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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發展》2024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4-07-04  來源:法制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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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時評


以系統完備的制度規范保證依規治黨和自我革命


  評論人:張文顯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和法治關系論

  作者:苗炎,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習近平總書記圍繞改革和法治的關系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這些具有原創性、引領性的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聯系和互動邏輯,為保證改革的合法性與法治的現代性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為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準確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辯證關系提供了根本遵循,為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指明了方向和道路。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改革和法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規范激活與規則創建:懲罰未成年人的最佳刑事責任年齡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摘要:近期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再次引發如何設置最佳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根據刑事立法現狀,對該問題需從應然和實然兩大層面展開分析。在實然層面,應激活已有刑法規范即第17條第3款,并需滿足年齡、罪名與情節的實體限定條件,以及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程序限定條件。在應然層面,應創建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即我國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要一降再降,而應選擇引入適用于已滿7周歲且不滿12周歲未成年人的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我國刑法引進適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必須滿足嚴格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對“惡意”這一實體條件的認定可區分為事實與法律兩個層面。事實層面是法律層面的判斷前提,可通過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對“惡意”進行事實判斷。在判定未成年人具備惡意之后還必須進行受審能力的評估,且案件證據標準必須區分入罪和出罪的不同階段,以此滿足適用惡意補足年齡規則的程序條件。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第17條第3款;刑事責任年齡;惡意補足年齡規則

通過司法裁判的公共政策塑造:理論邏輯與實踐方法

  作者:馬光澤,河南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

  摘要:在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法治實踐背景下,聚焦個案糾紛解決的傳統范式已不足以展示司法裁判功能的全貌。基于效果最佳化的需要,司法裁判還承載著塑造公共政策的獨特功能。從可能性來看,司法裁判塑造公共政策功能的發揮取決于三個基本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即面向社會大眾的公共性、輻射社會大眾的權威性以及引導社會大眾的規范性。司法裁判的功能擴張并非盲目的,而是基于對司法與社會交互背景下被動因素和能動因素的綜合考量。為防止操作不當引發正義失衡和越法裁判的消極后果,需從方法上作出相應建構,以此對法官形成正確引導和合理約束。基于過程論視角分析,司法裁判塑造公共政策的方法由公共政策預測、公共政策選擇和公共政策合法化三階要素構成。

  關鍵詞:司法裁判;公共政策塑造;條件分析;合理性闡釋;方法建構

民法典研究


服務合同的類型化:立法正當性與司法靈活性的聯動


  作者:任倩霄,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近年來,我國服務業蓬勃發展,服務合同糾紛也隨之增長。因此,有必要梳理服務合同的規范現狀,并為爭議解決提供規范支持。就服務合同的立法模式而言,相比于制定服務合同總則,對不同抽象層次的服務合同類型化的現行法模式更為妥當。原因在于,一般性的服務合同規則忽視各類合同的特殊性并且迫使法官在判決過程中完成具體化與類型化的工作,這將有損法的安定性。就服務合同的法律適用而言,類型化思維既可用于規范指引,又可在類推的相似性判斷時用于尋找比較基點。對于任意性規范與強制性規范而言,類型化思維的規范指引作用有不同的側重點:在適用任意性規范時,類型化思維可被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補;而在適用強制性規范時,類型化思維有助于實現其所對應的法律價值。


  關鍵詞:類型化思維;規范類型;服務合同;雇傭合同;漏洞填補


司法文明研究


司法人工智能可解釋性難題的法律論證分析


  作者:魏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數字法治實驗室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摘要:司法人工智能因采用神經網絡算法而陷入了可解釋性難題。法律論證為從社會科學視角解決這一難題提供了新思路,它啟發解釋者依據法律論證的程序向解釋聽眾進行解釋。法律論證的程序正當性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價值。解釋者在遵循公平和透明的論證規則的前提下,向解釋聽眾明確地解釋司法人工智能的決策過程并使其理解。法律論證的理論研究誕生了多樣化的程序性理論和方法,而人工智能研究也充分體現了法律論證的可解釋性功能。法律論證啟發構建司法人工智能的可解釋性論證程序,包括制定論證規則以規范論證雙方(解釋者和解釋聽眾)之間的言語行為,以及通過最佳解釋推論的評估方法來界定可解釋性的檢驗標準。


  關鍵詞:法律論證;人工智能;可解釋性;深度學習;論證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先行調查規則:基礎規范與多元構造


  作者:牟綠葉,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浙江大學立法研究院兼職研究員。


  摘要:先行調查規則是一項授權性規則,它賦予被告人在庭前或庭審過程中申請法庭排除非法證據、保障基本權利的請求權。當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申請排除供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時,法庭應當先行當庭調查取證合法性問題;對于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法庭可以先行當庭調查,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調查。先行調查規則亦適用于回避、鑒真、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等重要程序性事項。我國應基于保障被告人權利和實現公正審判等價值和目標,逐步推進先行調查規則的多元化、類型化和體系化建構。在“一并調查”的構造下,程序性裁判仍具有重要意義,可以發揮對刑事訴訟主體的意識形塑和行為指引功能。先行調查的規范變遷表明,刑事訴訟改革需要一種聯結庭前和庭審、一審和上訴審的結構性視角,需要頗具品質的比較法研究為立法者提供參考方案,更需要從實體、程序和主體的三維角度協力保障制度的良性運轉。


  關鍵詞:先行調查規則;一并調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序性裁判


法治文化研究


中華傳統法律激勵思想的挖掘與啟思

——以“賞”為對象的考察


  作者:豐霏,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要:中華傳統治理理論和法律思想中蘊含著豐富的法律激勵思想,可資今治。中國古代“賞”的概念、觀點與實踐是當代中國法律激勵理論與實踐的重要思想資源。“賞”蘊含了權力結構、治理目標、利益內容,具有非人格性、國家制度屬性和“功利”色彩。對時情世情的不同觀點塑造了中國古代對“賞”的制度實踐的不同態度,思想先賢們形成了不賞、少賞、厚賞等不同主張,但信賞之治是其中明確而穩定的主題。中國古代“賞”的思想和制度實踐為當代中國法律激勵理論與法治理論提供了一些深刻而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賞;法律激勵;中華傳統法律文化;法理


部門法哲學研究


知識產權特殊性反思

——基于對“三重誤讀”的澄清


  作者:熊文聰,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長期以來,學界存在一種頗為流行的觀念,即知識產權具有特殊性,故知識產權問題不適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和規則。這種觀念不僅阻礙了對知識產權本質屬性的認知,更直接影響了知識產權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等法律實踐。這種觀念建立于“三重誤讀”之上,即將權利與權利對象混為一談,錯誤認識知識產權對象的自然屬性,以及想當然地認為權利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權利本身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闡明這種觀念的要害,澄清知識產權對象的自然屬性,論述為什么權利對象的特殊性并不決定權利的特殊性,進而從根本上消除認識上的迷思,證成知識產權的私權基因與民法母體。


  關鍵詞:知識產權;體系化;特殊性;事實與價值二分


環境義務的私法之維

——以《民法典》綠色原則為中心的考察


  作者:張金曉,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私主體承擔的環境義務存在公法與私法兩個維度。私法維度的環境義務集中體現為《民法典》中以綠色原則為代表的綠色條款。私法環境義務是在公法環境義務基礎上形成的次生性、外源性義務,契合私法公法化與私法生態化的雙重邏輯,是公法與私法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協同共治的集中體現。私法環境義務雖然具備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的雙重效力,但是也可能引發公法侵蝕私法、公益吞噬私益、司法自由裁量權濫用等諸多問題。因此,司法適用應保持謙抑和克制態度。一方面,有必要區分私法環境義務與公法環境義務的效力邊界;另一方面,可經由私法規范識別、利益衡量論證和比例原則檢驗三個步驟,對私法環境義務在司法適用中發揮效力的場域和程度進行限縮。


  關鍵詞:私法環境義務;《民法典》;綠色原則;私法公法化


法律與科技研究


個人數據財產權的證立及詮釋


  作者:季衛東,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翁壯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個人數據財產權否定論主張個人數據來源日常化、獨立價值低、獨占程度弱、非勞動所得,并且創設該權利降低數據流通效率,從而反對創設個人數據財產權。然而,這些理由并不成立。個人數據財產權具備避免個人數據價值被過度攫取的對抗功能、多主體共享數據經濟紅利的互惠功能,以及個人參與數據經濟秩序再造的協商功能。在靜態結構層面,個人數據財產權的權利主體限于有能力授權其他主體使用個人數據的自然人;權利客體限于依法可轉讓的顯名個人數據;權利內容是通過法律授權實現財產權益。在動態運作層面,數據匯聚效率可能降低、定價權傾斜分配、權利實現機制缺失的難題可以被配套制度化解。在制度邊界層面,法律通過協調不同個人的數據財產權之間、個人數據財產權與企業數據財產權之間,以及個人數據財產權與公共數據之間的關系,可兼顧個人數據流通的效率、公平與安全,從而助推數字經濟發展。


  關鍵詞:數據確權;數據財產權;個人數據;個人數據財產權


企業數據的合同法與侵權法保護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國家數據局最近在有關數據產權的文件中采取了合同優先的立場,司法實踐則通過侵權法以及與之關系密切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企業數據。企業數據的合同法與侵權法保護具有獨特優勢,其靈活性特征更符合數據的非標準化特征與權利邊界的個案性。數據合同并不會侵蝕知識產權制度,其公平性不宜經由過度賦權數據來源者而矯正,其交易也不必通過事前的絕對排他性財產權而實現。數據侵權應以知識產權為基線,以降低收集與共享數據的激勵為損害標準,以是否具有外部性來區分侵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互聯網背景下,點擊協議應當被視為合同,瀏覽協議與機器人協議不應被視為合同,網絡爬蟲應結合被收集數據的性質、數量以及數據的搜集和利用方式等要素判斷違法性。我們要以部門法交叉的多維視角看待企業數據保護,并深化部門法的法理學研究。


  關鍵詞:數據合同;數據侵權;數據產權;用戶協議;網絡爬蟲


數據知識產權的權利證成與規則展開


  作者:賈麗萍,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衍生數據產品具有非物質性、創新性、關系性、商業性的特點。依照霍菲爾德的權利理論,數據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合法取得的數據經過算法加工形成的具有商業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的衍生數據產品,依法享有的請求權、特權、權力和豁免權的總稱。對衍生數據產品進行數據知識產權賦權具有勞動財產理論、功利主義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的價值基礎,具有價值合理性、制度合法性和社會可行性。堅持權利謙抑理念,遵循“邏輯起點、邏輯目標和邏輯路徑”的權利建構邏輯,對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及權利保護期限等權利要素進行縱向系統化設計,對數據知識產權多元主體之間的不同權利進行交叉重疊的橫向微妙平衡設計。通過將數據知識產權結構性配置的耦合機制融入財產權體系,最終實現保護衍生數據產品權益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雙重價值目標。


  關鍵詞:衍生數據產品;數據知識產權;權利證成;權利謙抑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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