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組織理論視角下的區域立法協作
王春業 河海大學法學院
摘要:自組織理論通過對不同學科共同規律的總結,揭示了自組織形式是自然界和社會長期演化而形成的一種優良方式。根據自組織理論,我國的區域發展已經具備了自組織的條件和特征,是真正意義的自組織形態。因此,在區域法制構建過程中,要按照自組織自身的規律來推動區域法制的發展,要減少不必要的外在干預,充分發揮地方立法主體在立法協作中的作用。要按照自組織運行規律,加強區域內地方立法主體間的協同作用,提高立法協作程度,采取緊密型地方立法協作方式,包括共同制定“區域規章”來實現地方規章間的緊密協作,引入示范法方法來加強地方性法規間的緊密協作,賦予一定級別的政府協議以法律效力來創新地方立法協作形式,建立交叉備案制度來加強地方立法完成后的相互監督,最終實現區域法制的和諧、統一、協調,加速實現區域間的一體化。
關鍵詞:自組織理論;區域法制協調;緊密型地方立法協作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攻關項目(11JZD010)
2.論反壟斷法解釋權的規制
金善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解釋是反壟斷法實施中緩解和消弭靜態文本的規范供給與動態規制的法治需求之間緊張關系的制度性工具。既有的反壟斷法解釋生成于執法邏輯的需要,雖在反壟斷實踐中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因其權力依據缺乏相應的理論證成與制度支撐,其結果不僅擾亂了公權力配置秩序、侵蝕了私權利,更有悖現代法治精神。因此,對反壟斷法解釋權的規制應立足解釋權配置現狀,從應然和實然兩個層面對解釋權的理論型構和制度構建作重整性思考,從重塑運行體制、改進操作路徑和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來對反壟斷法解釋權進行定位和規范,以增強反壟斷法文本的張力、實現文本與市場之間的契合。
關鍵詞:反壟斷法解釋;解釋權;文本規范;壟斷規制
3.個人環境致害行為的法律規制——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責任制度之反思
劉超 1:華僑大學法學院;2: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2015年開始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被譽為“史上最嚴”環境保護法。其“法律責任”一章主要圍繞如何加強企業環保責任、新增政府環保責任展開。其在規制個人環境致害行為時處于近乎失語狀態,體現出法律責任結構的失衡,制度現狀背后隱含的價值判斷是“企業致害—個人受害”的二元結構。當前環境問題的來源已從主要由企業行為演進到企業與個人行為綜合致害。在社會建構理論視角下對個人環境致害行為予以法律規制符合其制度邏輯。其規制對象主要包括直接消費行為和消費產品行為中的非環境友好行為;同時,要預防與克服社會國家化、制度“馬太效應”和制度單向性風險,要從轉變抽象規范、下沉執法力量、關注行為細節等方面捕獲與判定個人環境致害行為。
關鍵詞:環境保護法;個人環境致害行為;法律規制;責任制度;社會建構
基金項目: 華僑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13SKGC-QT12)
4. 論指導性案例發布權的合法性困境與出路
夏引業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壟斷了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權,將選擇、確定和公布“應當參照”的指導性案例的權力由自己掌握,從而為自身增設了巨大的權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權卻面臨著形式合法性與實質合法性的雙重困境。如何走出困境,考慮到案例指導制度與法院的體系及審級制度關系密切,其完善也必須與司法改革齊頭并進,因而一個可能的出路是改革現有的“四級兩審終審制”,改為“四級三審終審制”。這樣,只有通過具有終審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親自審判案件而產生的指導性案例才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也才能實實在在地對下級人民法院產生約束力。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發布權;合法性;審級制度
基金項目: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重點課題[CLS(2013)B22]
5. 英美法系國家“接觸型”司法公開改革及其啟示
王祿生 1:東南大學法學院;2:東南大學中國法治發展評估研究中心
摘要: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為應對司法公信力危機,英美法系國家展開了以模式轉型為目標的“接觸型”司法公開改革。改革的內容包括“公共教育”項目、“社區接觸”項目、“媒體接觸”項目等,使司法與公眾能夠充分接觸,保證司法與民意能夠互動,但又不危害到司法賴以生存的根基。鑒于共同面臨的類似的司法公信力危機,英美法系國家的“接觸型”司法公開改革能夠對我國司法公開改革提供啟示。目前我國法院的司法公開改革仍從屬于傳統模式,其在內容、途徑、方式和速度等方面存在較多的弊端。在我國未來的司法公開改革中,法院系統應不斷擴大司法公開的范圍、構建雙層民意反饋機制、加強資源整合和部門聯動、提升司法危機公關能力和出臺全國法院新媒體適用規則,以建立司法與公眾的互信,實現我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宏觀司法戰略。
關鍵詞:英美法系;“接觸型”司法公開;司法公信力
基金項目: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003); 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重點項目
6. 網絡社會的被遺忘權研究
鄭志峰 1: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2:西南政法大學比較私法研究中心
摘要:在數字技術和網絡全球化的幫助下,記憶成為常態,遺忘卻成為例外,互聯網“永久記憶”的時代已經到來。在此背景下,歐盟提出被遺忘權顯得務實而又必要。被遺忘權根植于歐盟現有的數據保護框架,又融入數字時代的背景,但本質上并非一項新的權利。美國在被遺忘權問題上與歐盟分歧巨大,認為歐盟被遺忘權與美國言論自由的基本價值格格不入,其背后反映的是兩者對待個人隱私保護的差異。實踐中,被遺忘權也面臨諸多難題,包括被遺忘權的效力內容和范圍的界定、公共人物等特殊主體的考量、申請審查制度的構建、通知義務的配置等。網絡全球化讓被遺忘權超越地理界限,成為各國亟須應對的難題。作為互聯網發展大國,我國應積極回應,在借鑒歐盟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合理界定、科學定位并進行相應的制度構建。
關鍵詞:被遺忘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言論自由
7. 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行為刑法規制論
劉憲權 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的天然網絡屬性及定位決定了其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觸碰擅自發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壓線”。相關制約性制度的闕如,也使得股權眾籌行為容易異化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等犯罪。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積極意義眾多、創新價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過度介入勢必會阻滯甚至扼殺該種金融創新方式。我們一方面應健全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主體資格、投資主體條件、平臺義務等作出細致的規定,從而將其納入規范化治理的軌道;另一方面應當審慎適用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罪名,構建一個能夠適當限制將股權眾籌行為輕易入罪的“緩沖帶”。當然,對于借股權眾籌之名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犯罪之實,以及在開展股權眾籌活動的過程中又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堅決予以打擊。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股權眾籌;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規制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B147);上海市高校一流學科(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建設計劃項目
8. 陜甘寧邊區巡回法庭制度的運行及其啟示
賈宇 1: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陜甘寧邊區時期,邊區政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創建了巡回法庭制度。巡回法庭制度依托馬錫五巡回審判方式而產生。對蘇維埃時期巡回法院經驗的吸收與繼承、解決邊區司法干部數量不足以及素質不高的需要以及便利人民訴訟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促使邊區巡回法庭制度的產生。同時,邊區的巡回法庭制度隨著邊區司法改革,伴隨著馬錫五審判方式與就地審判方式的推廣與應用而逐步成熟起來。邊區巡回法庭制度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設立有若干啟示。首先,必須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組織體制;其次,必須根據設立巡回法庭的目的設計具體的制度;最后,應重視巡回法庭配套措施的完善。
關鍵詞:陜甘寧邊區;巡回法庭;司法改革
9. 合同未辦理法定批準手續時的效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及相關規定的解釋
朱廣新 1:中國法學雜志社
摘要:如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項區別開來,是準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關鍵。它既決定著第44條第2款的適用范圍,又決定著合同未辦理法定批準手續時的效力類型。根據行政許可的性質和功能,未依法辦理批準手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是一種權利形成規范,第52條第5項則為權利妨礙規范,二者在適用上無混淆之可能。未辦理批準手續的合同,屬于未定的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如最終未獲得批準,合同應確定無效。
關鍵詞:合同法;批準手續;合同效力;未定的未生效合同;無效合同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C018)
10. 再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辯護
翟云嶺 1: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摘要: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權法已有區分規則的支持,同時亦與不同于物權的債權基本屬性有關。善意取得關乎物權,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不論是出賣人為惡意或者是買受人為惡意,均不得影響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賣人不再需要擔保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義務問題;不發生司法解釋修改或廢止法律的問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學界所稱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關鍵詞:合同效力;無權處分;區分規則;善意取得;惡意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09BFX029);遼寧省高等學校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
11. 包庇罪行為類型的解釋論重構
葛恒浩 1:東南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2: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由于學者們一直沿用傳統的關于包庇罪構成要件的闡釋成果,因此導致包庇罪與妨害司法罪一節中其他若干罪名構成要件的關系錯綜復雜,其行為類型也始終模糊不清。根據文義解釋,對“包庇”起限定作用的“作假證明”不能涵括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根據體系解釋,應當徹底分離包庇罪與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現有體系關聯。根據歷史解釋,在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學理發展狀況和立法技術水平的影響下,“作假證明包庇”的含義宜作廣義解釋,但由于現行刑法的核心價值和罪名體系已發生重大變化,因而有必要更新傳統的解釋結論。“隱瞞或謊言編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線、方向及地點”與“頂罪”是包庇罪的兩種行為類型。
關鍵詞:作假證明;包庇罪;行為類型;罪刑均衡;頂罪
基金項目: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15YJA820015)
12. 約定競業限制的性質判定與效力分析
秦國榮 1: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約定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方式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內不為針對自己同業競爭的自營或他營行為。競業限制指向的不是勞動者的就業擇業權,而是限制其針對原用人單位的同業競爭行為。競業限制乃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于勞動關系而形成的特定民事契約,雖然從契約內容來看,契約履行均使當事人處于不利益狀態,但對勞動者而言,則屬于義務性、約束性、利益損害性約定。為保護勞動者利益,競業限制應著重考察雙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先履行經濟補償義務,以此作為判斷協議是否生效的主要依據。
關鍵詞:競業限制;利益權衡;契約;先履行義務
13.證據保全程序參照適用保全程序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3款檢討
占善剛 1: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3款關于證據保全程序參照適用保全程序的規定乃錯誤的立法。因為從方法論上講,只有性質上相類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參照適用的可能,而證據保全程序與保全程序雖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質上卻是迥然不同的兩類訴訟程序。證據保全乃預先進行的證據調查程序,與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暫時地、假定地確定私權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將來的強制執行中順利實現當事人的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3款是我國立法者長期存在的關于證據保全性質之錯誤認識在立法上最為集中也是最為直接的反映。為充分實現證據保全制度的機能,應立足于證據保全本質上乃預先進行的證據調查程序而作相應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證據調查;保全程序;參照適用
14. 管制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基本考量維度及其適用
張占江 1: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政府管制經常不合理地為企業反競爭行為提供便利;甚至直接授權或強制企業從事反競爭行為,豁免其反壟斷責任。企業在面臨反壟斷制裁時,往往會以此作為抗辯。要排除不合理管制的影響又不至于削弱合理管制的效力,就必須在一個嚴密的分析架構之下,對管制領域內企業反競爭行為進行有效執法。法理分析和先進法域的經驗總結表明:執法首先要審查管制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時,應避免執法危及管制法的確定性。這一分析思路,為在法治框架下推進我國反壟斷法在管制領域的適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和操作指引。
關鍵詞:管制行為抗辯;明示豁免;默示豁免;法律確定性
基金項目: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13-0897);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一般項目(2013BFX004)
15. 論反壟斷法承諾制度運行中三方利益的沖突——從中國電信、中國聯通壟斷案談起
孫晉 1: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反壟斷執法中的經營者承諾制度主要處理反壟斷執法機關與被調查的經營者之間的特定關系以及化解執法僵局。因以競爭者、消費者、利害關系人為代表的公共利益方在執法和解中有自身獨特的利益訴求與特征,故應將其獨設為承諾制度的相關第三方。在承諾制度實施的具體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關與被調查的經營者之間的執法和解容易忽略相關第三方的利益訴求,造成執法機關與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之割裂,形成三方利益之沖突。
關鍵詞:承諾制度;相關第三方;公共利益;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壟斷案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2BF088);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項目
16. 選擇性罪名若干問題探究
陳洪兵 1: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追求立法的簡約及避免對同一法益侵害事實作重復評價系選擇性罪名存在的價值,而與公認的罪數標準存在一定的沖突并且有悖罪刑相適應原則系選擇性罪名固有的缺陷。要彌補這一缺陷,就應該準確界定選擇性罪名的范圍,否認對象、手段、主體、后果為選擇性要素,僅承認針對同一對象通常相繼發生的行為系選擇性要素;承認選擇性罪名也可能成立數罪,對針對不同對象實施多種行為的選擇性罪名應該堅持以數罪并罰為原則。對選擇性罪名中犯罪數額(量)應否累計計算,不能一概而論。
關鍵詞:選擇性罪名;罪刑相適應原則;數罪并罰;犯罪數額(量)
17. 論我國的慎訴制度及其完善——兼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謝小劍 1: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慎重追訴表現為對逮捕、公訴采取近似于定罪的證明標準,并以"跨欄式"的訴訟程序防止濫訴。這種獨特的制度建立在訴訟階段論的基礎上,體現了對發現事實真相的不懈追求,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實體性權利,但對其程序權利關注不夠。在慎訴制度影響下,高逮捕率和高入罪率都具有相對合理性,在內在成因不變的情況下,降低逮捕、公訴的證明標準,改變"跨欄式"訴訟程序的機制改革,都無法實現制度完善的初衷。我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仍應在維持慎訴制度基礎上,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權利。
關鍵詞:慎訴;逮捕;公訴;證明標準;以審判為中心
基金項目:江西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二五”規劃項目(14FX08)
18. 共同遺囑中“關聯性處分”的法律效力
王葆蒔 1: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共同遺囑的本質特征在于處分的關聯性。具體案件中應根據民法解釋方法,結合文本語言和遺囑背景等因素判定處分之關聯性。共同遺囑人一方去世后,遺囑發生約束力,另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其關聯性處分。關聯處分的物權效力存在分離模式和合并模式兩種可能;無法查明當事人意愿時,推定為合并模式。在合并模式下,共同遺囑排除了法定繼承人對先去世方的繼承權;為防止繼承人主張特留份請求權,立遺囑人可以設定特留份處罰條款,以實現財產統一之目的。共同遺囑不妨礙后去世方在生前處分個人財產,但處分人不得濫用該權利侵害遺囑繼承人權益;處分人的生前贈與行為必須具備切身利益,否則繼承人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共同遺囑繼承人可因動機或內容錯誤而撤銷業已生效的關聯性處分,也可基于變更保留條款、再婚條款、拒絕接受遺產、受益人不當行為、婚姻關系解除等原因而免受約束。
關鍵詞:遺囑繼承;共同遺囑;關聯性處分;特留份處罰條款
基金項目: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項目
19. 國際法中的“建設性模糊”研究
韓逸疇 1: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
摘要:在國際關系中,對復雜或新型的議題,在某種情形下形成模糊的文本是達成一項國際條約或協定唯一可行的方法。多邊條約的談判參與方較多,為使各方盡快達成共識,條約文本具有模糊和漏洞是有必要的。“建設性模糊”是促進國際關系中復雜而有爭議的問題達成共識的一種具有高度政治智慧的技巧。其可掩蓋當事方對條約文本存在的分歧,并為一項規則通過解釋和適用而得到靈活的發展留有余地。雖然“建設性模糊”對國際問題的解決具有各種優勢,但澄清其內容對相關爭端的解決極為重要。在國際爭端解決中,法官的司法能動主義往往是人們所詬病的,但“建設性模糊”不可避免地將法官引向一定程度的司法能動主義。在司法能動主義對解決爭端具有絕對必要性時,法官需要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授權范圍予以澄清和限制。我國應靈活利用“建設性模糊”來解決國際問題與爭端,并注意防備和化解其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建設性模糊;司法能動主義;條約解釋;默認規則
20. 我國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法律保護制度之完善——基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的分析
王太平 1: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名稱、包裝、裝潢,是該法中適用較多的條款,它本質上是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這種保護具有非設權特征,在商標保護上居于補充地位。從法律規定和相關實踐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保護對象是“名稱、包裝、裝潢”,其構成要件包括“知名商品”和“名稱、包裝、裝潢”的“特有”。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理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存在著保護對象錯置問題和保護對象的構成要件扭曲問題。要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就應該取消“知名商品”概念,明確該條款保護對象的范圍和構成要件。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知名商品;未注冊商標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12BFX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