,將保險消費者的經濟保障與內心安寧上升到“固有利益”的范疇,解除由合同的“履行利益”所造成的束縛:將保險人理賠義務的關注點從給付結果扭轉到給付過程,通過侵權責任的規制來達到充分補償與有力威懾的雙重功能,進而實現對保險人惡意不當理賠的有效規制。
關鍵詞:保險法;不當理賠;惡意;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5、策略型網絡法律輿論:方式、影響及超越
陸宇峰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摘要:法制改革轉向頂層設計模式,帶來了網絡公眾參與熱情與言說空間的內在張力,催生了策略型網絡法律輿論。在兩個輿論場從對立走向融合的表象之下,民間社會借助進度壓縮、目標擴展、議題重置、理念更新等輿論策略,從時間、事物、社會、價值四個維度,試圖對法制改革的頂層設計施加影響。策略型網絡法律輿論使公眾得以利用有限的言說空間,推動頂層設計效力范圍和效力位階的調整,但可能造成官民各自放大成功預期、掩蓋潛在分歧,放任改革風險集聚。以頂層設計模式深化法制改革,要求保持頂層設計的話語開放性、文本可討論性、過程可觀察性、效果可檢驗性,進一步擴大網絡公共領域的公眾參與。
關鍵詞:法制改革;頂層設計;網絡公共領域;法律輿論
6、騙取貸款罪司法認定的誤識與匡正
孫國祥 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騙取貸款罪已經成為現階段經濟犯罪司法認定中使用率極高的罪名。然而,司法實務部門對騙取貸款罪構成要素把握不一,有令該罪淪落為“口袋罪”之虞。法益侵害是犯罪構成要素解釋的指針,騙取貸款罪保護的不是抽象的金融秩序,而是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該罪的被害人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擔保人及其擔保財產不應納入該罪的保護對象。無論是“騙取”行為還是“嚴重情節”,都需要從有無侵害金融機構貸款安全方面進行實質認定。在有足額擔保并且未造成貸款人實際損失或者案發前歸還貸款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貸款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關鍵詞:騙取貸款罪;金融秩序;司法認定;貸款安全
7、預備行為實行化的法教義學審視與重構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思考
閻二鵬 海南大學法學院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摘要:形式預備犯無論是在結果無價值還是在行為無價值的視閾下,其處罰的正當性都面臨重重危機,而實質預備犯則因其行為的定型性及對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險獲得了處罰的正當性。預備行為實行化的立法模式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所獨有,但是其存在將形式預備行為及欠缺法益侵害抽象危險的預備行為實行化的“非理性”擴張因素。基于目的論解釋的立場,在法教義學上應通過行為類型、犯罪形態及法益侵害類型等路徑對預備行為實行化的相關犯罪作限縮解釋。
關鍵詞:預備行為實行化;形式預備犯;實質預備犯;法教義學
8、論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
趙大華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經濟法律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是經濟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經濟法目的得以實現的最終保障。經濟法律責任包含權力主體和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從控權經濟法的角度來看,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對經濟法而言更為重要。現行經濟法重經濟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輕經濟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涉及權力主體法律責任的條文,其重心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而非國家機關的責任;同時,責任形態較為單一。權力與義務(職責)是相生相伴的,現行經濟立法對權力主體的權力義務配置,重權力而輕義務,權力主體的權力和責任規定明顯不成比例。因此,應優化權力主體的權力義務配置,將義務(職責)作為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權力義務配置的應然方向。
關鍵詞:經濟法;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義務本位
9、論產業發展的軟法之治
黃茂欽 吉林大學法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摘要:作為保障產業發展的制度形式,產業政策從本質上看是一種具有“組織規則”特質的軟法規范。由“權力—職責(權利—義務)”規則、目的性思維、自創生內核等結構性要素組成的產業政策在產業發展中發揮著獨特的促進功能。目前,我國現行的產業政策并非完全適應新常態的發展趨勢,其在運行中存在著現實的治理困境。這需要政府直面此類軟法治理問題,同時,把握住新常態為產業發展軟法之治提供的變革機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產業政策這類軟法規范將經由理念嬗變、制度優化和績效考量實現從“政府主導”到“因勢利導”的轉型,并由此達致產業發展領域的“良法善治”。
關鍵詞:產業政策;軟法;新常態;法治;善治
10、論我國保險保障基金救助制度的完善
——域外經驗及其借鑒
薄燕娜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摘要:保護保單持有人的權益是保險監管的基本任務之一,因此,在保險法中構建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及市場退出制度應以實現“問題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權益最大化為價值目標。當保險公司遭遇風險處置及市場退出時,延續保險公司經營、維持保險合同存續是實現保單持有人權益最大化的最優選擇。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正是達至保險公司營業持續、保險合同效力延續之目的的重要保障。然而,現行法中有關基金救助條件、范圍、方式以及政府參與基金救助等方面的規定存在著諸多缺陷。因此,借鑒域外立法與實踐經驗,增設基金救助條件、明確基金救助方式、拓展基金救助范圍、理順基金運行體制并規范行政權介入是應對監管實踐所需、填補法律缺漏的可行之舉。
關鍵詞:保險法;保險保障基金;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
11、從鮮見參照到常規參照
——基于指導性案例參照情況的實證分析
向力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指導性案例處于鮮見參照的境地:整體參照率極低,參照所涉省域有限,參照多見于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鮮見于高級人民法院,未見于最高人民法院。鮮見參照的成因,包括指導性案例的“產品缺陷”、案例指導制度的多處“硬傷”以及司法環境的不相匹配。由于指導性案例在“原產地”、法律領域、來源案件年份的分布上嚴重失衡,案例發布存在較長時滯,因此鮮見參照的存在在當下有其合理性和積極意義,它將案例指導制度的系統性風險控制在一個很低的限度內。新近的制度發展對鮮見參照的改善重點在于規定了引述要求,建立了來自訴訟當事人的制約機制,但將參照內容限定為裁判要點存在制度隱患。從鮮見參照到常規參照的嬗變取決于就業已發現的病因對癥下藥。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指導性案例;鮮見參照;常規參照
12、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持續發展因子探析
李奮飛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訴訟格局、立法文本、參與主體三大因子是刑事訴訟制度持續發展的動力。具體而言,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要持續發展需要合理的訴訟格局、優質的立法文本和具有較高素養的參與主體。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運行目前之所以還存在某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就是因為上述三大因子尚未達至理想狀態。按照科學合理的次序安排,采用適宜的方式對上述三大因子進行完善,既是通向符合我國國情之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最佳路徑,也是真正化解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持續發展當下面臨的主要難題的對策。
關鍵詞:刑事訴訟制度;持續發展;訴訟格局;立法文本;參與主體
13、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恒定原則的適用
劉敏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9條對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后當事人資格的確定,采納了當事人恒定原則。實行當事人恒定原則有利于維護程序的安定、提高訴訟效率和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轉移既包括爭議的民事權利發生轉移,也包括爭議的義務發生轉移;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轉讓爭議標的物,那么在訴訟標的不是債權請求權而是物權請求權的情況下也適用當事人恒定原則,除受讓人善意取得之外,生效判決效力及于受讓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及于受讓人的根據在于爭議權利義務的轉讓人基于法定訴訟行使訴訟實施權。為加強對受讓人的程序保障,受讓人有權在訴訟中申請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也有權在判決生效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申請再審。
關鍵詞:民事訴訟;當事人恒定原則;既判力;善意取得;程序保障
14、侵權法中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司法適用
竇海陽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目前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理論研究與司法適用脫節嚴重,無法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在司法適用中,該條面臨的主要問題并非“實際情況”的難以確定,而是其適用范圍未能得到妥當限制,需對“行為人”與“對損害的發生”進行限縮解釋。對其解釋應結合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及公平的目的,并妥善處理與其他具體規則的關系。在此基礎上,該條按照一定的適用邏輯可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損失分擔;公平責任;司法適用
15、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解釋論
方樂坤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摘要: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被確認有效的案件主要有集體土地國有化、購房人戶籍“非轉農”、賣房人背信主張交易無效、親屬間處分房產份額或借用資格購房、房屋建設方以房抵債等類型。就認定小產權房交易有效的司法考量依據而言,具備合同的一般生效條件得以較多考慮,而與國家政策的契合度卻較少被顧及;尊重交易特殊性、維持實質公平的理念得到相當程度的認可和體現。據以判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依據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農業相關建設所含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在法定禁止之列;只要不違背農地保護、農村保障的宗旨,相關的房產買賣合同均應被確認為有效。相關司法活動應盡量尊重情理,注重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在利益協調中的動態貫徹。從立法論角度出發,當前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用途的限制應予解除。
關鍵詞: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合同效力;實質公平;法解釋論
16、條約解釋新視角之“前理解文本”
——基于“安提瓜訴美國賭博案”展開
吳卡 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摘要:“安提瓜訴美國賭博案”表明,條約在締結和履行過程中往往存在締約國間合意不充分問題,并未形成解釋學中的理解循環,因此有必要在此過程中制定“前理解文本”。“前理解文本”作為輔助性文本,對條約文本起補充作用,在爭端解決中具證據性價值。其記錄內容主要包括:詞典定義,準備資料,嗣后行為(協定或慣例),合意真正達成部分、妥協部分、未達成部分以及雙方達成的合意所代表的真實意思等,但制定“前理解文本”要受到條件、內容和效力等方面的限制。“前理解文本”不僅可以提高條約理解的準確性,預防條約解釋結果的不確定性,減少條約履行過程中的沖突和提高條約履行的效率,而且還對“條約的時間性演化”具有較強的適應性,特別適合于互聯網貿易等新型貿易方式的解釋,并可以增強法律救濟的效力。中國可以在實踐中嘗試運用“前理解文本”,以預防和解決條約爭端。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安提瓜訴美國賭博案”;前理解文本;條約解釋
17、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法律體制改革評估
楊力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面對《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高標準壓力,當下中國自貿區試點的外商投資法律體制改革面臨很大的不確定和曲折,并且將會面臨美國在負面清單問題解決之后把戰略重點轉向監管障礙、競爭政策、原材料和能源、環境和勞工標準、知識產權強保護等新興議題上,為全球貿易自由化設定更高的標準。因此,中國應當更多從被動應對的規則執行者逐步成長為主動參與的規則引領者,以中美雙邊投資協定、中歐雙邊投資協定談判為契機,借助于中國自貿區的進一步試驗,結合國內深化改革和產業升級情況,探索建立高水平負面清單之后的責任門檻機制,以及面對環境保護、勞工規則、競爭中立、知識產權等新興的營商責任法治化敏感議題進行整體規劃和設計,為構建有影響力的中國外商投資法律話語體系奠定良好基礎。當然,中國自貿區的外商投資法律體制改革既應不斷對接國際高標準,又要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構建邁向深水區改革不可或缺的中國話語體系。
關鍵詞:中國話語體系;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法律體制;營商責任法治化
18、國際法上島礁的“占有”與南沙群島問題
張衛彬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近年來,南海問題持續升溫。尤其是菲律賓于2013年1月22日向常設仲裁法院提請南海仲裁案,宣稱中國對南沙群島中部分島礁無法以占有方式擁有主權,也不能享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實際上,國內法中物權概念“占有”進入國際法領域之后,雖變異為占領、所有和占有,但都與領土問題有關,且并無統一的適用規則。經過考察,國際法院或仲裁庭對群島采取整體占有抑或分割占有方式,確定基準的順序依次為地理標準、歷史標準、有效控制標準等。從“歷史證據/有效管轄/條約”三維標準的邏輯來看,中國對南沙群島享有主權始終建立在整體占有理論基礎之上,分割占有方式并不能適用。由于島礁能否占有屬于領土主權管轄事項,不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釋或適用問題,因此仲裁庭作出的對菲律賓相關訴求擁有管轄權的裁決缺乏法律效力,對其所謂實體問題裁決理所當然“不承認、不執行”。
關鍵詞:南海仲裁案;島礁;占有;確定基準;南沙群島
19、論專利侵權合理許可費賠償條款的適用
徐小奔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摘要:專利許可費賠償在以“差額說”為理論基礎的損害論框架內會遇到難以逾越的法律適用障礙,因此需要以新的損害概念為基礎進行法律解釋。以市場獲利機會為內涵的機會利益概念更符合專利權之利益本質,且以市場機會損害為概念的專利侵權損害更有助于法律適用上的順暢,應將其作為合理許可費賠償的概念基礎。在與實際損害賠償、侵權獲利賠償的關系上,專利許可費賠償因舉證上的便利性與賠償上的基本性而應在體系上被視為最低賠償的基準額,并與實際損害賠償、侵權人獲利賠償一起在適用上采取平行的綜合計算方式以給予權利人最大限度的保護。在具體適用該規則時,應以假想契約為對象,從主體基準與時間基準上全面參考典型的締約談判因素,并借鑒“喬治亞-太平洋”案中確立的要素來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關鍵詞:專利侵權;合理許可費;損害賠償數額;機會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