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稿
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制度創新
——《行政復議法》修訂解讀
作者: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復議法》的修訂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一步,是全面推進科學立法、不斷提高立法工作質量和效率的生動體現,是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的制度創新。此次修法調適了行政復議的功能定位,突出了高效為民的原則精神,優化了行政復議的管轄體制,完善了行政復議的審理程序,等等。本文重點圍繞《行政復議法》修訂的若干亮點特色,梳理此次修法意義、功能定位、原則精神、管轄體制、制度創新等方面的情況,研究《行政復議法》全面貫徹實施的重點方向。《行政復議法》的修訂和實施有助于推動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開創中國行政復議工作新局面。
關鍵詞:行政復議法;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法治政府建設;管轄體制
輕罪時代刑事立法泛刑化
與重刑化之理性反思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為視角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摘要:當下我國犯罪治理已進入輕罪時代,然而,十二部刑法修正案表明,輕罪時代我國刑事立法一直存在泛刑化與重刑化的趨勢。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為例,泛刑化立法體現為擴大犯罪圈,重刑化立法體現為加重刑罰來懲治賄賂犯罪。從輕罪時代犯罪治理現代化要求以觀,刑法應謹慎介入民營企業經營活動,相關法律已對民營企業內部背信行為設置較為完善的保護及救濟措施,對之入罪會對民營企業正常經營造成較大影響,并違背現代公司治理的公司自治基本原則。加大刑罰力度難以實現賄賂犯罪預期治理效果,“行賄受賄一起查”不等于“行賄受賄同等罰”,重刑化反而會導致賄賂雙方訂立攻守同盟,增加查處難度。加強對民營企業的保護與治理單位賄賂犯罪應從企業內部推動其依法合規經營,企業合規改革應該成為輕罪治理的首選方案。輕罪時代的犯罪治理不能延續傳統泛刑化與重刑化的方式,刑事立法應謹慎進行犯罪化,刑罰配置應盡量輕緩化。
關鍵詞:輕罪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二)》;泛刑化;重刑化;民營企業;賄賂犯罪
元宇宙空間財產犯罪的刑法規制
作者: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經天學者”講席教授。
摘要:元宇宙空間貨幣類、藏品類、服務類虛擬財產(對應元宇宙空間表物的數據)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在經濟價值和交易模式上,元宇宙空間的虛擬財產與現實空間的一般財產并無二致,兩者都可以表現為一般物品、商品或財產性利益。財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對財產事實上的支配關系。在元宇宙空間中,行為人是否對特定虛擬財產重新建立起事實上的支配關系是判斷其是否已經取得他人虛擬財產的標志。因為元宇宙空間具有全真性,所以在元宇宙空間非法獲取他人虛擬財產的手段更為豐富。結合使用暴力、脅迫、騙取、侵占、秘密竊取、公然奪取等不同的行為類型和手段,元宇宙空間可能存在的財產犯罪比傳統網絡空間更為豐富多樣。我們應當以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和現實性為依托,以現行刑法財產犯罪的相關規定對侵犯他人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產的行為進行規制。
關鍵詞:元宇宙空間;虛擬財產;財產犯罪;行為類型;歸責路徑
專論與爭鳴
中國式國家治理法治
評估標準及其實施機制
作者:張德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鐵德銘,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國式國家治理以完善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為治理策略,逐漸形成“黨的領導-政府治理-市場參與-社會治理”的格局。中國國家治理評估的探索歷經多個階段且有效促進了國家治理進程,但其既有闡釋混淆了價值標準與評估標準之間的關系、缺乏對國家治理量化評價的有效操作與可測度性、難以揭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式法治現代化以及中國式國家治理的中國特色,這主要肇源于西方法治中心論的擴張與影響、復雜國情帶來的評估實踐難度以及評估目標考評導向色彩濃重。中國式國家治理法治評估標準溯源于中國式國家治理內涵與目標,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礎。主體體系與制度建設、治理過程與治理成效分別構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雙重維度下評估標準的重要內容。黨內治理、政府治理、市場參與、社會治理是中國式國家治理法治評估標準應用的重要領域。以法治評估標準檢驗中國式國家治理,需構建以第三方為評估主體、以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估方法以及以評估結果應用為核心的中國式國家治理法治評估標準實施機制。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中國式國家治理;全面依法治國;法治評估
一國兩制”香港經驗及對
“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啟示
作者:周葉中,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徐瑩,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國國家統一既包括兩岸法律形式上的統一,也包括統一后的有效管治及融合。“一國兩制”香港經驗主要表現為我國將長期與祖國隔絕的香港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后,在香港地方治理實踐中取得 的獨特成果。其核心在于,以“地方行政區域”為基礎,以“地方治理”為主軸。“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功實 踐,豐富和發展了國家治理理論,為我們解決臺灣問題提供了重要鏡鑒。因此,借鑒“一國兩制”香港經驗,探 索“兩制”臺灣方案,必須明確臺灣是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應確保愛國者在“地方事權”范疇內主導臺灣 治理,并以“一國”為前提構建統一后治理臺灣的基本制度。
關鍵詞:“一國兩制”;“一國兩制”臺灣方案;地方治理;單一制;“愛國者治港”
農村中老年女性的
照料勞動及其權利困境
作者:王也,北京大學法學院博雅博士后。
摘要:在農村經濟模式和人口結構變遷中,照料勞動日益成為中老年女性的家庭任務。然而,在承擔繁重照料勞動責任的同時,農村中老年女性群體面臨著嚴重的相對貧困及權利保障困境。造成此困境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現有的女性權益保障法體系主要以“社會勞動”為切口展開,但忽視了照料勞動對農村女性參與社會勞動的束縛。這一缺陷導致農村女性在“照料懲罰”效應作用下,難以獲得實質性就業平等,并在農村家庭轉型的沖擊下面臨進一步的權益減損。因此,相關法律制度的改進需要考慮農村女性面臨的全周期交叉弱勢,在充分認知“農村—女性—老年”交叉弱勢危害的基礎上,將照料勞動納入法律保護與調控的范疇。這需要法律制度在承認照料勞動價值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手段優化照料勞動的分配機制,以保障照料勞動提供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交叉弱勢;照料勞動;婦女權益;老齡化;農村女性
“合眾為一”:
代表人訴訟判決效力論
作者:陳杭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代表人訴訟的本質特征在于“合眾為一”,以有限或特定的代表人原告實施訴訟,但判決對整個群體有效,屬于既判力相對性之例外。代表人訴訟的訴訟標的是超越個人權利的“群體權利”,包括擴散權利、集合權利、同源個人權利三種。以群體權利為媒介,代表人訴訟判決在群體權利人的主體范圍內發生既判力。人數不確定代表人訴訟判決對全體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效,并向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發生既判力(拘束效)擴張。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判決對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有效,遮斷后者提起個別訴訟,并向聲明退出的投資者發生既判力(拘束效)擴張。當然,選擇退出的投資者保留提出新攻擊防御方法的靈活空間。
關鍵詞:代表人訴訟;群體權利;既判力;預決效;選擇退出
包容審慎監管視角下
平臺經濟競爭失序的法治應對
作者:王永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平臺經濟的競爭失序主要表現為初級程度的濫用平臺內優勢地位、中級程度的妨礙平臺間互聯互通、高級程度的超級平臺扼殺式并購三種典型樣態。包容審慎監管在促進我國平臺經濟快速發展方面功不可沒。以產業主管機構為主導的監管存在重產業規制、輕競爭法治的遺缺,導致我國監管應對平臺競爭失序不力的窘境。針對平臺經濟的監管亟待改革,應當回歸競爭法治路徑,對包容性監管與審慎性監管予以平衡,促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監管的良好銜接與兼容。在具體法治對策上,一要協調《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與《反壟斷法》規則的銜接關系,精準規制濫用平臺內優勢地位的行為;二要引入平臺競爭秩序監管的“位階規則”,審慎規制妨礙平臺間互聯互通的行為;三要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有效規制超級平臺扼殺式并購。
關鍵詞:平臺經濟;包容審慎監管;競爭失序;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違反金融業行為監管規范
的私法責任體系優化
作者:劉志偉,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為了保護好與金融機構存在交易或信賴關系之特定個人或特定范圍個人的合法權益,行為監管規范所規定的內容正呈現出從現場檢查向更注重完整交易流程監管轉變的新趨勢。本質上,這源于行為監管直接介入金融交易關系,并對金融機構不負責任行為進行限制的切入點選擇。在一般私法“權利—義務—責任”邏輯的指引下,完全性和宣示性、轉介性特別私法責任對行為監管規范所設特別義務的回應,改變了行為監管規范目的實現僅依靠公法的局面。不過現有特別私法責任規范設定的責任類型、責任構成,無法適應創新金融產品設計開發、營銷宣傳、銷售締約、后續跟蹤等不同交易環節多主體協作的商業實踐以及據此創設的特別義務,具有明顯的零散、籠統和不連貫特征。對現有特別私法責任規范缺陷的系統修補,不僅需要在同一金融交易不同參與主體義務協同分擔的基礎上完成法定型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優化設計,還需要鞏固好轉介性特別私法責任規范的樞紐地位、發揮好一般性私法責任規范填補漏洞的功能。
關鍵詞:金融交易;行為監管規范;私法責任;法定型不真正連帶責任;漏洞填補
社會保險反欺詐的資格罰設置論
作者:王素芬,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中國式社會保險法治現代化既要堅守安全與穩定的傳統制度內核,也要因應新時代從業者靈活且便捷的多元價值訴求。雙重面向的社會保險法治共同聚焦于基金安全即反欺詐這一核心,但我國當下社會保險反欺詐制度立法供給不足導致實踐效果不彰。詮釋自己責任、遵從福利條件性理論并能夠有效阻斷再犯發生的社會保險反欺詐資格罰,能夠達致反欺詐的更佳效果,亦可以充分實現社會保險制度安全有序的價值目標。結合我國現有制度基礎并適度借鑒他國福利反欺詐的有益經驗,通過拓展資格罰的方式、擴大資格罰的范圍、增設具有刑罰性質的行政資格罰等諸多層面,在我國社會保險欺詐的法律責任中體系化完備資格罰,既是社會保險反欺詐的最佳選擇,也是中國式社會保險法治現代化的生動實踐。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治現代化;社會保險反欺詐;資格罰;行政處罰;福利條件性
熱點透視
積極義務、犯罪化
與信息網絡犯罪治理
作者:史令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家治理學院講師。
摘要:我國刑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施加了一系列積極義務,體現的是國家重視網絡空間治理和刑法對網絡共治原則的強化,在當下不失為一種理性選擇。但積極義務的違反并不具備刑法懲罰的當然性,國家有必要維護規范體系有序而合理的組合關系,避免將犯罪化作為塑造公民責任感的手段,合作義務的泛化及其帶來的執法權限下放是存在法治風險的解決辦法。我國未來信息網絡犯罪治理的關鍵在于協同治理,在刑法領域,對積極義務的設定有必要秉持最小化的理念;在社會政策的整體性方面,需要國家妥善處理刑法與其他社會政策的有效合作。
關鍵詞: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犯罪化;網絡空間治理
數據抓取的合法性邊界探究
作者:郭傳凱,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數據抓取不僅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更頻繁引發企業間的利益沖突,因此成為學界與業界共同關注的熱點。產權配置思路下的“數據庫保護權”“數據生產者權”等方案不僅違背了數據自由流通的基本原則,亦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性難題,法益衡平成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對無涉個人信息的數據抓取,法益衡平實際是在保障數據自由流通的前提下,識別數據形成的何種競爭優勢值得通過禁止抓取的方式予以保護,具體過程應根據數據控制者是否采取技術性措施以及前述措施的不同類型進行討論。當涉及個人信息時,法益衡平還應確保抓取方立足信息的可識別性落實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在此過程中,敏感個人信息應被強化保護,數據體現公開個人信息時,抓取活動一般應被允許。
關鍵詞:數據抓取;法益衡平;個人信息保護;合法性邊界
法律實務
替代交易法的司法適用
——以《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六十條
第二款規定為中心
作者:陳龍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法學博士。
摘要:替代交易法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重要計算方法,首次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編通則解釋》)所確認。由于市場交易的復雜性,替代交易法的內涵十分豐富,其適用需要結合具體的場景進行分析。在前提條件上,須以合同解除且實際發生替代交易為前提,價格合理與否是其適用中的關鍵因素。在遵循填平原則的前提下,要注意不同場景中適用替代交易法時與相關成本支出之間的關系,且要做好與市場價格的銜接適用。在多個替代交易并存、替代交易本身違約等特殊場景中要注意體系化適用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等違約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審判實踐中,法官對于適用替代交易法要用好舉證責任杠桿,依法科學行使裁量權。
關鍵詞:替代交易法;市場價格法;填平原則;可得利益;實際損失
論預約合同的司法認定與違約救濟
——以《合同編通則解釋》
的相關規定為中心
作者:吳光榮,北京理工大學教授。
摘要:預約是交易階段化的產物,旨在滿足當事人將階段化談判成果予以固定并賦予其法律約束力,同時實現對未協商一致的內容保留最終的決策權,因此既區別于交易意向,也區別于本約。盡管當事人訂立的是預約合同,但在當事人已經按照本約履行義務時,應認定預約合同向本約合同發生了轉化。當事人一方拒絕簽訂本約或者在協商簽訂本約時因不誠信導致本約未能簽訂,均應承擔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為保障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對違反預約合同的救濟雖然不包括繼續履行,但在計算違約損害賠償時,應由法官在信賴利益與本約的履行利益之間根據預約合同所體現的交易成熟度進行酌定,而預約合同在內容上的完備程度以及簽訂本約的條件的成就程度等均是認定交易成熟度應當考量的因素。
關鍵詞:預約合同;交易意向;本約合同;違約責任;損害賠償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生態補償的制度實踐與規范重塑——基于154份地方立法文本
和規范性文件的實證分析
作者:鄢德奎,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通過對154份生態補償制度的地方立法文本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統計分析,描述了生態補償制度實踐的時空分布、政府層級與補償類別。在此基礎上,圍繞著“誰補償誰”歸納總結出2大類、4中類、10小類三個層次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顯示度的生態補償制度實踐類型,涉及行政發包制、目標責任制、項目制等三種內部行政行為和同級政府間的行政合同、政府與私主體間的行政合同、損失補償、發展機會限制補償、環境行政收費等五種外部行政行為。從邏輯上來說,包括生態補償在內的任何一個制度都難以涵蓋上述八種迥異的法律行為。為此,亟需對生態補償制度的實踐做法進行評估,考察和優化有益于生態補償制度目的實現的實踐類型。現階段可以遵循生態補償制度的國家立法思路,生態補償是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受益者對生態保護者的補償,依據的是因承擔政府確定的生態保護責任和履行相關主體協商約定的生態保護義務。長遠來看,生態補償制度應當回歸“補償”,生態補償是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受益者對因生態環境保護而使經濟發展機會受到嚴重限制的公民、法人和有關組織給予補償的活動,理論基礎為平等發展權保障。
關鍵詞:生態補償;實踐類型;內部行政行為;外部行政行為;規范重塑
涉外法治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四十年
之回顧:島嶼制度的相關實踐
作者:高圣惕,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滿四十年后,本文從《公約》條文、《公約》機制和機構、特定海域、與全人類有關的問題、以及與中國有關的問題等五個視角來觀察與第76、121條相關的嗣后實踐。具體而言,本文將從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及《公約》附件七仲裁庭的實踐來審視四個情況:(1)日本濫用第76條妄圖利用沖之鳥礁非法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超過200海里的外大陸架、(2)中國及韓國運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暫時維護了沖之鳥礁周圍的“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3)菲律賓濫用附件七仲裁庭發起南海仲裁案對于第121條做出歪曲解釋、(4)陷于雙重標準的第121條等四大問題。本文通過個案研究發現,在美國主導的“反中運動”之下,第121條的島嶼制度儼然被“武器化”,該條的雙標適用卻能提供南海維權的逆向思考方向。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條約解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附件七仲裁庭;島嶼制度
法史園地
禮與天道及其法理學意義
作者:邵方,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教授。
摘要:儒家之禮概括和總結了自三代以來社會規范體系中的內部邏輯證成。禮在法律規則和社會關系中的外化表現為禮制,內化形態為禮義。禮制是律己、敬人、慎行的最基本要求和最直接表現;禮義是個體生活的理想信念,同時也是家國治理的基本綱領,是蘊含于各項制度中的精神原則,二者由表及里共同發揮著作用。作為中國古代社會法律體系的源泉和基石,禮上承天道,下資治世,是世俗法律的正當性來源。禮為社會秩序的創設與維護提供基本范式和隱性指引,自身在時代變遷中既能與時俱進,又能堅守恒久價值。作為個體的立身之本,禮陶冶人文情懷,是教化民眾的政治培基。禮從天道、秩序、教化三個方面發揮著根本性作用,構建起古代社會的禮法系統,成為律法的淵源和綱領,從而將天道規律轉化為世間的具體規則,并推動天道與治世二者的精妙結合。
關鍵詞:禮法;天道;禮義;禮制;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