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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發展》2024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4-05-09  來源: 法制與社會發展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4年第3期目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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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時評


  以民主監督和支持公正司法  以司法服務和保障大局民生


  評論人:瞿鄭龍


黨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論闡釋與法治圖景

  作者:鞏固,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摘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以馬克思主義生態思想為基礎,區別于各種西方環保理論。作為從人與自然關系角度表述的生態文明思想,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包含“辯證自然觀念”“人民中心立場”“綠色發展路徑”“全面社會變革”“依循法治實施”等內容。相關法治建設不僅需要制度創新,還對傳統法學理論提出變革挑戰。如何規定自然的身份,確立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公眾環境權益,落實人民主體地位,如何確定自然的商品化范圍與方式,找到綠色發展的制度路徑,如何融合生態邏輯與法律規則,以法治方式實現社會綠色變革,如何將環保權力納入法治軌道,提升行使和問責的法治化程度等問題,是環境法治建設面臨的重大挑戰,需要創新理論的探索和回答。

  關鍵詞: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論基礎;核心要義;制度創新;理論挑戰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概念何以證立?

  作者:范進學,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中國式法治現代化”作為一種學術范式、一個學術概念,其本身應當蘊涵三重含義:一是“法治”現代化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法治”既是一個不斷“現代化”的概念,也是一個不斷“現代化”的歷史實踐,更是一個永恒的主題;二是“中國式法治”何以需要“現代化”以及現代化的路徑選擇;三是“中國式”的法治現代化的圖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法治現代化、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的法治現代化、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現代化、人口規模巨大的法治現代化、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現代化、保障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相協調的法治現代化、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法治現代化、走和平發展道路的法治現代化、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治現代化、賡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法治現代化。

  關鍵詞:現代化;現代性;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法治理想;法治現實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人民法庭在基層治理中的差異化角色定位


  作者:楊子瀟,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如何找準人民法庭在基層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既有研究大多落入了“統一角色定位”的窠臼,要么認為人民法庭均受制于司法專業性和人案矛盾,不應兼顧基層治理工作;要么認為人民法庭都應延伸職能,在基層治理中發揮更多作用。實際上,無論是在應然層面還是在實然層面,不同的人民法庭在基層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都存在差異:一方面,基層社會和法治需求的不斷分化,導致不同地區的人民法庭需要達到的社會治理參與度存在顯著差異;另一方面,在需要深度參與基層治理的人民法庭中,只有在部門社群中占據有利位置、關系、資源的人民法庭才能取得預期效果。因此,不同情境下的人民法庭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條件選擇差異化的角色定位。這種差異化的角色定位使得人民法庭在落實訴源治理工作時,會根據所處的情境調整其參與基層治理的方式和程度。訴源治理的涵義在這一過程中得到了豐富和拓展。


  關鍵詞:人民法庭;差異化;部門社群;訴源治理


法學·法律方法研究


  刑法教義學中的演繹推理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演繹推理是刑法適用中常見的一種推理方法,它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這三個部分構成。自從貝卡里亞提出司法三段論以來,刑法適用的三段論已經成為描述刑法適用活動的一種基本邏輯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則下的刑法適用,應當嚴格按照演繹推理的方式完成定罪過程,由此形成具有可靠性的定罪結論。在刑法演繹推理中,大前提所確定的法律規則應當限于刑法的明文規定,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通過法條涵攝最終完成對行為的法律性質判斷。


  關鍵詞:演繹推理;法條涵攝;司法三段論


  法律、社科與人文:中國社科法學知識生產的反思


  者:尤陳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中國法學界,“社科法學”如今已被許多學者視作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范式之一。但是,通過深入到中國社科法學知識生產的發展過程內部進行考察,我們可以發現目前的研究主要是在凸顯“社科”的一面而較少關注“人文”的一面。事實上,不僅諸如法律史研究之類不那么硬核“社科”的研究在美國“法律與社會”運動中作出了重要的貢獻,而且中國“社科法學”的早期實踐也同時包含了“社科”和“人文”兩種不同的進路,盡管其外延后來由于某些原因而逐漸收窄至凸顯“社科”的一面。從國際視野來看,中國“社科法學”運動應當同時推進“社科”和“人文”兩個面向的學術研究,豐富中國法學界的知識生態,從而為建構中國自主的法學知識體系創造更多的選項素材和更大的發展空間。


  關鍵詞:社科法學;法律和社會科學;法律與人文;法學知識生產;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法學新概念


  論我國功能型法典模式的構建


  者:陳輝,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體系型法典通過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建構了一個封閉的概念體系,實現了法典的體系性和完整性要求。體系型法典的封閉概念體系與生活之間的裂縫隨著工業化時代經濟與社會的迅猛發展而日益擴大,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沖突日益明顯,既有概念體系面臨“解法典化”。由于具有開放性的匯編型法典無法實現體系完整性,因此尋求第三種法典化模式就是我國當前法典化的必然選擇。一種以功能性價值體系為核心,兼具概念體系化的功能型法典模式能夠滿足當代法典化開放性、體系性和完整性的三重要求。


  關鍵詞:體系型法典;匯編型法典;概念體系;價值體系;功能型法典


民法典研究


  論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元評價體系


  作者:孫犀銘,山東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在《民法典》配套制度頒行后,民事行為能力一元評價體系各同構關系瓦解殆盡,體系療復的關鍵則在于意志評價的重建。作為自由意志的規范表達,真實意愿與意思表示具有同構性,二者共同的行為特征在意思互動中造就理性的演進范式。理性演進內蘊于傳統意思能力各構成要素,并在概念變奏中呈現為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元評價體系。言說能力指向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反思性,并有填補無行為能力制度評價漏洞及規避該制度相對化風險的體系續接功能。經由對理性內涵的重塑,法律行為之意思能力以行為人目的約束的自覺性、兌現語言有效性要求的理由、語言含義的可共量性、對規范有效性要求的承認為內容。語言交往的承認關系為法律行為提供了統一的能力評價基準,并賦予意思能力可識別性外觀。


  關鍵詞:民事行為能力;理性演進;真實意愿;言說能力;意思能力


司法文明研究


  被敞視的法官:數字司法對審判權運行的影響


  作者:樊傳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廉政與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摘要:數字司法與審判監督管理制度存在耦合關系。數字司法重塑了法官的審判工作環境,尤其體現在“法官—審判監管者”的關系維度上。具體變化包括從事前和事后監管到全流程事中監管、從靜態監管到動態監管、審判流程的節點化和可視化等方面的變化。監督管理者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全程、動態地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法官的行為可視且留痕。數字司法單向度地導致了司法被敞視,法官落入了一種全景敞視結構。審判場域中的權力關系呈現以下狀態:審判權具有高度可見性,審判監督管理的策略趨于細微化,審判監督管理的權力具有彌散性,在科層式結構基礎上疊加了短距式監管。審判權運行更加強調規范性,但容易導致裁判尺度的形式化統一,體現在訴訟流程的標準化、實體裁判標準的統一、法官考核中的標準化壓力等方面。數字司法與審判管理現代化改革的核心關注應當回歸法官的實質裁判職責。


  關鍵詞:數字司法;審判監督管理;審判權運行;全景敞視


  有組織的分散:我國同案同判的結構特征與理論反思


  作者:陳越甌,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同案同判既是一個規范性問題,也是一個經驗性問題。針對股東知情權糾紛裁判的實證研究顯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就特定法律問題表達的裁判觀點具有模糊性的情況下,我國的同案同判呈現出“有組織的分散”這一結構特征。所謂“分散”,是指同案同判的實現情況取決于形塑各級法院互動關系的具體情境,難以用地域、法院層級等單一因素統一衡量。司法實踐中存在“擇上而從”“擇眾而從”和“基于個案”這三種在形式上基于省域劃分的同案同判模式,并在省域之內形成以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為節點的地方法院裁判觀點層級化分布態勢。所謂“有組織”,是指分散分布不是無序分布,最高人民法院仍然能夠通過一定方式對地方法院的裁判觀點實現寬泛的原則性把控。揭示我國同案同判的這一結構特征對于反思我國同案同判的價值理念等基本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同案同判;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股東知情權;類案檢索


法律與科技研究


  論勞動者脫離自動化決策權


  作者:田野,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自動化決策在勞動管理中的廣泛應用給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挑戰,這種挑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有組織化生產與勞動者自主性之間的沖突與平衡。脫離自動化決策權對算法失準進行事后補救,矯正算法權力的失衡,捍衛勞動者作為人的主體尊嚴,是勞動者對抗算法暴政的工具。對“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的認定,應持寬嚴適度的立場,只有在用人單位的干預是實質性干預的情況下,才能推翻這一要件的成立。擬脫離的自動化決策必須對勞動者權益有“重大影響”。對“重大影響”應主要采用客觀標準,并結合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加以判斷。就業機會喪失、職位降低、薪酬減少、負面評級、懲戒和算法歧視等情形可被認定為“重大影響”。行使脫離自動化決策權的直接效果是勞動者不受自動化決策所形成決定的約束,擴張效果是獲得人工干預的請求權。


  關鍵詞:勞動管理;脫離自動化決策權;實質性干預;重大影響;法律效果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權歸責原則之辨


  作者:徐偉,上海政法學院佘山學者特聘崗教授。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存在諸多困難,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權與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理念不相契合,以“行業通常技術水平”或“違法推定過失”認定過錯難以有效解決過錯的證明難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權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服務提供者與受害人地位不平等、技術復雜性高、信息不對稱的現狀,符合應當強化受害人救濟的現實需求。然而,認定服務提供者存在過錯與服務提供者無法預見和控制致害內容生成的客觀事實相悖,會沖擊過錯推定責任理論體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與個人信息侵權不同,不宜參照適用后者的歸責原則。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權作為一種新型危險責任類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其正當性:服務提供者能夠從服務提供行為中獲益,有能力分散損失,無辜的受害人應受到優先保護,且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降低人工智能風險、減少制度不確定性引發的成本,能夠為服務提供者提供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歸責原則;可預見;危險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


  乘客優先與隨機數原則:自動駕駛情形下的生命沖突的破解邏輯


  作者:姚沅辰,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


  摘要:生命沖突的存在應以對生命的保全不存在帕累托改進空間為前提。和人工駕駛情形下的生命沖突的性質不同,自動駕駛情形下的生命沖突的性質并非緊急避險,而是汽車制造商對乘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對車外人員的不侵害義務之間存在沖突。自動駕駛情形下的生命沖突的解決不應交由汽車制造商或其他私人的理性和良心,而應交由立法者制定普遍規則。乘客與車外人員之間的生命沖突應以乘客優先原則為解決方案。選擇該原則的立論基礎有二:第一,市場論證表明,乘客優先原則不僅具有讓自動駕駛汽車市場份額擴大的經濟價值,而且蘊含著讓交通事故減少從而使更多生命得到保護的道德價值;第二,既然汽車制造商從乘客處接管了操縱汽車的權利,那么其就應當在生命沖突時履行乘客自我保全的意志。乘客優先原則不僅不違背“人是目的”原則,而且是唯一符合康德倫理學的原則。鑒于乘客之間、車外人員之間的平等地位,以及“對生命進行數量權衡”理由的合理性欠缺,乘客之間、車外人員之間的生命沖突的解決應采取隨機數原則,該原則既是理性克制的,又可以對少數人和多數人進行平等保護。


  關鍵詞:自動駕駛;生命沖突;乘客優先原則;隨機數原則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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