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進法學理論創(chuàng)新引領中國法學思潮——主編新年致辭 張文顯
摘要:新年伊始,本刊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2012年歲尾,本刊入圍國家社科基金資助計劃,成為獲得國家社科基金重點資助的法學學術期刊。根據(jù)國家社科基金學術期刊資助管理辦法,學術期刊獲受資助的基本條件是:堅持正確辦刊方向,遵循基本學術規(guī)范;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較大學術影響,推出了一批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代表作,產(chǎn)生了重要的學術和社會影響;主編在學術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
民主法治建設的新綱領——對十八大報告政治法律思想的解讀 黃文藝
摘要:十八大報告對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加注重發(fā)揮法治的重要作用、堅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廉潔政治、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積極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緊密關聯(lián)、相互貫通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把黨的政治法律理論提升到了新的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定性階段加快民主法治建設的新綱領。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的自覺建構 朱振
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的提出表明中西之爭到了高級的、成熟的階段,即構建關于法治理解的多元性世界觀,而不只是西方法治理論一家獨大。建構中國法治話語體系一方面要批判西方自由主義法治話語體系對中國的支配性地位,另一方面還在于立基于中國法治實踐反思性地創(chuàng)建本土的法治話語體系,這是時代向中國法律人提出的思想性任務。不僅如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的重要目標之一是在世界層面上爭奪法治話語權,為法治的世界概念注入中國元素。
論憲法權利體系及其構成 劉茂林; 秦小建
摘要:從人、共同體、憲法三者的邏輯關聯(lián)和互動出發(fā),憲法權利是人參與共同體各種社會關系的資格和憑此獲得的利益,據(jù)此人獲得了生存和發(fā)展的可能性。憲法權利體系提供了一種基于人的生存和全面發(fā)展的體系法則。遵循這一法則,憲法權利體系可以視為"憲法權利價值體系"、"憲法權利規(guī)范體系"、"憲法義務體系"與"憲法權利運行體系"四者的有機構成。憲法權利體系理論擺脫了先驗性和無邏輯的指控,超越了西方自由主義權利理論有關個體與共同體關系的預設及由此引發(fā)的現(xiàn)代權利困境,有助于建構適合中國國情的權利理論,據(jù)此可有效指引轉型期中國憲法權利體系完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的法律地位 李薇薇
摘要: 基本法第39條沒有賦予公約在香港具有憲法性地位,從理論上分析,一元論的傳統(tǒng)中,會產(chǎn)生公約與一國憲法或法律沖突的問題,香港秉承二元論傳統(tǒng),被轉化的公約—香港人權法案作為一個普通立法,不具有憲法性地位。公約在香港司法實踐中的地位則呈現(xiàn)多樣性的特點。香港法院將公約等同于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或者將公約作為解釋基本法的背景資料、或者將公約作為本地立法的發(fā)展、或者直接適用公約。公約在香港司法地位的多樣性易導致公約與人權法案性質和地位上的混淆。
刑事法律援助改革試點之實證研究——基于D縣試點的思考 左衛(wèi)民; 馬靜華
摘要:課題組在一個中等地區(qū)D縣法院,為所有需要律師幫助但因經(jīng)濟貧困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試點中,被告人選擇免費辯護的愿意較高,由此使辯護率明顯提高,但也有一定比例的被告人未認為律師辯護是"必需品"而放棄免費辯護機會,而法官對待普遍刑事法律援助的心態(tài)復雜。無論是客觀性評估還是主觀性評價,試點案件中的援助辯護都有一定效果,但對于不同的辯護方式,試點案件中援助辯護的積極程度差異明顯。鑒于改革試點中發(fā)現(xiàn)的諸多問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應進一步拓展刑事法律援助的主體范圍,明確被告人有盡早、全面地告知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加強對援助案件的質量監(jiān)控。
我國刑法中“明知”的含義和認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分析 王新
摘要: “明知”是我國刑事立法普遍運用的表述犯罪主觀要素的術語,也是長期困擾刑事司法實踐的焦點問題之一,我國刑法學界對于“明知”的內涵也存在重大的認識分歧。在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中,“明知”的規(guī)定存在著混搭使用、表述模式的級次混亂、含義不統(tǒng)一等問題,這不僅導致刑法用語在文理上的混亂,混淆了罪過的基本類型劃分,而且影響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近期的司法解釋在形式上擱置了“應當知道”術語的使用,確立了“可反駁的客觀推定”的認定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出關于“明知”立法技術的不斷進步,但其中存在的問題仍然需要在理論上討論解決。
鄉(xiāng)村社會嬗變與人民調解制度變遷 何永軍
摘要: 人民調解曾有“東方經(jīng)驗”的美譽,近年解決糾紛比重的下降,引發(fā)了學界關于人民調解的諸多討論。考察改革開放以來鄉(xiāng)村人民調解的諸支撐條件,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鄉(xiāng)村人民調解面臨著調解干部的強制權力被削弱、調解經(jīng)費得不到保障、大集體時代形成的鄉(xiāng)村精英再生產(chǎn)機制失效,以及中國鄉(xiāng)村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過程中當事人、糾紛和群眾發(fā)生新的變化等諸多深層次的挑戰(zhàn),《人民調解法》的制度設計雖存在一定隱憂,但其對社會轉型過程中人民調解遭遇到的問題的回應總體上是到位的,在新的歷史背景下為人民調解的生存和發(fā)展提供了制度支撐,為人民調解的復興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國家主導的一系列強制性制度變遷和各地的實踐已在某種意義上改變了人民調解群眾性、民間性和自治性的性質,按照公共產(chǎn)品的定位重新安排人民調解的各項制度是人民調解發(fā)展的現(xiàn)實選擇。
再論指導性案例效力的性質與保證 張騏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中國指導性案例同時缺乏法律共同體共識與制度權威的尷尬境地。民法法系國家的司法先例也有說服力與約束力的問題;它們由理性與制度共同保證。與之類似,中國指導性案例效力的性質也具有制度支撐的說服力,但它與民法法系國家的司法先例有三點區(qū)別。這些區(qū)別與中國指導性案例建立與發(fā)展的三組矛盾直接相關。中國的指導性案例為時勢所需是司法機關職責所在為我國法律制度所包涵。應當通過實現(xiàn)社會溝通與共識來保證指導性案例的效力;重點是堅持法治,在促進社會和諧中維護法律體系的統(tǒng)一與和諧,在建立和使用指導性案例時提供正當性證明并對指導性案例公開引證。
證明責任倒置理論批判 胡學軍
摘要:證明責任倒置是大陸法系國家證明責任理論發(fā)展史上的過渡性概念,是對證明責任分配結果的描述,并非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方法。如按規(guī)范說確定的分配方法,我國實定法上的特殊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并不屬于倒置,此類規(guī)范的發(fā)展也并非是對司法實踐解決案件證明困境的經(jīng)驗總結。證明責任倒置與特定案件證明困境的解決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不能作為解決現(xiàn)代型案件證明困境的方法論。證明責任倒置是具體舉證責任機制貧困的產(chǎn)物,也必將隨著具體舉證責任機制與規(guī)則的發(fā)展而漸趨消亡。
法律道德主義的立場與辯護 鄭玉雙
摘要:2010年南京換偶案所觸及的深層爭議是法律道德主義能否成為一種可被辯護的政治道德原則。本文梳理了關于法律道德主義的代表性理論以及來自中立自由主義理論的批判,并為一種政治至善主義理論所支持的弱意義上的法律道德主義辯護。弱意義的法律道德主義對共同體的良善環(huán)境和基本善進行保護,同時也承諾保護多元社會環(huán)境之下的個人自主。在對四川遺贈案和南京換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推理應該站在弱道德主義的立場上進行權衡。
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關系之再認識——兼論國家賠償中侵權責任法的適用 江必新
摘要: 國家賠償制度從民事侵權賠償制度分化發(fā)展而來,二者有著共同的法哲學基礎,聯(lián)系緊密。在學理上,對于國家賠償責任究竟屬于公法或者私法責任性質,未有定論;在國家賠償實務中,對于國家賠償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適用關系,尚待厘清,因此,有必要從歷史關系梳理、法哲學基礎比較、法律性質認定以及法律適用的角度深入探討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shù)年P系。
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的理論譜系:知識立場的回顧與梳理 蔡曉榮
摘要:對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的理論譜系進行一個溯源性的梳理和總結,可以為當下侵權行為法學的知識積累和傳承提供若干基礎性助益。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的型塑,端賴于清末民國時期民法學者所撰著之侵權行為法相關論著。這些論著從侵權行為之內涵、歸責原則、類型、效力等方面對侵權行為法的學理進行了深入剖析。當然,中國近代侵權行為法學理論譜系的構建,就其演生路徑而言又表現(xiàn)出以下特點:理論上由早期主要借鑒日本,逐漸過渡到兼采歐西;體例上的教科書化嚴重,論著中雷同處較多;偏重條文疏注和闡解,理論概括力尚顯薄弱;對侵權行為法的理論要點既有共識,亦存有若干分歧。
占有與所有的法理闡釋——分析人際關系的另一種視角 周安平
摘要: 從人類歷史上看,私有財產(chǎn)制度的確立,經(jīng)歷了從事實占有到法律所有的轉變。占有,在原初意義上只是通過其物理能力實現(xiàn)的對于財產(chǎn)的直接控制,以排斥他人的奪取。而所有則是他人對于其占有財產(chǎn)的事實上的同意或承認。勞動所得也以他人的同意和承認為前提。所有正是因為包含了這種同意或承認的共識性因素而具有了正當性,從而與純粹物理占有的這一事實性概念構成了異質性差異。占有與所有盡管在本質上存在異質,但兩者仍然具有內在的聯(lián)系,并因為這種聯(lián)系而經(jīng)常發(fā)生沖突。國內政治關系和國際政治關系的歷史與現(xiàn)實就是占有與所有之爭的反映,而我國目前人際關系的緊張性其實也是占有與所有之爭白熱化的產(chǎn)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