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研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研究 姚建宗、黃文藝
摘 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研究,是以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和憲政建設的實踐,中國特色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現實發展,中國傳統文化與文化傳統以及人類政治法律文明共識,為研究基礎和資源,從中總結、歸納、概括和建構作為一種理論模型的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國經驗而又在約束條件下具有普遍真理性質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這種研究不僅要致力于總結和概括宏觀意義或者一般意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框架,而且還要特別地總結和概括微觀意義或者部門法學意義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構成。
我國基本法律的標準及范圍擴張 李克杰
摘 要:我國基本法律的標準和范圍,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模糊不清,學術界的解釋也難以統一,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立法實踐。在造成 “高法低定”和 “低法高定”的同時,還使基本法律的分布極不平衡,個別重要領域甚至基本法律完全空白。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前提下,亟需厘清基本法律的標準,實現范圍擴張,使法律體系結構更加嚴謹、內部更加協調、體例更加科學、調整更加有效。
●法律文化研究
美國反托拉斯法生成進路研究——以規制鐵路公司壟斷為線索 陳 兵
摘 要:19世紀下半葉是美國反托拉斯法生成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鐵路公司壟斷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面對此,聯邦和州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州承擔了反鐵路公司壟斷的主要任務,初步形成了州反托拉斯法的制度框架,為聯邦反托拉斯法的生成奠定了基礎。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對公用事業壟斷的規制、州反托拉斯法的建設以及《謝爾曼法》背后利益的關注,構成了解讀反托拉斯法生成進路的三個結點。
變革與轉型: 宋代 “別籍異財”法的時代特色、成因及意義論析 張本順
摘 要:宋代“別籍異財”法鮮活的時代特色為:由唐及宋初的婦女奩產不在兄弟財產析分之列,發展到北宋仁宗時的非因父祖財產及因官自置財產,不在論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闋后的合用析戶,發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輒析家產;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脫離戶籍的“生分”,發展到南宋時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間的完全“別籍異財”;由唐代對“別籍異財”者的嚴禁與刑罰,發展到宋代對“別籍異財”者的逐漸認同與寬容。宋代“別籍異財”法特色的生成不僅與家庭個體的財產權利意識高漲、已婚婦女的推動有關,更與家產爭訟有關;其嬗變歷程無疑為我們深刻認識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轉型提供了一種嶄新的視角,亦昭示了法律須隨社會變動而變動的法律哲理。
社會交換與法律 周安平
摘 要:社會關系本質上是人與人之間交換的關系。人際交換的關系在形式上表現為契約的交換和非契約的交換,兩者在交換的主體意義、交換內容的性質、交換的程序意義以及交換的公正性原則等方面存在差異。人類社會經歷了從非契約交換到契約交換的歷史演化,非契約交換是人類社會關系的開端,而契約交換則是社會關系發達的產物。在人類社會的進化過程中,法律因陌生人契約交換的需要而產生,并為陌生人的契約交換提供保證,從而法律與契約的交換形成了同構的關系。法律在將契約交換的關系納入自己的領地時,也與非契約的交換關系發生了分離,這種分離導致了法律與非契約交換之間形成了張力。
●司法學
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基于案件社會學的分析 梅傳強、周建達
摘 要:作為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本土性的司法實踐,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由部分學者的理論倡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與一些地方法院的積極實踐三方共謀的結果。由于理路與論據上的一體兩面性,價值層面的相關爭論難分伯仲,故有必要引入案件社會學的研究方法。經驗地看,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糾紛化解過程,圍繞著三方主體的和解活動所產生的8個變量均在實質地影響著和解的進程及最終的命運。這些變量的能量釋放及相互作用過程構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實踐運作的基本規律。通過對這種過程性的分析或規律性的把握,最終可以看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前景并不樂觀。
論法官的裁判良心 王淑榮
摘 要:近年來司法界已意識到司法裁決并非全由法律所決定,如果司法裁決并非全部客觀,法官的職業行為就變得相關,法官審理具體案件時不僅僅依據的是事實與法律,還要結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盡量保持良心的客觀性。因此,關注法官良心與法的關聯性、法官良心的自由與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會尊重和養成,直接影響著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會公信力。
嚴打政策的政治經濟學分析 陳屹立
摘 要:利用虛擬變量法對嚴打政策的計量經濟學研究發現,嚴打政策對暴力犯罪產生了顯著的威懾效應,而且還存在著后續威懾效應。但對財產犯罪和總犯罪的威懾效應并不明顯,這和嚴打的重點打擊對象以及暴力犯罪的占比是有關系的。嚴打的威懾效應是嚴打長期存在的技術基礎,官員面臨的現有博弈格局和成本收益狀況則是嚴打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對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理論反思 張家驥
摘 要:一般認為,“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兩者含義基本相同,且可以通用、互換,但實際上兩者的內涵并非等同,不能簡單地將兩者作為相同概念混用。雖然分析哲學有這樣的箴言:詞沒有固定不變的含義,它的含義取決于具體語境的上下文對它的具體委托是什么。但是作為法律術語,若唯以通過分析上下文方能確定其含義,難免會在學術討論中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和麻煩,甚至會在寫作中因斷章引用他人詞句而導致己文辭不達意。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通過對證明責任及其相關概念爭議的分析,探究證明責任的具體含義,并反思我國民事證明標準的界定。
●理論縱橫
原則理論與法概念爭議 雷 磊
摘 要:法理學中法概念之爭的中心議題在于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或者說法律效力和道德正確性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系。為了證立聯系命題,阿列克西在其早先的原則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原則論據,后者包括安置命題、道德命題與正確性命題。在逐一檢討了這三個命題的恰當性以及其與聯系命題間的關聯度后可以認為,原則論據無法用來證立聯系命題。但這并不表示聯系命題就必然失敗,因為原則理論可以別的方式來證明它。法概念的爭議是有關法律效力判準的爭議,最終是政治哲學上的爭議。
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從韋伯到哈貝馬斯 孫國東
摘 要:韋伯具有強烈的民族主義情結,這種情結使他尤為強調學術的文化政治擔當,亦使其具有學者和“群眾性政治家”雙重身份。作為學者,他對現代社會“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法理型統治)模式進行了詳盡分析;作為群眾性政治家,他又明確提出了“領袖民主”(卡理斯瑪型統治)合法化模式。這兩種理論模式均具有政治現實主義和實證論傾向。哈貝馬斯總體上拒絕了韋伯合法化模式的描述性路徑,并極力批判了其領袖民主模式;但他亦將其合法化論說建基于韋伯式基于合法律性的合法性模式之上,并做出了可以容納道德性內容的理論重構。
專利價值之謎及其理論求解 梁志文
摘 要:在當今專利制度中,盡管多數專利的價值往往少于專利申請和維持的費用,但專利申請案和授權量卻急劇增長。這被稱之為專利價值之謎,其理論求解應從專利獲取的目的出發。競爭者之所以通過申請大量專利的方式形成專利組合,是因為它既是競爭者的防衛之盾,也是其進攻之矛。非競爭者所擁有的專利組合備受人們指責;但事實上,非實施企業擁有的專利質量大都可靠。此外,大量專利的形成是專利制度為鼓勵專利競賽有意而為的結果。因為由大量專利結合而成的專利組合能夠區分市場上真正的創新者和模仿者,從而保障創新者的競爭優勢。我國應該采取合理的措施鼓勵我國的創新企業形成自己的專利組合。
社區調解中的合作主義——基于西南某市調研的分析 曾令健
摘 要:轉型期的社區糾紛以內生型糾紛為主,外生型糾紛則與經濟發達程度、城市化程度呈正比,二者均屬于“可控型糾紛”。作為內生型糾紛解決機制,社區調解體現出了糾紛解決合作主義,涉及“政府/社區”與“調解者/當事人”兩個維度。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社區調解合作主義的發展向度是:糾紛解決機制應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現,強調不同調解力量的合作;政府力量與社區調解力量合作的結果在于實現一種強制性平衡與整合性均衡,通過政府主導下的基層政府與社區力量之合作實現基層社會的有序與協調;政府力量的選擇性介入須嚴格限制,且把握好介入的適當性,以確保社區/民眾的糾紛解決自主性。
法律治理中的激勵模式 豐 霏
摘 要:法律治理的最高境界是實現非強制性的法律激勵。法律激勵的場域存在于法律關系的實踐之中。法律激勵的實現模式主要包括三類六種模式:權利模式與義務模式、獎勵模式與懲罰模式、助力模式與阻力模式。各種模式之間具有相互聯系、互相輔助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