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本期特稿
論民法典上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的擔保功能 高圣平;葉冬影
憲法跨領域功能的制度分析——兼及“領域自覺”的實踐意義 任喜榮
專論與爭鳴
計算法學研究范式的闡釋與構建 肖金明;方琨
危害國家安全網絡有害信息的范圍判定與法律邊界 尹建國
檢察提前介入監察的定位與完善 張棟
我國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話語構建 李燕
轉售價格維持案件中壟斷行為的識別——兼評新《反壟斷法》第18條 許光耀
論合作社資本報酬上限的立法設置 張德峰
專利授權倫理審查的制度重構——從“科技向善”到“專利向善”的法律安排 劉鑫
論勞動法上的工資 戰東升
熱點透視
洗錢罪的基礎問題辨析——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 王新
“自洗錢”行為認定的難點問題分析 黎宏
洗錢罪司法適用的觀察、探討與反思 何榮功
法律實務
融資性貿易中名實不符合同效力認定規則之反思 石佳友
融資性貿易合同的定性及效力規制研究 李建偉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下的規制工具整合研究 劉靜
涉外法治
MPIA:WTO上訴審議機制改革的規則和實踐試驗 劉瑛
法史園地
清代法典編纂理念之沿革——以刑典為中心的考察 黃雄義
文章摘要
本期特稿
論民法典上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的擔保功能
作者:高圣平;葉冬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目標,我國《民法典》就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制度體現著明顯的擔保功能化轉向,對其中出賣人所保留的所有權的內容作了嚴格限定,使之成為不同于完全所有權的擔保性所有權,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豐富了所有權的類型。登記對抗主義的引入系為了滿足出賣人擔保性所有權的公示需要,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確定性、維護交易安全的技術工具。登記也進一步地成了判斷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與其他擔保交易之間優先順位的客觀標準,《民法典》第414-416條所確立的優先順位規則體系對于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均得準用或者類推適用。在將出賣人就標的物的權利界定為擔保性所有權的情形之下,買受人自有處分標的物的權利,但這并不妨害在買受人不當處分標的物且造成出賣人損害的情形之下,出賣人實現其所有權。《民法典》上“取回-回贖-再出賣-清算”的出賣人權利救濟規則,在強化自力救濟路徑的同時,進一步體現著功能主義導向。相關救濟措施的解釋論,亦應在擔保物權實現的規則體系之下尋求妥適的解釋結論。
關鍵詞:所有權保留買賣交易;功能主義;取回權;超優先順位;清算法理;
憲法跨領域功能的制度分析——兼及“領域自覺”的實踐意義
任喜榮(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 吉林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憲法是現代民主國家正式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制度體系形成復雜的關聯性,決定了其功能發揮的多領域性和開放性。當憲法適用主體可以穿梭于不同的社會領域,同時又承擔從法律體系內部界定憲法涵義的任務時,需要有清晰的領域意識,形成有區別的價值目標、理論邏輯和具體方法,否則憲法作為法的規范功能可能被削弱。從中國憲法適用實踐看,憲法表現出在不同領域間靈活的功能轉換。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實現特定社會秩序目標可以在多領域同時運用憲法作為政治正當性或目的正當性的規范支撐,在進行合憲性判斷的場合,也往往需要考慮民主回應性從而采取多層次的說理和論證結構。制度化、制度權威、合憲性判斷分別指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運用憲法在國家的民主建設、社會共識凝聚以及憲法爭議解決等領域發揮的關鍵功能。通過在理論上建構“領域自覺”,可以幫助憲法適用機關厘清憲法功能發揮的領域,深化中國特色憲法實施理論研究。
關鍵詞:中國特色;憲法實施;功能;領域自覺;
專論與爭鳴
計算法學研究范式的闡釋與構建
肖金明;方琨(山東大學;山東大學(威海); 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 山東大學計算法學研究中心)
摘要:計算法學作為新法科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研究范式的變遷,在于數字信息文明進程中新科技發展的沖擊與法學研究范式的影響,因法律與科技相融而形成新的研究方法、領域和命題。計算法學研究范式的整體構建,需要在計算法學初步成形基礎上,提煉出計算法學蘊含的主要命題,包括法秩序有序性、整合模式、法治協調共生等,并使計算法學的構造與原理體系化。計算法學研究范式基本課題的構建,既是對人工智能法學、數據法學到數字法學的理論概括,也是對法律與科技在法學方法論、法律規制論、法律數字化層面的轉型升級,還是回應數字信息文明中數字正義、數據包容、協同共治的數字法治范式的展示,合力于數字法治建設以及全面提升作為新法科之計算法學研究的說服力和影響力。
關鍵詞:新法科;計算法學;數字法學;法學范式;
危害國家安全網絡有害信息的范圍判定與法律邊界
尹建國(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危害國家安全的網絡有害信息直接威脅一個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基石。既有立法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網絡有害信息范圍規定尚存在抽象性、粗放型、不統一等問題。準確界定“國家安全”之內涵與外延,是判定此類有害信息法律范圍的基礎和前提。危害國家安全網絡有害信息危及的國家安全類型,主要指向政治安全、社會安全和文化安全,并在實踐中演繹為六種具體表現形式。判定此類有害信息的具體范圍,應遵循比例原則等基本法律原則,并根據個案靈活適用“雙軌”“雙階”理論及“明顯而即刻的危險”等具體審查標準。為均衡國家安全和表達自由等權益,需將政治表達中的過激或抱怨性言論、學術研究中的評價或錯誤觀點、部分內容失實或夸大的公共言論、針對具體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批評言論等排除在危害國家安全網絡有害信息的法律范圍之外。
關鍵詞:網絡有害信息;國家安全;范圍判定;法律邊界;
檢察提前介入監察的定位與完善
張棟(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摘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與提前介入偵查有共同的理論和實踐基礎。梳理1980年以來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可以發現,提前介入偵查的定位經歷了從追求辦案效率到確保案件質量,再到監督偵查、保障權利的發展過程。不同的是,提前介入監察是檢察機關基于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的原則,在尊重監察機關獨立辦案的前提下進行的配合協助與制約。實踐中,提前介入監察的案件范圍模糊、介入的被動開啟、介入的時間不充分、介入意見效力模糊等實踐問題影響提前介入監察的辦案質效。為此,需要明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范圍;確立“以商請介入為主、主動介入為輔”的啟動方式和“適時介入”的標準;以內部介入傳導司法理念,適度增強提前介入意見的效力;細化提前介入監察中指定管轄與司法管轄的銜接規則。
關鍵詞:提前介入;監察獨立;指定管轄;監檢銜接;
我國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話語構建
李燕(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摘要:民事司法與人權保障存在密切聯系,民事司法應有效保護人權并在司法過程中實現人的尊嚴。人權保障的實踐積累是我國民事司法人權保障話語構建的基礎。“可接近”“可參與”“受信賴”構成民事司法人權保障體系的邏輯起點,形成由“裁判請求權”“程序主體權”“平等對待權”“參與知情權”為核心的概念體系。經由當事人對裁判形成的主導作用與訴訟程序推進的共同作業機制,實現“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通過實踐、學理、制度傳播實現我國民事司法人權保障話語的表達。
關鍵詞:民事司法;人權保障;制度實踐;概念體系;話語實現;
轉售價格維持案件中壟斷行為的識別
——兼評新《反壟斷法》第18條
許光耀(廣西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各國均采用壟斷協議的調整方法,導致許多認識誤區。實際上這種行為并不符合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首先,壟斷協議是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而轉售價格維持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并無競爭關系;其次,轉售價格維持只約束雙方當事人,對其他生產商及其經銷商并無約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產商所在市場的競爭,也不能消除經銷商所在市場的競爭;同時,轉售價格維持有時被用作支配地位濫用行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壟斷協議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案件中,真正的壟斷行為是其一方當事人從事的壟斷協議或支配地位濫用行為,轉售價格維持只會充當壟斷行為的手段與載體。新修訂的《反壟斷法》第18條存在方向性誤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補充、軟化。
關鍵詞:轉售價格維持;反壟斷法;壟斷協議;支配地位濫用行為;
論合作社資本報酬上限的立法設置
張德峰(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迄今為止,中外合作社“資本報酬有限原則”立法的通行模式,是給資本報酬設置一個“數值”上限,但該模式的突出弊端是不利于合作社融資。從應然角度看,由于合作社資本的基本角色是充當合作社生產要素,合作社資本報酬在性質上屬于合作社使用這種“生產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場對價”,因此,合作社資本報酬的水平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突破“生產要素使用對價”。這就為立法按“生產要素使用對價”設置資本報酬上限提供了內在根據。進一步看,立法按“生產要素使用對價”設置上限同樣可以貫徹“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方便合作社支付市場化報酬以吸引投資,且一個合作社支付的資本報酬是否高于“生產要素使用對價”也存在有評判的客觀標準。基于此,我國合作社“資本報酬有限”原則立法應當以“生產要素使用對價”上限模式取代“數值”上限模式,即限制合作社資本報酬的數額超出合作社使用資本這種“生產要素”需要付出的“市場對價”。
關鍵詞:合作社;資本報酬有限原則;“數值”上限;生產要素使用對價;社員民主控制;
專利授權倫理審查的制度重構
——從“科技向善”到“專利向善”的法律安排
劉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摘要:倫理審查是專利授權審查的重要環節,旨在克服技術倫理問題向專利審查活動延伸并由專利授權而向市場乃至社會范圍擴展的現實挑戰。新技術的不斷涌現,使大量飽含倫理爭議的技術成果進入專利授權審查流程,因而強化專利申請倫理審查的實踐訴求也隨之日益凸顯。但在高新技術產業的利益驅動下,卻出現了與之相反的“倫理最小化”思潮,使專利授權倫理審查日漸式微,甚至流于形式,不僅專利授權的公序良俗要求不被重視,專利授權的倫理例外規則也被一再突破。對此,應立足現實需要,結合社會公眾的意見反饋,并通過專利授權倫理審查機制的精細化設計與規范化運作予以化解,既要在內容層面上推進倫理原則的具體化和例外標準的動態化,還要在程序層面上實現倫理審查順位的明確化、標準的體系化與機構的專門化。
關鍵詞:專利授權;倫理審查;倫理最小化;公序良俗;倫理例外;
論勞動法上的工資
戰東升(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摘要:工資的界定涉及勞動關系認定等勞動法基礎理論問題,也牽涉勞動者和雇主各自的切身利益。我國《勞動法》未規定工資的定義,司法實踐中存在僅以工資立法上的列舉式規定來認定工資,以及片面恪守勞資雙方合意以排除本具有工資屬性給付之傾向等問題。鑒于此,首先,理論上宜采用勞動關系對價“二階段”說作為認定工資的實質標準,同時構建基于“勞動對價性”與“經濟給付性”這一實質與形式相結合的工資認定標準。其次,立法上可在現有《勞動法》或者未來的勞動基準法中規定工資的定義,將工資認定標準引入其中,并可通過正面列舉明確工資的構成。最后,司法適用上應當構建工資概念解釋適用的基本路徑,確立工資認定的實質判斷原則,進而正確認識實踐中常見爭議類型給付之性質。
關鍵詞:工資;認定標準;勞動對價性;經濟給付性;
熱點透視
洗錢罪的基礎問題辨析
——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
王新(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我國和國際社會強化打擊洗錢罪的大背景下,對于作為洗錢罪基礎問題之一的侵害法益,不僅要從微觀層面進行刑法教義學的研究,還需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視角予以更高層次的理解,分析洗錢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相聯系的新型關系,認識到洗錢罪在侵害法益上的巨大轉型。基于懲治洗錢犯罪和滿足國際標準的特殊考量,我國立法機關將《刑法》第312條規定的贓物犯罪納入廣義的反洗錢罪名體系,致使該罪在立法和司法層面均具有傳統贓物犯罪與反洗錢的雙重屬性。據此,對于洗錢罪與贓物犯罪之間關系的基礎問題,我們應該從刑事立法的背景、實然規定和體系性思考等多維度加以分析,不能僅停留在傳統贓物犯罪的單一角度來割裂思考,兩者存在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辯證關系。在反洗錢罪名體系中,洗錢罪與贓物犯罪屬于特別罪名與普通罪名的法條競合關系。
關鍵詞:洗錢;侵害法益;總體國家安全觀;贓物犯罪;
“自洗錢”行為認定的難點問題分析
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自洗錢”行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論和實踐上的難題。從所謂“洗錢”的本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角度來看,上游犯罪人將犯罪所得化整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銀行賬戶的行為,構成自洗錢;行為人藏匿、轉移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不構成“自洗錢”;行為人將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場合,若沒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沒有改變或者超出上游犯罪行為所能評價的范圍時,不構成“自洗錢”;上游犯罪的本犯和下游犯罪人共同實施洗錢行為時,二人構成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錢”的共犯,但以上游犯罪達到既遂狀態為前提。
關鍵詞:自洗錢;掩飾;隱瞞;藏匿;轉移;犯罪所得;共同犯罪;
洗錢罪司法適用的觀察、探討與反思
何榮功(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近年我國日益重視對洗錢犯罪的懲治。洗錢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結束,但應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產生后,上游犯罪實行行為組成部分的“提供資金帳戶”等行為,系上游犯罪實行行為本身,不應再評價為洗錢罪。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別法與一般法關系,洗錢罪中“洗白”的含義逐步被淡化,洗錢罪已演變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等七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資房產、汽車、股票或者轉移至境外的,應認定自洗錢,符合刑法規定的,成立洗錢罪;自洗錢行為人將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單純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費的,不宜認定為洗錢罪。我國未來應更加重視對重大洗錢案件的查處,確保本罪的精準有效適用。
關鍵詞: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適用;完善建議;
法律實務
融資性貿易中名實不符合同效力認定規則之反思
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融資性貿易糾紛非常復雜,對法官的審理裁判工作提出了挑戰。法官準確適用法律的要求使得法官必須正確識別案涉法律關系的性質,并相應作出公平合理的妥當裁判。就此而言,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仍然是合同法的基石和合同效力的正當性依據,法律應當保護交易安全、當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理信賴。法官在審理名實不符的融資性貿易糾紛時,首先仍應立足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從合同解釋的基本規則出發,對合同的法律性質進行準確的識別;對于當事人的書面合同系虛假表示的定性應持慎重和謙抑的立場,除非有確定的證據,否則不宜隨意排除或否定當事人的合同效力。要避免“法官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局面,防止法官通過合同解釋為當事人之間“再造”出完全不存在的合同關系。另外,在對法律關系定性的時候,應盡可能尊重合同相對性和當事人合理信賴等原則,為“穿透式審查”設定必要的界限,避免突襲性裁判。
關鍵詞:融資性貿易;名實不符合同;隱藏行為;合同解釋;穿透式審查;
融資性貿易合同的定性及效力規制研究
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融資性貿易合同名為買賣、實為融資,該類復雜合同的效力一直面臨較大爭議,各級法院傾向于遵循嚴厲的金融政策邏輯以認定合同無效,事由包括虛假意思表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但也有部分法院認可其效力。反思否認合同效力的主流裁判思路,商事思維缺位下的過度管制、墨守企業間借貸無效之成規、穿透式審判思維的不當擴張、合同無效認定標準過于寬泛等是為主要緣由。要確立審慎否定融資性貿易合同效力的裁判立場,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需要準確認定該類合同性質,區分合同效力、性質與履行的不同問題;在價值選擇上,應以肯定該類合同效力為原則,從此類交易究竟損害抑或是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進行價值判斷,過度的穿透式審判思維應當緩行。
關鍵詞:融資性貿易;合同性質;合同效力;金融政策;裁判立場;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下的規制工具整合研究
劉靜(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摘要:我國的環境規制正經歷著從污染控制導向到環境質量改善導向的轉型。在環境規制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日益復雜多樣的規制工具。以污染防治領域為例,規制工具箱既包含了側重環境質量目標設定的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對污染總行為進行控制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也包括著眼于個體污染源的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制度。這些規制工具呈現出過程控制與結果控制并存的特點,并在實體義務的設置上常有沖突之處。旨在整合各項制度的排污許可改革在程序上改變了工具原有的銜接次序,在實體義務上注重各工具要求的載明而非協調。碎片化的規制工具體系難以支撐環境質量目的的實現,應改革環境質量目標的設定,并對既有規制工具進行整合,助力規制目的的實現。
關鍵詞:環境質量改善;環境規制工具;工具互動;工具整合;
涉外法治
MPIA:WTO上訴審議機制改革的規則和實踐試驗
劉瑛:中山大學法學院中山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實驗室(珠海)
摘要:MPIA是部分WTO成員依托DSU第25條創造性發展出的臨時上訴仲裁安排。盡管MPIA仲裁可以為爭端方提供具有約束力的上訴爭議解決結論,但無論從其設計初衷還是其在管轄、普遍性上與DSU第17條上訴審議的差異,都決定了MPIA仲裁不會代替上訴審議程序。MPIA規則在主要參照上訴審議程序的同時,從裁決時限和裁決事項兩個方面,結合上訴機構改革方案中比較有共識的內容做了改進規定。MPIA仲裁實踐則可以具體檢驗這些優化規則的運用效果和開展情境化規則創新,并凝聚WTO上訴審議機制改革的共識,以此促進上訴審議機制改革。
關鍵詞:上訴審議機制改革;MPIA;時限;審理范圍;
法史園地
清代法典編纂理念之沿革——以刑典為中心的考察
黃雄義(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武漢大學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摘要:有清一代,帝國刑典經歷了數次編纂。每次編纂之間雖多有沿襲,亦多有變革,這歸因于背后的編纂理念代有差異。順治律頒行于立國之初,堅持“效法明律以應急”;康熙則例制定于滿清統治穩固之后,推崇“因時制宜以求治”;雍正律修成于帝國積累上升之際,注重“析異刪繁以畫一”;乾隆律動議于康乾盛世的“高光時刻”,講求“隨時酌中以盡善”;宣統律面世于危亡之秋,貫徹“兼采中西以圖變”。在不同編纂理念的指引下,帝國刑典在體例結構、制度內容等方面取舍不一,最終呈現出的樣貌亦是同異互見。
關鍵詞:法典;刑典;大清律例;編纂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