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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2年第4期
發布日期:2022-08-02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本期特稿】
1.論環境法典的“行政領域立法”屬性
呂忠梅
2.當代中文法學義務認知之得失
童之偉
3.“中國學派”與中國國際法理論的整體性創新
鄧烈
【專論與爭鳴】
4.部門法憲法化的雙向流動
——以法國法為例
王蔚
5.基于行政自律的社區工作準入制
張潔瑩、葉必豐
6.中國檢察官司法的特點和風險
——基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觀察與思考
孫長永
7.當前刑事法治的薄弱環節及補強路徑實證研究
曾赟
8.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證明簡化及其限制
冀洋
9.論穿透課稅原則
張世明
10.建設用地指標法律屬性的重釋與厘定
汪莉
11.我國少年刑法立法的體系化
葉小琴
12.律師在線訴訟規則研究
范明志
【熱點透視】
13.數字貨幣國際監管的法律秩序構建
李帥、屈茂輝
14.人類基因的私法保護困境與消解路徑
李雅男
15.平臺反壟斷的監管變革及其應對
馬平川
【法史園地】
16.西夏民間契約中的違約責任
邵方


  【本期特稿】

  論環境法典的“行政領域立法”屬性

  作者:呂忠梅(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

  內容提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環境法典確定為“行政立法領域的法典編纂”,需要正確把握環境法典的屬性。生態文明入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迅速推進、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現狀對認識環境法典的“行政立法領域”屬性提出需求。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目的、國家目標、國家任務不斷發展和國家治理體系不斷演進的過程中,可以發現環境法典的“行政領域立法”屬性的涵義。以此為基礎,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分類方法,明確環境法典“領域型”特性,提出環境法典編纂方案。

  關鍵詞:行政立法領域;環境法典編纂;國家形態和功能;領域型法典


  當代中文法學義務認知之得失

  作者:童之偉(廣東財經大學人權研究院、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文法學七十余年來的義務認知在三個主要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但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研究義務和其他基本的法現象,應始終適應法學對歷史深度和理論深度的要求。義務概念反映當代中國社會法律生活中各種義務現象的周延程度,取決于法學對構成“權”的各要素的認知水平,特別是對其中權利、權力及兩者的共同體法權的認知水平。特定義務概念的優良程度,主要由其所處的基本概念體系的邏輯自洽程度決定。法學基本概念體系的邏輯自洽包括自身內部文字符號之間的自洽和各文字符號與外部法律生活事實之間的自洽。

  關鍵詞:義務;法義務;權利;權力;法權


  “中國學派”與中國國際法理論的整體性創新

  作者:鄧烈(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石河子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立足兩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方位,創新中國國際法理論,以回應時代變革的要求,可謂正當其時。有學者倡建國際法的“中國學派”,這也提出了中國國際法理論的整體性創新之路該怎么走的問題。國際法學派的確認,學界向來以對“國際法效力根據問題”的有力解答為依據。因此筆者認為,首先須找到解鎖的鑰匙,解決“國際法效力根據”這一門戶問題,方可打開大門,進入國際法的理論城堡。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有整體性的理論創新。習近平外交法治思想,為中國國際法理論創新提供了政治坐標,特別是其中的國際法治概念,可能是解鎖“國際法效力根據”這一理論問題的關鍵,由此有望打開國際法“中國學派”的發展之門,實現理論整體性創新的目標,助力中華民族的復興大業。

  關鍵詞:習近平外交和法治思想;國際法治;中國國際法理論的整體創新;國際法的“中國學派”


  【專論與爭鳴】

  部門法憲法化的雙向流動——以法國法為例

  作者:王蔚(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與部門法關系主要呈現三重秩序,兩者的關系呈現了從涇渭分明到交織影響的狀況。法國法“憲法化”的現象晚于德國產生,在近50年的發展中,法國憲法與部門法之間展現了規范雙向流動的特征:憲法相對部門法的“下沉”和部門法相對憲法的“上移”。“下沉”主要體現為憲法對立法權限的設定、立法合憲性解釋中憲法價值的輻射、以及對法律草案進行事前合憲性審查;而“上移”則表現為部門法原則經由憲法判例確認入憲,以及伴隨事后合憲性審查程序的發展,普通法院對憲法的適用和解釋后來者居上,逐漸邊緣化憲法委員會在憲法化進程中的領導角色。由此,憲法化作為一般意義的法律現象,其內在的悖論開始凸顯:憲法的法律性遮蔽政治性、公法與私法界限的模糊、以及憲法審查機構在憲法實施中定位矛盾。所以,憲法實施進程中需要動態評估部門法的憲法化現象,在憲法實施的適度留白與憲法原則作為法律人思考原點之間努力平衡,逐漸形成法治思維的“憲法反射”。

  關鍵詞:憲法實施;部門法憲法化;私法自治;法國法


  基于行政自律的社區工作準入制

  作者:張潔瑩、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政府開展社會動員時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但也面臨著負擔過重和嚴重行政化問題。為了保障基層群眾性自治,實現政府與社會的良性合作,在居委會拒絕權失靈的情況下,有賴于法治化的行政自律機制即社區工作準入制。基于行為法的缺失或不具體,更基于行政任務實現的需求,社區工作準入制應當是開放的。社區工作準入制的開放,并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和行為法的立法目的,有助于基層群眾性自治。但是,行政任務納入居委會的協助范圍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混合型協助事務且非核心行政事務或禁止協助事務,在程序上必須通過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審查。

  關鍵詞:行政自律;協助;基層治理;社區工作準入制

  中國檢察官司法的特點和風險——基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觀察與思考

  作者:孫長永(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檢察官司法是相對于獨立的法官司法而言的,其核心特征是享受公訴權的檢察官事實上決定刑事案件的結局。從比較法上看,檢察官司法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日本的檢察官主導模式,另一種是美國、歐洲等國家的檢察官審判模式。我國2018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功能上賦予了檢察官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決定權,其實質是中國版的檢察官司法,蘊藏著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以及案件處理的公正性難以得到保證三大風險。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試圖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某些“技術性改良”,但不太可能改變其作為檢察官司法的特質。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有效化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所蘊藏的風險,將是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長期課題。

  關鍵詞:檢察官司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質;特點;風險


  當前刑事法治的薄弱環節及補強路徑實證研究

  作者:曾赟(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于實證調查數據,采用驗證性因素分析,本文首次編制中國刑事法治指數。通過指數測量發現,刑事法治的薄弱環節主要集中在偵查階段;司法公正是刑事法治的薄弱環節。刑事司法公正的薄弱環節有: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及時審理的程序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嫌疑人權利保障。偵查階段的薄弱環節有:警察廉潔、司法信息資源共享投入、法律援助投入。審判、執行階段的薄弱環節有:刑事案件最終裁判結果免受工作壓力影響、控制青少年犯罪、罪犯再犯預防和再社會化投入、羈押頑危犯設施投入。根據回歸分析結論,科學提出刑事法治薄弱環節的補強對策:消除員額司法人員績效考核和錯案追究的行政化傾向;廢除刑事拘留刑事強制措施;構建逮捕與羈押相分離的審前制度安排;實施逮捕后羈押期限的絕對主義模式;將“嫌疑人回答”的規定解釋為權利規范;實踐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監督的全覆蓋;構建一種公眾參與的、有效的紀檢監察機制;構建嫌疑人獲得通俗易懂法律讀本的保障體系;擴大偵查階段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

  關鍵詞:刑事法治;法治指數;薄弱環節;補強對策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證明簡化及其限制

  作者:冀洋(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發量激增,主要源于網絡黑產全鏈條打擊的司法政策、對“明知”的擴張解釋以及認罪認罰案件的效率導向,這聯合指向定罪證明的簡化,認清“證明簡化”需實體與程序一體化分析。本罪的“明知”應平義解釋為“知道”,不能為降低證明難度而將“應當知道”作為下限。關于“明知”的證明,以經驗為中介的推定方法不可避免,但“推定”系司法證明中斷,具有突破法定證明標準的風險,為區隔有罪推定,“排除合理懷疑”的心證程度及證明標準、被告人“經驗抗辯”機會、認罪認罰案件的自愿性審查均不能簡化。基于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本罪的適用應堅持共犯從屬性而不能簡化為“非共犯”,第287條之二屬于幫助犯的特殊定罪量刑規則,“幫助之幫助”因與正犯缺少密接性而不可罰,本罪不應成為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兜底罪名。

  關鍵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證明簡化;明知;認罪認罰;刑事推定;共犯從屬性


  論穿透課稅原則

  作者:張世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穿透原則”目前在中國成為許多領域耳口相傳的熱詞表明其本身具有闡釋力和穿透力。雖然稅法學界對穿透課稅原則有零星的論述,但迄今語焉不詳。各種組織形式的征稅方法大致分為“導管課稅”和“實體課稅”兩種。穿透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包括合伙企業稅收集合體理論、導管理論、受益所有人課稅理論、經濟實質判斷理論。穿透課稅原則具體化為一般規則與特殊規則,后者包括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反導管規則。實質課稅原則在規范的抽象性層面上固然與誠信原則堪可比擬,而穿透課稅原則與方法涉及具體的規則應用。為反避稅對公司在稅法上法人人格的存在予以否認并不是公司法中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冠以“穿透”之名的相同并不能否定稅法與公司法彼此適用邏輯與邊界分野的剖析。

  關鍵詞:穿透課稅原則;應稅事實;導管理論;稅收法定主義


  建設用地指標法律屬性的重釋與厘定

  作者:汪莉(上海大學法學院、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安徽大學安徽法治與社會安全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建設用地指標市場化改革在實踐中廣泛進行,基于建設用地指標行政配置僵化和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作用彰顯的現實,需要對其法律屬性加以重釋。目前,學界圍繞建設用地指標法律屬性這一基礎性理論命題的論證,“私權說”和“公權說”皆有之,呈現出混亂與片面的態勢,亟需正本清源。從社會現實出發,建設用地指標既是國家重要的土地調控工具,既具有公權力的外在表現,又表現出私權利外觀。其法律屬性需要對二者兼容,將其定位于公私權融合屬性,在理念上符合公私權合作理念,在規范上貼合政策法規的精神,在實踐上切合現實發展需求。并以此為依據對土地用途管制權等公權力設置合理限制,對土地發展權的私權屬性予以立法規范。

  關鍵詞:建設用地指標;法律屬性;公權力;私權利


  我國少年刑法立法的體系化

  作者:葉小琴(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對17條的修改是我國推進未成年人犯罪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起點,少年刑法立法的體系化仍然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及犯罪預防法律制度的基礎性理論問題和全局性實踐問題。根據發展犯罪學的非正式社會控制論,人生歷程中未成年人停止犯罪的變化性普遍存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穩定性則是刑事司法機關制裁經歷使其喪失多方面均等發展機會后的累積效應。因此,建議堅持保護未成年人免予犯罪化權利的基本立場,逐步推進未成年人定罪條件特殊化與非刑罰處罰措施司法化的制度創新。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刑法;發展犯罪學;免予犯罪化權利;定罪條件特殊化


  律師在線訴訟規則研究

  作者:范明志(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

  內容提要:“當事人同意”作為在線訴訟適用的前提,實際上是一種協商機制,揭示了律師在線訴訟規則的缺位。律師的特定職業定位與訴訟地位,決定了對其不應當完全適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在線訴訟規則。構建律師在線訴訟規則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信息技術標準原則和符合律師職業定位原則;在內容上,應當包括律師對在線訴訟的接受規則、誠信規則和技術規則等主要制度,并與《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等形成綜合配套的在線訴訟制度體系。

  關鍵詞:律師;在線訴訟;訴訟規則;司法改革


  【熱點透視】

  數字貨幣國際監管的法律秩序構建

  作者:李帥、屈茂輝(湖南大學法學院、湖南經濟與社會發展法律研究中心,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貨幣的技術風險、國際流動性風險和國際利益沖突風險,各國難以獨自監管,出路在于建立國際監管法律秩序。應當確立鼓勵創新與控制風險平衡、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接軌、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協調、國家利益與國際信用統一的監管法律原則;應當制定數字貨幣的國際監管協定,數字貨幣常規業務、技術、違法犯罪國際監管機構組織法,以及交易平臺國際行業協會、國際糾紛仲裁庭組織法。基于擁抱數字貨幣、數字產業、數字經濟和數字財富的時代新潮,我國應立定國家數字貨幣的使命,適時調整民間數字貨幣的禁止政策,并引領數字貨幣國際監管法律秩序的建設。

  關鍵詞:數字貨幣;國際監管;監管框架;法律秩序;數字人民幣


  人類基因的私法保護困境與消解路徑

  作者:李雅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因研究、基因信息的披露容易引發倫理風險,個人甚至其族群都會受到嚴重威脅。關于人類基因的保護模式,人格權說、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及人類共同財富說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難以自洽。破解基因的私法保護困境應當由權利中心轉向義務中心,由個人主義轉向社群主義,區分基因載體及基因信息,明確基因信息內涵及范圍,進行妥當的利益衡量,通過權利的配置方式確定“權益”的歸屬。利益的內涵既包括經濟利益,也包括非經濟利益,利益分享的主體不僅局限于研究參與者,還應當包括其他利益相關者,構建特定共享與普遍共享雙重模式,最后通過慈善信托達到多方利益平衡的結果。

  關鍵詞:人類基因;歧視;保護


  平臺反壟斷的監管變革及其應對

  作者:馬平川(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平臺在帶來經濟繁榮的同時,其“創造性破壞”所產生的問題也日益凸顯。“法律滯后”造成了平臺的監管缺位,“天空法則”導致了平臺的無序擴張,而“賦權加責”的規制策略則進一步形成了平臺的治理困境。這所帶來的壟斷平臺不僅動搖了傳統反壟斷經濟學中“唯效率論”的地位,形成了新的私主體權力—責任形態,也引起了“去中心”與“再中心”的社會結構變遷,因此平臺反壟斷可謂勢在必行。但平臺畢竟是競爭繁榮的產物,在對其進行反壟斷監管時也應保持一定的合理限度,應當確立數字正義的指導理念,遵循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完善競爭法治的制度框架,并最終尋求創新與秩序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數字平臺;反壟斷;數字法治;動態平衡


  【法史園地】

  西夏民間契約中的違約責任

  作者:邵方(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中國古代法律對契約采取“有限介入”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落實,西夏法律同樣繼承并發展了這一模式。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在保證契約立約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上,對交易原則、違約情狀、責任承擔等方面進行宏觀規制,而民間私契對于雙方認可的違約內容再做出具體約定,形成了有效的契約保障體系。西夏不同類型契約的違約條款,在考慮交易方式不同所帶來的差異問題外,總體呈現出較為一致的程式,也說明西夏契約的發展已達到一個較高的階段。

  關鍵詞:西夏;契約;天盛律令;違約責任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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