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研究》2009年第6期目錄、摘要:
1.嚴懲“酒駕”肇事犯罪觀念之反思 汪明亮(3)
摘 要:目前,我國民眾要求嚴懲"酒駕"肇事犯罪的觀念日益盛行,而此種觀念有可能帶來一系列副作用,因此有必要對此種觀念進行反思。通過對"酒駕"肇事犯罪進行犯罪學分析可以發現,導致"酒駕"肇事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預防該類犯罪的方法也應當是多元的。
2.醉酒駕車肇事案件定性問題之思考 李 凱(11)
摘 要:司法實踐中的判例表明,對行為人醉酒駕車肇事案件的定性問題無論是在司法實務界還是在法學界均未達成共識,而要合理解決該問題則需要解決三個前置性的問題——刑法條文的解釋觀念、行為人的罪過形式以及行為定性后的司法效應問題。從解釋觀念看,應樹立以罪定刑的析罪觀;從罪過形式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應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從司法效應看,將醉酒駕車肇事行為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勢必不當擴大刑法的打擊范圍。對醉酒駕車肇事案件,除有確切證據證明行為人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而故意致醉外,一般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保險法二次修訂之理念與路徑選擇 胡曉珂(16)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二次修訂是在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展開的。保險法的二次修訂與立法理念之間存在著互動關系,這一關系表現為立法者在保險法修訂活動中對社會責任、被保險人中心主義以及適度監管等理念的選擇,修訂后的保險法在修法路徑上貫徹了上述法理念。可以看出,這些立法理念對于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功能,解決我國保險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也為我國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指明了方向。
4.超越程序控權:交往理性下的行政裁量程序 王學輝(25)
摘 要:雖然程序規則是控制行政裁量的一把利器,但程序控權論卻因傳統程序控權的單向性而日漸式微。交往理性通過非單向權威、主體間性和交往行為來重構行政裁量。而現代行政程序也以程序正義、兼具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開放性、對多元價值的兼容性等品質與經交往理論重構后的行政裁量交相輝映,并在多元化困境中,在善治的指引下實現共生。在這背后所蘊含的則是在行政法學領域運用交往理性的新范式,而自主性程序觀則是這一新范式在程序領域的必然產物。
5.反思與重構:寬嚴相濟的審查起訴程序 朱立恒(35)
摘 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查起訴程序中的體現主要是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查起訴程序中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不相吻合之處主要是:法定不起訴的適用范圍不夠周全、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比較模糊、對如何理解證據不足不起訴存在分歧、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程序過于繁瑣等。建議放寬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將刑事和解制度法制化、取消不科學的檢察業務考核指標等以重構我國的審查起訴程序。
6.我國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規定之批判與完善 李 響(42)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要求"十倍賠償"的權利,這被譽為中國版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然而,這種"十倍賠償"只不過是徒有虛名而已,不僅無法起到應有的效果,而且實行起來也困難重重。如果想要名至實歸,唯有借鑒美國的先進經驗,把真正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當中,才是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破解之道。
7.對我國關于《防擴散安全倡議》立場之重新審視 余民才(50)
摘 要:我國之所以沒有加入《防擴散安全倡議》是有正當的法律與政策原因的。但是,在美國奧巴馬政府將《防擴散安全倡議》制度化的條件下應對這種立場進行重新審視。不斷發展的中美積極合作關系和防擴散與核裁軍新局勢為重新審視我國現在對《防擴散安全倡議》所持的立場提供了充足理由。目前,我國適時加入《防擴散安全倡議》具有現實必要性、可能性與可行性。我國應努力成為《防擴散安全倡議》核心成員,推動建立與國際法相符合的《防擴散安全倡議》的制度和程序。
8.中國的司法模式:傳統與改革 侯 猛(58)
摘 要:在中國,法院并非是各種問題的解決中樞,甚至也并非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打破"司法獨立"的神話,從儒法傳統和政法傳統出發,以憲法為根本依據,重新解讀中國的司法模式。在國家轉型的過程中,司法的根本目的是建設穩定、強大的民族國家和法治國家,但應注意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最終實現基本權利的全面保護。
9.我國減刑、假釋制度改革路徑前瞻 王志祥(65)
摘 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法制發達國家大多實行以假釋為主、減刑為輔或僅實行假釋的刑罰執行變更制度。我國減刑、假釋制度的適用格局總體上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方面減刑制度的矯正效果相對較差,其適用率卻維持在很高的水平上;另一方面,盡管假釋制度的矯正效果相對較好,卻得不到有效適用。這種適用格局不但沒有達到預期的矯正效果,而且明顯與世界范圍內的減刑、假釋制度的總體發展趨勢相背離。我國減刑、假釋制度的改革路徑應當是:一方面對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繼續適用減刑制度;另一方面,在減刑與假釋制度重合適用的領域,即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范圍內,廢除適用減刑制度,并在累進處遇制的基礎上重構我國的假釋制度。
10.廣義財產觀下的人格權及其憲法性回歸 張 力(76)
摘 要:隨著人格權的發展,其中包含的財產性(廣義財產)線索發生中斷,人格權因此完成了民法化并以精神性主線在當代獲得了發展。這使人格權的憲法性回歸最有可能在尋回財產性線索的同時,以廣義財產理論結合一般人格權制度的方式率先在局部實現。這在社會轉型期的俄羅斯已通過公有財產分割取得權與公共財產公共利用權獲得了實證,同時它也可以在我國成為改善社會民生的重要法律手段。
11.論患者隱私權保護中的權利沖突及其協調 曾 瓊(85)
摘 要: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患者隱私權日益為人們所關注。醫患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患者隱私權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它會與醫務工作者知情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發生沖突。但是,我國在立法上對此類沖突的解決途徑并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一、可行的規則,導致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并不充分或者出現權利濫用的現象。因此,應在立法上建立協調上述沖突的平衡機制。
12.論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權益的平行保護 鄭友德 萬志前(93)
摘 要: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商標權益的保護上呈并列關系。在保護對象上,商標法直接保護注冊商標權人及其享有的完全獨占權,間接保護未注冊知名或馳名商標持有人及其個體法益、相關消費者及其集體法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直接保護經營者及制止不正當利用其未注冊知名或馳名商標享有的個體或集體法益,以及相關消費者及其享有的集體法益,間接保護未注冊知名或馳名商標持有人及其對其個體法益期待保護的不完全獨占權。在規制商標使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上,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靜"與"動"之分。在效力范圍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大于行使范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范圍限于知名標記形成市場利益的范圍抑或產生混同之虞的地域。在保護目的上,未注冊知名商標的反混同保護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主;商標法偏重馳名注冊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13.我國服務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許明月(101)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市場的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服務消費在消費市場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服務消費具有不同于商品消費的基本特點。這些特點對消費者權益必然產生影響,使消費者諸如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索賠權等權利的實現在服務消費中面臨著更大的困難。因此,從基本理念和具體制度兩方面完善我國服務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14.公共政策如何進入裁判過程
——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例 宋亞輝(111)
摘 要: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司法文件,要求裁判必須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改革開放以來的司法實踐表明,"社會效果"的含義隨著公共政策的變更而變更。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裁判提出"社會效果"的要求,旨在通過司法解釋將公共政策轉化為司法政策,并進一步內化到裁判過程中。然而,公共政策并不都像決策者預期的那樣,它的實施往往會引發難以預料的意外后果。因此,法院只能在特定情況下,基于特定的理由才能將公共政策引入裁判過程。法院應當對公共政策加以甄別,在其進入司法裁判過程之前必須進行成本分析和績效測定,防止可能出現的意外后果。
15.“環評風暴”的制度困境解析
——以水電項目為例 鞏 固(122)
摘 要:頻頻出現的"環評風暴"凸顯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不力的現狀。這種現象的背后有著深刻的制度根源。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戰略環境影響評價薄弱導致項目依據不合理為建設者違法提供了"原動力"、制度體系不嚴密為違法者以違法事實"倒逼"環境影響評價提供了便利、責任體系不合理起到"反激勵"作用是導致甚或"推動"建設者不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主要原因。只有通過完善相關立法,環境影響評價才能走出制度困境,擺脫對"風暴"的依賴。
16.美國農業貿易調整援助法律制度及其啟示 佟占軍(131)
摘 要:美國農業貿易調整援助法律制度經歷了從例外條款到專門立法、從現金援助到技術援助的發展歷程。為了應對金融和經濟危機,美國通過《2009年貿易和全球化調整援助法案》對該制度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農業貿易調整援助雖然也是一種貿易救濟措施,但與傳統的"兩反一保"措施相比具有自身鮮明的特色。美國農業貿易調整援助法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雖有不足,但修訂后的制度將發揮更大的作用。為了減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全球金融和經濟危機給我國農業貿易造成的沖擊,我國應結合國情,借鑒美國經驗建立起農業貿易調整援助法律制度。
17.國際投資仲裁裁決的不一致性問題及其解決 劉 筍(139)
摘 要:晚近,國際投資仲裁庭對相同或不同投資條約下相同或類似投資條款或條款所涉相同或類似投資權利經常作出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解釋。這種條約解釋的不一致性嚴重損害了投資條約作為成熟的國際法規范應當具有的確定性,損害了投資者期待條約所能保護的利益,也使東道國對自身投資管理行為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缺乏預見。為解決仲裁裁決的不一致性問題,不僅應當改革投資條約的實體法規則,對關鍵性的術語、條款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而且應當改革投資條約的程序法規則,對仲裁程序進行監督,為錯誤的仲裁裁決提供矯正機制。
18.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2009年年會綜述 馮興俊(148)
19.《法商研究》2009年總目錄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