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時評
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
評論人:趙駿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
黨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法學新概念
論法律工程范式
作者:姚建宗,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法律工程范式的核心要義在于,作為法律共同體的共同承諾,法律工程既是人們思考法律問題的現實背景與情境設定,又是人們認識法律問題以及與法律相關的社會問題的觀察視角與切入基點,又是人們理解法律問題的概念框架與理論模型,又是人們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論體系與思維路徑。法律工程范式既是法學學術研究領域法律共同體成員的基本范式,又是法律實踐領域法律共同體成員的基本范式。它不僅直接契合了法律的實踐本性與內在功能,而且直接標示了法律的工程屬性與實踐旨趣,因而其在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法律實踐和法治發(fā)展中具有多方面的積極作用和價值。
關鍵詞:范式;法律工程范式;特點;意義
司法文明研究
程序保障視角下證據調查請求權的理論構造
作者:胡驍,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下,基于辯論主義的要求,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權限,即當事人擁有請求法院調查證據的權限。當事人對證據的選擇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調查的證據范圍限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范圍。法院的證據調查實施權受制于當事人的證據調查請求權。當事人通過證據申請的形式行使證據調查請求權,證據申請必須適式、適時。從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對方當事人有權對證據申請?zhí)岢霎愖h,可以提出證據抗辯。當事人的證據調查請求權應當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預斷證據價值,不得基于對證據價值的消極預測拒絕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實施證據調查。當事人的證據請求權具有督促法院調查證據的效力。僅在證據申請不合法、證據調查沒有必要以及證據調查存在難以預料的障礙時,法院才可以拒絕調查。
關鍵詞:辯論主義;證據調查;證據申請;證據預斷禁止;證據裁定
論集體量刑傾向對自由裁量權的塑造
作者:吳雨豪,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集體量刑傾向是指,在一定轄區(qū)內,法官集體在量刑決策上表現出一致性的量刑規(guī)律。集體量刑傾向既可能來源于法官集體基于刑罰目的和司法環(huán)境作出的共同理性決策,也可以來源于法官集體基于社會學習的從眾模仿。基于對北京市16個基層法院審理的六類刑事案件的量刑實證研究發(fā)現,“審理案件的法院不同”能夠解釋相當一部分的量刑差異,在許多罪名的量刑中,其影響幅度顯著大于“審理案件的法官不同”對量刑結果的影響。同時,轄區(qū)內的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治安形勢與司法環(huán)境不能解釋大多數案件的量刑差異。因此,基于社會學習的從眾模仿是形成集體量刑傾向的主要原因。未來的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需要將關注焦點從個體量刑決策轉向集體量刑傾向,突破規(guī)制法官個體自由裁量權的單一視角,同時警惕意見環(huán)境下法官個體量刑決策的從眾壓力,以此實現宏觀層面的量刑均衡與公正。
關鍵詞:集體量刑傾向;自由裁量權;刑罰目的;司法環(huán)境;社會學習
西方法哲學研究
現代司法視閾下韋伯整體理性觀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孫遠航,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中國學者看來,韋伯關于司法理性化的研究在實踐和理論兩個向度上都是可質疑的。在實踐向度上,現代司法不是韋伯所說的純粹的形式理性司法;在理論向度上,韋伯的整體理性觀在根本上受限于其“自我指涉”的困境,這使得韋伯的特定理性類型不能表現出其整體理性觀的內在統(tǒng)一性。基于對中美兩國現代司法實踐的分析,韋伯的特定理性類型不能展現和解釋現代司法中多元理性共存的格局。“中庸理性”提供了一種不同于西方知識傳統(tǒng)的、整體式的、能夠有效整合與重塑韋伯整體理性觀的“二階觀察”框架。基于“中庸理性”,韋伯的形式理性、實質理性和實用理性概念在現代司法視閾下可以得到重塑和展開。
關鍵詞:司法理性;形式理性;實質理性;實用理性;二階觀察
部門法哲學研究
訴訟證據屬性的中國表達
作者:陳學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對訴訟證據屬性的表達有三性說、兩力說、可采性與關聯(lián)性說等觀點。在對我國本土三性說的質疑中,兩力說是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然而,兩力說來源于大陸法系國家的說法并不準確,國內外對證據能力內涵的界定存在較大分歧。三性說在我國數十年的理論爭鳴中形成,對訴訟證據合法性的闡釋不夠科學,對訴訟證據關聯(lián)性的界定過于狹隘,其思維方式未能體現審查訴訟證據的基本規(guī)律。鑒于兩力說同三性說的內涵和面臨的困境基本相同,我國對訴訟證據屬性的表達應堅持和發(fā)展經受住了實踐檢驗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三性說。
關鍵詞:訴訟證據屬性;三性說;兩力說;證據法學理論話語
法律與科技研究
論智能網聯(lián)汽車數據的治理之道
作者:付新華,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數據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數字交通”建設是“數字中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智能網聯(lián)汽車數據治理是“數字交通”建設的重要驅動力。面對智能網聯(lián)汽車數據資源配置不合理、控制與訪問權能失衡的問題,現有法律無法實現有效治理。契約自由持續(xù)強化汽車制造商的數據控制,競爭法無力解決系統(tǒng)性的數據訪問訴求,個人信息可攜權實施受阻,汽車數據的法律規(guī)范與技術支撐相互脫節(jié)。智能網聯(lián)汽車數據的法律治理應當著力構建良好的智能網聯(lián)汽車數據共享生態(tài),合理權衡汽車制造商的數據控制利益與其他主體的數據訪問利益、數據控制的私人利益與數據共享的公共利益,以安全價值為底線,以公平利用為目標,以有效治理為導向,對現有法律進行調整與創(chuàng)新,加速制定新的專門法規(guī),推動智能網聯(lián)汽車數據訪控關系的重構,實現“數據訪控”的理性平衡、利益共享、機會公平與高效治理。
關鍵詞:智能網聯(lián)汽車;汽車數據;治理之道;數據訪問;數據控制
法學·法律方法研究
證明責任倒置的方法論問題——以善意取得的證明責任之爭為例
作者:吳澤勇,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嚴格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倒置是指法官對立法確定的證明責任分配方案的偏離。證明責任倒置在實體法上轉移要件事實真?zhèn)尾幻鲿r的敗訴風險,在程序法上重塑事實審的結構,與證明困境緩解存在本質區(qū)別。立法確定的證明責任分配可通過法律解釋被發(fā)現,但是證明責任倒置逾越了規(guī)范的文義邊界,在方法論上只能被理解為法律續(xù)造。因此,證明責任倒置的建議者需要證明現行法在證明責任分配上存在漏洞,并且這種漏洞無法通過證明困境緩解策略化解。然而,在我國,無論是學者還是司法解釋起草者關于善意取得證明責任倒置的論述,都遠遠沒有達到這種要求。澄清證明責任倒置的法律續(xù)造性質并明確其論證負擔,旨在強調證明責任分配的規(guī)范性特征,捍衛(wèi)民事實體法的安定性。
關鍵詞:證明責任倒置;證明困境緩解;法律續(xù)造;法律解釋;善意取得
法律解釋何以可能?——法律解釋的推論主義說明
作者:宋旭光,深圳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
摘要:推論語義學的基本觀點是,概念實踐是一種給出和索取理由的語言游戲,特定表達的意義在相關推論中得以闡明,掌握一個表達并使之清晰,就是掌握該表達在相關語言游戲中的推論角色。根據這一理論,法律表達的意義也由其在法律實踐中的推論角色所決定。作為一種探究法律表達之意義的活動,法律解釋既不是對法律文本之先在意義或立法者原意的還原,也不是完全依賴于具體情境的創(chuàng)造,而是一種尋求法律話語之最佳解釋的推論過程。最佳解釋的正確性取決于解釋實踐中的推論規(guī)則,而這些規(guī)則來源于解釋實踐背后的“相互承認模型”。由此可見,法律解釋是一種受規(guī)則指引的推論實踐,法律規(guī)范之意義的客觀性決定于這一實踐的規(guī)范結構。
關鍵詞:法律解釋;推論語義學;推論主義;布蘭頓
新興·交叉學科研究
符號學視角下作品認定的方法論研究
作者:張振鋒,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認定主要依據思想/表達二分法和獨創(chuàng)性規(guī)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作品認定規(guī)則的適用存在隨意性。這是因為,在認識作品方面,現有規(guī)則所依據的浪漫主義方法論和新批評主義方法論具有局限性。完善作品認定規(guī)則,需要方法論層面的探索。相較于現有方法論,符號學方法論對思想與表達之間關系的認識更加系統(tǒng)、全面,對作品的認識不局限于表達文本,而是關注社會語境對作品意義的影響。根據這一理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同時包含“社會性”和“個別性”兩個方面。作品中不同于思想的表達和獨創(chuàng)性內容都存在于個別性方面,作品表達不能等同于社會共同認識,而且作品思想應體現作者對社會共同認識的個性化解釋。社會共同認識是作品認定的核心。法官應該從包括文化傳統(tǒng)、主流價值觀在內的更廣泛的語境出發(fā)理解社會共同認識。
關鍵詞:作品;思想/表達二分法;獨創(chuàng)性;符號學;社會共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