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本期特稿】
1.論政法工作現代化
江必新
2.權利率、權力率與法權曲線
——以拉弗曲線為起點的法理探索
童之偉
3.論行政處罰“一事不二罰”原則及其“一事”與“二罰”的認定標準
胡建淼
【專論與爭鳴】
4.法治現代化的“中國式”內涵及其具體面相
李擁軍
5.再論八二憲法通信權條款:原旨與變遷
彭錞
6.私權領域警察權的介入模式與轉型
——以民間借貸糾紛為視角
劉冰捷
7.境外追逃中勸返措施的法治化建構
商浩文
8.論刑事既判力范圍的確定
郭爍
9.壟斷行為刑事化的基礎及其構造
張晨穎
【熱點透視】
10.個人數據所有權的賦權邏輯與制度展開
申衛星、李夏旭
11.論個人數據權利堆疊規范
許可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2.民法綠色原則解釋的方向與路徑
劉長興
【法律實務】
13.詐騙罪中處分行為的認定困境與機能定位
付立慶
14.感情投資型受賄的規范本質與體系詮釋
馬春曉
15.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的規范構造
倪朱亮
【涉外法治】
16.數字貿易跨國稅基侵蝕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及對策探析
劉益燈
【本期特稿】
1.論政法工作現代化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習近平總書記2023年關于“奮力推進政法工作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貢獻力量”的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政法工作現代化與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關系,蘊含著政法工作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發揮支撐和保障作用的歷史使命,標志著政法工作進入自我革新的新階段。推進政法工作現代化,要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從“六個維度”深刻認識政法工作現代化重大意義,從“六個方面”準確把握政法工作現代化基本內容,從“六條宏脈”具體推進政法工作現代化。
關鍵詞:政法;政法工作;政法工作現代化
2.權利率、權力率與法權曲線
——以拉弗曲線為起點的法理探索
作者:童之偉(廣東財經大學、廣東財經大學人權研究院、法治與經濟發展研究所)
內容提要:在證成法權概念后,法學可引入拉弗曲線并將其改造為法權曲線,借以揭示權力率、權利率與法權增長的關系。平衡型法權曲線表明,權力、權利在法權中所占的比例只有在一定范圍內增長才具有合理性,超過了某個限度就會造成法權減損,最終也減損權力或權利本身。法權曲線反映的法權結構必須與社會的經濟關系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各國客觀上一定存在與本國實現法權中長期最大化需要相適應的權力率或權利率,都有必要不時探討兩者在當下應有的最優比例并適時調整之。
關鍵詞:拉弗曲線;法權曲線;權力率;權利率;法權
3.論行政處罰“一事不二罰”原則及其“一事”與“二罰”的認定標準
作者:胡建淼(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專家工作室)
內容提要:“一事不二罰”原則是由我國《行政處罰法》所確立的行政處罰適用原則。經1996年制定的《行政處罰法》第24條確立和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29條補充,這一原則已變得如此固定、普及而使得幾乎所有行政法學者和執法人員耳熟能詳。但是,只要稍作深入探究,這一原本清晰的原則頓時就變得模糊起來,特別是在“一事不二罰”原則中對何為“一事”、何為“二罰”的問題尚未形成理論上的成熟答案和制度上的統一標準。本文在探源“一事不二罰”原則的基礎上,緊緊圍繞“一事”和“二罰”這兩個“標的”,從法律規范到實際形態,作了一次全面系統深入地探微。文章在區分自然行為與法律擬制行為,靜態行為與動態行為,單一行為與競合行為,一次性行為、連續性行為和持續性行為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事”和“二罰”的認定標準,同時為該原則如何從“一事不二罰款”上升為“一事不二處罰”進行了理論和制度上的構建。
關鍵詞:行政處罰;一事不二罰;一事;二罰
【專論與爭鳴】
4.法治現代化的“中國式”內涵及其具體面相
作者:李擁軍(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既具有世界法治文明的共性又具有中國自身的特性。中國的法治現代化自身的特性是被“中國式”這一概念所決定和表征的。中華傳統文化以其特有的魅力形塑著當下中國人的思維邏輯和行為方式,進而決定著中國法治現代化的“中國式”特征。近現代曲折而豐富的社會和法治發展實踐決定了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必然具有“中國式”的內涵。超大型的國家和其人民特有的生活方式導致了當下中國的法治建設會呈現出一定的復雜性和特殊性,這些復雜性和特殊性共同形塑著法治現代化的“中國式”內涵;谶@些內涵,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一種自主性的法治現代化、多元性的法治現代化、反思性的法治現代化。
關鍵詞:法治;現代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傳統
5.再論八二憲法通信權條款:原旨與變遷
作者:彭錞(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通過分析近現代中國立憲史、1982年修憲材料以及四十年來的立法沿革,可得八二憲法通信權條款的恰切解釋是:“通信”曾限于書信,但經憲法變遷已拓展為非面對面的信息交流;“通信自由”指通信活動的完整性,“通信秘密”指通信活動相關信息的秘密性;“檢查”指意在發現違法通信的秘密查驗;通信權保護的“雙層構造”指對通信的非檢查干預實行法律保留,對檢查適用加重法律保留。據此,法院調取通話記錄并不違憲,因為不具有“檢查”的秘密性;寄遞郵包、商業或職務通信、手機存儲信息、網絡交流等是否落入通信權保護范圍,通信實名制、城管“呼死你”、郵政收寄驗視、監獄檢查信件、網絡服務商監控篩查違法信息等是否違憲,亦可獲得妥善解答。
關鍵詞:憲法;基本權利;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檢查
6.私權領域警察權的介入模式與轉型
——以民間借貸糾紛為視角
作者:劉冰捷(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開放式市場經濟的發展,私權領域社會矛盾的集中爆發往往源于私權主體的借貸關系,廣泛影響公民人身權與財產權,涉及社會秩序穩定,需要公安機關這類秩序行政主體予以規制。私權領域的公權介入,在民間借貸糾紛體系上展現出跨法域的復合型法律關系以及多階段糾紛展開的特點,應當以合法型、非法型、犯罪型三種借貸關系來確立警察權介入的法律界限,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治安糾紛應當納入警察權介入調整的范圍之內,形成分層次、多階段的規制路徑。現有的介入運行機制屬于結果救濟模式,在實際運作中面臨行政手段介入缺失、案件證據過度依賴、治理路徑過度刑法化等困境。介入模式的轉型應當以風險防范型警察權理論為基礎,通過行政過程論在民間借貸糾紛領域的具體展開以及技術治理手段的精細化運用,實現由結果救濟模式向過程規制模式轉變。
關鍵詞:私權糾紛;民間借貸;警察權;運行機制;風險防范
7.境外追逃中勸返措施的法治化建構
作者:商浩文(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北京師范大學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勸返措施具有適用靈活性、便捷性等優勢,已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境外追逃措施。但是,勸返措施在法律中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也亟待規范化。作為具有國家意志的執法和司法活動,勸返不宜界定為引渡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具有獨立性。勸返的主體只能是具有追逃職責的執法和司法機關,其他機關或個人可以成為勸返主體的協助人;宜將勸返的對象限定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實施犯罪后潛逃至他國的刑事外逃人員。勸返中的量刑承諾核心內容應是量刑情節,不宜就具體的刑罰進行承諾,量刑承諾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承諾的內容應依法兌現;經勸返回國的外逃人員的自首認定應結合投案的階段判斷。
關鍵詞:境外追逃;勸返;量刑承諾;法治化
8.論刑事既判力范圍的確定
作者:郭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既判力概念的邏輯起點在于維護生效判決的終局性。相對而言,不起訴決定無既判力,但基于程序安定性和對被追訴人信賴利益保護的要求,有必要對重新起訴的條件有所限制。既判力范圍的確定依據系“單一刑罰權下的審判范圍”,在此邏輯之下,以“牽連犯”“連續犯”為代表的“復數犯罪事實構成單一刑罰權”的既判力理論應當修正;違反訴審同一原則的“瑕疵判決”的既判力確定規則有待重新檢視。《刑法》第70條所謂“判決后發現漏罪”的“漏罪”應被解釋為“復數訴訟客體”下之“漏判”而非“單一訴訟客體”下之“漏未判決”。
關鍵詞:既判力;法安定性;單一刑罰權不可分割原理;訴訟客體
9.壟斷行為刑事化的基礎及其構造
作者:張晨穎(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壟斷行為刑事化的爭議直接關乎反壟斷法的實踐效果,同時也頗具理論挑戰。惟有回歸《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與《刑法》的基礎法理才能辨明底層邏輯,實現法秩序的有機統一和體系化。反壟斷法是社會本位法,保護競爭法益是增設壟斷之類新罪的最核心理由。界定法益需要遵守與利益、與法、與人、與憲法相關聯以及可被侵害性的五項原則,且應當符合刑法法益保護“不完整性”和“補充性”兩項標準。在進一步區分行政違法和犯罪時,經過帶有自然犯特征、行為的可復制性及危害程度兩項測試可以證成,實施“橫向壟斷協議”行為構成行政犯罪,其他壟斷行為構成行政違法。繼而本文針對橫向壟斷協議罪進行了詳細的制度設計。
關鍵詞:反壟斷;橫向壟斷協議;競爭法益;超個人法益;壟斷犯罪
【熱點透視】
10.個人數據所有權的賦權邏輯與制度展開
作者:申衛星、李夏旭(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個人數據權屬分配問題上,多數觀點認為賦權于作為數據來源者的個人既無必要亦無可能,主張應將個人數據所有權配置給處理數據的企業,以此激勵和保障數據利用效益最大化。然此種觀點既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事實,作為來源者的個人和作為處理者的企業對數據的形成都有貢獻,應當根據各自貢獻程度的不同分別賦予所有權和用益權。賦予個人數據所有權并非是為企業增加負擔,相反,企業在尊重個人數據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獲取授權+支付對價”模式取得的數據用益權具有更強的獨立權利機能,不但可以對抗個人信息權的部分權能,而且可以通過對許可方式作特別約定取得排他使用權。一旦企業形成了穩定的權利預期,才會增加對個人數據的開發投入、謀求長期收益,放棄短期機會主義行為,最終實現數盡其用。個人數據所有權的實現可以通過“個人數據資產賬戶+集體管理組織”這一模式落地,在制度構建時需要對個人數據所有權施加必要限制,以確保數據資源得以高效利用。
關鍵詞:個人數據所有權;個人數據所有權的正當性;個人數據所有權的限制
11.論個人數據權利堆疊規范
作者:許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一種聚合多元主體、多元利益的立體化權利樣態,如何建構數據上權利堆疊規范是數據權利制度的關鍵問題之一。在各種數據類型中,個人數據權利堆疊問題尤為復雜。既有學說或者將個人數據排除在數據權利之外,或者采取個人權利優先的一元化路徑,或者訴諸不確定的場景依存規則,均有失偏頗。立足于阿里克西的“權重方程”和統分結合“模塊化”理論,個人數據權利堆疊的實質規范和形式規范得以呈現:前者梳理了個人信息權益和數據權益優先或劣后的價值選擇,后者厘清了個人信息權利和數據權利相互區分、有條件聯動和暫時脫嵌的規范適用,最終為數據上更普遍的權利堆疊難題的破解探索了方向。
關鍵詞:個人數據;權利堆疊;權益權衡;模塊化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2.民法綠色原則解釋的方向與路徑
作者: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華南理工大學環境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重建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不能僅依賴公法的強制性規定,21世紀的中國民法應當回應生態文明時代需求完成綠色化變革!睹穹ǖ洹返9條規定的綠色原則在各分則編的具體規則中有所體現但并不充分,經解釋方可充分發揮其裁判準則和行為準則功能,在司法實踐中確立其對民事活動的規范效力,推動民法的綠色化變革。綠色原則對民法意思自治的限制與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有共通之處,借鑒公序解釋和誠信解釋路徑和方法,可以為綠色原則解釋、在實踐中貫徹提供基本思路,進而建立綠色原則的解釋體系。一般人格權和健康權可以在人與自然關系的框架下考察,通過解釋容納“良好生活環境”訴求;物權法的綠色化解釋可以豐富不動產征收制度、弱化相鄰權規則的剛性等,在物的利用中加入環保考慮;合同效力規則、履行規則具備吸納環境保護要求的空間;侵權法需要從一般規則和環境侵權專門規則兩個層次回應綠色原則、完善規則體系。通過綠色原則解釋發展和完善民法中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是生態文明時代完成民法綠色化變革的可行途徑。
關鍵詞:生態文明;民法解釋;綠色原則;公共秩序;誠實信用
【法律實務】
13.詐騙罪中處分行為的認定困境與機能定位
作者: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主張以是否存在處分行為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是學說上的多數,但不容回避的是,處分行為的認定面臨著一些困境。財物轉移占有或者財產性利益轉移歸屬的判斷并非總是涇渭分明;純粹客觀地判斷處分行為存在重大缺陷、要求處分意思時其涵攝范圍模糊不清,意思說與行為說的逐漸趨同意味著行為說的問題并未得到徹底解決;在財物詐騙與財產利益詐騙的場合對于處分行為是該統一理解還是采取不同的理解,存在著兩難。處分行為所承擔的區分機能,充其量是其合理劃定詐騙罪成立范圍機能的反射效果,該種區分機能不應高估。這意味著,在是否存在處分行為標準模糊、結論不清的例外場合,需要承認詐騙罪與盜竊罪間接正犯之間的法條競合,并且按照競合犯處理。
關鍵詞:詐騙罪;處分行為;轉移占有;處分意思;盜竊罪的間接正犯
14.感情投資型受賄的規范本質與體系詮釋
作者:馬春曉(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于“感情投資”條款的性質,法律擬制說與注意規定說均存在突破受賄罪之規范構造的問題。該條款應理解為通過法律推定的方式,有條件地將受賄罪的處罰范圍由確定影響職權行使的實害犯,擴展到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具體危險犯。具體謀利事項獲得承諾或實現的“感情投資”,由于危險已然現實化,不適用該條款。作為“可能影響職權行使”與感情投資型受賄的規范指引,權錢交易的具體危險在評價標準上應同時具備行為危險性和結果危險性。“可能影響職權行使”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清正廉潔的行為規范,收受超越禮尚往來范疇的財物,承擔相應的權力回報義務,造成職務行為處于被收買的危殆化狀態。應區別單向度與雙向度的“感情投資”,以確定權錢交易行為危險性的推定規則。犯罪數額是否達到3萬元是征表結果危險性的基本要素,故“感情投資”與一般受賄在數額認定上亦不相同。
關鍵詞:感情投資;權錢交易具體危險性;整體判斷;要素判斷;規范判斷
15.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的規范構造
作者:倪朱亮(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在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時選擇“故意”為要件,而未借鑒有一定司法基礎的《商標法》之“惡意”要件。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司法解釋認為主觀故意與惡意作一致理解。盡管此舉旨在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但未能解決理論層面故意與惡意內涵界定與適用等問題。主觀要件是區分填平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的規范構造,是要求行為人承擔額外代價的基礎。立足后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的應然解釋可以涵蓋惡意的實然解釋分歧。在《民法典》主觀故意要件統攝下,故意的判定一是應遵循違反損害回避義務的客觀標準;二是對于直接故意的認定應將認知因素與意志因素相結合而不能僅依知曉(即認識因素)徑行適用,對間接故意的判定的關鍵應在于合理注意義務的審查;三是對故意的判定應厘清與“情節嚴重”之間的獨立關系,使其各司其職,避免主觀泛化并且保持適用的“謙抑性”。
關鍵詞: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故意;惡意
【實務研究】
16.數字貿易跨國稅基侵蝕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及對策探析
作者:劉益燈(中南大學法學院、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中南大學文化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消費品買賣雙方之間的互動體現了現金流量對于企業行為的重要影響。數字經濟不僅強化了稅基調節現金流量的功能,也為跨國企業實施稅收籌劃提供了新的便利,這就使得原本溫和的稅務-消費關系產生了變數并威脅消費者的知情權、人身權、財產權,破壞消費環境的整體升級,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體系對此反應滯后?紤]到跨國企業實施BEPS的主要領域在于流轉稅與所得稅,故而可以借鑒法治成熟國家的經驗在以下三個方面出臺舉措予以干預:擴大跨境數字貿易價格公開機制,探索跨境數字貿易集體議價機制,強化稅務部門在市場國消費環境提升過程中的作用。
關鍵詞:數字貿易;跨國稅基侵蝕;消費者保護;社會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