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稿
論經濟法中國家治理國民經濟的手段 ——兼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 作者:徐瀾波,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社會化語境下,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均是國家治理國民經濟的手段。在經濟法學范疇內,法律手段不具有直接與國民經濟運行聯結的點,其本體缺乏影響國民經濟運行的行為方法及其工具,所以不是國家治理國民經濟的手段。經濟手段是自覺影響國民經濟運行的方法及其工具,符合市場規律和規范要素的經濟手段通過立法類型化形成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經濟法調整方法決定、制約著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國家治理、調節國民經濟運行所發生的社會關系。行政手段具有目的能動性,可直接介入并作用于國民經濟運行,其強干預、直接制約具體的社會經濟主體及其生產經營乃至全部再生產環節與活動等本質,符合行政法調整方法,國家運用規范的行政手段治理國民經濟運行的活動及其產生的社會關系,屬于行政法律調整的對象和規制的內容。忽視以將經濟手段為本體的經濟法調整方法作為確定經濟法體系的要素之一,是導致我國經濟法律部門與其他法律部門混同,未能對國家運用經濟手段治理國民經濟行為進行全面、充分法律規制的主因。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經濟法調整方法 培育一體化公共數據市場的 法律治理轉型 作者:黃尹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公共數據呈現“公共生產-公共消費”的新結構,流通配置公共數據中的國家與市場二元對立進一步消解。培育一體化公共數據市場的法律治理轉型路徑應當堅持人民立場導向、經濟價值創造與公共利益實現,以法律客體變革牽動法律主體與法律關系改變,在客體上建構財產到數據的新規則,由新型治理推動塑造共生性關系。數據公共產品供給需要新的制度供給,以均衡發展為旨要,以優化授權運營為支柱,堅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多維治理體系,建設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引入數據驅動的科技監管范式。 關鍵詞: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數據收益憑證;一體化數據市場;數據要素法律基礎制度 論“一帶一路”倡議下 能源過境運輸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 作者:楊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過境安全關乎能源是否能持續穩定供應。在“一帶一路”倡議下構建能源過境運輸爭端解決機制是保障能源安全過境、防范化解沖突,建立可持續能源安全合作框架的必然要求。通過借鑒《能源憲章條約》對過境運輸爭端機制的規定,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為指導,在“一帶一路”框架內厘清過境運輸爭端解決機制適用范圍的基礎上,提出爭端解決機制適用的原則和在程序設計上應綜合采取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在機構設置上,以“一帶一路”能源合作伙伴關系為依托成立爭端解決機構,組建調解小組、仲裁庭和監督機構,對爭端解決程序進行執行與監督,最后提出了現實可行并卓有成效的實現路徑。 關鍵詞:一帶一路;能源安全;過境運輸爭端;《能源憲章條約》;人類命運共同體 專論與爭鳴 社會自我規制的 理論反思與范式重構 作者:胡夢瑤,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在廣義的規制概念體系中,社會自我規制是與行政規制相對應的規制概念。伴隨著公共任務的不斷增多,符合社會自我規制形態的治理舉措也與日俱增,并以“合作治理”“參與治理”“社會自治”等形態存在于法治實踐中。關于社會自我規制理論,無論是回應型法理論,或是反身法理論,還是后設規制理論,都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內在局限。基于托馬斯·庫恩的范式理論,可以對社會自我規制從核心觀念、規則結構和運行操作等方面進行理論重構。具言之,應當以優先、依法和有效的社會自我規制重構其理念范式,以實定法和規制法兩類社會自我規制依據重構其規則范式,以目標、依據、對象、程序和結果等社會自我規制要素重構其操作范式等。反思和重構社會自我規制理論,有助于鑒別既有觀點并形成理論共識,為推進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科學的理論范式。 關鍵詞:社會自我規制;行政規制;政府治理;范式理論;規制法 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 正當性及界限 作者:付榮,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 摘要:司法解釋,尤其是填補漏洞型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推動立法的修改和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等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然而“司法解釋能否填補法律漏洞”卻一直以來是縈繞在學術界的難題。“功能主義”的權力配置學說作為現代國家治理的一種理念,以其作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理論基礎,不僅能夠很好地在理論上證成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正當性,而且必將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實踐看,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成為我國國家權力架構中,立法機關與最高審判機關之間互動的媒介,保障了我國國家權力運行機制的順暢和高效,這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提供了實踐正當性。為了保障這種正當性,我國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應當遵循一定的界限。 關鍵詞:司法解釋;漏洞填補;司法造法批判論 憲法性法律的界定與功能 ——一個實質憲法視角下的比較考察 作者:熊林曼,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政治學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僅從形式憲法視角觀察憲法性法律,無法充分認識其在規范體系中的重要性,也難以對憲制秩序形成融貫全面的理解。實質憲法觀的引入旨在拾遺補闕,發掘《憲法》之外的其他憲法性規范。此種進路之下,憲法性法律的界定可以適用“規范上的重要性”標準。在憲制實踐中,憲法性法律呈現出保障與變革的雙重功能。這分別對應著“憲法性法律—普通法律”和“憲法性法律—憲法典”兩組關系,前者主要表現為“一致性解釋規則”;后者主要表現為憲法性法律對憲法文本的明晰、補充或替代。我國憲法學研究非但不能棄置憲法性法律的概念,反而應當以此為基點強化關于憲法秩序的整體性理解,推動憲法部門的建構,實現憲法教義的體系化。 關鍵詞:憲法性法律;實質憲法;保障功能;變革功能 再論集合法益的判斷標準 作者:李冠煜,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刑法學界對如何確定集合法益的保護限度,進而將其與其他法益、非法益客體進行區分,存在很大分歧。集合法益理論是法教義學和法邏輯學(特別是集合概念)、政治哲學(關鍵是社群主義)、法社會學(尤其是社會系統論)共同形塑的產物。因此,有必要從跨部門法的視域中,提煉出集合法益的判斷標準。首先,以集合概念中超個人的主體形象為切入點,將法益主體是否為集合體,作為集合法益的形式判斷標準。其次,借鑒社群主義的價值構想并加以修正,將能否促進整體自由發展,作為集合法益的實質判斷標準之一。最后,在社會系統論通過自我指涉與結構耦合實現互動的啟發下,將是否配置必要且適當的犯罪結構類型,作為集合法益的實質判斷標準之二。 關鍵詞:集合法益;二元化判斷標準;法益主體;保護目的;保護手段 刑法中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之爭及走向 作者:黃碩,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調研員,法學博士。 摘要:刑法解釋立場的選擇關系到刑法功能的實現。形式解釋與實質解釋是刑法解釋立場中對立的解釋立場。實踐中選擇形式解釋還是實質解釋,需從充分了解兩者的基本詞義入手,在認識其產生背景和形成過程、明晰兩者的概念及其解釋特征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對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對罪刑法定的遵從情況、對法益的保護狀況、與生活事實契合的情況及在構成要件上的解釋狀況等優勢進行比較后,方能作出正確的選擇。實質解釋的立場更能適應現代法治發展的需求,更能充分發揮刑法功能,更有益于實現刑法正義。 關鍵詞:立場;形式解釋;實質解釋;處罰必要性;刑法正義 利益平衡視閾下公司清算義務人制度的 失衡矯正及其法律實現 作者:蘇志猛,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重慶市市場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研究人員。 摘要:公司清算義務人制度作為公司資本運行機制退出端的關鍵組成部分,是公司相關者的利益糾集高地,因此其立法理念和規則要點是否合理為債權人、出資人和其他當事人密切關注。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對該制度的設計呈現出治理路徑固定化、主體布局單一絕對化、主體辨識身份形式化及制度價值導向單一化的特征,不僅未能有效填充《民法典》所遺留下來的制度缺口,也無法承擔起對當事人具體利益和國家公共利益的有效均衡。故而,對其失衡進行矯正的可行策略是將公司有限自治與法定治理相結合,對義務主體的配置從單一模式轉變為多元協作,對主體的身份定位調整為基于類型的精準識別,并對多元參與主體進行順位設計。在制度的實現上,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或《企業破產法》等關聯規則中補充清算義務人有限意定規則,同時架設多元順位的法定安排,并輔之以訴訟法非訟程序銜接機制。 關鍵詞:公司法;利益平衡;清算義務人;失衡矯正;法律實現。 熱點透視 數字資產交易的規范路徑及其展開 作者:段丙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意義上的數字資產幾乎涵蓋所有數字化表達的價值形式,以數字資產交易為視角,可以系統性展開數字資產的法律規范設計。為化解當前數字資產發展面臨的創新與監管矛盾,需要從交易法及監管法兩個路徑展開數字資產交易的規范制定。交易法建立數字資產的交易保護框架,實現數字資產交易中的使用功能以促進價值保護;監管法實現數字資產交易中的資金融通功能以促進價值流轉,推動數字資產在交易中的價值增長進而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維護市場穩定與安全。具體而言,交易法規范路徑應當圍繞數字資產交易中的利益設定與權益救濟而展開;監管法規范路徑則需以風險防控為核心,圍繞監管權力配置、行為監管框架以及制度性保障工具展開。 關鍵詞:市場型數字貨幣;加密交易;數字資產;風險監管;交易規范 個人數據法治體系的“中國式”構建 ——一種國際比較的視角 作者:何苗,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數字經濟時代,個人數據治理逐漸成為各國輸出本國法治理念、爭奪法治話語權、構建法治話語體系的主要路徑。中國個人數據法治體系是凸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道路的典型樣本。個人數據法治體系的“中國式”現代化主要體現為:法治理念始終以人民利益為本位;以實現安全、保護與發展的平衡為法治目標;遵循三元交叉交融的保護模式;采取公益與私益訴訟相結合的方式對個人數據相關權益采取兜底性保障。不可忽視的是,中國個人數據法治道路仍面臨一些障礙,有必要通過國際比較與借鑒,構建分級、分類、分場域評估機制;建構協調、聯動、動態的全過程個人數據風險防控機制;完善救濟機制,進一步構建起根植中國大地、對接國際法治體系的“中國式”個人數據法治體系。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個人數據;法治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生態環境法典責任編的預防功能及其規范表達 作者:吳賢靜,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生態環境問題廣泛存在和生態環境風險極易擴散的當下,法律規范的預防功能越來越凸顯。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的預防原則為責任編的預防功能提供規范指引,責任編的法律規范來源已彰顯出生態環境責任的預防功能,責任編的預防功能在預防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中得以拓展。從廣義的角度而言,生態環境法典責任編預防功能的核心要義是預防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預防生態環境風險的產生和擴大,通過責任設置起到威懾作用、預防新的違法行為產生。基于生態環境法典是領域法的定位,生態環境法典責任編的法律責任呈現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相融合的樣態。因循發揮法律責任預防功能的邏輯,在生態環境法典責任編之中應設置體現預防功能的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和生態環境糾紛解決法律規范。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生態環境責任編;預防功能;法律責任表達 法律實務 論違約金調整權的程序實現 作者:王杏飛,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的違約金調整權為形成訴權,通常由當事人以給付之訴方式行使,特殊情形可以提起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調整違約金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對當事人主張不明確的,需要在一審程序予以釋明;釋明后當事人不主張調整違約金則產生失權效果。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審級利益與避免裁判突襲,二審釋明后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的,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則發回重審。違約金調整中的證明責任不可轉移,由違約方證明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屬于法官評價事項,與證明責任無關。違約方惡意、特別類型案件應成為限制或排除約定違約金調整的例外事由。 關鍵詞:約定違約金;形成訴權;釋明;證明 過度訴訟及其司法規制 作者:何源,清華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過去幾年中,面對部分公民反復大量提起行政訴訟,一些法院采取規制措施,不再受理此類訴訟并從嚴審查當事人今后的起訴。法院規制過度訴訟的正當性引發了爭議。利用法院全量數據對行政訴訟狀況進行實證分析發現,過度訴訟集中于部分中心城市法院和特定行政管理領域,卻不成比例地擠占了公共資源。此類案件衍生但脫離于基礎糾紛,雖然形式上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卻無助于實現權益、監督行政與化解爭議。法院對此予以適度規制,具有依據、目的和手段的正當性。為保障規制的合理有效,還應規范過度訴訟司法規制的認定標準、規制方式和制裁效力。法院實質性化解爭議應以受理實質的糾紛為前提,行政訴訟的價值應在處理真實的矛盾中體現。 關鍵詞:行政訴訟;過度訴訟;濫用訴權;實質性解決爭議;司法大數據 法史園地 教化、國家強制與懲罰: 論傳統中國法的規則要素與結構原理 作者:王小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關于傳統中國法秩序的結構,法史學界缺乏規則要素角度的系統性分析。引入現代規范法學的視角,可發現傳統國家法有三個規則要素:教化(x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國家強制(y)與懲罰制裁(z)。懲罰制裁出現在整體法秩序中具有必然性,但在具體規則中則具有或然性。由此,漢代以來傳統國家法呈現為教化式強制(禮)與懲罰式強制(刑)分化、并立的辯證統一結構,其法秩序正當性原理為:圣人則天施仁德而制禮、刑。其精義在于:法秩序唯有先教后殺、先禮后刑,由仁德先后依次創設禮教(x)、政令(x+y)、刑律(x+y+z)之規范,方為合理正當;在裁判實踐中,若真正的教化實現了,則懲罰不必出場。教化法與懲罰法分立,而又共同致力于教化,此乃傳統法的核心精神。重拾傳統法的教化精神,乃是今人復興中華法系的重要路徑。 關鍵詞:法秩序原理;教化;懲罰制裁;國家強制;禮法;中華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