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重要啟事 163
2 《侵權責任法》的解釋論與立法論 麻昌華; 3-7
3 財產權侵權賠償責任規范解析 陳小君; 7-10
4 精神損害賠償的三個關鍵詞 謝鴻飛; 11-15
5 對“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的理解與適用 唐義虎; 15-19
6 論數人侵權責任分擔中最終責任份額的確定方式 王竹; 19-22
7 設立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賠償)基金的制度構想 張新寶; 23-27
8 侵權責任法視野下的網絡侵權責任解析 吳漢東; 28-31
9 《侵權責任法》對人格權保護之述評 張紅; 32-35
10 論《侵權責任法》中的醫療損害責任 梁慧星; 35-39
11 論環境污染責任的適用范圍 高飛; 40-43
12 物件損害責任的體系位置 韓世遠; 43-46
13 “科索沃獨立咨詢意見案”評析 余民才; 47-54
14 大國政治中的司法困境——國際法院“科索沃獨立咨詢意見”的思考與啟示 何志鵬; 55-62
15 中國適當生活水準權制度反思——以中國的廉租房制度為例 鄭智航; 63-71
16 間接正犯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新探 楊延軍; 72-79
17 ICC國際仲裁院在我國作成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兼論《紐約公約》視角下的“非內國裁決” 陳力; 80-89
18 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 劉茂林;王從峰; 90-95
19 現有技術抗辯研究 曹新明; 96-101
20 商事信托之商主體地位研究 陳雪萍; 102-110
21 股東協議制度初論 張學文; 111-118
22 產業結構調整的反壟斷法思考 葉衛平; 119-126
23 論我國合議庭制度的完善 葉榅平; 127-134
24 美國行政國家理論及其啟示 韓春暉; 135-142
25 從“以禮入法”看中國古代習慣法的制度命運 張洪濤; 143-149
26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綜述 顏士鵬; 150-155
27 《法商研究》2010年總目錄 156-160
摘要
筆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架性法律對保護人民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又是民法典編纂中的關鍵性一步。至此,我國的民事基本立法已基本完成。在此背景下,法學研究必將積極轉型以應對這一法制變革。鑒于民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以往以立法論為主要進路的研究應逐步轉向解釋論進路,進一步加強法律解釋、適用方面的研究,實現"紙面上的法"向"生活中的法"的轉化。《侵權責任法》整合以往零散、混亂之相關規定,總結司法實踐、借鑒域外經驗,創造性地設計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侵權法框架與具體制度。可以預見,《侵權責任法》必將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解決公民權益受侵害的問題,準確理解、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將是學術界的一項基本任務,需要長期、系統、深入的理論闡釋。本組筆談作者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法國家級重點學科的主體隊伍為主,輔之以校外對侵權責任法素有研究的專家及優秀投稿作者;在內容結構上堅持體系原則,在對《侵權責任法》進行總評的基礎上,分別結合各章具體條文的理解、適用進行研究,以期裨益于理論和實踐。
論文
1、“科索沃獨立咨詢意見案”評析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余民才
摘要:2010年7月22日,國際法院就聯合國大會提出的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請求發表了科索沃單方面宣布獨立不違反國際法的咨詢意見。然而,國際法院的這一咨詢意見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要遠大于積極影響。它不僅使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面臨"顛覆性"破壞,而且使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與國際法院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權威性和作用受到減損。國際社會應該采取行動,盡可能避免國際法院的這一咨詢意見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
2、大國政治中的司法困境——國際法院“科索沃獨立咨詢意見”的思考與啟示
作者:吉林大學法學院 何志鵬
摘要: 國際法院在受理聯合國大會提出的科索沃臨時自治機構單方面宣布獨立是否符合國際法的咨詢案件時,采取了轉換命題、縮小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的適用范圍以及忽略自決權與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權的明顯沖突的方式,得出了具有誤導性和危險性的咨詢意見。這意味著國際司法體制在大國政治中難于維持公正,國際法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大國強權的包裝。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應進一步認清當今世界由大國操縱國際法的現實,利用國際法促進中國的發展,并通過中國的發展促進國際法的完善。
3、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
作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劉茂林、王從峰
摘要:探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需要在明確法律體系形成的一般標準的基礎上關照中國社會和中國法的特殊規定性。由于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對憲法的理解將從總體上影響我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標準的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標準可以從以下5個維度來予以確立:社會生活的整個領域得到法律規范的系統調整;自洽、完滿法律規范體系的確立;系統、協調、有效法律實施機制的構建與法治秩序的形成;以憲法為基準的國內法與國際法調適機制的確立;以憲法為基礎的常態法律體系與非常態法律體系的銜接。
4、從“以禮入法”看中國古代習慣法的制度命運
作者:東南大學法學院 張洪濤
摘要:"以禮入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最顯著的特征。中國古代習慣法既沒有通過"以禮入法"之"禮"進入國家制定法中,也沒有通過"以禮入法"之"法"進入國家制定法中。中國古代習慣法的這種制度命運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發展及運行效果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一方面在整個制度上造成觀念制度與技術制度的發展失衡與惡性循環,法律難以有效地實現社會整合功能;另一方面導致法律制度不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得到相應的發展,立法是由上層的主觀設計而不是由下層運作的實際來決定。由于中國古代法律與社會之間缺乏良性互動,因此,法律運行呈現"硬法軟行"的格局。
5、美國行政國家理論及其啟示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韓春暉
摘要:美國行政國家的歷史可以分為新政前、新政、后新政、解除管制運動和政府再造5個時期,而其理論內涵包括理論基礎、外在維度、內在結構和基本要素4個方面。美國行政國家理論給我國的啟示是:我國對經濟問題和社會福利管制的需求催生了行政國家的興起,而事業單位的膨脹促進了行政國家的產生;我國行政國家相對于政治的獨立性還沒有完全確立且社會化的程度還比較低;我國立法和司法機關對行政國家的控制還非常弱;我國現代官僚體制還未真正建立,公務員的司法救濟之門尚未真正開啟,公民權利的保障還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