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時評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新篇章
評論人:張文顯
全面依法治國研究
有效合規管理的兩種模式
作者: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
摘要:自我國監管部門引入合規監管方式以來,有效合規管理大體形成了兩種相對獨立的制度模式。其中,日常性合規管理是企業在行政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以預防相關合規風險為主要出發點,建立常態化的合規管理體系;合規整改則是企業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執法壓力下,或在國際組織采取制裁措施的情況下,以減輕處罰或者取消制裁為目標,針對業已暴露的違法、違規或犯罪行為,采取有針對性的合規整改措施。在確保企業有效防控合規風險方面,這兩種合規管理模式各有其制度結構和公司治理功能,也存在著各自的優劣得失。在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建構方面,這兩種模式既可以相互轉化,也可以相互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有效合規管理;日常性合規管理體系;合規整改;制度糾錯;體系化犯罪預防
企業合規本土化中的“雙不起訴”
作者:李玉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放過企業、嚴懲個人”是歐美國家企業合規不起訴的理念,但在我國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的典型案例中,既放過企業又放過個人的“雙不起訴”現象出現了,這引發了對企業合規不起訴公正性和正當性的質疑。“雙不起訴” 出現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未嚴格區分企業刑事責任和個人刑事責任,未厘清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系。隨著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的持續推進,有必要對“雙不起訴”引發的質疑作出回應,區分企業和個人的刑事責任,對小微企業的合規不起訴給予足夠的本土關懷,厘清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系,推動我國企業合規本土化深入發展。
關鍵詞:企業合規;合規不起訴;本土化;雙不起訴
檢察機關合規不起訴裁量權限制的三種模式
作者:唐彬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企業合規與社會治理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作為一種以合規激勵為核心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合規不起訴制度是起訴便宜原則的又一適用場域。如何明確和限制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是在探索合規不起訴制度時應該關注的問題。從比較法的視野來看,美國的內部控制模式和英國的司法監督模式是目前限制合規不起訴裁量權的兩種主要代表模式。內部控制模式以美國司法部的內部文件的約束為主要手段,側重發揮合規不起訴制度的犯罪預防和社會治理功能。司法監督模式以法官的司法審查為主要手段,關注對合規不起訴裁量權的實際控制問題。我國對合規不起訴裁量權的限制采用的是雙重控制模式,即以保護民營企業這一基本原則與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條件為內部約束,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與合規聽證為外部監督機制。作為主管部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細化合規不起訴適用對象的遴選條件,明確有效合規的標準,促進程序公開透明。
關鍵詞:合規不起訴裁量權;內部控制模式;司法監督模式;雙重控制模式
意大利企業合規制度的全面解讀及其啟示
作者:劉霜,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意大利是較早建立企業合規體系,法治經驗相對成熟的國家。第231號法令跨越意大利《憲法》第27條的障礙,規定了判斷企業責任的主客觀標準,將企業責任建立在組織性罪過基礎之上。企業免責的唯一途徑是構建有效合規計劃。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在犯罪發生之前已采用并有效地實施了組織、管理和控制模式,則可以免除責任。該法令實施20年來,通過持續性革新,將反腐敗合規計劃由公共機構擴展至私營企業,規定合規計劃中辯訴交易的適用條件,引入配額制的經濟制裁手段,實現了自我完善。我國的企業合規改革剛剛起步,應當重視企業刑事合規的法治化,明確單位犯罪的歸責基礎,單位犯罪治理應當由事后懲治模式向事先預防的企業合規模式轉變,立法上應當增設配額罰金制和褫奪資格處罰,以建立相對完善的、符合我國國情的企業合規制度。
關鍵詞:企業合規;意大利;企業犯罪;組織性罪過
法律與科技研究
人工智能的可解釋性與AI的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人工智能(AI)作為類人類智能,無論我們是否賦予其主體資格,在解決其法律責任問題時,都必須對其行為進行解釋,為此,探討人工智能的法律責任問題,應該基于人工智能行為的可解釋性的全新路徑來推進,而不是糾纏于當下學界關于人工智能主體地位與法律責任的各種主體論與責任理論。人工智能的可解釋性,亦即解釋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數據的基礎上進行算法決策。然而,在AI領域,雖然以深度學習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已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如何確保以非技術性的方式向最終用戶和其他利益相關方解釋算法決策以及任何驅動這些決策的數據,仍是一個無法得到解決的難題,人工智能“黑箱”釋明難題決定了人工智能行為的不可解釋性。法律責任的本質是答責,不具有可解釋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責,因此其無法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目的是預防,不具有可解釋性的人工智能無法實現法律責任的預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學研究的下一個前沿問題,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釋性問題。
關鍵詞:人工智能;可解釋性;法律責任;自我答責;責任預防
民法典研究
情事變更制度在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協議中的參照適用——以婚前協議為例
作者:夏江皓,中國政法大學師資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基于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協議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情事變更制度的規范意旨,在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協議中引入情事變更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為在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協議中參照適用合同編的情事變更制度提供了規范基礎。在參照適用情事變更制度時,需要把握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協議的家庭倫理屬性及該種協議相較于一般商業交易協議的不同特點,對情事變更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解釋。情事變更制度在參照適用于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協議時,主要存在以下值得探討的事由類型:子女出生;一方因殘疾或嚴重疾病喪失勞動能力;一方經濟能力大幅變化。據此,可以分別針對協議中的離婚財產分割、家務勞動補償和經濟幫助條款總結出情事變更制度參照適用的可能性。
關鍵詞:情事變更制度;與離婚相關的財產協議;婚前協議;參照適用;類型化
正當利益條款的中國法構造—— 基于《民法典》第998條
作者:楊旭,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清華大學“水木學者”。
摘要:正當利益條款為紛繁復雜的價值及利益沖突留下必要的緩和空間,這對數字經濟的發展尤為重要。通過構建“抖音案”的請求權規范鏈條可以發現,《民法典》及《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于個人信息處理行為的合法性基礎的直接規定難以容納個體性商業利益,有必要確立正當利益條款。作為對侵害非物質性人格權責任認定的一般規定,《民法典》第998條與正當利益條款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而且在內容上互為補充,由此即可形成我國的正當利益條款。落實到個案裁判,應區分價值及利益沖突與具體考量因素兩個層次,并注重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系,通過權衡方法達致更為合乎理性的結論。借此,不僅能重構和修正“抖音案”的裁判理由,而且能完整呈現正當利益條款的中國法構造。
關鍵詞:正當利益條款;《民法典》第998條;動態體系;權衡方法
《民法典》中準合同制度的歷史演變與體系效應
作者:吳訓祥,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準合同制度是我國《民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包括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準合同概念源于羅馬法。隨著合同一般概念的發展,準合同概念中的意思論要素被法學家們不斷強調,其中,近代自然法學派尤其重視對準合同概念進行意思論的改造。然而,意思論的準合同處于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的中間環節,已不再被當代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立法所堅持。由于我國《民法典》的立法者采取了實用主義的立法思路,所以,我們應在法定之債模式下理解準合同制度。無因管理制度的準合同屬性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984條中,即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然而,這一規定是否具有實際意義值得商榷。準合同理論對不當得利制度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建構返還法體系和統一化或類型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方面,而非體現在對具體合同條款的準用中。
關鍵詞:《民法典》;準合同制度;無因管理;追認;不當得利;給付
司法文明研究
數字時代司法責任倫理之守正
作者:高童非,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在數字化浪潮下,司法活動呈現出“去責任化”的趨勢,具體表現為責任感的缺失和責任推諉的加劇,因而亟待法學界對司法責任倫理予以革新。數字技術導致司法責任消解的機理是復雜和多元的,主要源于其兼具權威性與非權威性、確定性與不確定性、機械性與能動性等多重面孔。當前我國司法工作中的數字技術主要被應用于證據指引系統、風險評估工具、在線訴訟平臺的開發等事項上,這些領域也是司法責任倫理沖突最為激烈的場域。數字時代應當堅守人本主義司法責任倫理,準確界定機器、技術人員、系統部署者與司法官的責任框架,在擁抱技術的同時樹立科學的責任觀,借助數字技術建立和完善符合時代特征的司法責任體系。
關鍵詞:司法責任;人工智能;風險評估工具;在線訴訟;算法問責;技術倫理
部門法哲學研究
穿越公私法分界線: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委托行使模式
作者:郭志京,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基于我國自然資源自身的特點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的實際情況,“統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模式成為重構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模式的現實選擇,大體呈現出“代表行使—統一代表行使—委托行使”的層級結構。委托行使模式作為代表行使特別是國務院統一代表行使的具體實現方式,以集中統一行使為前提,以將國家所有權界定為私法所有權和實現國家所有權行使與監管權行使的真正分離為基礎,橫跨公私法兩個疆域。委托行使在法律上的實現不僅要求國家所有權穿越公私法的分界線到達私法所有權的彼岸,而且需要使委托關系超越公私法律關系,成為一種新型法律關系。委托行使模式目前可通過委托協議來建立,將來應當通過自然資源特別法完成相應法律構建。
關鍵詞: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代表行使;委托代理行使;法律構建
論認罪認罰從寬的報應刑根據——化解從寬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張力
作者:張峰銘,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講師。
摘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量刑時要尊重報應刑相對于預防刑的主導地位。主流觀點認為認罪認罰從寬的主要根據在于預防,這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形成張力。對從寬根據的預防式理解僅允許較為輕微的從寬,無法為當下全面深入的制度改革提供正當性基礎。將仁慈與社會和解等新因素引入從寬根據同樣無法化解從寬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之間的沖突。將認罪認罰定位為報應刑層面的從寬情節能夠支持較大的從寬幅度,但這將沖擊經典報應理念。一種不同于行為報應主義和品格報應主義的生活報應主義能夠在尊重現實制度和報應理念的基礎上將罪犯的真誠悔罪納入報應刑的量刑情節,化解從寬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張力。這既實現了對實在法的最佳解釋,又能為須認之“罪”的內涵和從寬限度等實踐問題提供指引。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預防;仁慈;報應
理論縱橫
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
作者:劉志陽,武漢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不同于一般損害賠償旨在實現救濟正義,懲罰性賠償更側重實現懲罰正義。在實現實體正義方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需要法官基于權利保障的理念對私人自治理念的運用加以限制,法官在進行司法裁量時,應貫徹懲罰均衡原則,重點運用比例原則的分析方法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在實現程序正義方面,基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目的,法官在審理懲罰性賠償案件時,應當變通適用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處分原則,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同時,在合議庭組成上,應適當限制依據常識作出判斷的人民陪審員的數量。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懲罰正義;比例原則;正當程序;證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