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法治“兩步走戰略”:一個與大國成長進程相結合的遠景構想
蔣立山 (中國政法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88)
摘要:中國法治“跨越2020”戰略,也叫法治“兩步走”戰略,以我國正處于“改革攻關期”、社會轉型風險期和大國成長關鍵期的總體形勢判斷為出發點、以我國大國成長的預期進程為依據,將未來法治建設劃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要“跨越2020年”,即從現在起到2020年,與我國經濟大國的成長進程相對應,同時也與跨越社會轉型風險期和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相吻合,法治建設以法治政府建設和推進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法治建設作為“兩個主戰場”,并輔以司法改革的局部突破和其它方面的法治建設。第二步是要“跨越2030年”,即從2020年至2030年,與我國作為政治文明大國成長的部分預期進程相對應,特別是與我國完成社會轉型的歷史進程相對應,法治建設要全面實現社會轉型的法律治理。此后,在本世紀前半葉的最后20年里,法治建設將與我國進入政治體制改革攻關期的預期進程相適應,以全面推進政治民主建設、加速社會自治培育等方面的任務為重點,最終實現社會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高度結合。期間,以城鎮化進程基本完成和全面進入后工業社會為標志,我國有望在2030年前后從“法治成長期”進入到“法治成熟社會”。
關鍵詞:法治發展戰略; 大國成長; 社會轉型; 法治成長; 法治成熟社會
2. 法治不完備條件下的我國政府間事權分配關系及其完善路徑
黃 韜 (上海交通大學 凱原法學院,上海 200000)
摘要:由于缺乏法律化、制度化的政府間事權分配關系,我國各級政府間事權關系經常表現為支出責任被任意地逐級下放、“職責同構”現象以及周期性的“收、放權”循環等特征,導致了財政負擔被層層下移,地方政府的“全能”與“無能”同時存在,而“一放就死,一收就亂”的治亂周期也得到進一步地強化。基于歷史因素的計劃體制影響、基于經濟因素的宏觀調控手段以及基于政治因素的官員行為激勵是造成這一格局的原因。要實現政府間事權關系的法治化,應清楚地界分“地方事權”、“中央事權”和“混合事權”,并在法律上確立“地方自治”的原則和觀念,同時在此基礎上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
關鍵詞:事權; 政府間關系; 中央與地方; 財政法治
3. 地方立法中的未完全理論化難題:成因、類型及其解決
張 帆 (山東大學 法學院, 山東 濟南 250100)
摘要:為了適應我國特殊的立法環境,中央立法有時需要采取一種未完全理論化的方式。盡管這種方式的確有助于實現政治整合,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改革和創新的要求,但卻給地方立法帶來了一些困難。這些困難既包括二次未完全理論化所引發的缺乏指引性的擔憂,也包括一些針對原則問題的具體化難題。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緩解這些疑難,地方立法一方面需要堅持規則化的整體立法思路,但同時也需要允許在政治實踐中對規則進行多種樣態的偏離。
關鍵詞:地方立法; 未完全理論化; 立法環境; 法律規則; 偏離規則
4. “省級統管”改革與法院經費保障
王亞新 (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4)
摘要:“省級統管”對“財”這個方面的改革,意味著省級以下地方各級法院的經費支出不再依靠同級地方財政,而改由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則通過轉移支付及專項資金等予以補充。從我國歷史上看,所謂司法財政保障“地方化”的現象,其實背后存在著源遠流長的傳統。法院財政省級統管的改革能否達成預期的目標,取決于其方案的內容構成及實施方式,牽涉到眾多的技術性問題及細節。一般而言,法院財政省級統管的改革大體涉及籌資來源、預算案的編制、預算的執行、預決算的審議批準程序這四個方面的內容。
關鍵詞:省級統管; 去地方化; 法院預算
5. 民事訴訟視野下的共同危險行為
任 重 (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4)
摘要:訴訟規范的識別不僅具有理論價值,而且具有較為迫切的現實意義。將訴訟規范理解為請求權基礎或疊加要件不僅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且在結果上貶損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共同危險行為司法裁判的不統一也部分源于對《侵權責任法》第10條的誤讀。以訴訟規范為視角,以法律上事實推定制度為參照,并通過在民事訴訟法中建立法律推定的一般規則,將可能逐步解決理論研究與民事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問題,這亦構成化解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相互脫節中具體和重要的一環。
關鍵詞:訴訟規范; 共同危險行為; 法律上事實推定; 次要證明責任; 抗辯事由
6. 民法典編纂中的憲法三題
苗連營;鄭 磊 (鄭州大學 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摘要:編纂民法典應當具有自覺的憲法意識,主動將合憲性考量納入立法程序、價值選擇和制度設計之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宣告,為民法典編纂提供了正當性基礎和制度性保障,有利于在憲法價值體系內實現民法諸制度的有機整合。而將憲法確立為民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則為民法的合憲性解釋方法和憲法的間接實施找到了依存。民法典對憲法的具體化不是形式上的規則移植,而是要實質性地推進憲法和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內的功能劃界。財產征收制度的去留正是觀察這一劃界行動的絕佳樣本。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憲法成為溝通自治和開放兩種立法模式的橋梁。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 憲法自覺; 法律淵源; 功能劃界
7. 論民法典透明度的實現及其障礙
周江洪 (浙江大學 光華法學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要: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如何保證法典的透明度是重要的問題之一。保持法典的“易于理解性”是各國民法典修改或再法典化過程中的重要口號之一。特別法的泛濫、司法解釋的龐雜、案例和學說的發展、民法典本身的體系性構造等使得民法陷入了“解釋之迷霧”,有必要讓法典變得讓人易于了解。但法典透明度目標的實現面臨諸多難題,定義和例示規定并未能充分實現法典的透明度,法律用語的非專業性無法保證法律規范的準確性,特別法的納入會沖擊法典的價值序列,判例法理則面臨流動性的障礙。編纂民法典,應注重不同層面的透明度問題。首先應從裁判規范的角度入手,采取專家面向的立法取向;在專業性基礎上,考慮到民法典作為市民社會生活的基本范式,從行為指引和減少交易成本角度入手,盡可能地實現通俗易懂并易于查找。
關鍵詞:民法典; 透明度; 專業性; 裁判規范; 行為規范
8. 公序良俗與私法自治:原則沖突與位階的妥當性安置
謝 瀟 (廈門大學 法學院,福建 廈門 361005)
摘要:公序良俗與私法自治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常常同時被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而并立于民法之中,不過自法理視角而觀之,二者事實上存在著難以調和的價值矛盾。公序良俗具有濃厚的國家與倫理性格,其更具有理性的色彩;而私法自治則更關注個人,其更富有尊重個人自由的因素。在市民社會的范疇內,理性與自由難以等量齊觀地實現協調。職是之故,應當在明確私法自治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重塑公序良俗的地位。基于理性與自由兩種價值之考量,私法自治與公序良俗應當在原則位階的妥當性安置下實現和解,公序良俗具有補充、矯正與解釋私法自治之功效,其更適合成為民法的次級原則。未來的民法典不宜將公序良俗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關鍵詞:公序良俗; 私法自治; 理性; 自由; 民法典
9.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中國模式研究
李友根 (南京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210093)
摘要:我國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加倍賠償,以及《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賠償,一直被視為懲罰性賠償。事實上,從制度設計的初衷、制度運行的實效分析,這是以獎勵消費者訴訟為主而以懲罰、遏制功能為輔的多倍賠償制度,與作為借鑒對象的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有著實質性的區別:后者以懲罰、遏制為主要功能。我國法律體系中懲罰功能主要由行政罰款制度承擔,而美國懲罰性賠償中的州分享計劃有著類似于我國罰款制度的性質。因此,在我國,由罰款與多倍賠償共同構成的責任體系共同實現著懲罰、遏制、獎勵的功能,與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謂殊途同歸。由此可見,既區別于大陸法系又區別于英美法系的我國多倍賠償制度,是獨具中國特色的制度創造,既有歷史傳統的基礎,又立足于實踐需求,值得肯定與總結。
關鍵詞:多倍賠償; 懲罰性賠償; 中國模式; 獎勵
10. 人類圖像與刑法中的超個人法益——以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為視角
賈 健 (西南政法大學 法學院,重慶 401120)
摘要:人之圖像決定了超個體法益的質料與邊界。自由主義法益論之經驗的或先驗的個人形象,要么與其法益的整體價值相沖突,要么忽略了一個真實的人類社會之樣態,均不能擔當起超個體法益背后之主體的角色。必須將超個體法益的主體形象考察拉回到現實的存在圖式中去。這意味著社群主義與超個體法益之鏈接的合理性與必然性。社群主義的超個體法益能夠發揮風險應對機能、促進社群整合和認同機能、積極福利供給機能和文化契合機能。其更青睞刑法的保護法益原則,同時將控制刑罰權的任務交給了程序性的商談原則。
關鍵詞:人類圖像; 超個人法益; 自由主義; 社群主義
11. 姓名的公法規制及制度完善
張新寶 吳婷芳 (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2 )
摘要:個人通過姓名享受公法、社會法及私法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國家通過姓名進行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故需在公法上對姓名進行保護與規制。但當前存在相關立法缺失或不明確,司法無據可依,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導致爭議等問題。因此,在公法上應確定姓名法定、姓名確定、姓名唯一、姓名合法及姓名方便等基本原則。在上述結論的基礎上,文章結合比較法經驗,對完善姓名登記、姓名變更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姓名訴訟等公法制度提出了相應建議。
關鍵詞:公法規制; 姓名基本原則; 姓名等級; 公共利益
12. 網絡反腐的謠言困局與法治出路
徐祖瀾 (揚州大學 法學院,江蘇 揚州 225127)
摘要:網絡反腐謠言既面臨涉罪之困,又有侵權之虞。作為一種未經證實的言論,網絡反腐謠言極易涉嫌對官員的誹謗,但科以誹謗罪理應遵循刑法的嚴格解釋,而新近網絡誹謗司法解釋的部分條款卻突破了刑法原則而有違刑法的謙抑性,此為網絡反腐謠言困局的一種面相。網絡反腐謠言侵犯官員的人格權而需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之時,憲法層面上的網絡言論自由及其限度卻更值得思考。官員的名譽權因更易與公共事務相關聯而與其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大不相同。但我國司法實踐過度地保護了官員名譽權,而立法卻對于官員隱私權語焉不詳,此為網絡反腐謠言困局的另一種面相。法治思維下的反腐要求權力機構將網絡反腐謠言視為一種信息來源而加以正視,立法上建立全面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并在涉及官員名譽權、隱私權的訴訟中做出適當的利益平衡,以公權力的控制和所有正當權利的保護作為最基本的原則。
關鍵詞:網絡反腐; 網絡謠言; 言論自由; 誹謗罪; 名譽權; 隱私權
13. 刑法保護法益的判斷規則
雷東生 (清華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4 )
摘要:刑法的任務就是為了保護法益,不同罪名具有不同的需要保護的法益。正確確定刑法要保護的法益對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判斷刑法要保護的法益時,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概而言之,在確定刑法要保護的法益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第一,必須以憲法的規定為依據;第二,所確定的國家法益以及社會法益必須能夠還原為個人法益;第三,必須考慮保護利益的價值大小、保護的必要性以及受侵害的頻率等因素。
關鍵詞:刑法; 法益; 判斷規則
14. 論未成年人隱私權
李延舜 (蘇州大學 王健法學院,江蘇 蘇州 215021)
摘要:未成年人隱私權問題一直不受學界重視。在理論建構和制度設計上,現行隱私權體系受困于“成年人預設”和“監護人、管理人與未成年人利益一致預設”而無法對其隱私利益加以有效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未成年人隱私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匱乏”和“訴訟救濟途徑效果差”兩大難題。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使得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須遵循一些特殊原則,分別是最大利益原則、限制原則、程序及二次傷害避免原則和個案中的利益衡量原則。
關鍵詞:未成年人; 隱私權; 最大利益原則; 二次傷害避免原則
15. 近代中國公司法制之形塑及其誘因考論——以股權利益調整為線索
周 游 (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1)
摘要:從1914年中華民國頒布的《公司條例》到2014年開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國公司法制經歷了第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百年變遷。公司法制史一直沒有成為公司法學研究的重點,從對公司法改革之作用來看,公司法學者更有可能也更有必要了解公司法制之過往發展。近代中國公司法制之形塑必有其深刻的社會誘因,對其本質的認識不得不通過成熟的公司法基礎理論予以闡釋。近代公司立法著重對官利、優先認購股、公司控制權等問題予以回應,體現出股權利益調整策略在中國公司法制生成過程中的關鍵地位,但其中也反映出公司法制對商業實踐的回應存在理解偏差,從而呈現出扭曲的股權利益調整機制。厘定中國公司脫胎于合伙之關鍵要素,并明晰股權利益存在分離之客觀事實,實為近代公司法制遺留于當代改革之難題。公司法改革遠沒有結束,也不可能有終點。公司法制變遷要面臨的問題也將隨著經濟現實的變化而變化。惟其不變之內核,是中國公司法制自其生成開始,漸次形成獨有之立法理念,厘定出調整之應有邊界,并由此體現其存在之價值。回顧歷史,多有裨益。
關鍵詞:近代公司法; 股權利益調整; 官利; 優先股; 公司控制權; 官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