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早期儒家的人性觀 蘇力,3-15
2、通過“空權利”來“反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本質及其變革 李鳳章,16-28
3、權利沖突研究中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 王克金,29-37
4、德國公權理論評介 魯鵬宇, 38-47
5、常態糾紛的非司法解決體系如何和諧與有效——以S縣為分析樣本 左衛民, 48-58
6、在自制與能動之間——霍姆斯司法哲學芻議 劉練軍, 59-67
7、調解“復興”、司法功能與制度后果——從海瑞定理I的角度切入 艾佳慧, 68-81
8、政治權威與道德自主性:悖論及協調的可能性——對沃爾夫哲學無政府主義論證思路的一種反思 朱振, 82-92
9、更有效率的侵權法規則的可能性——經濟分析理論在侵權法領域的適用性研究 孫大偉,沈映涵, 93-102
10、中國傳統歷法之法意及其對法律時間的影響 方瀟, 103-117
11、法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問題再探索——基于比較法上的觀察 王冠璽, 118-127
12、中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歷史解讀——以國企公司化的百年變遷為視角 魏淑君, 128-136
13、以利益為基礎的權利本位觀——拉茲的權利概念分析 嚴海良, 137-148
14、中國人權法學學術自主性的探尋——以2009年的研究成果為基礎 齊延平,于文豪, 149-160
早期儒家的人性觀
蘇 力
提要:人性觀是政治法律思想和實踐的基礎之一。之前對中國古代思想家人性觀的研究常局限于對他們的系統人性論述,有時還混淆了他們的理想道德人格和一般人性觀。鑒于人們對日常具體問題的分析、判斷和評論可能隱含關于人性的一般判斷和看法,從利益、自然情感、認知和實踐四個方面對孔、孟隱含于人、事評述中的人性觀的梳理表明,盡管孔、孟心中有自己的理想人格追求和規范,但他們對一般人性的看法非常現實;與現代社會科學的人性假定和經驗研究發現有高度的一致性。這種現實的人性觀可以有效揭示中國傳統政治"儒表法里"的內在邏輯;對政治法律思想的實踐可能也有所啟示。
通過“空權利”來“反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本質及其變革
李鳳章
提要:集體土地所有權本質上是國家通過否定農民土地私有權而建立的資源攝取的權力管道。在重建土地個人財產權的時代背景下,既然無法恢復集體化之前的所有權,就只能以使用權的方式重建新的財產權體系。這就要求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尊重土地使用權益的前提下實現集體土地的國有化,由國家依法建立統一的土地財產權。
常態糾紛的非司法解決體系如何和諧與有效——以S縣為分析樣本
左衛民
提要:實證考察發現,S縣常態糾紛的非司法解決體系有四個明顯特征,即整體目標的統一性、解紛機構與方式的多樣化、政府權力的主導性以及解紛機構的獨立性。盡管這一糾紛解決體系能夠較好地解決社會中發生的大多數糾紛矛盾,但也明顯存在一些問題。從建構和諧社會與探索有效糾紛解決體系的目的出發,未來應該在認清糾紛發生態勢、轉變糾紛應對觀念的基礎上,圍繞多元化的發展方向、糾紛當事人的主導性以及增進解紛機制之間聯動性等三個方面完善常態糾紛的非司法解決體系,以期形成糾紛解決的中國模式。
在自制與能動之間——霍姆斯司法哲學芻議
劉練軍
提要:霍姆斯司法哲學的核心是司法自制。霍姆斯對法官將個人的觀念、意識乃至偏見帶入司法過程保持高度警惕,一貫主張在裁判過程中應盡可能尊重立法部門的價值判斷,維持立法的合憲有效。但在言論自由訴訟中霍姆斯則選擇司法能動主義哲學,堅持對限制言論自由的立法實行嚴格的憲法審查。霍姆斯這種雙重司法哲學是其懷疑主義人生哲學的產物。對個人智識的懷疑使他寧愿相信民主多數的認知,而對理論教條的懷疑則使他深信唯有言論自由才能造就觀念的自由市場。霍姆斯司法哲學對世界現代司法哲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中國傳統歷法之法意及其對法律時間的影響
方 瀟
提要:學術界普遍習慣于將歷法僅視為一種紀時的方法或法則,雖然也有試圖超越此本體意義而結合政治功能的研究,但都游離于法律視野之外。實際上以法律視角析之,傳統歷法即是一部被統治者賦予典型法律屬性、反映古人追隨"天時"的時間法律。這部時間大法在最普遍的意義上決定了古人法律時間的設置和表達。民國改行陽歷之后使得傳統歷法從國家法轉為民間法,從而在歷法上呈現官民"二元社會"格局,傳統歷法通過對民間時間進行影響以及官方被迫調適的管道,折射出對法律時間的影響。這種格局的原有狀態雖在歷史變遷中發生變化,但直到今天,傳統歷法在民間對時間的選擇和安排上依然有著廣泛的影響,甚至在某些空間和領域還找到了新的生長點而成為真正的法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