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則的回應力——一個政策性的邊緣理解 蔣大興;謝飄(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 法律現實主義者十分關注法律的回應力。按照法律回應力的分析工具,最佳的公司法模式是有很強“回應性的公司法”。全球公司法的回應力模型可以區分為私人方向的回應模型和公共方向的回應模型,中國大體居于一種中間主義的狀態。公司法的回應力取決于利益主體的識別、利益機制的設計以及回應成本、回應時機的考量。按照法律分工的模式,中國公司法的回應力應更集中于公司、股東以及董事、高管的利益調整,淡化其他的回應需求; 要細分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層次; 在回應成本和回應時機上進行改良,強化立法性、民間性、司法性回應機制,成立公司法改革檢討委員會、承認公司內部解決糾紛的能力、成立專門的公司法審判庭或者商事法院、促使裁判文書公共化。不同的公司法回應力政策會產生不同的系統性效應,導致不同的“習慣性沉淀”。要使沉淀的“法律資本”有用武之地,公司法必須持續保持其回應力。
著作財產權客體結構中的使用行為——審視著作權法權利作用“焦點”的一個闡釋進路 李楊(南昌航空大學文法學院)
【摘要】: 知識產權客體是一種多重構造體系,除涵蓋知識產權處分客體( 知識產權利益) 以外,還存在知識產權支配客體( 使用行為) 與行為客體( 抽象物) 之分。就著作財產權而言,權利作用“焦點”的行為客體路徑更多制造的是表述模糊的歷史性概念,在權利邊界的設定方式上難以限定,并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作用“焦點”困境。著作財產權的支配權能并非指向獨占之作品,而是限制他人對作品的某些使用行為。支配客體( 使用行為) 路徑始終貫穿于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作用“焦點”思路當中。在反思著作財產權的支配客體,對使用行為進行定性與價值判斷時,應避免時下“合理使用”原則、“三步檢驗法”傳統規則的價值偏向與閉合趨勢。使用行為的“商業性”和“公開性” ( 即“公”、“私”區分) 作為“合理使用”原則、“三步檢驗法”等使用行為定性及價值判斷基準仍具有重要的補充和參考作用。
傳承與變異:浙江慈溪蔣村的訂婚習慣法 高其才:羅昶(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鎮蔣村,訂婚通常稱為“過書”,為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村民較為嚴格的遵守這一歷史上一直有效并傳承至今的習慣法。通過對2010 年11 月13 日蔣村戚周訂婚的田野考察和訪談,可以發現,固有的訂婚習慣法在蔣村仍然客觀存在,仍然有其現實功能和特殊價值。蔣村訂婚有自愿、必要、協商三個基本原則,相識與媒人規范、訂婚程序規范、彩禮規范等為訂婚的主要規范。在訂婚習慣法的發展中,經濟因素日益突出。
讀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員的職業素養 杜金;徐忠明(中山大學法學院)
【摘要】:雖然清代中國缺乏近代西方那種“職業”的法律專家,但是就刑部官員而言,由于他們享有廣泛的司法職能,不但占居著司法機構的頂層地位,而且發揮著司法實踐的樞紐作用,因此對法律知識也頗為重視。從詩文、傳記、墓志等資料中可以發現,清代中國的刑部官員與讀律的關系確實非常密切。刑部衙門有著相當濃厚的法律閱讀氛圍,官員之間商榷法律問題、合作編撰法律書籍之事,亦不乏記載。刑部官員不但具有豐富扎實的法律知識,而且法律閱讀的態度比較積極,動機也比較正當,甚至還形成了較為有效的閱讀方法?傮w而言,清代中國的刑部官員保持了對法律閱讀的極大熱情,也有相當精湛的法律素養。正是這種素養,使刑部官員基本上勝任了他們肩負的修律和司法使命。
略論中國古代的法律倫理——以《唐律疏議》為中心 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中國古代也存在法律倫理!短坡墒枳h》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以它為中心來審視古代的法律倫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中國古代的法律倫理存在于法律的原則、制度和具體內容之中,《唐律疏議》中法律倫理的形成有一定的條件支撐。與中國古代的法律倫理相關,法律倫理的作用、闡發和影響等問題值得關注。
案例指導制度的法理考察 陳興良(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0 年分別出臺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志著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具有我國特色的判例制度,它的建立使我國形成了法律——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規則這樣一種多元的法律規則體系。本文對我國案例指導制度中的案例的性質、形成機制以及與國外判例的界分等問題作了論述,并期待著案例指導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應有作用,從而使案例指導規則成為我國除法律、司法解釋以外的一種規則形成機制。
論社會多數決的適用——基于公寓大廈管理立法展開 華燕(福州大學法學院;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多數決,意指視多數意志為全體意志而要求統一遵行。多數決作為民主的要核,不僅存在于政治領域,也廣泛適用于社會生活;趪遗c社會的二元劃分,社會多數決與政治多數決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社會多數決并不完全復制政治民主的理念與制度,其適用也并非是無條件、無限度的。多數決以共同體的存在為前提,且該共同體內部應有利益分化,并由此形成可流變的多數與少數?山桓抖鄶底h決的一般限于共同體特有的公務事務,排除就個人事務進行多數決,以禁止多數意志替代個人選擇;對國家立法已有強制性規范的事項也不得適用社會多數決,且多數決結果不得與強行法規范相抵觸。
適應與自主之間的德國基本權利教義學——德國國家信息行為的憲法教義學建構 張慰(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基于國家信息行為的三方性特征在合憲性審查中采用了偏離自由權三階審查模式的回應方式: 增加了“保障內涵”( Gewährleistungsgehalt) 的審查標準,同時把“侵害” ( Eingriff)概念擴展為“損害” ( Beeinträchtigung) 并以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國家領導任務” ( Aufgabe der Staatsleitung)建構國家信息行為的正當性基礎。在觀察基本權利教義學結構與面貌變動的基礎上明確了: 基本權利教義學以提供理性化之法律適用并達成個案之基本權利保障為目的,面對多變的國家行為形式具有開展的彈性與適應變遷的可能性。
“推定”和“視為”之語詞解讀?——以我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為樣本 張海燕(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立法層面觀察,“推定”和“視為”語詞頻繁適用于我國法律規范中。學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兩語詞表達的分別是法律推定和法律擬制制度。然而,以我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為樣本進行分析,卻發現“推定”和“視為”語詞并非與法律推定和法律擬制相對應: “推定”大多表達法律推定,但也表達法律擬制和注意規定; “視為”大多表達法律擬制,但也表達推定制度和注意規定。立法層面法律推定、法律擬制和注意規定語詞適用的混亂狀態必將導致司法層面對于“推定”和“視為”語詞的解讀困境。因此,應當在厘清法律推定、法律擬制和注意規定本質的基礎上,用統一、明確的語詞進行相應的制度表達。
政策增長與法律空洞化——以經濟法為例的觀察 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前我國法律的空洞化現象嚴重。法律空洞化是指立法風格簡略、粗獷,法律的完整性、周延性、精確性和普適性不足,沒有實質內容,可操作性差,從而導致法律的控制力不足,法律僅剩一個空殼甚至連外殼都沒有的現象。法律的空洞化問題,實質上是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問題。法律工具主義是法律空洞化現象產生的思想根源。但從時代背景看,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則是一個糾結在傳統性、現代性和后現代性之間的一個復雜性問題。鑒于法律的空洞化和“政策之治”產生的諸多弊端,我國當前應加快向“法律主治”的轉型。為此,要正確認識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堅守法律的目的價值觀,樹立法律精細化的理念,加強對行政機關的政策制定的法律控制,規范法律解釋活動。
法律心智:返回法律的生活世界——一種現象學的視角 周祖成;喻彥霖(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科學的思維方法為研究法律提供了有效的路徑,但是作為科學研究對象的法律卻逐漸遠離了對于人之生活的意義關照。雖然現象學語境下所構建的法律心智表現為一種理想模型,但最后實現的效果實質在于通過重塑立法者和裁判者的個人理解而將遮蔽的生活世界揭示出來,并推向“公共性”,這將是現象學獨有的洞察,F象學視角下的法律心智研究將引領我們返回法律的生活世界,這不僅將促使我們重新審視理性的擔當和責任,而且將釋放法律的“本真性”,更重要的則是重塑公民的個人理解。
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基本理論探究——以對權力屬性的分析為起點 徐清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我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地方權力的行使也不可避免,但在地方權力行使的同時我們對這種權力的屬性卻沒能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使得地方與中央的權力關系很難理清,進而我們現在所進行的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就具有某種盲目性。在我國,地方權力與中央權力一樣都是在統治權力的權屬與權能分離過程中治理權力行使的體現,只是兩者的分工不同而已。為了使人民更好地行使統治權力,必須合理地配置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這種權力配置在靜態上要求職權法定; 同時,由于權力在行使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差異性,這種權力配置還要求動態的權能配置的法治化和權力行使的正當化。因此,我國中央與地方權力配置的應然狀態就是通過靜態的權限劃分和動態的權能配置實現權力行使所指向的特定目的,而不至于陷入實用主義的泥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