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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發展》2022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2-07-11  來源:法制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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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時評

  深刻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理論貢獻

  評論人:張文顯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論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鮮明特色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萌發和孕育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形成和創立于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創新和發展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新征程。習近平法治思想以科學的理論思維、深邃的歷史眼光和寬廣的世界視野,深化了對共產黨依法執政規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規律、人類法治文明發展規律的認識,開創了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新境界,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21世紀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彰顯出黨全面領導的政治定力、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奉法強國的堅定信念、求真務實的實踐理性、全面推進的系統觀念、精準練達的辯證方法、融通古今的文化底蘊、統籌內外的法治布局、尊法循理的法治思維、守正創新的理論品格等鮮明特色。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鮮明特色;奉法強國;守正創新


  法學新概念

  “平安中國”的政法哲學闡釋 

  作者:黃文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平安中國是習近平法治思想所提出的原創性范疇,蘊含著豐富的治理理論、制度和實踐內涵。從古典的“天下太平”范疇到現代的“平安中國”范疇的知識史變遷,反映了中華民族厭惡動蕩戰亂、追求國泰民安的集體心理,蘊含著跳出治亂循環的國家治理哲學。“平安中國”主要在三種意義上使用。其中,狹義上的平安中國是指社會治安意義上的平安社會,中義上的平安中國是指政法機關所推進的平安中國建設,廣義上的平安中國是指總體國家安全觀意義上的大平安。“平安中國”蘊含著預防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規則治理、契約治理、智能治理等一系列治理理念。“平安中國”包括了維護政治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社會糾紛解決體系、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社會德治德育體系、社會應急管理體系等一整套治理制度機制。

  關鍵詞:平安中國;天下太平;政法哲學;社會治安;國家安全


  法理中國研究

  國家客觀文化法益的法理分析及其法律保護——以英雄烈士權益保護為切入點

  作者:楊清望,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英雄烈士人格權益的保護已經引發學界和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對這種權益的復合屬性仍然缺乏辨析。附著于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人格權益之上的還有公共利益,且應該得到法律保護,而且國家應當成為這種公共利益的法益主體。基于主觀公益與客觀公益的劃分,該種公共利益屬于客觀公共利益;從法益性質上看,則屬于國家客觀文化法益。國家成為法益主體,并不必然侵犯公民基本權利并違背民法平等保護原則。完善國家客觀文化法益的法律保護,可以從構建分類保護制度、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對英雄烈士的認定范圍、確立相關私權益的公益限制等方面展開。

  關鍵詞:英雄烈士人格權益;公共利益;國家;客觀文化法益;法律保護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百年大變局之下的憲法學知識體系走向

  作者: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憲法學是具有時代性、開放性與實踐性的知識體系,伴隨著人類文明的進程,不斷回應人們對自由生活的美好期待。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流行,對一百年來構建的國際秩序與國際關系,乃至對人類生活方式,產生了深刻而廣泛的影響。當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面臨挑戰時,構建基于憲法的社會共識與知識譜系是十分必要的。在全球范圍內,人文社會科學正經歷著一百年來最深刻的變化,孕育著一種新的知識革命。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憲法學如何履行其學術使命與責任?面對深刻的社會變革,憲法學需要反思傳統的理論范式與框架,以歷史眼光梳理學術脈絡,尋找具有生命力的知識譜系,構建適應“后疫情時代”的新的學術范疇與范式。在世界憲法學體系的轉型中,中國憲法學應主動參與全球憲法問題的討論,善于提煉中國人民的憲法經驗,為世界憲法學的發展奉獻中國智慧。

  關鍵詞:憲法學體系;新冠肺炎疫情;主體性;百年大變局


  村民自治的規范與法理——兼論村民自治規范體系的完善

  作者:王勇,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我國村民自治規范體系由法律、黨的基層工作規則以及鄉村非正式規則等構成。村民自治在規范和理念層面的變遷深刻地反映了鄉村治理中不同主體的權力/權利訴求,反映了基層治理從運動式、組織性的總體治理向發揚基層民主、注重個人權利的依法治理的轉變。在主體、規范和機制方面,村民自治存在主體錯位、規范缺失、內生動力不足等問題。規范村民自治、提升治理效能,要基于鄉村實際,以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契機,完善黨的基層領導機制、規范政府權力運行、協同村內各類型主體關系、推進自治單元改革等條款,完善規范體系,強化內生自治的法理,實現“鄉政”與“村治”的結構耦合和功能銜接,推進村民自治和鄉村治理法治化。

  關鍵詞:村民自治;鄉村治理;基層治理;基層法治


  法學范疇研究

  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檢討

  作者: 歐元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就我國理論界對法律推定概念的認識而言,現存三種概念觀:一是寬泛地認可法律規定的推定為法律推定;二是將法律推定作為程序范疇內的事實認定方法;三是認為法律推定屬于實體層面的立法問題。法律推定在語義上的多重指代,使對于其識別、類型、效力等具體問題的認識陷于難以調和的分歧。歸根結底,不同的概念觀源自比較法資源的繼受差異,而法律推定的定位本需與一國的制度需求和理論體系相適配。在我國,考慮到立法與司法二分的體制要求,以及實體推定與程序推定二分的體系理性,故宜采納實體概念觀。應從立法目的出發,識別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并明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本質為證明責任的倒置。

  關鍵詞:法律推定;證明責任分配;實體推定;程序推定;事實推定


  司法文明研究

  行政訴訟中的裁判事實如何生成?——基于事實認知層次的分析 

  作者:張碩,武漢大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

  摘要:在訴訟活動中,法官對事實問題的認知都因循從案件事實到要件事實再到裁判事實的認知邏輯,合格的事實認定應是理性認知的產物。行政訴訟中的事實認知因涉及權力間關系問題而體現出區別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性。在案件事實認知階段,法官以行政案卷為基礎,結合法庭調查情況完成對“發生了什么”以及“行政機關如何處理”等案件事實的整體性認知。在要件事實認知階段,法官按照序位逐一對案件事實作法律歸屬論證,排查行政行為的違法項。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法官結合價值判斷,確定裁判意向與裁判事實范圍,啟動裁判事實認知。根據裁判意向的不同,法官可在行政基礎事實、行政行為事實、訴訟合法性要件事實與情形變更事實中選定一項或多項作為裁判事實,并結合證據完成事理融貫的事實認定。

  關鍵詞:行政訴訟事實;案件事實;裁判事實;事理邏輯


  法律與科技研究

  算法之治:法治的另一種可能性?

  作者: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伴隨算法對人類生活普遍而廣泛的影響,一種“算法的統治”開始成為事實。問題是,算法的統治符合法治的要求嗎?對此,應依據法治的具體要求來逐一檢驗算法之治的兩種具體類型:代碼驅動型與數據驅動型。如果僅將法治理解為富勒所提出的八項形式條件,那么,至少代碼驅動型的算法之治的確會滿足這些條件。即使附加上限制專斷統治的新條件,代碼驅動型的算法之治也至少在形式上滿足法治的要求。不過,以上這些都不是對法治最準確的理解。如果指引行動是法治的核心內容,那么,它會要求法治由字面意義的“法律的統治”轉變成“法律是唯一統治者”這種確切含義。如此一來,所有類型的算法之治都不是具體的法治,也不滿足法治的要求,而是法治的拘束對象。

  關鍵詞:算法;法治;富勒;專斷權力;指引行動


  自動駕駛的算法正義與法律責任體系 

  作者:鄭玉雙,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錢端升青年學者。

  摘要:自動駕駛是人工智能發展和應用的前沿領域,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遇到了自動駕駛汽車的主體地位和責任認定等倫理和法律挑戰。自動駕駛的倫理挑戰體現在它改變了道德推理的基本形式和道德決策方式,法律挑戰體現為它對生命安全價值和法律責任分配的沖擊。解決自動駕駛的倫理和法律挑戰需要重建算法正義觀,并構建出符合算法正義觀的自動駕駛道德算法。相比道義論和功利主義算法,最大化最小值算法具有理論和實踐優勢,能夠在道德基礎、功能主義和責任三個方面得到辯護。基于算法正義的自動駕駛法律責任體系包含著教義學責任和證成性責任的動態融合,并在最大化最小值算法的技術框架下破解碰撞責任難題,這對自動駕駛的技術研發和立法推動具有重要意義,是優化人機協作和迎接智能駕駛時代的理想選擇。

  關鍵詞:自動駕駛;算法正義;最大化最小值算法;教義學責任;證成性責任


  個性化推薦算法的多維治理 

  作者:林洹民,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

  摘要:個性化推薦算法引發干擾用戶自主決定、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回音室”效應等諸多問題。作為因應之道的算法治理應當在三個維度上展開:針對算法使用人與相對人的個人自治之維、針對算法內在設計的行為規范之維、針對算法應用依賴的平臺數字生態系統的主體規范之維。《個人信息保護法》確立以權利義務為核心的個人自治規范框架,通過保障個人的知情權與決定權,增強個人的自我管理能力。在個人自治失靈的場景中,法秩序應當直接規范算法程序,在算法設計層面保護算法相對人的意思形成自由與人格發展自由。個人自治之維與行為規范之維的順利展開離不開外在的監督與管理。守門人規則開拓了主體規范維度,通過為平臺賦權并對平臺施加必要的監管,要求平臺盡最大努力監管平臺內的算法活動。

  關鍵詞:個性化推薦;個人信息保護;行為規范;主體規范;守門人規則


  智慧司法中技術依賴的隱憂及應對 

  作者:張凌寒,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

  摘要:技術被廣泛應用于司法裁判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支持具體的司法決策、支撐智慧司法系統建設。在智慧司法變革中,人(司法機關)與技術的關系從技術輔助走向技術主導,進而存在滑向技術依賴的隱憂:法官在具體司法決策中對技術過度依賴;司法機關在智慧司法建設中困于自身技術力量,對技術公司按需求設計開發、日常維護運行、系統升級改造形成技術依賴循環。這種依賴關系也帶來權力專屬原則存疑、質量技術標準缺失、責任鏈條分配存在困境等挑戰。應及時勘定技術嵌入司法活動的邊界:采取信息準入與流出的控制機制,限制技術在司法裁判相關信息的收集與公開中的運用;合理分配人類與機器的決策分工,保證人機混合司法決策中人類的實質性參與;謹慎應對公權力與技術權力的共建,建立合理的責任分配與追責機制。

  關鍵詞:智慧司法;技術依賴;算法決策;司法公開;司法責任制 


  法學·法律方法研究

  法實證研究中的“理論”問題 

  作者:彭小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法的實際樣態是法的觀念價值、制度規范以及各種社會要素互動的結果,必然內含主觀與客觀、事實與價值(規范)、一般與個別等緊張關系。法實證研究無法采用自然科學的認知模式,研究者需要也必然會通過實質命題和方法問題、觀察與理解等交織而成的“分析框架”來發現和整合各種要素,關聯起而非跨越各種緊張關系。這種分析框架承擔著提供整體認知框架、扮演因果分析中介、搭建試錯發展紐帶等“理論”使命,具有整合性、受限性、分析性和暫時性等特點。因此,法實證研究提供的是一種具有整合性的可證偽的理解,這或許是接近法的實際樣態的必由之路,亦是法實證研究對“科學”的真正且能被實現的承諾。將分析框架作為法實證研究中的“理論”并對其作用、含義及獲得作全面分析,可回應此類研究面臨的諸多內部爭議和外部批評,說明法實證研究的一般性質及其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貢獻和其采用的方式。

  關鍵詞:法實證研究;社科法學;法律經驗研究;社會學的想象力;理論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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