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時評 守正創新鑄名刊 繼往開來譜新篇 評論人:本刊編輯部 特稿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主任。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均衡實現:預防性秩序和正當性權益之間 作者:單勇,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治理性規范、義務性規范為主體內容。其既致力于預防性秩序的建構,也強調秩序建構不能突破正當性權益保障的法治原則。《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適用面臨預防性秩序建構受法律明確性不足制約、正當性權益保障受預防性措施負效應影響等困境。鑒于該法以數字科層為內在結構,其適用所面臨的雙重困境實質在于反電信網絡詐騙數字科層的法治建構不足,具體表現在主體關系失衡和反制技術失序兩方面。為此,應促進預防性秩序與正當性權益的均衡實現。一方面,應通過分散性配套規則與系統性配套規則的法律續制,助力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律制度的精細化適用,推動秩序建構從“框架型”轉向“精細型”;另一方面,應對預防性措施作出趨向良法善治的價值對齊和規范續制,包括履行反電信網絡詐騙義務的看門人的權益保障補強、反電信網絡詐騙算法應用的正當性審查、申訴核查機制的完善等。 關鍵詞:《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犯罪治理;預防性秩序;正當性權益;數字科層;法律續制 網絡暴力治理中警察權的合理配置 作者:王芳,吉林警察學院教授。 摘要:警察權是維護社會安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力量。網絡暴力給信息化時代的社會治理帶來挑戰。在網絡暴力治理過程中,公安機關的警察權以行政性權力為主,作為必要補充的司法性權力存在擴張趨勢。警察權具有一定的復合特性,以保護公民自由權利為中心,預防、制止、懲處網絡暴力行為。在網絡暴力治理的監測預防、偵查阻斷和追責懲處各階段,警察權在制度規定和實際行使上存在權力配置模糊問題。網絡暴力治理的監測預防職責應主要由網信部門承擔,公安機關應主要在偵查阻斷階段和追責懲處階段行使警察權。在網絡警務中,公安機關在獲得數據收集處理權的同時,也需進一步明確“數據警察權”的法律屬性。在執法體制上,需健全公安機關和其他部門的銜接協調機制,健全數據相關執法體制。同時,需對網絡暴力治理過程中警察權的行使進行更具針對性的警務監督。 關鍵詞:網絡暴力;警察權;權力配置 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的規范化設置 作者:王翔,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碩士生導師。 摘要:“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廣泛存在于各類規范形式中,在地方性法規領域,合法性要求和規范化需求尤為顯著。由于地方性法規受到地方立法權限的形式約束,不具備變通上位法的特殊權限,因此在地方性法規中設置“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存在諸多亟待厘清的規范化前提。在立法實踐中,依據被引用規范的范圍,此類法條呈現出三種類型。若未能規范化設置“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則會引發三個合法性問題,即超越地方立法權限、規范內容銜接偏差以及混淆法的效力關系。根據類型化的法源理論,可以厘定設置“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的形式理據、內容理據和目的理據,據此建立專門適用于此類法條的規范化設置要件。首先,被引用規范的法源層級應不低于地方性法規;其次,“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的調整事項應當在被引用規范的文義射程內;最后,“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的適用效果應是法定效力關系的具體化。 關鍵詞: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除外”式法條;合法性;規范化 生態環境法典與地方生態環境立法的協同研究 作者:張佳瑋,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央地生態環境立法間的關系是我國環境法治的縱向線索。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將在重塑規范形式、凝練法律價值以及增加新的制度規范三個維度影響地方生態環境立法。與民法法典化不同,生態環境法在央地立法權限、法律調整對象、規范公私屬性和法律價值追求等方面的特性,決定了環境法治建設必須處理好生態環境法典與地方生態環境立法間的關系。在動態的央地關系視角下,地方生態環境立法的“地方性”具有雙重內涵,即承繼實施與地情補充,這決定了其與中央生態環境立法有著不同的功能定位。為保障生態環境法典出臺后靜態法律體系的完備以及動態法律實施的順利推進,應加強生態環境法典與地方生態環境立法的協同,即應當明確生態環境領域法典、單行法和地方立法各自的功能定位,實現央地生態環境立法權與法律規范的差序配置,同時加強生態環境法典與地方生態環境立法的銜接與調適。 關鍵詞:法典化;生態環境法典;地方生態環境立法;央地關系;央地立法權限;《立法法》 法治體系研究 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憲法定位 作者:錢坤,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博雅博士后。 摘要:我國法律解釋體制具有一元、兩階、多頭的特征,形成了包含立法性解釋與應用性解釋的多維格局。兩種解釋關系的含混導致了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性質等問題的爭議。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獨有的立法性解釋附隨于立法權,具有與法律相當的性質與效力;應用性解釋雖在法理論上具有規則創制的性質,但在實在法體系中不應被視作立法權的行使,其本質上是上級對下級工作領導或指導的一部分,效力形態取決于制定機關在本權力單元內部的權威。當下對司法解釋“法規化”的主張忽視了法律解釋的制度語境,其基于默示認可與權力轉授的證成難以得到憲法規范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屬于應用性法律解釋。其中狹義的司法解釋應回歸“法適用”屬性,以審判監督權為制度依托實現指導而非領導的功能;廣義的司法解釋應當分流,其中涉及的審判規則、司法行政規則等應適度法規化。 關鍵詞: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 老年人權利保障模式的重構 ——基于對權利主體觀念的反思 作者:張玉潔,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 摘要:當前,在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的老年人權利例外保障模式中,老年人這一群體往往被視為權利話語中的“他者”。這落入了西方現代權利理論理性權利主體預設的陷阱。部分老年人的理性和權利實現能力存在衰退趨勢,使得分享這一預設的老年人權利例外保障模式只能就老年人權利進行宣告式保障。想要突破老年人權利保障困境,一個重要途徑或許是反思和重構現代權利理論,將老年人視為權利主體的核心之一,并對現代權利理論所關注的自主和利益作出積極保障和扶助實現。 關鍵詞:現代權利理論;老年人權利;弱勢群體;消極權利;發展權 部門法哲學 系統論視野下反壟斷鼓勵創新制度的重構 作者:喻玲,江西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營造鼓勵創新的市場環境是反壟斷鼓勵創新制度的獨特功能,這顯著區別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創新成果的保護,并填補了被后者排斥的非權利化、非規模化創新成果保護的制度缺口。傳統反壟斷鼓勵創新制度立基于“創新作為競爭”,通過將創新與動態效率等同以實現自我創生,遮蔽了創新與競爭的復雜互動關系、遺忘了創新作為獨立目標的基本立場、割裂了使用功利主義方法的初衷與效果,導致反壟斷鼓勵創新實踐呈靜態特點。當社會鼓勵創新系統的環境演化為數字系統,數據成為新質生產要素,創新在經濟發展中的權重增加,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在鼓勵創新法律系統中的權重必然發生變化,這就要求反壟斷鼓勵創新制度應實現從傳統到現代的總體轉型,從而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制度支持。現代反壟斷鼓勵創新制度應當注重前瞻性、全局性、整體性,并立基于“創新為了發展”進行構建,從市場內評估轉向市場內外綜合評估,構造符合三層利益特征的二階檢測模型,并強化創新激勵—約束機制。 關鍵詞:系統論;反壟斷鼓勵創新制度;動態效率;新質生產力 數字法治研究 數據交易合同的性質認定與規范要點 作者:林洹民,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明確數據交易合同的民法屬性及其規范框架,是建設數據交易制度體系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的數據傳輸與訪問活動圍繞數據使用權展開,數據交易合同應被界定為數據許可使用合同。數據供方與數據需方是數據許可使用合同的締約人,個人信息主體并非合同當事人,個人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但可以影響合同的履行。鑒于數據供方在數據市場上的優勢地位,契約自由原則應被適當限制。法秩序應通過《民法典》中的內容控制規則,調整數據許可使用合同中的使用權限制條款、單方變更和終止權條款,避免數據供方過度鉗制數據需方的經營自由。相較于強制性的互聯互通,更優的路徑是借助私法上的一般強制締約制度,要求數據供方在一定條件下不得拒絕數據需方的締約請求,從而有效地促進數據流通。借助靈活的合同工具以及《民法典》中的合同規則,完全可以建立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顧數據流通與公平的數據交易體系。 關鍵詞:數據交易;數據使用權;數據許可使用合同;內容控制;強制締約 法學·法律方法研究 論刑法補正解釋方法的運用 作者:冀洋,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研究人員。 摘要:刑法補正解釋是對刑法文本的省略或錯漏進行補充更正的方法。它具有“反制定法”傾向,故應特別注重其解釋限度。在方法論體系中,補正解釋屬于解釋技巧,區別于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其主要解釋理由是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補正解釋旨在基于平等原理,更正文本的瑕疵以消除文義不協調,補充文本的缺失以避免文義不完整,故對法益內容的修正理解不屬于補正解釋。補正解釋應遵循語義安定性原則、立法者計劃優先原則、刑法漏洞禁止補正原則。只有當在條文語境中找到文字關聯性時,方能補正刑法文本。應承認立法原意的存在,并區分刑法中的“敞開的漏洞”和“隱蔽的漏洞”。據此,補正解釋的合理運用,可以在罪刑法定框架內對法定刑引證條款等爭議文本的理解適用作出限定。 關鍵詞:補正解釋;語義解釋;平等原理;立法原意;刑法漏洞 論司法裁判中具體化說理的方法論構造 作者:高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摘要:由回避說理導致的司法弱化是司法改革面臨的重要難題,更是制約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的阻礙。能否對模糊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化說理,并且對照證據和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論證,成為法官是否積極履行說理義務的重要判別標準。從重婚罪案例出發分析當前法官在面對模糊性法律規定時的說理策略、方式和所面臨的困境,有助于充分展現具體化說理的必要性。具體化說理的實踐路徑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對模糊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化說理,其包括綜合考察立法目的、對核心爭議點進行論證以及擴充說理資源;第二個層面是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推進具體化說理,其主要借助案件事實進行類型化梳理以及通過動態體系的方式進行具體化分析,最終實現理、法、情的統一。 關鍵詞:裁判說理;模糊性法律規定;具體化說理;動態體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