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法學時評
我們期待著屬于中國的家庭法……李擁軍
法理中國研究
黨內法治的法理證成……張薇薇
知識產權立法的法理解釋——從功利主義到實用主義……何鵬
法學范疇研究
普遍法律行為概念的法理學重構——以“權能”概念為基礎……馬馳
司法文明研究
聽取意見式司法的理性建構——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中心……閆召華
西方法哲學研究
實踐權威能夠創造義務嗎?……陳景輝
部門法哲學研究
論個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隱私本質……房紹坤 曹相見
“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理念的困境……霍海紅
緊急避險與生命價值的衡量——對通說前提預設的澄清……陳杰
法律與科技研究
基因干預:從道德哲學的觀點看……姚大志
基因編輯必然違背人性尊嚴嗎?……朱振
生命科技與人類命運:基因編輯的法理反思……鄭玉雙
理論縱橫
論《保險法》對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潘紅艷
探尋法理概念,凝聚法理共識——“法理的概念”學術研討會
“法理研究行動計劃”第十次例會述評……苗炎
法理中國研究
黨內法治的法理證成
內容摘要:在當代中國,“堅持黨的領導”與“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合力構成了建設現代國家和法治中國的政治與法律基礎。黨內法治是經由紀檢監察機制實施憲法統攝下的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所達致的善治狀態。從其法理意涵、歷史源流、制度基礎、實施機制與法理價值諸多方面考察可知,黨內法治具有法理正當性。通過富有成效地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黨內法治回應了中國共產黨尋求黨內治理長效機制的理論期待,它有助于實質性地推進法治中國的實現,同時也有助于培育和發展法理思維。
關鍵詞:黨內法治;歷史源流;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實施機制;法理價值
作者:張薇薇,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廈門大學黨內法規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知識產權立法的法理解釋
——從功利主義到實用主義
內容摘要:功利主義法學的“效用”概念以及建立在其上的“懲罰和獎勵機制”、目的法學的“二元目的論”和利益法學的“利益衡量”命題,分別從不同側面解釋了近現代以來知識產權立法的目的。實用主義則吸收了以上三種學說的核心命題,考慮法律在社會運行中的實際效果,其秉持的最重要的考量標準是“法律能否解決實際問題”。它繼承了功利主義法學的核心內容,強調效用的真理觀,吸收了目的法學通過目的指引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立場,也體現了利益法學所強調的“利益衡量”。與功利主義法學的“效用激勵”、目的法學的“目的牽引”和利益法學的“利益衡量”等命題相比,實用主義所強調的“實用選擇”是一種隨時代發展、操作性更強的多元選擇策略。
關鍵詞:知識產權立法;功利主義法學;目的法學;利益法學;實用主義
作者:何鵬,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法學范疇研究
普遍法律行為概念的法理學重構
——以“權能”概念為基礎
內容摘要:民法學者主張,法律行為概念為民法學專屬,法理學或其他部門法學均不得僭越。中國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律行為概念因為過于簡單而應當被放棄,但這不等于說,超越民法的普遍法律行為概念絕無存在的可能。借助權能概念,法理學可以主張法律行為概念的核心在于通過意志改變法律地位,同時堅稱表意行為并不局限于民法。此概念成功的關鍵在于,應當將意志及其表達視為制度事實和言行行為理論中的宣告式言語行為。在作為構成性規則的授權規范的保證之下,特殊言語行為中的內容將被轉變為制度事實。由此,民事法律行為概念只是普遍法律行為概念在民事領域中的變種,它只具備內容上的特殊性,不具備民法學者基于私法自治所宣稱的結構特殊性。
關鍵詞:法律行為;權能;授權規范;法律地位;宣告式言語行為;私法自治
作者:馬馳,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司法文明研究
聽取意見式司法的理性建構
——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中心
內容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采取的是以聽取意見為基礎的職權從寬模式,即由被追訴人通過認罪認罰來爭取從寬處理,專門機關則在吸收被追訴人等之合理意見的前提下依法確定認罪認罰利益。聽取意見模式具有獨特的程序結構,既不是辯訴交易制度的翻版,也不同于認罪協商。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所謂的協商在本質上其實是聽取意見模式。較之于協商模式,聽取意見模式更加契合我國的司法傳統和訴訟構造,更能在追求效率的同時確保司法公正,同時,在保障被追訴人權利、滿足被害人訴求、兼顧公共利益、增強裁判社會認可度等方面也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該模式在聽取意見的有效性、不一致意見的處理、被害人意見的影響限度、專門機關的權能調整等問題上隱藏著一定風險,對此,亟待通過制度完善予以克服。聽取意見模式是基于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場域的現實選擇,沒有必要也不應該以協商模式替代之。
關鍵詞:聽取意見;認罪認罰從寬;辯訴交易;協商;司法模式
作者:閆召華,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用法學研究基地副主任。
西方法哲學研究
實踐權威能夠創造義務嗎?
內容摘要:在概念上,政治權威包括“服從(法律)的義務”,并且理論家通常借助實踐權威而非理論權威的概念對此加以說明,因為他們一般都同意實踐權威具備創造義務的能力這個觀點。由于實踐權威處于理由和義務的中間位置,因此,這是一種“理由進—義務出”的論證模式,拉茲的服務權威觀(尤其是通常證立命題)被認為是對此最有力的說明。然而,一旦注意到權威結構中的不對稱性這個要素,那么一方面,就沒有理由排除用理論權威對政治權威之性質的說明;另一方面,實踐權威也不具備制造“理由進—義務出”的效果。因此,從總體上而言,實踐權威并不具備創造義務的能力。
關鍵詞:理由;義務;不對稱性;實踐權威;理論權威
作者: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部門法哲學研究
論個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隱私本質
內容摘要:個人信息人格利益獨立權說和傳統隱私權說以信息控制理論、知情同意規則為基礎,奉行隱私公開的絕對標準。一般人格權說雖認識到信息社會下隱私共享不可避免,但無暇反思隱私公開的絕對標準。在大數據時代,除表征功能外,個人信息人格利益仍應歸入隱私范疇,只是因其無法被控制、必須共享而具有社會屬性。而隱私概念在其誕生之初,就存在家庭、朋友、同事等關系維度。隱私信息無法事先界定,只能進行動態判斷,這為隱私信息商業利用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并催生了基于場景理念的隱私判斷模式。隱私公開的絕對標準是對隱私概念的誤讀,信息社會尤其呼喚以關系為視角的隱私公開的相對標準。“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人格權編”應順應時勢作出修改。
關鍵詞:個人信息;人格利益;社會屬性;隱私公開;相對標準;動態模式
作者:房紹坤,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財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曹相見,山東農業大學泰山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理念的困境
內容摘要:21世紀以來,“優先保護權利人”逐漸發展成為我國訴訟時效司法裁判甚至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制定的指導理念,并可能甚至已經影響民事基本立法。雖然“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理念對于訴訟時效規則相對簡陋和粗糙、部分訴訟時效規則對權利人不利、國人過于追求“欠債還錢”和信用缺失現象嚴重等現實狀況,具有“回應”和“矯正”的功能,但其自身也有致命的缺陷:在理論上,其可能沖擊訴訟時效根據、否定時效抗辯權;在制度上,其可能與相關時效規則和訴訟規則發生沖突;在實踐上,其可能帶來法律適用不統一、判決論證與說服“教條化”等風險。我們應當摒棄“優先”理念,樹立“平衡”理念,注重在對訴訟時效規則的設計中實現權利人利益與義務人利益的精致平衡。
關鍵詞:訴訟時效;優先保護權利人;《訴訟時效規定》;《民法總則》;民法典
作者:霍海紅,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
緊急避險與生命價值的衡量
——對通說前提預設的澄清
內容摘要:“緊急避險能否以人的生命為對象”是刑法學界爭議不休的難題,其原因在于,刑法學者同時了接受后果主義的“法益衡量”原則與義務論的“人是目的”原則,但卻為二者的張力所困擾。一個基于量、質二維度建構的邏輯分類框架(共四種學說)不僅可對現有學說予以涵蓋,而且可為回答該問題指明方向。在這種分類下,否定說與折中說因支持對人的平等對待而得以通過初步的檢驗。但是,進一步的考察表明,否定說要么誤解了“人是目的”原則,要么錯誤地預設了“生命具有絕對最高價值,不能以任何方式予以衡量和比較”為真,所以,其很可能是不成立的。通過區分“不可通約性”與“不可比較性”可以發現:即使生命具有絕對最高價值,并且不同生命因具有獨特性而不能在同一尺度上被衡量,也并不意味著,不同生命不能被比較。
關鍵詞:緊急避險;生命尊嚴;利益衡量;不可通約性;不可比較性
作者:陳杰,浙江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法律與科技研究
編者按:近年來,以人工智能、基因工程、大數據分析等為代表的科技新進展對法學研究既提出了挑戰,也帶來了機遇,法律與科技研究已經成為法學研究新的知識增長點,因此,本刊特設立“法律與科技研究”專欄,集中關注法律與科技領域的前沿問題。目前,基因編輯技術的飛速發展及其在人類生殖細胞上的可能運用給法學和倫理學等帶來了空前的挑戰,我們需要在道德哲學和法律哲學的一般理論上深入探究人生殖系基因編輯的法律與生命倫理學難題,討論人類基因編輯技術運用的邊界和對其進行正當性辯護的可能性。為此,本期集中推出姚大志、朱振和鄭玉雙的論文,這些論文從不同的角度討論了人類基因編輯的道德正當性、正義性以及與人性尊嚴、人類命運的關系。本刊將會持續關注法律與科技方面的論題,并適時推出相關專題討論。
基因干預:從道德哲學的觀點看
內容摘要:無論在生物學上還是在倫理學上,基因編輯都是非常重要的事件,需要我們進行理性的反思。從道德哲學的觀點反思基因干預,我們應該追問三個問題:這種基因干預是對的還是錯的?它是一件好事還是壞事?它是正義的還是不正義的?我們要想回答這樣三個問題,就需要某種評判的標準。基于“權利”的標準,我們認為這種基因干預是正確的,起碼不是錯誤的。基于“帕累托改善”的標準,我們認為這種基因干預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壞事。基于“機會平等”的標準,我們主張這種基因干預是正義的。也就是說,我們有充分的道德理由支持基因干預。
關鍵詞:基因干預;道德哲學;權利;善;正義
作者:姚大志,吉林大學哲學基礎理論研究中心、哲學社會學院教授。
基因編輯必然違背人性尊嚴嗎?
內容摘要:在生命倫理學和憲法學領域,關于基因編輯的研究最常訴諸人性尊嚴,尊嚴似乎成了最終的和不可化約的價值。其實在以尊嚴為基礎而對待基因編輯的態度上,存在著三種觀點:一是以主流觀點為代表的尊嚴至上論,即一切形式的人類基因組編輯都是反人性尊嚴的;二是以德沃金的觀點為代表的尊嚴自主論,即各種類型的基因編輯都能獲得人性尊嚴的辯護;三是以Pinker等生命倫理學者的觀點為代表的尊嚴愚昧論,即尊嚴是一個有害的概念。尊嚴是一個有用但又模糊的概念,我們應當適當界定而非拋棄掉它。尊嚴至上論訴諸一個空洞的尊嚴概念,無法在實質上論證反基因編輯的合理性。一方面,我們應當把位格的概念延伸適用到或溯源到人類胚胎;另一方面,應當在尊嚴與自主性之間建立內在的關聯,并致力于改造對自主性的理解。通過把一種完善論的自主性尊嚴理論適用到作為位格的人類胚胎之上,我們就最終辯護了對人類胚胎的有限度基因編輯的合理性。
關鍵詞:基因編輯;尊嚴;位格
作者:朱振,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生命科技與人類命運:基因編輯的法理反思
內容摘要:基于“CRISPR/Cas9”的基因編輯技術的發明帶來了生命科技領域的革命,同時引發了關于基因編輯技術之適用邊界的倫理和法律爭議。批評者基于反自然論證、風險論證和尊嚴論證主張人體基因編輯違反倫理,因此應該對其從法律上加以禁止。然而,這三種論證及其依據的傳統倫理框架無法回應基因科技的真正倫理挑戰,也不足以對人體胚胎的基因編輯構成有效反駁。基因科技并非帶來尊嚴危機,而是帶來了重新理解人之生命和主體地位的道德內涵的新契機。基于個體與人類命運在基因事務上的緊密同構性,基因科技能夠促進個體與人類整體在共同利益上的同構性。在這個新倫理框架的引導之下,應該建構一種能夠與對基因科技之倫理判斷深層互嵌的法律規制體系。
關鍵詞:基因編輯;自然;風險;人的尊嚴;個體與人類命運的緊密同構性
作者:鄭玉雙,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理論縱橫
論《保險法》對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
內容摘要:我國《保險法》中缺少投保群體利益概念,不利于對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在《保險法》中明確投保群體利益概念,建構投保群體利益的保護體系,具有現實必要性。從保護投保群體利益出發,可以得出侵害投保群體利益的保險合同應當無效的結論。從保護投保群體利益出發,《保險法》關于保險人違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規定、關于無償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規定、關于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規定、關于投保人故意超額投保和重復投保的法律后果規定,得以被重新檢視。
關鍵詞:公共利益;投保群體;投保群體利益;保險合同
作者:潘紅艷,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探尋法理概念,凝聚法理共識
——“法理的概念”學術研討會暨“法理研究行動計劃”第十次例會述評
內容摘要:正“自1988年以來,法學范疇研究在打破階級斗爭范式的桎梏后煥發出蓬勃的生命力,研究的不斷深入和拓展積累了豐碩成果,促進了法學的科學化。而法理研究卻隱而不現。過去幾十年,無論是在法理學中,還是在法律學中,‘法理’概念和法理研究長期處于缺席或半缺席狀態。既沒有法理概念的精確定義,也沒有較為明晰的概念解釋,以致法理學的本質屬性和功能優勢無處彰顯,對法律學的指導作用和對中國法治的學理支撐作用無法發揮。”
作者:苗炎,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副教授,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