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代中國法律體系構建模式之探究
錢大軍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摘要:作為改革開放事業的重要部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也會體現改革開放的總策略。因此,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不可能完全依據建構理性而為,而必定基于經驗理性的探索試驗漸進形成。這種漸進主義改革觀反映在我國立法工作上,就是長期以來所堅持的審慎立法政策及其包括試行立法、試點立法和先行先試等在內的法律試行機制。然而,基于整體利益考慮,在法律體系的漸進形成過程中政府都占據主導地位。法律體系構建的中國模式一方面因其試驗性而體現出漸進的一面,另一方面又因其政府主導性而具有明顯的人為控制色彩,這種“試驗-控制”模式使得當代中國法律體系的構建方式呈現出與西方發達國家法律體系形成過程明顯相異的特色。
關鍵詞: 法律體系;漸進模式;法律試行
2、司法改革的理論論爭及其啟迪
楊建軍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要解決中國司法改革中的問題,就必須對各種司法改革理論進行合理定位。在中國司法制度現代轉型的過程中,儒家的實質正義司法觀、中體西用論、西化論、國情論四種主張都曾產生較大的影響。改革開放之后,體用之爭相對淡化,儒家的實質正義司法觀經常顯現出現代價值,而國情論與西化論之爭則成為司法改革理論交融與碰撞的主要“對手”。具體來說,改革開放以來司法改革的各種理論論爭主要體現為:特色道路與普遍價值之爭、群眾路線與精英職業化之爭、體制內的司法改革主張與超越體制的司法改革主張之爭、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之爭。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司法改革的理論論爭對新一輪的司法改革具有啟迪意義。司法制度的改進需要與司法理論的現代化相結合,司法改革必須立足國情但又不能故步自封,應堅持漸進原則,同時以復雜共識理論作為指導并需要與中國人的實質正義心理追求合理銜接。
關鍵詞: 司法改革;現代化;特色道路
3、我國非常規突發事件國家救助標準制度之完善——以美國“9.11事件”的救助經驗為借鑒
林鴻潮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一般情況下,政府對突發事件受害者實施救助的標準由政府財力、居民消費水平、救助對象的數量和救助需求所決定;但對非常規突發事件受害者實施的救助則經常構成例外,表現為救助標準較高且與政府財力、居民消費水平、救助對象的數量無關。這種特殊政策的正當性雖然能夠得到論證,卻面臨著一系列實施的法律難題。美國在“9.11事件”中的救助經驗被認為是處理此類事件的一個成功案例。“9.11事件”之后,美國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設立補償基金,憑借具有超司法功能的特殊程序,采用個案聽證的方式,較好地達成了救助政策目標。我國可以借鑒這一經驗并有所變通地進行制度架構,在提供特殊標準的救助時也進行專門立法,并主要憑借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來實施救助,對人際差別的解決借助公眾參與而非采用個案聽證。
關鍵詞: 非常規突發事件;國家救助;“9.11事件”
4、民法典編纂視野中的第三人清償制度
冉克平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債法總則尚未頒行,造成現行立法上第三人清償制度的缺位,并由此導致立法與司法之間的沖突。第三人清償規范分散規定于合伙、連帶債務、保證以及抵押權等規范之中,亟待系統地整理與研究。對于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而言,其在清償之后不僅享有求償權,更為重要的是享有代位權。我國現行法并未明文規定第三人清償之后享有代位權,構成立法上的漏洞。未來的債法總則應當借鑒先進立法例,就第三人清償及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以平衡第三人、債權人以及其他擔保人之間的利益。
關鍵詞: 第三人清償;求償權;代位權;保證;抵押
5、死刑復核程序中的辯護權保障
陳學權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中,大部分被告人沒有獲得律師辯護,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的辯護人地位沒有被認可,律師行使辯護權困難重重。司法慣性、對死刑數量過分敏感的神秘主義觀、司法資源配置相對不足、死刑復核程序的審判屬性尚未得到全面的認可是造成該程序中辯護權保障不足的原因。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通過聯合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辯護權利保障的若干意見”的方式,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確立指定辯護、明確規定辯護律師享有的具體權利和強化檢察機關在死刑復核監督中對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的程序保障,切實加強該程序中辯護權的保障。
關鍵詞: 死刑復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辯護權
6、人格財產及其法律意義
陳傳法 1: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2: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
摘要:在法律演進上,從古羅馬的“人—物”體系二分,到后來的“主體—客體”二分,再到晚近作為客體的“人格—財產”二分(“人格權—財產權”二分),“人格—財產”的二分呈現出較為清晰的歷史脈絡。不過,實際生活中人格與財產并不能完全界分,而是存在著人格與財產的雙重變奏:人格(要素)的財產化與財產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五種人格財產——來自人格的財產、為了人格的財產、共生的人格財產、遺體財產和負人格財產。人格財產的存在必然影響民法典的編纂體例,影響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法總則、侵權法、合同法、繼承法、公司企業法等私法以及憲法、國家賠償法、征收補償法、刑法、強制執行法等公法的具體規定。
關鍵詞: 人格財產;人格的財產化;財產的人格化;民法典
7、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屬性與物權構造
高海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有農用地在我國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是國有農用地所有權與農墾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的中介,是完善農墾國有農用地雙層使用制度的基本層面。對于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屬性,雖然理論界尚存爭議且面臨一定程度的適法困境,但是基于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權能狀況、收回補償、抵押實踐、類似取得時效制度的運用、登記的體系化解讀、俄羅斯國有農用地用益物權的特殊類型及其啟示,農場國有農地使用權應當被定性為用益物權。而且,還應當根據物權法定原則對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進行物權化構造,充實處分權權能,合理確定期限,并分類推進其有償化改革。
關鍵詞: 國有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用益物權;物權法
8、我國反假冒制度的創新與傳統名號的知識產權保護
嚴永和 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民族法制研究中心
摘要:傳統名號凝聚和集載了權利人對其有關傳統產品或者服務所享有的商譽或者聲譽,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應受到反假冒制度的保護。但是,我國現有的反假冒制度對傳統名號的保護存在諸多局限,需要進行一定的改革和創新,才能為傳統名號提供充分的保護,即:把傳統名號納入反假冒制度保護的范疇,取消假冒行為受害人的競爭對手資格要求,把混淆主體確定為一般消費者,把損害可能性納入假冒行為結果要件的范疇,列舉各種具體的假冒傳統名號的方式和行為,把禁令救濟規定為假冒行為的一種民事救濟方式。
關鍵詞: 反假冒;傳統名號;知識產權
9、環境保護權利話語的反思——兼論中國環境法的轉型
陳海嵩 浙江農林大學生態文明研究中心
摘要: 我國環境法的理論與實踐受到環境保護權利話語的強大影響,分別形成了環境權理論和環境維權解釋框架。盡管目前對環境權理論已經有所反思,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擺脫權利話語的支配。對當前環境群體性事件的深入分析表明,公眾基于環境權利意識覺醒而通過群體性事件維權只是權利話語的理論想象而不符合中國現實;而基于環境維權框架提出的法律對策也面臨著諸多困境,阻礙了現實問題的解決。因此,應在肯定環境保護權利話語歷史貢獻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必要的反思,并在環境法理念、功能和制度層面上予以適度調整。環境法學者應在破除權利話語迷思的基礎上,對理論的邊界與實踐的發展保持自我反省和高度敏感,方能實現環境法的轉型與持續發展。
關鍵詞: 環境保護;權利話語;環境群體性事件;環境法轉型
10、后勞教時代的刑事制裁體系新探
敦寧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摘要:我國傳統的刑事制裁體系具有制裁范圍較為狹窄、制裁方法以重刑為主導、制裁程序以繁為主的特征。隨著勞動教養制度被廢除,我國傳統的刑事制裁體系在制裁范圍、制裁方法和制裁程序等方面都受到了影響。我國應適時對刑事制裁體系進行完善。其基本進路是:實現從政策調控到法律主導的戰略轉型,確保多種價值目標的有效和統一實現,堅持系統化的改革思路。最終目標是構建“雙軌制”與“層次化”的刑事制裁體系。
關鍵詞: 刑事制裁體系;勞動教養;雙軌制;層次化
11、公安機關適用指定監視居住措施的實證分析——以一個省會城市為例
馬靜華 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在某省會城市C市公安機關的調查發現,指定監視居住的實踐呈現積極適用與消極適用的兩極化現象。出現這種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機關對于指定監視居住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認識。積極適用指定監視居住措施的公安機關基本采用非羈押化的執行方式,這種方式不僅成本較低、實施難度較小,還具有較強的訴訟保障功能。指定監視居住制度的改革完善,應以徹底消除羈押化傾向為目標,明確監視方式強制性的權力限度,對權力主體和執行方式進行調整,并容忍較低比例的危險性結果的發生。
關鍵詞: 指定監視居住;執行方式;非羈押化;正當程序
12、社科法學的知識反思——以研究方法為核心
邵六益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社科法學的發生是一種“逆向運動”,需要有一種思維上的相向運動,當下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為其提供了土壤。經過多年的發展,社科法學壯大成為包括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法律經濟學等研究方法在內的“學派”。然而,法律社會學關注的主要是法學研究中的“剩余范疇”,精細的法律人類學研究后期知識增量不大,法律經濟學的分析陷入了一種由有限變量所構建出來的“虛擬”的真實世界之中。三種研究方法都忽視了政治因素,容易使社科法學變成沒有政治的工具性分析。社科法學對政治的找回,預示著政法法學的重新復歸。
關鍵詞:社科法學;逆向運動;實證研究;深描;法律效率;政法傳統
13、產業政策失效法律治理的優先路徑——“產業政策內容法律化”路徑的反思
劉桂清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 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我國產業政策法律化程度低,約束力和強制力不夠,導致政策在具體實施中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因此,作為一種治理對策,首先需要將政府產業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但實際上,我國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的產業政策并不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相反,行政干預過于強烈和隨意,以致阻礙了市場競爭機制發揮決定性作用,才是產業政策效果不盡如人意的根源所在。鑒此,應從追求普遍性的產業政策內容"入法"轉向對政府產業調控行為予以法治約束,如此才能控制政府權力,防范產業政策對市場競爭的限制、排斥或扭曲。
關鍵詞:產業政策失效;法律治理;產業政策內容法律化;產業調控法治化
14、論我國慈善組織法人治理機制的重構
王雪琴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摘要:我國慈善組織的治理機制由行政立法確定,參照民法的法人基本制度確立了慈善組織法人治理機制。但由于法人制度是以營利性公司法人為藍本制定,因此對慈善組織的所有者、理事會、監事會的行為合法性和恰適性等問題產生了理論分歧,在實踐中則滋生各種不良行為。借鑒域外立法和實踐經驗,我們可以在民法體系上擬制所有人以確定權利人對理事會再定位以明晰其職責和成員義務,撤銷監事會并重構監督機關,同時培育信義義務體系和自由競爭環境,由此構建我國慈善組織的治理機制。
關鍵詞:慈善組織;法人治理機制;所有人;理事會;監事會
15、死緩制度的合理性反思
童德華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雖然死刑緩期2年執行制度被譽為新中國刑法立法上的一大創舉,并且絕大多數人都認為該制度具有限制、減少死刑的功效,但是由于該制度存在助長死刑判決數量、導致司法不公、助長法官的司法惰性、易滋生司法腐敗等問題,基本不具有現代刑罰應體現的人道性價值,與現代法治理念相沖突,在邏輯上也難以自洽,因此應逐步廢止該制度。
關鍵詞: 死緩制度;死刑立即執行;罪行極其嚴重
16、我國犯罪構成體系的階層化及共同犯罪的認定
錢葉六 1: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2:江蘇省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在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之下,犯罪的各個構成要件處于同一層次,相互之間欠缺階層性或位階性,犯罪成立的判斷具有整體性和一次性特征,由此決定犯罪概念的內涵具有單一性,即僅能從符合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的層面來理解犯罪。根據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和單一的犯罪概念來認定共同犯罪會遭遇諸多困境,而擺脫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運用階層性的思維來改造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并遵循先考察違法(客觀)要件后考察責任(主觀)要件之犯罪認定路徑。在此基礎上,應對犯罪的概念作多元化的理解,并以不法歸責為基礎來建構共犯論體系。
關鍵詞: 犯罪構成體系;階層化;犯罪概念的多元化;共同犯罪
17、涉外合同最密切聯系條款下的裁量權濫用及其控制
王藝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摘要: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我國國際私法在涉外合同領域的基石性原則之一。201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繼續遵循了這一原則。依此,法官獲得了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但行使裁量權必須遵守特定的限制,否則便構成濫用。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可將裁量權濫用分為擅用和錯用兩種類型,二者在司法實踐中均不乏其例。裁量權濫用的發生與立法、司法現狀均有密切關系。相應的,裁量權控制的途徑也可從立法和司法兩個角度尋找。裁量權的立法控制,指通過完善涉外合同沖突規則體系,設置明確的裁量權行使邊界。然此方式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須配合對裁量權本身的司法控制,以便從制度上保障法官不受現實因素干擾地、自由地行使裁量權。上述兩條路徑中,前者以限制為主,后者以引導為主,若能雙管齊下或可構建張弛有度的裁量權控制之道。
關鍵詞: 最密切聯系;裁量權;濫用;控制
18、建立國際投資仲裁上訴機制的可行性研究——從中美雙邊投資條約談判說起
肖軍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摘要:加強裁決的一致性是國際投資仲裁上訴機制主要和直接的價值,是考察是否以及如何建立上訴機制的出發點。上訴機制可以在一致性的基礎上保證裁決的準確性,進而緩解人們對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的質疑。“一裁終局”并非上訴機制面臨的真正障礙,但效率應該予以兼顧。妨礙上訴機制實現的是當前雙邊投資條約體系。以在實現加強裁決一致性功能與適應雙邊投資條約體系之間尋求平衡為指導思想,投資爭端解決國際中心多邊常設上訴機構以及負責法律審查的可選上訴程序具備可行性。我國可在中美雙邊投資條約中接受有關多邊上訴機制的規定,并適時積極推動該機制的設立。
關鍵詞: 國際投資仲裁;上訴機制;雙邊投資條約體系
19、論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構建——域外立法經驗及其借鑒
郭超群 1:中南大學法學院 2: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摘要:我國近年來巨災頻發,在巨災風險分擔方面存在管理機制缺失、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險市場不發達等諸多問題,僅政府撥款和社會捐助構成的災后補償機制無法應付巨災損失。同時,域外巨災風險分擔比較成功的國家都通過立法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其巨災保險制度各有特色和優勢。在我國無歷史經驗可借鑒的情況下,可以借鑒域外有益經驗,完善巨災保險相關立法、打造巨災保險組織機構、創制巨災保險運作模式、強化巨災保險制度監管,從而構建出一個統一、多層次、以商業運作為主、由政府支持并以人為本的中國巨災保險制度。
關鍵詞: 巨災保險;域外立法;制度構建
20、比較法視野下倒閉企業工資風險分擔機制研究
侯玲玲 深圳大學法學院
摘要:市場經濟中企業有倒閉風險,勞動者就有無法獲償工資的風險。經濟全球化加劇和擴大了企業倒閉風險,工資風險隨之社會化,危及社會安全。我國現有工資支付保障法律制度遵循工資支付雇主責任和勞動者風險個人自負原則,無法保護倒閉企業勞動者的工資債權。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特殊的“由擔保機構保護工資債權”機制,通過社會互濟和工資擔保實現了工資風險由勞動者個人負擔到社會負擔的轉變。我國已有地方政府開始嘗試突破現行法律對倒閉企業工資債權給予特殊保障。分析比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特殊工資擔保機制模式以及我國地方經驗,我國應選擇社會保險型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由用人單位共同繳費形成欠薪保障基金,對企業工資償付提供特殊擔保,實現工資支付的雇主責任和工資風險的社會負擔。
關鍵詞: 倒閉企業;社會風險;工資風險分擔機制;立法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