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摘要
法學時評
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文化根基
評論人:李擁軍
黨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涉外法治的辯證思維
作者:何志鵬,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摘要:對于涉外法治,必須采用系統思維,結合全球法治思想和實踐發展的大背景、法治中國的大趨勢進行研討,同時根據“量變—質變”“否定之否定”“對立統一”這三大規律構建涉外法治的辯證思維,即在全球變局中的中國發展、民族復興這一奮斗進程中把握其地位與意義,在歷史的波浪式前進中看到涉外法治概念的提出是法治中國的階段性總結、反思、升華,看到涉外法治在法律制度、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法律能力、法治人才等方面持續不斷的量的積累基礎上達成的質的飛躍,將涉外法治的目標、形式、內容通過中國特色與全球共識、斗爭模式與合作模式、物質富足與精神富足、民族國家利益與人類共同利益、語言與行動、安全與發展等方面的對立統一而予以辯證理解。只有將涉外法治置于國際關系和國家發展、全球治理和國家治理動態發展的時空系統中辯證認知,才能更加明晰涉外法治的戰略價值,確立涉外法治的建設目標與步調,貢獻于法治中國的發展。
關鍵詞:涉外法治;辯證法;戰略規劃;歷史發展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論新時代司法工作現代化的理論指南和根本遵循
作者:方樂,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要:伴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發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司法領域發生一系列重大變革,司法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司法工作更加堅定地邁向現代化。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與司法工作現代化的理論指南和根本遵循。黨的領導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司法工作現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證,是其最大的政治優勢和強勁的政治動力。以人民為中心是司法工作現代化的根本目的,是司法工作現代化的主體力量與動力源泉。推進司法工作現代化,在方法論原則上,要注重把握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正確處理改革和法治的辯證關系,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結合,堅持加強頂層設計和鼓勵基層探索相結合;在路徑選擇上,必須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堅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的統一。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司法工作現代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國
法學新概念
超越物債區分原則:論作為財產支配權的網絡虛擬財產權
作者:謝瀟,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數字經濟勃興的時代背景下,出于主觀權利理論與社會現實需求的雙重考慮,就網絡虛擬財產定位而言,應當放棄具有一定實益的關系范式與契合教義體系的利益范式,繼續恪守權利范式以實現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化。由于網絡虛擬財產權物權說等網絡虛擬財產權理論在網絡虛擬財產權構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須加以反思與補正。在損益學界既有學說的基礎上,或許可以考慮分離網絡服務合同與網絡虛擬財產,將網絡虛擬財產別除于網絡用戶債權效力之外,并且區分“物權所有權”與“非為物權的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繼而以網絡虛擬財產所有權為中心構造網絡虛擬財產權概念及其規則體系。此外,盡管作為網絡虛擬財產權客體的網絡虛擬財產具有數據屬性,但網絡虛擬財產卻不同于一般數據。被排除在網絡虛擬財產范圍之外的數據,則可以借由數據權益、人格權或者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獲得妥當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權;網絡虛擬財產;數據;物權;債權
民法典研究
個人信息權益的二元構造論
作者:阮神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個人信息權益存在絕對權與相對權兩個不同的面向。在個人信息被處理之前,個人就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法律地位具有對世性,盡管該法律地位沒有被制定法規定為主觀權利,但是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絕對權。在個人信息被處理之后,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屬于相對權。盡管個人信息相對權由法律事先規定,但是仍然賦予個人私法自治的空間,個人有權與處理者另行約定其他相對權。澄清個人信息權益的二元構造,有助于分別建構個人信息權益的救濟機制。個人信息絕對權應當受到侵權損害賠償和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與消除危險等絕對權請求權的保護。個人信息相對權要求處理者提供積極給付,在處理者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時可以類推適用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
關鍵詞:個人信息;絕對權;相對權;權益區分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我國犯罪記錄整體封存的制度構建
作者:鄭二威,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保障犯罪人員的正當性權利方面具有重要意義。進入新時代,這一制度得到了長足發展,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領域,經由制度試行、法律定型與規范補正三個階段實踐,基本上已經達到了成熟。但對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本身及其所要實現的目的來說,該制度依然存在著適用主體范圍與刑罰范圍過窄,與犯罪記錄有限查詢模式相抵牾,無法從規范層面保障犯罪人的整體再社會化,無法從事實層面達到有限被遺忘效果等問題,因此有必要構建犯罪記錄整體封存制度。犯罪記錄整體封存制度的構建須明確“犯罪記錄”的范圍與屬性,以及“整體封存”所具有的有限被遺忘權的內涵,應以分層管理、區分效果為層級構造,以廢除犯罪記錄報告義務,改造裁判文書公開、人事檔案等制度,理清整體封存與從業禁止之間的關系,整合不合理的前科就業限制規范為配合。通過以法定與申請兩種方式封存犯罪記錄,改造刑事訴訟法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從而實現犯罪記錄整體封存制度的立法塑造。
關鍵詞:犯罪記錄;整體封存;有限查詢模式;再社會化;有限被遺忘權;立法塑造
法學范疇研究
略論作為人權的環境權
作者:王雨榮,吉林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要:基于利益論,學者們將滿足人類維持自身生存發展需要的環境利益證成為一項獨立的環境權利,從而完成了環境利益權利化的任務。隨著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對環境權的認知越來越深入,人們愈發期待環境權被納入人權的范疇。對環境權的既有法理證成已觸及環境權作為人權的理由。作為一項影響人類生存發展的權利,環境權不僅是單個人的權利,還是作為類存在的人即人類的普遍權利。環境權保護著生命、健康等“最具道德重要性”的人類利益,既是實現美好生活的必要條件,又是切實享受各種基本人權的關鍵要素,因此,環境權具有與既定人權同等的規范基礎。同時,環境權還是一項建立在全人類共同價值基礎上的人權,具有成為全球性人權的趨勢。為順應環境保護的時代要求,夯實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基石,我國有必要確認環境權的基本權利地位。
關鍵詞:環境利益;環境權利;人權;基本權利
司法文明研究
我國刑事訴訟中受審能力規則的功能反思與制度完善
作者:鮑文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講師。
摘要:域外國家圍繞受審能力的規則建構,以“恢復能力”為導向,目的在于實現正當程序,強調不能以任何形式對無受審能力的被告人進行刑事審判,并通過銜接強制治療程序促使被告人受審能力的恢復,最大限度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目的。我國刑事訴訟在重疾型缺席審判程序中引入受審能力標準,以“恢復審理”為導向展開制度設計,一方面在規范上引發法律條文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導致立法目的不彰。完善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受審能力規則,應將其與缺席審判程序剝離,逐步轉向與治療程序的銜接。需強化對受審能力的司法判斷,明確司法鑒定的啟動條件及標準,通過引入專家陪審員制度補強法官在司法鑒定方面的知識短缺,進一步完善以無異議為例外的鑒定人出庭制度。
關鍵詞:受審能力;缺席審判;治療程序;鑒定人出庭
部門法哲學研究
刑法是后置法嗎?
——法域沖突問題之體系反思
作者:張峰銘,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講師。
摘要:為了避免法秩序統一性與部門法違法判斷相對性的沖突,部分學者主張民刑、行刑之間存在整體性的“前置—后置”關系,前置法違法性判斷在邏輯上獨立、優先,并且約束刑事違法性判斷。對刑法后置論的捍衛存在說明性辯護(實然)和道德性辯護(應然)兩種路徑。說明性辯護認為,刑法后置論是對我國實在法秩序的最佳說明;道德性辯護認為,刑法后置論是現代國家法秩序的應然理想狀態。對刑法后置論的說明性辯護是失敗的,因為犯罪并非嚴重的前置違法行為,而是具有公民不法的獨特道德意義;刑罰也不僅僅是最嚴酷的調整手段,更具有報應性公共譴責的獨特功能。對刑法后置論的道德性辯護也不成功,因為對公民不法施加報應性譴責本身是國家平等尊重全體公民的政治道德要求,屬于國家強制力的正當行使范圍。民行刑之間是平行關系而非“前置—后置”關系,三者均有自身的獨特功能和固有的調整領域。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性;刑法后置論;平行關系論;最后手段原則;公民不法
法律與科技研究
信息理論視角下的數字財產及其刑法保護
作者:郭旨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網絡法學研究所副教授。
摘要:對于數字經濟時代的傳統網絡虛擬財產、新型加密資產和數據等數字財產,大部分研究承認了各個類別數字財產的財產屬性,卻未能就數字經濟時代的財產屬性進行一個整體性的闡發。少部分研究認可了數字財產的財產屬性,卻否定了侵犯數字財產該當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未能在現有刑法框架下合理解釋和處理侵犯數字財產的犯罪。從信息理論出發,可以看到,財產是一種信息系統,一種階層性地記錄和傳播事物性、財物性、財產性的信息有機體。三種數字財產都可能符合這些財產屬性。數字財產的信息理論使數字財產犯罪的刑法定性評價與定量分析具備可行性。在刑法定性評價上,本身具有可復制性的數字財產如數據一般不會被獲取型犯罪所侵害,但可為毀滅型犯罪所侵害。在刑法定量分析上,應當重視財物性的本質在于使用價值,交換價值只是對可能實現的使用價值進行估算形成的合意。因此,犯罪數額的認定標準不僅包括交換價值意義上的金額標準,還包括更契合使用價值這一財物性本質的數量標準。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數據;加密資產;財產信息體;財產犯罪
論數據犯罪的立法重塑
作者: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當前《刑法》所規定的數據犯罪主要源于前數字經濟時代,所保護的數據類型及對侵害行為的規制皆無法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需要,對既有規范的刑法解釋亦無法實現對數據法益的妥善保護,立法斷層與司法瓶頸并存。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為刑法介入數據保護劃定了合理界限,值得刑法保護的數據應被限定為《數據安全法》等前置法所特別保護的重要數據,一般數據不宜過早地被納入刑法保護范疇。承載私法益的個人數據和企業數據能夠通過《刑法》所確立的關聯犯罪得到妥善保護,沒有必要通過增設新罪予以重復保護。基于對數據犯罪立法的體系性考察,建議增設非法處理重要數據罪,以銜接《數據安全法》等,彌補對關乎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數據的保護空隙,同時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進行必要的立法擴容,以回應實現全流程規制非法處理個人信息數據行為的實踐期待。
關鍵詞:數據犯罪;立法斷層;司法瓶頸;數據法益;數據分類分級
新興·交叉學科研究
邁向自創生的民事訴訟
——一個法律、社會與科技的交叉研究
作者:夏志毅,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系統論法學描繪出一個承擔穩定規范性預期功能,運作封閉且認知開放,與社會共生演化的自創生法律系統,為觀察和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及其運行提供了新視角。在系統論視域下,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系統呈現出“半自創生”特征,具體體現為規范性預期功能孱弱、運作封閉不足與認知開放彌散。與此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系統的復雜性化簡能力不足,這可歸因于重要的訴訟法法理未實證化、既有制度供給過于簡化以及結構耦合機制相對缺乏。在邁向自創生民事訴訟的進程中,司法科技有望發揮“加速器”功效,以其規制與賦能的雙重特征,增強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系統運作的封閉性,拓展其認知開放的邊界,強化穩定規范性預期功能,促使民事訴訟的內部結構轉向更為復雜的“技術權+審判權+訴權”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從而有效增強系統的復雜性化簡能力。
關鍵詞:法律自創生;系統論法學;自創生民事訴訟;司法科技;訴訟結構
理論縱橫
日常家事代理在中國(1911—2020):民法制度的歷史分析
作者:黃駿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日常家事代理名為“代理”,但因其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邏輯,故其代理性質一直飽受爭議。與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將視角轉向歷史,追問日常家事代理為何被認為是代理。將日常家事代理解釋為夫妻雙方互為代理人的認識,可以上溯至《中華民國民法》。民國時期的立法者基于男女平等的理念,對清末繼受自日本的以妻為夫之代理人的傳統模式加以改造。新中國成立后,《婚姻法》自始對日常家事代理未予規定,但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日常家事代理依托共同財產制,在實在法中獲得新生。《民法典》第1060條為日常家事代理確立了全新的規則。借助歷史分析所獲得的啟示,可以重思日常家事代理的規范屬性、規范目的與體系關聯。
關鍵詞:日常家事代理;代理;夫妻債務;共同財產制;民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