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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發展》2022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22-05-19  來源:法制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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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時評

  新時代中國人權發展的思想旗幟和行動綱領

  評論人:劉紅臻


  法學新概念

  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的法治規范淵源

  作者:郭曄,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摘要:“法治規范淵源”是在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應運而生的原創性概念,是習近平法治思想體系中具有標志性的理論成果之一。它囊括了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社會治理、科技治理等多領域的規范形態,具有多元性、復合性、統一性、開放性,使法概念、法思維、法體系發生了歷史性理論變革。由法治規范淵源有機構成的法治規范體系主要由四個支柱所支撐,即以憲法為核心的國家法律規范體系、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以公序良俗為核心的社會自治規范體系、以算法倫理為核心的科技倫理規范體系,它們構成了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依據和基本遵循。對法治規范淵源和法治規范體系予以準確定位和科學闡釋,是新時代中國特色法學基本理論創新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法治規范淵源;法治規范體系;法治體系;習近平法治思想


  司法文明研究

  組織與權威:人民調解的興衰、重振與未來發展邏輯

  作者:錢大軍,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新中國成立后,人民調解經歷了從興盛到衰落的過程。要想重振人民調解,必須探查其興盛與衰落的邏輯,否則很可能無法達到對人民調解的功能預期。人民調解之所以能夠發揮其所承載的功能,是因為人民調解所依賴的組織結構與權力網絡能夠提供權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民調解所依賴的組織結構逐漸消解,調解的有效性也隨之下降。雖然重振人民調解同樣遵循了組織機構建設與權威賦予的邏輯,但是,由于組織結構等多重原因,這種努力最終收效甚微。在當下,曾經為人民調解提供權威的組織結構卻可能因為壓制自愿、扭曲合議而成為調解權威產生的障礙。脫離社會結構宰制的“互聯網+人民調解”恰因其具有的中立性、程序公正性等特性而可以自我生產出獲得當事人信任的權威,并由此成為人民調解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之一。

  關鍵詞:人民調解;組織;權威;互聯網+


  論法院在線調解的機能失調:基于媒介傳播與沖突化解的雙重視角

  作者:熊浩,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線上調解一直以來都面臨“效能論”與“機能論”之間的爭論。從媒介傳播的視角看,線上媒介技術的存在會對人際溝通過程產生質的影響,在線上媒介中,非語言行為會遭受損失。非語言信息的缺失將對調解員、調解的互動過程,以及調解的解紛效果產生不利影響。具體而言,線上的溝通環境導致調解員耐心的消耗與注意力的下降,互動氛圍友善程度的降低,以及通過識別情緒發現當事人真實需求的困難。調解解紛機制有效展開所依賴的深度溝通要求與線上“貧媒體”的扁平化結構之間存在著機能失調。正是這種機能失調構成了法院在線調解發展現狀不夠令人滿意的深層原因。因此,法院不應單純追求解紛過程的“線上化”,而是應該嘗試建構線上、線下調解案件分流的類型學框架,突出智能系統在案件管理維度的功用與價值,以更加開放的態度迎接科技對司法過程的深度賦能,如此,方能在機能維度有效地提升線上調解的運行質量。

  關鍵詞:在線調解;機能失調;非語言行為;需求


  部門法哲學研究

  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作者:王福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以公共利益為審理對象的公益訴訟既是糾紛解決活動,也是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政治活動,要反映特定政治道德和倫理,獲得法理支持。個人主義訴訟機制深受自由主義浸潤,其蘊含的當事人自我決定及程序保障理念成為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羈絆,經局部改良形成的家長式訴訟仍無法解決公益保護與公益代表間的根本性矛盾。以社群主義與公民共和主義為代表的共同體主義,雖從共同體價值和公共空間角度證成了集體程序的正當性,特別是商談主義為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全新的程序理念、框架與裁判方式,但“公共善”理念的抽象性限制了其理論價值。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為新時代我國公益訴訟制度注入了價值根據和政治倫理。在此基礎上,合理吸收各政治哲學思想,可促進公益訴訟制度實現訴訟民主、正當程序、訴訟效率等諸價值。

  關鍵詞:公益訴訟;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共和主義;以人為本


  行政法上第三人保護的權利基礎

  作者:王世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第三人的公權利可謂行政法上第三人保護的權利基礎。只有以公權利為支點,才能建構行政法上第三人保護的完整體系,為第三人提供周延的保護。第三人公權利形成的現實背景是現代的分配行政。隨著行政活動形態的變化,社會聯系日益密切,行政機關經常要分配有限的資源,調整復雜利益間的沖突,進而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在民主秩序中,第三人利益與對私益保護的自我決定結合起來,并被擴張的公權利概念所吸納,第三人的公權利得到承認。應在三方行政法律關系的情境中觀察第三人公權利。基于私人間利害關系的不同結構,第三人公權利的形態和判斷方法都有所差異。

  關鍵詞:第三人保護;公權利;分配行政;行政法律關系


  法律與科技研究

  人體基因科技風險規制路徑的反思與完善——以憲法與部門法的協同規制為視角

  作者:石晶,東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人體基因科技風險規制的現實需求推進了部門法規制路徑的革新,但部門法規制的歸責功能化、立法模糊化、預防積極化、行為擬制化引發了公共福利限縮、部門法解釋空間擴大、公權力擴張與基本權利干預等困境。這些困境的現實根源在于,人體基因科技風險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且對人性構成內在挑戰;法律根源在于,部門法的規制功能與規制視角存在局限。憲法作為基本權利保障法,通過憲法上的國家任務、權衡方式、基本權利、審查基準彌補部門法規制功能的局限;作為框架秩序,通過二階風險規制視角、社會子系統溝通框架彌補部門法規制視角的局限。反思性監督機制的優化和基本權利取向解釋的運用,有利于深化憲法與部門法的協同規制。

  關鍵詞:人體基因科技風險;部門法規制;協同規制;反思性監督機制;基本權利取向解釋


  法學·法律方法研究

  數字時代勞動法的危機與用工關系法律調整的方法革新

  作者:沈建峰,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在數字時代,去勞動關系化加速,勞動法陷入功能和存續危機。為解決此問題,出現了四種不同的方案,但這些方案將導致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混沌化。要實現從混沌到有序,應引入類型思維。用工關系協調中出現的勞務關系、類勞動關系、非標準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等屬于類型而不是概念。應通過對常素的評價確定這些范疇,應將它們置于用工關系法律調整的規范譜系中,并通過將它們與譜系中的典型形態(或曰“里程碑”)相比較來確定它們的具體內涵。對于用工關系調整的法律適用,應采用評價式、分解式以及探究事物本質與立法目的式的規范適用方法。在我國,為了實現數字時代用工關系協調中的靈活與安全,應首先完善上述用工關系法律調整的規范譜系中作為“里程碑”的關于典型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則。在此基礎上,應按照類型思維,通過組合適用關于典型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則和關于典型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則,使各種用工關系更貼合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狀況,更符合社會公正的要求。

  關鍵詞:用工關系;類型;雇傭關系;類勞動關系;譜系


  論侵害人格權精神損害賠償中的“嚴重”

  作者:朱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以“嚴重”作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特殊限制條件。“嚴重”是具有價值開放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裁判者需在明確其具體規范內容后,方可適用。具體規范內容作為“嚴重”要件的適用前提,應通過論證得到確立。《民法典》的既有規定和內在價值體系為論證提供了必要的價值基礎,裁判者應將已明確的“優位價值”具體化為確定的適用前提。對于現有法律體系仍然開放之部分,應根據侵權法的功能,結合精神損害的典型特征,證成“嚴重”要件的具體規范內容。對此,應先形成評價特征確定的“裁判規則”,再以相對確定的價值結合案件事實,提煉出“適用類型”。被論證出的諸適用前提不僅應能夠充分保護我國《民法典》所確定的人格權益,而且彼此之間應相互支持,與現有法秩序相互融貫,形成體系。

  關鍵詞:嚴重精神損害;價值開放性概念;規范內容的論證;融貫的法秩序


  現代證明責任“風險”性質重述

  作者:胡學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作為現代證明責任本質的客觀證明責任是指案件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的裁判風險。真正理解現代證明責任的風險性質有助于我國民事司法的現代化轉型。關于證明責任性質的認識以往存在多種誤區。證明責任作為一種風險是從這一制度總體或生活世界系統上來說的,是一種法律適用活動本身所必然附帶的風險。證明責任作為一種風險具有客觀性、不確定性、不可歸責性及可預測性。證明責任風險說啟示人們應在訴訟中提高風險意識、調整風險決策方案、選擇風險管理策略及強化風險歸屬規則。理解現代證明責任的風險性質有助于證明責任制度在我國的深入貫徹。

  關鍵詞:證明責任; 訴訟風險; 法律適用; 風險管理; 風險策略


  理論縱橫

  論具體危險犯的“結果化”認定

  作者:于沖,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具體危險犯的“結果化”認定,以避免將行為危險異化為具體危險、抑制具體危險犯的過度“口袋化”為目的,主張行為造成的危險須達到現實、緊迫地危及法益的程度方成立具體危險犯。在具體危險犯“結果化”認定的視域下,具體危險被視為一種結果性危險。結果性危險以一定的現實危害后果作為外在表征。現實危害后果不是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危害結果。一定的現實危害后果的存在表明行為足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如果行為沒有造成現實危害后果或行為造成的現實危害后果表明行為不存在引發危害結果的可能,則證明行為并未引發具體危險。具體危險犯的“結果化”認定對具體危險具有錨定功能,對具體危險犯的過度“口袋化”具有抑制功能。對具體危險犯進行“結果化”認定源于比例原則的要求,有助于防范具體危險犯認定中“具體危險”范圍的過度擴張,實現具體危險犯認定的客觀化。

  關鍵詞:“結果化”認定;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結果性危險;現實危害后果 


  論公司公章的法律功能與公司合同主體地位認定之聯動

  作者:辛海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公章的效力認定及其衍生出的公司在個案中應否作為合同主體擔責的問題,屬于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公章難題”。始終未能在理論上明晰公司公章的法律功能,也導致實踐中的“公章難題”長期陷于窠臼。為破除此種困境,首先,或需糾正公章的評價標準,以有效性判斷取代真實性判斷,將公司授權作為公章效力的來源。其次,根據公章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可總體概括出公司公章在不同的合同簽署類型中體現出的不同的法律功能。公章為公司作出書面意思表示的標志,具有確認有權代理和追認無權代理的效力,同時,在證據法的意義上,具有特別的法律推定功能。最后,根據有無簽字人、簽字人有權或無權與合同上有無公章、公章有效或無效相互搭配形成的不同情況,可分類探尋公司能否被認定為合同主體這一問題的答案,并可綜合考量代理行為的基本架構、表見代理的認定標準以及利益與價值衡量等多方因素,構建公司公章的法律功能和公司合同主體地位認定之間的聯動體系。

  關鍵詞:公司公章;合同主體地位;書面意思表示;表見代理


  隱私、個人信息、數據三元分治的法理邏輯與優化路徑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從范圍上看,隱私、個人信息、數據三者之間存在重合,個人信息的范圍最大,數據的范圍次之,隱私的范圍最小。從屬性上看,隱私僅具有人格權屬性,數據僅具有財產權屬性,而個人信息兼具人格權屬性和財產權屬性。個人信息保護中存在著不同的利益訴求,應把握好數據開發與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從世界立法演進歷程來看,存在著一條從名譽權到隱私權再到個人信息權最后到數據權的發展軌跡。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方面,形成了以美國立法為代表的分散立法保護模式和以歐盟立法為代表的統一立法保護模式。二者各有優劣,分別根植于獨特的法治體系。我國隱私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數據保護的三元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應通過邏輯自洽的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保護法律制度體系實現信息自由和隱私保護并重,通過出臺《數字經濟促進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條例》等處理好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系的內部協調與外部銜接,完善關于數據分級分類、權利體系、救濟機制等的具體規范。

  關鍵詞:隱私;個人信息;大數據;利益平衡;數字經濟促進法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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