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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4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4-09-19  來源:法學學術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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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高校辦學自主權的

法律性質與行使邊界



  作者:徐靖,中南大學法學院、教育部與中南大學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摘要:辦學自主權是現代大學治理的基礎與核心,落實并擴大辦學自主權是新時代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關鍵。辦學自主權兼具權利與權力的雙重屬性;從權源角度而言,辦學自主權是高校作為公法團體“內生”的自治權利;從“授權”角度而言,辦學自主權是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行政權力,且此種權力涵蓋明確授權下的羈束自主管理權和概括授權下的裁量性自主管理權兩種形態。教育行政訴訟領域典型案例裁判文書顯示,高校辦學自主權在接受司法審查過程中存在重程序審、輕實體審及“類案不同判”等現象,這些均與辦學自主權法律邊界不明晰存在緊密聯系。高校辦學自主權行使法律邊界設定應遵循有限法律保留、利益均衡、嚴格正當程序與有限正當程序等基本原則,并通過合理界定其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及建立必要的類型化裁量基準制度確立辦學自主權行使的“縱向”與“橫向”法律邊界。

  關鍵詞: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法律性質;國家監督;法律邊界

 



信賴的概念廊清與規范再造



  作者:曹相見,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

  摘要:民法上的信賴源自于信任,后者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信任意味著,人對行為作出決定時總是揣摩著其他可能性,并作出冒著某種風險的決定,其道德性分類可為信賴的普遍化提供解釋指南。在民法上,道德信任意味著誠信責任,法律對道德信任的保護構成了信賴的抽象語境,信賴保護由此與私法自治獲得統一。普遍信任則要求保護消極信賴和積極信賴:前者是對他人為誠信行為的信賴,后者則為對他人權屬狀況、事實狀態真實性的信賴。為促進人際信任,法律必須保護民事主體的聲譽,名譽權為其典型,榮譽、信用則屬于名譽的組成部分。

  關鍵詞:道德信任;普遍信任;消極信賴;積極信賴;聲譽保護

 



功能主義、超越類型化

與平臺社會責任



  作者: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摘要:超級平臺基于平臺組織管理中的強勢地位而對平臺內利益相關群體擁有并實施的分配和規制權能日益強化,引發諸多負外部性,對此可訴諸平臺社會責任予以應對。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出發,平臺社會責任應定位于平臺基于社會整體利益而承擔的應然性、高標準義務;應超越類型化方法,推動平臺社會責任作為一般性原則,約束平臺的分配和規制權能,引領和改善平臺治理規則的創設及實施。平臺分配權能中的社會責任應以公平分配為核心,促進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員、用戶、消費者等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平臺規制權能中的社會責任應以中立、合理、可救濟為核心,實現規制在維護公序良俗、確立行為標準、便利糾紛解決等方面的價值。應通過法律規范轉化、公共政策推進、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等公私融合機制推動平臺社會責任的實現。

  關鍵詞:功能主義;超越類型化;平臺社會責任;分配權能;規制權能

 

專論與爭鳴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的論題選擇

——以憲法學的論題學分析為例



  作者:周剛志,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湖南師范大學文化和旅游研究院。

  摘要:論題學法學是古羅馬法學轉向民族國家法學的重要基礎,也是現代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近百年來,憲法學上存在“制憲”、“行憲”、“護憲”、“司憲”等重要論題。從論題學法學的視角來看,制憲是憲法實施的前設論題,但是它需要在法治實踐中被憲法文本吸納為“修憲權”,不宜被設置為憲法規范體系與知識體系構建的核心論題。鑒于憲法權威的法治價值,行憲命題具有重要的法學意義!皯椃▽嵤敝哺谥袊鷦拥膽椃▽嵺`和法治實踐之中,是當前中國憲法自主知識體系的核心論題,構成了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的“阿基米德點”。

  關鍵詞:自主法學知識體系;論題選擇;制憲;憲法實施

 



論紀檢監察監督及其功能價值



  作者:李曉明,蘇州大學國家監察研究院、蘇州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監督專責機關,監督是紀檢監察機關的第一職責、基本職責,因此研究其監督功能及其價值,是紀檢監察的核心要義。紀檢檢察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的重中之重,既包括內部監督也包括外部監督,既包括黨紀監督也包括國法監督,既包括政治監督也包括對執紀、執法人員濫用權力的監督,既包括對職務違紀、違法和犯罪的調查監督也包括對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監督,既包括事前、事中監督也包括事后監督等。其功能價值包括制度功能價值、機制效能價值、人才賢能價值、協作能動價值等。監督理論與實踐的體系性能最大程度地發揮紀檢監察監督的效能與效益,前者是紀委監委通過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不斷提升全面監督的質效與功能,后者是在紀檢監察監督運行中,既要考慮到整個監督的一體化推進又要抓住監督的關鍵進行重點發力,從有效機制上保障紀檢檢察監督的效果和收益,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駕護航。

  關鍵詞:紀檢監察;監督;類型;價值功能




中國檢察權的規范內涵界說



  作者:王海軍,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中國檢察權的規范內涵是檢察基礎理論中的重要問題,應在權力地位、權力性質、權力核心內容和權力功能四個維度展開。在權力地位維度,檢察權是國家權力結構中的重要類別,是具有獨立憲法地位的國家權力,在黨的領導、人大監督下依法行使。在權力性質維度,檢察權的權力性質即為憲法中明確規定的“檢察權”。在權力的核心內容維度,檢察權與法律監督之間具有緊密關聯,凸顯了法律監督為中國檢察權的特色和核心內容。在權力功能維度,通過行使檢察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人權、加強國家監督體系。四個維度具有內在邏輯,并在整體上完成了對中國檢察權規范內涵的界定,凸顯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理論的重要面向。

  關鍵詞:檢察權;法律監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




專利權侵權二階段訴訟的中國圖景



  作者:李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專利權侵權訴訟中,獲得損害賠償和停止侵害行為是專利權人最重要的訴訟請求。為實現審理的集約和高效,大陸法系德、日兩國均在專利權侵權訴訟中貫徹了二階段審理的構造。實體訴求層面,我國專利權侵權訴訟中資料的缺乏致使起訴時損害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裁判時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方法的適用異化。專利權侵權二階段訴訟制度能夠緩解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困難,優化法官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方法。程序要求層面,我國現行法中的行為保全制度不能兼顧及時停止侵害和保護中小企業利益,單獨提起停止侵害訴訟可能導致重復審理和矛盾裁判,實踐中不常適用的先行判決制度仍粗糙簡陋。專利權侵權二階段訴訟制度能夠在減輕中小企業負擔的前提下,及時實現停止侵害的目的。裁判需求層面,專利權侵權二階段訴訟制度能夠實現訴訟程序的集約化,同時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進而提升糾紛多元解決的效率。我國應當引入專利權侵權二階段訴訟制度,為專利權人提供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

  關鍵詞:專利權侵權二階段訴訟;損害賠償;停止侵害;訴訟效率




新《公司法》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

中心主義的理論證成與法律實現



  作者:劉亞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和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需求,國有獨資公司的治理機制亟待改革。國有獨資公司運行中的經理中心主義模式存在治理行政性、權力集中性、業務維穩性和決策短視性等特征,不利于公司的科學決策、治理制衡、市場創新以及持續發展。而從市場經濟國際化發展的視角出發,董事會中心主義作為一種合理選擇,有助于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并促進市場化科學決策。故而,2023年修訂通過的新《公司法》不僅在宏觀立法目標和理念上強化了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治理中心思想,而且在公司經營職權和相稱性義務與責任等具體制度安排上也給予了更多的供給和突破。這種趨勢還有可待完善的空間,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強化方案旨在構建一個高效科學的公司治理框架,要求調適與普通公司同質化的機構職權配置模式,明晰國有獨資公司及其行權代表機構的權利邊界,突出董事會的經營核心地位,尤其是獨立的經濟決策,并致力于培育和健全職業經理人市場。為此,在制度實現上可以確立專門立法的思路,規范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特色化各組織機構的職權定位,賦予董事會高度經濟決策的職權類型,并建立配套的國有獨資公司職業經理人選入機制。

  關鍵詞:國有獨資公司;經理中心主義;董事會中心主義;公司法

 

熱點透視

 



人工智能時代數字公民身份構建

的要點、基點與難點



  作者:劉澤剛,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數字公民身份構建尚無成熟理論體系和普適制度形態。人工智能全面提升生產力的同時也在推動社會組織形態的重大調整。數字公民身份既可促進人類個體在數字時代獲得更好的生存發展條件,更能有效推動人工智能水平、賦能經濟社會發展。人工智能時代的數字公民身份具備主權性、全域性、整合性、基礎性、自主性等特征。各國由政府主導的數字身份信任框架是數字公民身份構建的基點,其建設需合理配置責權利關系,兼顧單一與多元身份需求,統合法律規范與技術力量,尋求科技自主與治理權威之間的平衡,并調和去中心化與中心化的關系。數字公民身份構建的難點在于尋求可靠動力破除既有利益格局,創建網絡身份層,使自然人獲得應有的互聯網主體法律地位。我國目前已基本具備建設數字公民身份的技術、規范和政策條件,應積極穩健推動數字公民身份的構建。

  關鍵詞:數字公民身份;數字身份;公民權利;數字身份信任框架;自主身份

 



數字經濟時代個人金融信息

侵權保護的困境與應對



  作者:郭金良,遼寧大學法學院。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個人金融信息作為一項具有突出財產屬性和應用價值的重要權益,需要給予特殊保護!睹穹ǖ洹贰秱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建立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制度,但對個人金融信息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確,在歸責原則、損害認定、損害賠償責任規則等方面無法給金融場景應用中的信息權益人提供合理保護,造成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極大困境。法律應當以場景理論為基礎,對個人金融信息含義與類型進行規則塑造;從信息權益人舉證難度和金融交易信息應用的特殊性出發,分類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損害認定上,采取“客觀上合理的可能性”方法來認定非物質性損害,并依據風險預防成本來確定非物質性損害賠償范圍。

  關鍵詞:個人金融信息;金融隱私;非物質性損害;侵權責任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基于“三水統籌”目標

的立法體系化構建



  作者:劉彤彤,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摘要:“三水統籌”強調水環境、水資源、水生態三個方面協同治理、統籌推進,以遵循“三水”整體性和交互性的自然規律為客觀基礎,形成“統一管理+多部門協作”的橫向架構與央地縱向聯動的網格化管理模式,要求增強立法體系的融貫性、打破要素立法的局限性、豐富流域立法的系統性,實現“科學機理—管理思路—法律原理”的轉化和遞進。然而,由于涉水管理的立法框架、體制機制和制度設計尚處于整體建構和調試期,缺乏“三水統籌”理念指引的分散立法、陷入塊塊重疊和條塊錯位的管理困局,以及結構失衡和內容不暢的制度設計,明顯不符合以“要素—流域”為對象、條塊結合為模式、“事項—環節”為目標的立法要求。為此,引入“三水統籌”實現“結構—功能”相匹配的立法體系、“流域—區域”相結合的管理協同,以及“要素管控有效—流域功能協調”相統一的制度銜接,方能達到“三水統籌”全面形塑立法體系的目標。

  關鍵詞:三水統籌;“要素—流域”相統籌;條塊結合;制度銜接

 

涉外法治




論中國企業海外投資

利益保護法治建設



  作者:李健男,暨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國綜合國力的提升以及隨之而來的國際格局的深刻調整,中國海外利益的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以企業海外投資利益為主導的海外經濟利益日益擴張且日顯重要,所面臨的風險也更為突出和復雜。但另一方面,在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方面,中國至今尚未出臺專門的《對外投資法》,既有的相關法律規范效力層次低且不成體系,涉外立法、司法、執法之間的協調合作也欠缺實戰經驗;中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的防控意識和防控能力不夠,以法律武器維護海外投資權益的勇氣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同時,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法治建設還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應在借鑒對外投資大國企業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法治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利益保護的法治建設:在國家層面,建立健全專門性的海外投資促進和保護法律機制,構建軍隊保護海外投資利益法律體系,完善海外投資利益保護領域的反制機制,增強中國在國際投資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在企業層面,建立健全風險預防體系,充分運用國內外法律救濟手段維護海外投資利益。

  關鍵詞:海外投資利益;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法治建設

 

法律實務

 



輕微犯罪的制裁體系與刑行銜接

——質與量的法理思辨



  作者:王華偉,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隨著輕微犯罪數量的增長,我國如何設置制裁體系和刑行銜接機制是無法回避的關鍵問題。在德國法和日本法的影響下,我國逐步形成了特殊的雙層二元制裁體系,其思想基礎在于對刑行關系采取了不同的理解。隨著社會的發展,質的區分說和質量區分說都面臨難以克服的問題,我國的制裁體系架構應當貫徹量的區分說。我國輕微犯罪應對體系的建構,應當維持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構成的二元制裁體系。在刑行銜接問題上,則應當堅持立法定量模式,采取根據不法程度來界分的雙層制裁體系。輕微犯罪應對體系的發展應當著眼于處罰輕緩,不可將其與輕罪擴張相混淆,在慎重增設行為類型的同時注意避免出現過罪化的問題。在此基礎上,須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雙層二元制裁體系,實現輕微違法行為規制的合理分流,防止刑事制裁的入罪下限泛化。

  關鍵詞:輕微犯罪;制裁體系;刑行銜接;量的區分;處罰輕緩

 



涉民營企業產權犯罪的解釋方向與規范限度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為分析重點



  作者: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刑法調整民營企業產權的基本立場,不是最大化保護,而是最小化干預。合理解釋《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涉民營企業產權犯罪,應當立足于私有財產與國有財產的本質差異,以及“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的刑事司法政策,確立“公私有別”的差序平等理念。在解釋立場上,應當堅持用盡前置法、窮盡法理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基礎上尋找無罪化或輕罪化的可能,以使刑法對涉民營企業產權犯罪從“擴張的處罰”轉向“妥當的處罰”。在解釋方法上,通過合理續造“利用職務便利”“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限定處罰的關鍵構成要件,以及將重的一般罪名分流至輕的特別罪名,妥善發揮刑法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功能作用。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二)》;民營企業產權犯罪;最小化干預;處罰限定;降格評價

 

法史園地




我國蘇維埃工農檢察機關的

歷史意蘊與時代價值



  作者:金鑫,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摘要:我國蘇維埃工農檢察機關的歷史貢獻不可磨滅,歷史經驗值得總結。我國蘇維埃工農檢察制度迥異于歷史上的其他監督制度,具有極其鮮明的人民性,帶有濃厚的全過程人民民主色彩。它是列寧社會主義監督思想的直接產物,但又由于極為復雜的歷史原因,并未在創設之始就按照列寧的設想與黨的監察機關合署運行,而是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實踐與磨合,才得以逐步完善。從其主要任務、組織形式、工作方式和法律地位來看,我國蘇維埃工農檢察機關雖然承擔了一定的檢察職能,但它并非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檢察機關,而是蘇維埃政權之下的行政機關、紀律監督機關和反腐敗機關。蘇維埃工農檢察機關的寶貴經驗,對于新時代新征程上用好人民監督與自我革命兩個答案,跳出治亂興衰歷史周期率,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時代價值。

  關鍵詞:蘇維埃;蘇維埃工農檢察機關;黨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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