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論
張文顯 (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吉林 長春 130012)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內容豐富、邏輯嚴謹的理論體系。從法哲學層面梳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論包括關于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理論,關于社會主義法治本質特征的理論,關于法治中國建設的理論,關于黨法關系的理論,關于社會主義法治核心價值的理論,關于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關于法治與改革發展的理論,關于法治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論。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道路;法治中國;良法善治;黨法關系;法治體系;改革發展;國家治理現代化
基金項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大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現實問題研究”(2015MZD042)
作者簡介:張文顯(1951-),男,河南鎮平人,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團隊首席科學家,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吉林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哲學博士。
2. 我國司法職權配置的現實困境與優化路徑
徐漢明;王玉梅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北 武漢 430073)
摘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中國司法職權配置的現實困境是司法職權受制于地方行政權、司法主體的職權配置交叉混同、司法職權內部配置行政化傾向,成為了當下影響和制約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的掣肘。因此,需要以改革精神為引領,遵循司法職權配置規律,探索憲法對司法職權定位的最佳實現形式,優化司法職權結構,推進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現代化,實現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標要求。
關鍵詞:司法改革;職權配置;司法現代化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司法管理體制改革”(14JZD024)
作者簡介:徐漢明(1951-),男,湖北鄂州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基地主任,教育部社會治理法治建設創新團隊首席專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經濟學博士;王玉梅(1974-),女,湖北荊門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武漢學院講師。
3. 審判中心與控辯平等
張保生 (“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北京102249)
摘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應當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并納入后者的軌道,適當調整由控辯審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所決定的訴訟構造,實現從傳統的以偵查為中心的公檢法“鐵三角”關系,向法治國家以審判為中心的控辯審三方互動關系轉變。為實現控辯平等,應當對偵查權和檢察權的行使依法予以限制,大力加強辯方權利保障,確立以被告人為主體的辯護權利保障體系。
關鍵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審判中心;控辯平等
基金項目: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大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現實問題研究”(2015MZD042)
作者簡介:張保生(1956-),男,北京人,“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4. 檢察委員會在案件辦理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及職能設置
張偉;楊菁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北京100035)
摘要:新一輪的檢察改革明確提出了“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任務,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推行旨在強化檢察官獨立,使“集體斷案”的檢察委員會的價值與意義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從理論層面論證了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重大案件是符合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要求的一種辦案模式,同時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勢下,重塑檢察委員會的角色定位與職能設置。
關鍵詞:辦案責任制;檢察委員會;角色定位;職能設置
作者簡介:張偉(1975-),男,河北省定州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楊菁(1983-),女,湖南辰溪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檢察員。
5. 論審查逮捕程序的訴訟化
閔春雷 (吉林大學 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摘要:逮捕關涉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應受到司法審查和控制。盡管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逮捕制度進行了諸多完善,審查逮捕程序仍具有較強的行政化色彩,應以審判中心主義的理念對該程序進行訴訟化改造。作為審前的程序性裁判活動,審查逮捕應堅守檢察官裁判主體的中立性,檢察改革中的“捕訴合一”有損審查主體的中立性及程序的正當性,應當慎行;應構建控辯裁三方參與的逮捕聽證模式,并通過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強化逮捕聽證的效力;確立審查逮捕的程序性證明機制,注重社會危險性要件的證明,采用多層次的證明標準;賦予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時的救濟權利,以防止不當逮捕的發生。
關鍵詞:審查逮捕;訴訟化;程序性裁判;以審判為中心 ;逮捕聽證 ;程序性證明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事訴訟證明模式研究”(11BFX111);中國法學會課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研究”(CLS2015C07);“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成果
作者簡介:閔春雷(1965-),女,吉林長春人,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6. 論獨立統一涉案財物管理中心的建立
李玉華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38)
摘要:涉案財物的管理面臨嚴峻的現狀,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要求對證據進行更加嚴格規范的管理,民眾的物權保護意識大幅度提高對涉案財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建立獨立于公檢法之外的統一的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將涉案財物管理的部分職權從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中剝離出來是必要和可行的。獨立統一涉案財物管理中心不僅具有基本的保管功能,還具有對涉案財物進行保值增值以及在法律處置后進行具體實施的功能。
關鍵詞:獨立;統一;涉案財物管理
作者簡介:李玉華(1972-),女,河北行唐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7. 刑事自辯權探究
康 黎 (西南交通大學 公共管理與政法學院,四川 成都 610031)
摘要:自辯權是公民與生俱來、無可替代的一項自然權利,其有效實現需依托于被追訴人獨立的會見權和閱卷權兩大基石。當前我國刑辯權的配置存在一種“辯護人中心”的立法預設,而被追訴人的自辯權項嚴重缺失。“孤立的被告人”的辯護現實往往架空了法律文本中以辯護人為中心的辯護權設置,致使我國刑辯實踐更多呈現出被追訴人“一個人的辯護”甚至“斷裂的辯護”的圖景,辯護的有效性無從談起。為此。我國應在辯護權立法上讓被追訴人主體歸位,給予其應有的元主體待遇,建立其自辯的基本權利結構,從而構建“以被追訴人為中心”的中國刑辯和諧機制。
關鍵詞:刑辯權;自辯;辯護人辯護;會見權;閱卷權
基金項目: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項目(留金發[2014]3072);四川省社科重點基地“糾紛解決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資助課題(2015DJKT18);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2015年度資助項目(15JDY02)
作者簡介:康黎(1979-),男,四川南充人,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與政法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美國愛荷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法學博士。
8.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本土價值重塑
熊 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430073)
摘要: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實施績效遠離預期效果,其本質原因在于立法者始終試圖將自設的價值目標嫁接于移植的制度框架上,使得集體管理制度在移植過程中完全忽略了繼受對象制度價值預設對制度安排的決定性影響,導致本土集體管理制度僅機械借鑒了來源國的法律規則,從而無法依據正確的價值基礎對其進行解釋和完善,最終造成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同時抵制的結果。集體管理制度功能的實現,需要重新回顧集體管理制度產生之初與發展之中的立法博弈,回溯其中私人自治和抑制壟斷的雙重價值內涵,梳理制度設計和適用中所遵從的立法價值位階,唯有如此,才能為我國集體管理制度的合理化找到正確的路徑。
關鍵詞:著作權集體管理;延伸性集體管理;集體管理組織;私人自治;壟斷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攻關項目“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理論體系研究”(11&ZD076)
作者簡介:熊琦 (1981-), 男, 湖北武漢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創新與競爭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法學博士。
9. 論刑事訴訟模式及其中國轉型
譚世貴 (華南師范大學 法學院,廣東 廣州510006)
摘要: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是當今刑事訴訟法學界公認的兩大訴訟模式。實際上,兩者均奉行訴訟兩造平等對抗的訴訟理念,都只是對抗式訴訟模式之下的子模式。與對抗式訴訟模式相對應的是合作式訴訟模式。英美法系的辯訴交易、我國大陸地區的刑事和解和臺灣地區的認罪協商也印證了合作式訴訟的現實存在。我國刑事訴訟模式正在朝著現代化方向發生重大轉型,既有發生在不同訴訟模式之間的從對抗式訴訟向合作式訴訟的轉型,也有同一訴訟模式內部的子模式之間的轉型。這一發展趨勢必將引起我國刑事訴訟理念和制度的深刻變革,應當予以全面細致的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刑事訴訟模式;對抗式訴訟;合作式訴訟;轉型;刑事和解
基金項目: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訴訟模式轉型中的制度變遷——以刑事證據、辯護、執行制度為樣本”(10JJD820011);“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資助項目
作者簡介:譚世貴(1962-),男,廣西蒙山人,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10. 刑法主觀主義:方法論與價值觀的雙重清理
冀 洋 (東南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 100174)
摘要:刑法主客觀主義的標簽對立意義僅限于犯罪論中的行為違法性(不正當)本質的對立,二者的爭點在于“行為”對于不法判斷的意義,表現為主觀不法論與客觀不法論。刑法主觀主義始終將行為視為與結果分離的“犯意支配下的身體舉動”,行為只有征表危險性格的證據意義,不法的決定因素是“法益敵視態度”,這種在定罪中堅持從主觀到客觀的“行為人中心主義”成為主觀歸罪的方法論根源;刑法主觀主義者錯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為正當性的評價方法,其對主觀主義方法論的辯護不成立。刑法主觀主義將社會防衛作為刑法的最高價值,無視社會防衛與個人自由之間的價值沖突,濫用了邊沁功利主義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則與信念,誤讀了密爾危害原則的自由主義內涵,導致定罪論完全成為刑罰目的之附庸,淪為極端的社會防衛論,秉持這樣的價值觀,主觀歸罪命運自然在劫難逃。因此,應當徹底驅逐以“目的證明手段合理”為信條的刑法主觀主義。
關鍵詞:刑法主觀主義;行為人中心;社會防衛;功利主義;目的證明手段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刑法出罪機制問題研究”(15YJA820015);中央高校基金科研業務費;江蘇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創新計劃資助項目(KYLX15-0221)
作者簡介:冀洋(1988- ),男,山東臨朐人,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11. 基本范疇與方法進路的中國憲法學積累圖式
——“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十年考
鄭磊;張亮 (浙江大學 光華法學院, 浙江 杭州 310000)
摘要:基本范疇與方法,是一個學科形成與完善的標志。2004年至2014年,中國憲法學者圍繞這兩大主題展開了持續十年的自覺積累,以持續十屆的“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平臺呈現出來。通過對十屆會議的與會學術材料進行計量統計與實證分析,可以獲得十年憲法學發展的縮影:在這里,我們收獲了圍繞文本的規范共識和中國意識、比較憲法學的豐富視野、中國憲法學的實踐性品格、青藍相接的學術共同體。與此同時,迫切需要我們提升的空間有:中國憲法學范疇的體系化、憲法解釋學的有效開放性、憲法學實踐性的全面化與實效化、各屆會議之間有待持續聚焦與傳承積累,于此也可管窺中國憲法學今后相關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基本范疇;方法;憲法學;憲法解釋學;比較憲法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鄭磊(1979-),男,浙江臨安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張亮(1987-),男,浙江寧波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12. 論我國環境治理的權力結構
王樹義;蔡文燦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摘要:環境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應對當前的環境危機,我國采取了中央政府動員型環境治理模式。由此,孕育出一套獨特的環境治理權力結構樣態。該權力結構樣態存在諸多問題,包括立法上的制度缺陷和實踐中的運行不暢。因此,我國應在詳細調查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構建環境治理權力結構的理想樣態,即理性、科學的制度體系,并著力提高權力結構的運行效率。
關鍵詞:環境治理;權力結構;縱向權力;橫向權力
基金項目:福建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從單向管制走向合作治理:福建生態省建設戰略背景下的環境治理變革研究”(2014C138)
作者簡介:王樹義(1953-),男,湖北宜昌人,“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蔡文燦(1980-),男,福建石獅人,華僑大學法學院講師,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13. 后果取向法律解釋的運用及其方法
楊知文 (華東政法大學,上海 201620)
摘要:后果取向的法律解釋作為一種要素存在于法律適用的推理結構中,它把對裁判的影響或后果預測納入法律含義的輻射范圍,目標是要探明經得起某種后果評價的法律意旨。司法裁判及其推理對后果取向法律解釋的運用確有值得認真對待的肯定理由。就實踐運用與作用場景而言,后果取向的法律解釋常被運用于多種情形的問題解決及其論證過程上。從具體根據和操作形式上看,后果取向法律解釋的運用方法可以厘定為基于禁止性后果而為的解釋、基于積極后果而為的解釋和基于優勢后果而為的解釋三種路徑。對這種解釋思維和方法的運用關鍵是要秉持法律人應有的法治立場。
關鍵詞:后果取向;法律解釋;運用方法;肯定理由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基于后果評價的司法裁判及其方法研究”(13YJC820093);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56批面上資助項目(2014M561136)
作者簡介:楊知文(1982-),男,山東棗莊人,華東政法大學講師,法學博士。感謝劉風景教授、田虹霞博士、黃濤博士、杜文靜博士和匿名審稿專家等對本文提出修改建議。
14. 自我損害行為的懲罰
——基于法律家長主義的辯護與實踐
鄭玉雙 (中央財經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1)
摘要:法律家長主義是支持國家對自我損害行為進行干預或懲罰的政治道德原則。在我國學界關于代孕、器官買賣和自殺等社會議題的爭論中,法律家長主義的正當性成為爭論的核心。中立的自由主義者從價值中立的自治觀出發來反對法律家長主義,并不具有說服力。自治必須放置在共同善的語境下才能展現出其道德意義,這為法律家長主義的正當性提供了道德依據。法律家長主義能夠在法律教義學中得到妥善地安置。在刑法實踐中,經由辯護梯度的上升,法律家長主義為被害人同意和自我損害行為的犯罪化問題提供了新的視角,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解決刑事立法中的一些難題。
關鍵詞:法律家長主義;被害人同意;自我損害行為;犯罪化
作者簡介:鄭玉雙(1987-),男,山東日照人,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后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