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時評
確證“數字人權”概念 創新人權話語體系
評論人:蔡立東
黨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被選舉權的規范內涵與實踐展開
作者:屠振宇,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兼職研究員。
摘要:作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權利,被選舉權在其由虛轉實的中國化進程中形成了獨特的規范內涵。一方面,《憲法》第34條以“和”字將被選舉權與選舉權相連,被選舉權與社會主義民主的進步性聯系在一起,從而獲得與選舉權同等重要的獨立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被選舉權以回應群體性個體利益訴求為基礎,賦予公民在代表機關中選出代表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相統一”原理得以構建。但在實踐層面,被選舉權的規范價值尚未在整個選舉程序中得到充分貫徹,僅在個別環節中有所體現。被選舉資格“低門檻、嚴把關”的實踐形態,雖經檢驗符合合憲性標準,具有適當性,但在運作中仍面臨障礙。為此,有必要從以“選舉權”為中心轉向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中心,重新理解和完善選舉程序。
關鍵詞:被選舉權;選舉權;代表構成比例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法學學”視野下中國法學“三大體系”構建的方法論路徑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三大體系”)建設是當下中國法學界面臨的重要研究任務。由于法學界長期缺少對科學學意義上的“法學學”知識體系、方法論和價值功能的研究,于是法學“三大體系”理論研究被局限在傳統法學理論的框架內,無法得到有效拓展。要真正走出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理論研究的誤區和困境,關鍵是要把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根據科學學的原理和方法論來構建“法學學”,并通過科學有效地運用“法學學”方法論來全面系統地研究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之間的價值關系和邏輯聯系,只有這樣才能在中國自主的法學“三大體系”理論研究上真正有所突破,確保法學“三大體系”理論研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為提升中國法學研究整體水平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和有效的方法論。
關鍵詞:科學學;法學學;“三大體系”;方法論
法學新概念
論數據來源者權利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在構建數據財產權制度時,區分了數據處理者與數據來源者雙重權利結構,提出了數據來源者權利保護的重要課題。數據來源者與數據處理者是數據內容貢獻者與生產者之間的關系,兩者形成共生、并存和互動的關系。數據確權的內容既包括確認數據處理者的權利,也應當包括確認數據來源者的權利。確定數據來源者權利的準則包括優先尊重人格權益、尊重在先權利、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以及促進數據的高效生產與有效利用。在數據處理者與數據來源者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下,數據來源者應當享有公平訪問權、合理利用權、可攜帶權和自然人個人數據大規模處理拒絕權等權利。對數據財產權的確權主要是指對數據處理者的確權,作為數據來源者的自然人原則上不應當享有數據財產權。作為民事權利,數據來源者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關鍵詞:數據;數據來源者;數據處理者;在先權利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從結構到規范:政治監督具體化的法學關照
作者:趙偉中,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政治監督是保障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的重要機制。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確化、常態化,可分三步走:一是明確政治監督的本質;二是對政治監督的本質作規范語義轉換;三是建構政治監督的構成要件。就其本質而言,依結構主義視角觀之,政治監督是“內部監督的外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內部監督”,是由集中統一的黨政治理結構所生產的。將政治監督轉換到規范論中,則呈現為“二階”的保證責任,并可將其概括為維護黨的純潔性與統一性。純潔性以領導干部對黨和國家的忠誠度為表征;統一性以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為表征。建構政治監督構成要件的目的在于,明確政治監督的權力邊界,防止政治監督上綱上線。政治監督的構成要件是以被監督者為中心進行的理論建構,應形成包括一般客觀構成要件、特殊客觀構成要件、一般主觀構成要件與特殊主觀構成要件的階層性結構,具體包括前置行為、監督方式、監督主體、監督對象、領導干部的功能性權力運行以及主觀對抗性目的等構成要件要素。
關鍵詞:政治監督;結構主義;規范化;構成要件
緊急狀態的概念流變與運作機理
作者:梅揚,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摘要:“緊急狀態”概念經歷了一個從例外狀態到法律狀態再到法治狀態的演進過程,從中折射出人們對其和法律之關系認知的不斷深化。為更加精準、有效地發揮緊急狀態制度的效能,近代以來,“緊急狀態”概念在橫向和縱向兩個層面出現分野。不同的緊急狀態類型,其應對策略和措施均有所差異。現代意義上的“緊急狀態”概念已經形成特定的規范意旨,其緊急形勢位于戰爭狀態和應急狀態之間,并可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多種緊急事項所觸發。在此框架下,緊急狀態呈現出其特有的運作機理,一般涉及一國的憲法秩序,既需要在權力行使的主體、范圍、程序等規則上進行“改造升級”,也必須恪守權力限制、人權保障、正當程序等基本法治精神和原則。
關鍵詞:緊急狀態;特殊法治狀態;憲法秩序;人權保障;正當程序
司法文明研究
口供替代供給機制的生成邏輯
作者:劉忠,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躍出程序法和證據法的學科范圍,以刑事訴訟總體性視域審視,產生刑訊逼供的原因在于“由供到證”的偵查方式。在部分案件中,之所以偵查機關將口供作為證據之源,對口供形成單一需求,是因為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在當時的偵查體制下基本不報案。1996年公安部推廣福建省漳州市的“110經驗”,降低了被害人的報案成本,催化了被害人的報案意愿。110指揮中心逐漸釋放效用,將犯罪信息供給從犯罪嫌疑人端轉移到被害人端,形成了口供的替代供給機制。針對口供替代供給機制生成的歷史回顧,提示這一機制對于職務犯罪案件調查的參考,以及在以證據、程序為中心的傳統研究方法之外,建立刑事訴訟總體性視域的方法論意義。
關鍵詞:總體性;刑訊逼供;報案成本;口供替代;指揮中心
部門法哲學研究
環境法“適度法典化”的理論反思與方案建構
作者:曹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適度法典化”的理論主張包括法典調整范圍“適度”、體系化“適度”以及“適度”發展完善。一般法典化理論亦包含了“適度”的意蘊,現有的“適度法典化”理論和一般法典化理論的區別尚未得到充分澄清。學界也沒有為環境法法典化提供一套清晰、明確的具體方案。“適度法典化”理論是關照法典整個生命周期的全過程理論,涉及環境法典調整范圍、規范體系嚴密程度以及環境法典發展完善三個基礎性理論問題。其具體方案應當包括:在明確應當被納入法典的立法以及不應當被納入法典的立法的前提下,妥善安置位于兩可之間的單行立法;在確保法典內在體系的統一性和完備性的前提下,形成適度的外部體系效益;在維護法典穩定性和安定性的前提下,遵循特定的規律發展和完善法典。
關鍵詞:法典化;環境法典;適度法典化
論比例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適用
作者:陳洪磊,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研究人員。
摘要:作為公法帝王原則的比例原則,因具有強調適度均衡的思想本質、分析目的與手段之間合理性的工具屬性以及追求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而擁有了超越規范的生命力,與公司法中的不得濫用權力和合理行使權利的行為要求以及公司自治原則、公司正義原則具有高度契合性,并且可以為公司法原則的實現、董事和控股股東義務的履行以及公司利益至上理念的貫徹提供方法論支持。在公司法中,比例原則可以廣泛地適用于協調股東利益、實現股東知情權、董事會作出反收購措施、公司踐行社會責任以及配置董事責任等領域,但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公司面臨緊急狀態時存在適用限制。比例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適用較公法語境更為柔性,通過適用寬松的審查標準,省略比例原則的部分要件以及類型化適用情境,可以實現比例原則更加妥當的適用。為使比例原則在公司法中的適用更加自覺化和精細化,應當加強董事會等公司法主體的信息披露義務,適當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關鍵詞:比例原則;公司法;董事義務;股東權利;公司社會責任
法律與科技研究
基因篩查違背倫理道德嗎?
——從受益原則到親子美德倫理
作者:王凌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近些年來,篩查遺傳疾病的胚胎產前診斷技術應用在我國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多的相關基因納入了醫療機構的診斷和篩查范圍。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得違背“倫理道德”。“倫理道德”主要是指醫學倫理領域的基本規范性原則,其中包含自主、受益、禁止傷害以及正義四項基本原則。由于對胚胎的基因優化篩選涉及親子兩方,親子美德倫理為受益原則提供了健全有力的解釋。受益原則涵蓋親子雙方,以實現子女蓬勃煥發的人生為目標。這一目標既包含子女個體的福祉或幸福,也包含親子關系上的獨立平等。在這種理解下,超越疾病治療和預防目的的基因優化篩選違反了《民法典》規定的“倫理道德”要求,為法律所禁止。
關鍵詞:基因篩查;基因改進;生物倫理;受益原則;美德倫理
算法的行政法屬性及其規范
作者:查云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交叉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算法已被廣泛應用于干預或者給付行政場景。算法給行政帶來了正向效益,也可能造成法治價值的失序。在規范算法方面,存在著治理工具論和權力控制論兩種學說。治理工具論從法的外部視角出發,將算法作為法律的作用媒介,側重于對算法本身的技術規制。權力控制論從法的內部視角出發,認為法律對算法的研究應穿透至算法背后的算法權力。在行政法體系內討論算法,應在依法行政原理的支配下,通過明確算法的行政法屬性實現對算法行政權的控制。算法作為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可被納入行政規定的范圍,若涉及外部性權利義務的分配,則算法屬于法規命令。作為行政規定的算法應當以全面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可以將對算法的合法性審查嵌入到現有的審查機制中,從制定程序和內容兩方面確保算法的合法性。只有從算法行政回歸依法行政,才能找到合適的權力制約路徑,從而實現數字時代行政法教義學體系的持續與穩定。
關鍵詞:算法;算法行政權;行政規定;算法公開;算法審查
人體胚胎屬性的理論批判與制度走向
作者:吳梓源,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以人體胚胎是否具有“位格”為核心,傳統人體胚胎屬性的理論主張存在保守論和自由論之分,但這兩種論證路徑實際上都沒有擺脫一階觀察的理論窠臼,都陷入了主客二分的傳統思維模式。實際上,人體胚胎獲得完滿“位格”的過程應當是一種連續的、漸進的自我成長過程。因此,我們應打破14天規則的生物學判準,在一個動態的發展鏈條中分情境地賦予人體胚胎不同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理論突圍的目標終將指向立法與司法實踐。這種漸進式的人體胚胎地位認定方式以及主物二重性的人體胚胎屬性要求我們在人體胚胎的立法設計中秉持謙抑而開放的立場,既要維持人體胚胎的主體性價值,保持最大的謹慎,也要構建一種開放包容且促進技術發展的新立法框架。將協議作為解決人體胚胎爭議的首要方式,將家庭作為解決我國人體胚胎爭議的特殊考量,將禁止買賣和有限制的科學利用作為人體胚胎非植入性使用的指導原則,可以在文化傳統與時代需求、理論與實踐分析的基礎上為人體胚胎立法的未來走向提供思路。
關鍵詞:人體胚胎;位格;主物二重性;漸進式;人的尊嚴
理論縱橫
論作為用益物權設立條件的“農民集體決定”
作者:李國強,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農民集體不是個人主義的團體,而是整體主義的利益共同體,因此,農民集體成員的表決行為不是個人主義的決議行為,而是整體主義的“農民集體決定”。當在集體土地上設立用益物權時,農民集體要按照村民自治的基層治理結構來行使集體所有權,即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農民集體決定,而不是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權的行使邏輯來構造農民集體決定。農民集體決定具有與決議行為類似的意思形成和效果發生機制,且參與農民集體決定的集體成員個體也是通過意思表示來實現意志并遵循程序正義要求的,故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參照適用團體決議行為的相關規則,在召集主體、參與主體、需要決定的內容的形成、對表決結果的要求等方面構造明確的適用規則。農民集體決定的形成采取多數決方式,遵循民主原則。如果未形成有效的意思表達程序或者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則無需進入對農民集體決定是否有效的價值判斷階段。
關鍵詞:集體所有權;用益物權;農民集體決定;決議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