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時評
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評論人:豐霏
黨的二十大精神研究
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
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是黨的二十大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關鍵時期提出的未來五年法治建設的主要目標任務,對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工作布局具有綱舉目張的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但是,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良法善治新期待,面對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戰略,法治體系內部的短板和不足仍然存在,外部的作用和效能弱于預期。二十大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可謂有的放矢、精準決策、意義重大。在新征程上,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指導,堅持正確方向、遵循科學規律、強化系統思維,在更高起點、更高水平上統籌推進法律規范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加快社會規范體系建設。
關鍵詞:法治體系;更加完善;全面推進;法治中國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法哲學本體論思想述要
作者:公丕祥,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師范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院長,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摘要:在法哲學理論系統中,本體論居于核心地位,它所探究的是一定的國家與法的現象賴以存在的根基。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本體論的產生,實現了文明社會法哲學史上的偉大革命。習近平創造性地闡述和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本體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論準則,從當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的深刻變動中,深入思考法治現象的基本性質,悉心分析法治現象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經濟條件,科學把握法治現象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動反作用,由此深刻論述了法治現象的政治性與社會性的基本屬性,加強對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全局性、長遠性、整體性重大問題的戰略謀劃,從而創立了具有原創意義的21世紀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本體論,推動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理論創新發展進入新境界。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習近平法治思想;法哲學本體論;法治的基本性質;原創性理論貢獻
法學新概念
第四種法學知識新形態——數據法學的研究定位
作者:曾赟,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浙江大學新時代“楓橋經驗”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摘要:基于科學研究的第四種范式——數據科學,提出繼法教義學、實證法學、計算法學研究之后的第四種法學知識新形態——數據法學。數據法學是法學研究創新發展的新方向,也是一門獨立的法學新學科。數據法學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對象、方法和內容。數據法學特定的研究對象是法律數據,法律數據是指以任何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形式完好的、具有意義的、能給予相關參考點的一個值的法律信息的記錄。數據法學特定的研究方法是法律大數據方法,而非法律解釋、實證法學方法。數據法學的本體論內容是數據權益。數據權益內容涵蓋個人數據權益、企業數據權益和數據安全利益。數據法學的認識論內容是關于相關關系的研究,涵蓋法律數據產品的創造和法學知識的發現兩個方面。
關鍵詞:數據法學;法律大數據;數據權益;計算法學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企業行政合規論綱
作者:熊樟林,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依法行政的規范框架之內,我國行政機關面臨愈發凸顯的合法性困境和威懾力陷阱,“罰不下去”的個案正義需求多發,這為能夠合法解構依法行政、強化企業自我治理的行政合規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制度動力。并且,相較于刑事合規而言,行政合規還可以憑借行政執法和解的傳統資源、新《行政處罰法》中的主觀過錯條款等等,獲得更為有利的制度空間和推廣通道。然而,行政合規同時也面臨著極具挑戰的理論爭議和實踐障礙,“行政權的不可處分性”“企業獨立意志的缺乏”“法律認識上的客觀障礙”“法律責任的合規落空”等等,都是行政合規必須正面回應的獨有問題。對此,既需要適當轉變法教義學的嚴謹立場,以行政合規化解傳統理論缺陷,也需要對《行政處罰法》中的主觀過錯條款施以目的性限縮解釋,明確主觀過錯的定罰角色,從而賦予行政合規合法性和正當性。
關鍵詞:企業行政合規;行政處罰;企業刑事合規
數字經濟的治理轉型與秩序塑造
作者:馬平川,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從商品經濟邁向數字經濟這一過程的實質是,從商品邏輯轉向數字邏輯。這一轉向帶來了主體上、空間上、要素上和價值上的治理挑戰。數字經濟治理正在經歷重要的時代變革,形成了包容平衡的治理理念、三元構架下的治理模式、敏捷穿透的治理方式、技術嵌入的治理路徑和安全可控的保障體系。這些治理變革推動著對數字經濟秩序的總體性塑造,進而確立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原則,構建了有效的數字經濟法律體系,探索了新型的數字治理機制,塑造了數字文明的社會生態,為數字法治建設提供了時代動力和堅實支撐。
關鍵詞: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治理;數字法治
黨內法規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規范闡釋與制度優化
作者:曾鈺誠,廈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員,廈門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廈門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摘要:黨內法規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是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制度的組成部分,是提升黨內法規質量與合法性,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黨內法規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通過整合黨和國家備案審查機關及其治理體制,從而塑造了中央辦公廳職權型合法性審查,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授權型合法性審查互動關聯的,黨內法規“雙軌制審查”治理結構和差序性權力關系。黨內法規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通過整合分工負責、移送處理、征求意見、審查監督、溝通協調、會商研究、信息共享等程序性安排,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法制監督的制度銜接與組織聯動。黨政分工與組織協同的組織邏輯、政治與法治平衡互動的價值邏輯、多元化治理的治理邏輯共同提供了黨內法規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規范建構的理論依據。在現階段,應當從強化審查監督的實效性、提升機制治理的全面性、增強機制運轉的保障性等方面持續優化黨內法規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最大限度激活機制的法治效能。
關鍵詞:黨內法規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黨和國家備案審查機關;合法性審查;雙軌制審查
法學范疇研究
領域型法典編纂中法律責任的設定
——以生態環境法典為例
作者:焦艷鵬,華東政法大學“經天學者”特聘教授(A崗)、博士生導師。
摘要:領域型法典編纂是當前我國立法領域的新事物,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領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責任設置與傳統的領域單行法中的法律責任設置具有顯著差異。領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責任與領域單行法中的法律責任相比,二者在功能上、形式上均具有較大差異。領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責任的正當性主要來源于法律科學、憲法法理及部門法調整機制。領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責任的編纂理念應與領域法的宗旨與原則、調整范圍與調整機制等實現連接。領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責任的編纂既包括對原有單行法中的法律責任規范的處理,也包括對基于功能需要的新的法律責任規范的創制。在領域型法典編纂的過程中,應注意其法律責任規范與責任型法典中的法律責任規范的連接,以使領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責任的功能在法治系統中得到更好實現,促進領域型法典的實施與對相應領域的科學有效調整。
關鍵詞:領域型法典;法律責任;領域法;法典編纂;法典適用;生態環境法典
論歧視的法律定義
——基于社會行為視角的分析
作者:李志穎,復旦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國反歧視法呈現出趨原則化和可操作性弱的整體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視概念作為反歧視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義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認真對待。歧視的法律定義研究應當轉換思路,而非繼續以法律詞典和國際條約中的通行定義為出發點。一方面,通行的歧視法律定義漠視了道德維度的歧視與法律維度的歧視之間的差異,為解決歧視現實問題和滿足社會實效性,對歧視的理解要從道德維度轉向法律維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視法律定義僅是訴諸道德的直覺表達,不滿足融貫性的法律要求。為使反歧視法成為具體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價值,需要重構歧視的法律定義。重構工作需要思考歧視定義應當如何從道德維度轉向法律維度,以滿足社會時效性和融貫性。價值哲學視角難以解答該難題,社會行為視角能提供有益理論資源,成為定義重構的可行思路。在社會行為視角下,歧視的法律定義以“主要社會交往”“社會顯著特征”為外延,并秉持“社會融入”的內涵。
關鍵詞:歧視的法律定義;主要社會交往;社會顯著特征;社會融入
司法文明研究
在線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場域變革與制度發展
作者:謝登科,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證人出庭作證在本質上是其陳述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質證的信息交流過程,在線訴訟將此過程由物理空間轉移至網絡空間,這就帶來出庭作證方式的變革。法庭不是物理空間的特定場所,而是法官在各訴訟主體參與下審判案件、解決糾紛的司法服務。在線訴訟中的出庭作證,并不必然要求證人出現在實體法庭中,證人可以用注冊賬號對應的虛擬身份進入電子訴訟系統平臺完成各項訴訟活動。在線出庭作證能夠實現與線下出庭作證相同的價值功能,讓直接言詞審理原則得以有效貫徹,也有利于出庭作證的高效性、便捷性和安全性。證人既可以出席實體法庭,也可以出席虛擬法庭。對于采用何種方式出庭作證,證人不應享有程序選擇權,而應由法官依據案件類型、訴訟性質、庭審程序、質證權保障等因素來決定。在線出庭作證中,法官與證人在物理空間上相距遙遠,其對證人的作證環境和行為的控制、引導能力較弱,需要采取相應方法或機制來保障在線出庭作證的環境與秩序。
關鍵詞:在線訴訟;證人出庭;程序選擇權;虛擬法庭;直接言詞審理
部門法哲學研究
著作權法中的人像
作者:胡騁,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講師。
摘要:在著作權法的司法實踐中,法官需要建構一個“人像”,即人格化判斷標準以作出侵權認定。人像在著作權法中具有不可回避性,其在司法中的運用可以增強裁判面向公眾的說服力,完善法官論證說理,發揮連接事實與價值的積極作用。然而,著作權法中的人像表達繁多,內涵相異。并且,域外經驗的影響、法官審理能力的制約及美感判斷必要性的分歧導致并加劇了人像標準適用的不相統一。重構著作權法中的人像標準,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明確目標受眾與所屬領域專業群體兩類具體的人像;第二,兩類人像的構成要素體現在知識結構、感知能力、區分能力、注意力類型和對比方式五個方面;第三,法院應采用“雙重人像標準”來進行侵權判定,只有適用目標受眾型人像標準和所屬領域專業群體型人像標準所得出的結論一致時,侵權才可能成立。重構后的人像標準,能彌合著作權法價值追求與基本功能之間的裂痕,糾正認知偏誤可能帶來的裁判偏差,而且不會產生法律實施中的額外成本。
關鍵詞:法律虛構;著作權;實質性相似;理性人;人格化形象
獲利返還制度的法理研究
作者:馮德淦,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為有效地遏制不法行為,在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上,理論和實踐還提出了獲利返還制度來彌補前者的不足。目前,對獲利返還制度的解釋主要依托于侵權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理論。然而,不同的解釋理論均存在不足之處。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雖然獲利返還制度脫胎于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并一直試圖在不當得利制度中尋求棲息地,但是,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和不當得利制度的固有內涵使得該種嘗試只能以失敗而告終。相較于其他的解釋路徑,適用不真正無因管理制度對獲利返還制度進行解釋則顯得更為恰當,然而,這種解釋又與無因管理制度的內涵存在一定的沖突。借助信托理論中的推定信托理論實現對這一沖突的化解,可以在私法范圍內達到對不法行為人制裁最大化的效果。對于特殊客體的獲利返還,由于實踐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偏差,所以,對合理許可使用費的功能應當稍作調整,以避免一般化地向法官酌定逃逸。
關鍵詞:獲利返還;不當得利;不真正無因管理;推定信托;信托理論
法律與科技研究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場景化法律規制
作者:姜野,河北師范大學法政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
摘要:人臉識別技術的驗證、辨識和分析功能正在不同場景中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由于人臉識別信息具有敏感性和唯一性的特點,信息處理者對其的分析與利用一旦超出原初場景的內在一致性,就有可能損害信息主體的人格、財產甚至人身安全。雖然我國立法對人臉識別信息等生物識別信息進行了特別的保護,然而單獨同意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機械性會與人臉識別技術的便捷性要求產生抵牾,目的限制原則與誠信原則也會因忽略場景而在適用時失去抓手。為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深化人臉識別技術的場景化法律規制模式,厘清場景化法律規制的概念,并在場景融合的發展趨勢下明確場景劃分的內在邏輯。我們應根據信息主體在不同場景中的合理預期,對人臉識別技術施以相對應的規制手段,依場景特點確立評估制度,建立尊重個人合理預期的動態同意模式,完善適應場景風險的責任體系,并最終形成兼顧人臉識別信息保護、流動與利用的場景化法律規制路徑。
關鍵詞:人臉識別技術;人臉識別信息;算法;場景;合理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