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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2年第1期
發布日期:2022-05-30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法學評論》2022年第1期要目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涉外法治話語生成與實踐邏輯
——以“一帶一路”倡議為視角
呂江
【本期特稿】
2.論法學研究的兩種視角
——兼評“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邏輯之非
謝暉
3.論反壟斷法的謙抑性適用
——基于總體執法觀和具體方法論的分析
孔祥俊
【專論與爭鳴】
4.憲法按勞分配規范的當代意涵
閻天
5.私法制度中的代數算法黑箱及其應對
陳醇
6.刑事合規試點模式之檢視與更新
陳珊珊
7.內幕交易犯罪識別路徑研究:從發行人許可的“內幕交易”談起
宋頤陽
【立法研究】
8.公平責任、損失分擔與民法典的科學性
——《民法典》第1186條之“來龍”與“去脈”
鄭曉劍
9.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情形標準化及路徑選擇
侯永蘭
【熱點透視】
10.數據安全認證:個人信息保護的第三方規制
劉權
11.新時代國家治理視野中的人民法庭及其功能塑造
馮兆蕙、梁平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2.論日本核污染的法律規制
劉明全
【法史園地】
13.文牘理性:清代州縣訟事的文書與程序
汪雄濤
【實務評析】

14.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多重轉讓的優先順序

——以《民法典》第768條為中心

朱曉喆、馮潔語
15.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
吳澤勇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涉外法治話語生成與實踐邏輯——以“一帶一路”倡議為視角

  作者:呂江(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陜西省國際法學科“三秦學者”創新團隊)

  內容提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已成為當前指導中國開展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指針和發展方向。而“一帶一路”建設正是這一話語生成的重要實踐場所。從其發展演變來看,“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實踐不僅體現了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規則意識、安全意識以及公平公正意識,而且亦形成了反制、競爭與合作的具體實踐路徑。更為重要的是,在全球治理上,人類命運共同體、共商共建共享原則都揭示出新的國際法命題。因此,未來“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實踐應緊密圍繞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涉外法治戰略布局,形成強有力的涉外法治保障體系,以期促進“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重塑國際法治新秩序。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一帶一路”;法治話語


  【本期特稿】

  2.論法學研究的兩種視角——兼評“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邏輯之非

  作者:謝暉(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

  內容提要:法學有兩種觀察或研究視角,即內部視角和外部視角。簡言之,前者是規范(制度)事實視角,后者是社會(事實)視角。因之,法學也可兩分為內部視角的法學和外部視角的法學。前者以法律規范為前提和紐帶的制度事實為研究對象,以規范分析為基本方法,并強調規范中心和規范決定論;后者則以法律規范與其它社會事實之間的關系為研究對象,并運用其他社會科學,如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等的方法作為觀察和研究法律現象及運作規律的具體方法。它強調社會(事實)中心和社會決定論。法學(尤其法教義學)是社會“科學”的重要一支,與社會科學之間是種屬關系,因之,法教義學與所謂“社科法學”之間,在邏輯上不能以并列關系對待。與其說“法教義學與(和)社科法學”,不如說內部視角的法學與(和)外部視角的法學。

  關鍵詞:法學;內部視角的法學;外部視角的法學;法教義學


  論反壟斷法的謙抑性適用——基于總體執法觀和具體方法論的分析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學)

  內容提要:反壟斷法的謙抑性適用是指在總體執法態度和方法路徑上的必要、適度、克制和非冒進的適用姿態。反壟斷法執行的理想狀態是不枉不縱、恰如其分和精準定位,但這種目標只可盡量接近而又難以企及,因而只能在總體執法效果上退而求其次。由于市場認知的困難性以及市場強大的自愈能力,在次優效果的追求中總體上可以采取必要的“寧縱不枉”的謙抑執法觀,以盡量減少錯誤成本。反壟斷法是經濟與法律的結合體,經常以經濟學分析為體,以法律方法為用,其謙抑性需要進行方法論上的貫徹。反壟斷法兼具剛性和柔性,以法律解釋為核心的法律方法是調和剛柔的路徑與載體,通過謙抑的解釋實現剛柔相濟。經濟學分析是反壟斷法執行的重要支撐,但仍有其局限性。執法畢竟涉及“生殺予奪”,運用經濟學分析應當謹慎和適度,在反壟斷法施行初期尤其要防止經濟學分析“拜物教”。

  關鍵詞:反壟斷法執行;謙抑性;法律方法;寬嚴相濟;經濟學分析


  【專論與爭鳴】

  憲法按勞分配規范的當代意涵

  作者:閻天(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按勞分配是我國憲法上一項重要的經濟制度和勞動制度,其當代意涵需要從經濟改革的角度加以闡發。經濟改革為憲法按勞分配規范設定了演進主義的解釋立場,改革的實踐與需求構成解釋憲法按勞分配規范的主要依據。經濟改革引入了市場經濟體制,重構了所有制結構和分配制度,也改變了按勞分配的制度環境。在與制度環境適配的過程中,按勞分配的規范意涵不斷豐富。按勞分配亦服務于重要的憲法目標和憲法價值。新發展理念入憲意味著創新和共享成為新的憲法價值目標。對于按勞分配規范的解釋,應與效率、創新、共享三大目標實現銜接互構。

  關鍵詞:憲法解釋;按勞分配;經濟改革;新發展理念


  私法制度中的代數算法黑箱及其應對

  作者:陳醇(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因私法制度中代數算法規范(代數規范)的缺陷,一些指導性案例未能給出判決的明確算法,私法制度中的代數算法黑箱導致了判決書中的算法瑕疵。傳統私法制度深受古希臘幾何學的影響,因而疏離了代數算法且輕視相應的代數規范,人工智能中機器算法的繁榮無助于緩解私法中的代數算法黑箱,反而將新的算法黑箱疊加于傳統黑箱之上。代數規范是私法制度中規定定量計算的法律規范,它是私法規范中的定量維度和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且隨著代數算法在認識論中的地位上升而日益重要。私法制度應當改變疏離代數算法的傳統,完善其代數規范,適用代數規范作為判決的依據,并結合定性規范以指導與檢驗法律人工智能,以限縮判決書中的算法瑕疵。

  關鍵詞:私法;代數算法黑箱;算法瑕疵;代數規范;法律人工智能


  刑事合規試點模式之檢視與更新

  作者:陳珊珊(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檢察機關目前對于民營企業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規制度具有積極的社會引導意義,但在發端背景、合規互動結構、案件適用范圍、法源及合規強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響刑事合規的適用效果。通過改造我國刑法中關于單位犯罪歸責原理的路徑來達到刑事合規擴大適用是不經濟的。我國民營企業的刑事合規建設需要避免合規概念的泛化,通過區分犯罪類型、細分企業規模及控制合規成本等方面的細致設計來激發企業建立合規體系的內驅力。外部監管方面應通過更新監管理念來獲得行政監管機構對企業合規建設的協同,可以試點先行延長合規考察期限。

  關鍵詞:刑事合規;單位犯罪;暫緩起訴;合規考察


  內幕交易犯罪識別路徑研究:從發行人許可的“內幕交易”談起

  作者:宋頤陽(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內容提要:近年來,部分美國學者主張允許發行人許可的內幕交易,在我國執法環境中,上述行為大概率將被認定為具有行政違法性,但是否當然地引發對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則有待商榷。本文對我國內幕交易犯罪的法益識別理論進行了反思,主張根據以信義義務為基礎的反欺詐理論對內幕交易中值得刑法保護的法益加以甄別。司法機關應當對內幕交易案件進行獨立判斷,在發行人許可并對特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參與交易的行為及時予以披露的情形當中,即便在超額收益與行為人所具備信息優勢地位間存在可被證明的因果關系,因不存在對發行人和股東的欺詐,仍應考慮非犯罪化處理的可能。借此希望為司法實踐提供一種有效、穩定且克制的裁判路徑,緩解當前由行政機關把握內幕交易“入罪”節奏的實踐難題。

  關鍵詞:內幕交易;反欺詐理論;信義義務;發行人許可


  【立法研究】

  公平責任、損失分擔與民法典的科學性——《民法典》第1186條之“來龍”與“去脈”

  作者:鄭曉劍(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186條對原《侵權責任法》第24條作出重大修正,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修正為“依照法律的規定”,從而完全改變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適用機理。立法者作出此項修正之目的,在于進一步明確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尺度過寬等弊端。為此,在司法適用中有必要對“法律的規定”之文義予以目的性限縮,即其僅指《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中有關公平分擔損失的具體規定或特別規定,而不包括其中的原則性規定,尤其是不應包括內容抽象、空洞的“公平原則”。侵權法有其自身的原理和邏輯,其并非解決受害人救濟問題的“靈丹妙藥”。妥善解決受害人保護和損失分擔問題的根本途徑,在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體系。

  關鍵詞:《民法典》第1186條;“公平責任”;公平分擔損失;侵權歸責


  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情形標準化及路徑選擇

  作者:侯永蘭(江漢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情形是人民法院審理人格否認案件并做出最終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標準,而我國目前立法、司法解釋和《九民紀要》所確認的適用情形較為原則和片面,缺乏系統性、規范性與邏輯性,引發司法適用難題。適用情形標準化是解決上述問題并實現“同案同判”的關鍵。本文對主要適用情形進行梳理和分析,試圖厘清其邏輯關系,細化適用條件,并建議通過立法、修法或出臺司法解釋等途徑,圍繞人格否認制度核心價值,構建適用情形標準化體系,為人民法院審理人格否認案件提供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關鍵詞: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情形;標準化;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熱點透視】

  數據安全認證:個人信息保護的第三方規制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契合“放管服”改革理念的數據安全認證,在數字時代整個規制法體系中必將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數據安全認證通過聲譽評價機制,可以引導、激勵互聯網企業守法合規經營,可以增強用戶對中小微互聯網企業和新興數字產業的信任感,可以避免“一刀切”的政府規制,可以滿足社會公眾多元的數據安全需求。數據安全認證機構應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防止其被互聯網企業“俘獲”或成為政府的“附庸”。宜實行自愿為主、強制為輔的數據安全認證模式。認證程序應強調公正透明性,認證標準應注重評價企業數據合規的制度建設。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分別設置數據安全認證機構“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并加大對數據安全認證違法行為的公法責任追究。科學構建法治化的數據安全認證體制機制,不僅是保障數據安全的現實需要,而且是彌補數字時代政府規制缺陷的迫切需求。

  關鍵詞:數據安全認證;個人信息保護;第三方規制;“放管服”改革


  新時代國家治理視野中的人民法庭及其功能塑造

  作者:馮兆蕙、梁平(河北政法職業學院,華北電力大學法政系)

  內容提要:人民法庭作為國家司法權在基層社會的表征,在不同時期發揮著不同功能。新時代人民法庭是鄉村社會“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參與者,承擔著通過鄉村法治推進國家法治秩序生成的職責,應當著眼于鄉村社會結構變遷、“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以及制度規范引領下的鄉村治理邏輯,重新審視人民法庭的設立依據,并賦予法律適用、鄉村規范型塑、價值判斷和法治文化培育等功能,打造以人民法庭為中心的鄉村法治權威,建立現代鄉村法治秩序。

  關鍵詞:人民法庭;法治;國家治理;鄉村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2.論日本核污染的法律規制

  作者:劉明全(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福島核電站事故到日本政府排海方案,存在核污染風險的法律規制問題。排海方案實施行為違背多項國際環境保護義務。日本環境法規制在福島事故前后發生變化,《放射性污染特措法》對日本國內核污染進行系統法律規制。國內法規制體系相對嚴格使得日本政府將核廢水從國內排放轉移到海洋排放。核污染風險法律預防需要突破剩余風險的限制,不能夠按照達標排污即合規的常規預防思路,而應當采取特別預防,從風險的內涵定位、判斷要素、禁令訴訟等多方面對其規制路徑進行整體建構。

  關鍵詞:核污染;日本法;風險預防;整體規制


  【法史園地】

  文牘理性:清代州縣訟事的文書與程序

  作者:汪雄濤(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清代州縣訟事雖無系統的法定程序,在實踐中卻自有一套章程。通過訴訟檔案和官箴的相互參證,呈告、批發、查喚、訴稟、和息與審斷、復稟與上控、具結等一系列程序得以重構。清代州縣的訟事,以文書為核心,可以說“無文書,無訴訟”。并且,這些文書與程序呈現明顯的互動結構,顯示出濃厚的溝通理性。同時,不同訴訟環節有不同的文書,不同州縣的文書又具有鮮明的共通性,這種高度的規范性正是帝制中國文牘理性的結晶。盡管從性質上說,清代州縣的文書與程序屬于一種前現代治理的文牘技術,但在現代法治來臨之前,文牘理性可能是清代司法的最佳路徑。

  關鍵詞:文書;程序;訟事;文牘理性;州縣


  【實務評析】

  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多重轉讓的優先順序——以《民法典》第768條為中心

  作者:朱曉喆、馮潔語(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法學院、中德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規定了保理合同、擔保合意和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三部分的內容。無追索權的保理本質上是債權買賣合同結合應收賬款債權轉讓,買賣合同是債權轉讓的原因行為。有追索權的保理本質上是借款合同結合擔保合意和債權讓與擔保。擔保合意構成債權讓與擔保的原因行為,并決定債權讓與擔保中的清算義務。《民法典》第768條規定了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的數個保理人之間的優先順序,確立了登記優先、通知次優的規則。在未登記也未通知時,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債權的規則。盡管我國學說對于債權分割規則批評較多,但是這一規則的價值基礎在于債權人平等原則。在債務給付可分的情況下,多數債權受讓人之間形成按份債權關系;在債務給付不可分的情況下,多數債權受讓人之間形成債權準共有。

  關鍵詞:保理合同;債權轉讓;對抗要件;債權平等原則


  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

  作者:吳澤勇(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對《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后段的解讀中,應將“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理解為違約金調減請求的權利成立要件,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理解為權利成立的法律后果。這一區分對應了違約金的雙重功能,可為違約金調減請求提供更清晰的審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補償性功能,適用訴訟法理;調減衡量因素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履約壓力功能,部分適用非訟法理。根據現行法,“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證明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且不能轉移。違約方的證明困難屬于法官自由心證的范疇,在具體訴訟中可以通過事案解明義務緩解,但不改變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以及由此決定的本證與反證的區分。違約金調減衡量因素的調查不存在證明責任問題,應圍繞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的交錯適用中展開。

  關鍵詞:違約金調減;證明責任;事案解明;臨時心證;非訟法理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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