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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09-11-17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目錄、摘要:

網絡時代的民意與法律應有之品性
——從“躲貓貓”事件切入 王啟梁(3)
摘 要:
"躲貓貓"事件演變為公共事件,源于公眾的知情權受阻及對法律的不信任。公權力如何恰當地對待民意將面臨一個巨大的挑戰。網絡具有脫域性,網絡民意因此超越了地域性限制,能在政治或法律事件中產生巨大的輿論影響。網絡時代的民意對法治建設而言有如雙刃劍,有利有弊。對于當代中國而言,法律最需要的品性是人民性和運作的獨立性,它們是樹立法律權威必不可少的兩個支點。民意應當經由合適、有效的途徑進入法律實踐,否則將損害法律的權威。

論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民法構造 高 飛(13)
摘 要:
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農民集體,但從傳統民法學角度來看,農民"集體"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故應立足于我國所處的時空環境,依照民事主體的內涵對其進行充實,使其符合民事主體的特性。從我國民事主體制度來看,農民集體明顯不屬于自然人和國家,同時也與非法人團體的制度屬性相悖。從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制度環境和發展趨勢出發,對農民集體予以法人制改造是一條現實路徑。而將其以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進行構造不僅具有歷史基礎、憲法依據和現實經驗,且對相關制度的完善尤其具有優勢。

海上執法過程中的武力使用問題研究
——基于國際實踐的考察 高健軍(23)
摘 要:
海上執法過程中的武力使用不同于《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意義上的武力使用,因此并不與國際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相沖突。沿海國采取行動的法律基礎和目的對于確定特定活動的執法性質具有重要意義。海上執法應盡量避免使用武力;而當武力使用不可避免時,武力使用也不應超出必要的最低限度。另外,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執法人員在使用武力之前必須給出清楚明白的警告。

理想與現實:基本權利可訴性程度研究 龔向和(32)
摘 要:
基本權利可訴性程度表現為可訴基本權利的種類和對應的義務即廣度和深度兩個方面。從可訴基本權利的種類來看,包括自由權、社會權和平等權在內的所有基本權利都可經由司法裁決而獲得保護。從可訴基本權利對應的義務來看,義務主體除傳統的國家機關外,私人在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的層面成為義務主體;義務層次中的尊重和保護義務具有可訴性,給付義務的核心部分也具有可訴性。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是憲政實現的中國之道,按照尊重、保護和給付義務的遞進次序、從私法領域走向公法領域將是我國基本權利司法保護的可行之路。

論撤銷證券發行核準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6條之研究 彭 冰(39)
摘 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6條規定的證券發行核準決定撤銷權,可在發行核準決定存在瑕疵和核準后發行人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發行條件這兩種情況下行使。不過,在后一種情況下,撤銷應當限于證券發行之前。該撤銷權行使的程序,也應依據上述兩種條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于發行人核準后發生變化的情況,可適用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審核程序,即目前所謂的會后事項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程序;對于發行核準決定存在瑕疵的情況,則撤銷程序應當和行政處罰程序聯合適用,只是基于不同的階段而各有側重。

論一般人格權作為基本權利之保護手段
——以對“齊玉苓案”的再檢討為中心 張 紅(48)
摘 要:
憲法不是"保護他人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齊玉苓案"中以受教育權受到侵害為由進行的批復并不能創設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這類侵害類型,這一批復在法學方法上具有重大瑕疵。未被明文規定為民事權利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應通過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而實現,其請求權基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可借此獲得民法保護的基本權利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受教育權、勞動權等具有人格利益的基本權利。

我國商事責任制度的缺陷及重構 樊 濤(57)
摘 要:
目前我國法律及學界的主流觀點均不承認商事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類型。商事責任在責任的宗旨、類別等方面均與傳統的民事責任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現行的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的商事責任制度混淆了民事責任與商事責任,片面追求交易安全。重構我國的商事責任制度,應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統一的民事責任制度為基礎,通過"但書"或"單行法"的方式創設相對獨立的商事責任制度。

WTO反傾銷規則改革述評
——以多哈發展議程反傾銷規則談判為中心 余 菲(67)
摘 要:
多哈發展議程反傾銷規則談判對于改革WTO反傾銷規則、控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具有重要的意義。盡管WTO成員國試圖通過多邊談判修改WTO反傾銷規則以嚴肅反傾銷紀律,但無論是從談判進展來看,還是就其前景分析,多哈發展議程反傾銷規則談判對WTO反傾銷規則的改革離他們的期待目標還很遠,也很難實現反傾銷的貿易救濟而非貿易保護的政策目標。我國作為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不應僅僅是期待借助新一輪談判的成果減少遭遇反傾銷的可能,更應當以"利益攸關者"的身份積極參與多哈發展議程反傾銷規則談判,實現作為WTO成員國的重要權利。

《TRIPs協定》執行條款的解釋和適用
——以“中美知識產權保護與執行案”為例 胡建國(77)
摘 要:
與傳統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相比,《TRIPs協定》第一次全面、深入地處理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內執法問題,規定了數量眾多的執行條款。"中美知識產權保護與執行案"不僅是第一個直接涉及《TRIPs協定》執行條款的案件,而且也是多邊貿易體制歷史上第一個直接涉及刑事指控的案件。該案裁決不僅澄清了《TRIPs協定》某些重要執行條款的解釋和適用,而且對于該協定其他執行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必將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實踐以及知識產權法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反思 楊小軍(85)
摘 要:
基于國家行政與非國家行政在特征上的相同性,應當將部分非國家行政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解決立法限制與實踐需要之間的矛盾,應當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當以行政職責權限、單方面行為等四個標準來界定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某一行為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一個標準,就應當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資格以及公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也應當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應當以法律行為的效力影響、事實行為的實際影響等標準來界定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標準,從而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除了保留以行為作為確定受案范圍的標準外,還應當增加行政法律關系糾紛標準。

犯罪只能是價值判斷 邵維國(92)
摘 要:
犯罪不是生活行為的固有屬性,而是將生活行為與刑法目的(保護法益)進行比較得出的價值判斷。犯罪不是由事實、條件等"構成"的,不能通過認知活動來把握,而只能通過評價活動根據評價規則來把握。我國刑法學理論應當根據評價論的規則為司法評價犯罪提出合理的評價標準、步驟和方法。犯罪論體系就是司法評價犯罪的標準、步驟和方法體系。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新解 黎 宏(101)
摘 要:
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看,我國的死刑適用條件并非傳統刑法理論所說的"罪大惡極",而是"罪行極其嚴重"。當行為人"罪行極其嚴重"且"惡極"時,即行為人主觀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極為深重時,就要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當行為人"罪行極其嚴重"但"惡不極"時,即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是極大、人身危險性不是極重時,就要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與此相對應,死緩犯如果在死刑緩期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且經查證屬實,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應當立即核準執行死刑。

風險負擔規則中的“交付主義”模式之質疑
——以我國物權法與合同法的對接為切入點 王雪琴(107)
摘 要:
長期以來,我國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風險負擔規則采用的是"交付主義"模式。這一誤解的根源在于法學界對風險的基本概念界定出現錯誤,脫離了社會的一般觀念,且對外國相關法律的理解亦存在誤區,從而有關研究及立法偏離了正確方向。這一誤解的直接后果就是"合法"地剝奪了買房人的抗辯權,增大了買方無條件付款的義務,造成了責任分擔的不公平。因此,我們應還風險之原貌,重新復活"所有權主義"模式,廢止相關司法解釋中的不合理規定,并以此促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和諧銜接。

社會公共組織參與管制優勢的法經濟學分析
——以公用事業價格聽證中的消費者組織為例 劉大偉 唐要家(113)
摘 要:
管制是一個多元利益主體參與的、以信息為媒介的博弈活動。在公用事業價格管制過程中,由于產品性質、消費者利益集團的特點以及管制機構決策運作機制的共同作用,有限理性的消費者個體參與存在著參與不足和"羊群效應"兩大問題。消費者組織作為消費者的精神家園和代理人與作為個體的消費者相比,由于它的參與更具代表性、能夠減輕信息不對稱、實現消費者與廠商的平等對抗,因而能夠有效地克服消費者個體有限理性及行為模式所帶來的缺陷。

公共政策視閾下的知識產權利益集團運作機制研究 劉 華 孟奇勛(121)
摘 要:
利益集團在公共政策形成機制中的深度介入已成為現代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現象。知識產權利益集團作為知識產權政策抉擇中利益博弈之行動者,其運作機制集中體現為多元主體在知識產權政策系統中的利益表達及訴求。利益集團與知識產權政策之間存在著互動影響:不同利益集團的動態博弈直接影響著政策系統的形成,公共政策的有效運行又進一步促成了利益集團的裂變與組合。我們應當正視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政策運行過程中的利益多元化格局,積極引導并疏通公開、合法、有序的利益表達機制,完善利益集團博弈規則,以確保知識產權政策的良好運行。

傲慢與偏見
——經濟法的現象學分析 陳云良(130)
摘 要:
盡管經濟法學研究取得了輝煌的成就,經濟法在中國也取得了公認的獨立地位,但其他學科對經濟法還存在深深的成見,不理性地拒絕和否定經濟法,或者無視經濟法的存在。其原因在于經濟法學對傳統法學理論有太多的解構與超越,經濟法很難被傳統法學理解和內化,而學者們一直用傳統的法學思維和法學原理來解釋這種反傳統的法律現象。堅持現象學"面向實事本身"的原則,擺脫前提和預設的禁錮,不僅我們可以在國家調節市場現實的直觀中洞察經濟法的本質,而且經濟法也得以從未經驗證的偏見中解放出來。

美國福利權保障立法價值重心的轉移及其啟示 王三秀(137)
摘 要:
基于對現有法制的反思和社會新問題的積極回應,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福利權保障立法的價值重心逐漸由生存權的保障轉向促進勞動就業權的實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在保障貧困人群生存權的同時有效促進其就業權實現的相對完整的法律機制。深入、細致地研究美國福利權保障的立法與實踐,對推進我國貧困群體福利保障的法制創新具有重要的啟示。

制度建構:兩大法系公司檢查人選任制度及其借鑒 李建偉 茅院生(145)
摘 要:
檢查人選任制度不僅是實現公司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公司外部監督的重要手段。大陸法系奉行的私法選任檢查人與司法選任檢查人并存模式與英美法系實行的行政選任檢查人模式在制度構造、價值理念和制度實效上既有區別,又有異曲同工之處。從建構股東知情權規則體系、完善公司外部監督和保護少數股東權利的角度出發,我國公司法都有必要選擇性地借鑒大陸法系的檢查人選任制度。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2009年年會綜述 宋 敏(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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