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稿】
1.定期金給付方式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作者:張新寶、賴成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定期金給付方式是一種重要的人身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其主要解決的是未來的損害和賠償期數不確定的情況下賠償金如何支付的問題。《民法典》第1187條的規定應當解釋為包含了定期金給付方式的內容,并以此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提供法律淵源基礎。定期金給付方式適用于給付殘疾賠償金與輔助器具費,除此之外其他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可通過一次性支付、狹義分期支付或者待發生后另行起訴來給付。采用定期金給付方式,應設定相應擔保來保障債務未來有效履行或執行,也應兼顧當事人意愿和侵權人的實際經濟狀況。采用定期金給付方式,應同時確定支付時間:殘疾賠償金從定殘之日起開始支付,輔助器具費從器具實際交付使用時開始支付。定期金終止支付時間取決于被侵權人受害后的實際生存年限。按年支付定期金較為合理并易于執行,法官可以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設定支付的間隔期限。實踐中定期金執行難的問題,可以通過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來解決。
關鍵詞:定期金;賠償給付方式;分期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2.我國法官裁判責任的追究限度
作者:郭延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追責語境下,裁判錯誤就是裁判違法。新修訂的《法官法》縮小了對法官裁判錯誤的追責范圍,這主要體現在將"重大過失"增加為追究過失裁判錯誤之法律責任的條件,但責任形式仍然包括憲法相關法責任和刑事責任。按照審判獨立和審判監督平衡的原理,我國應進一步限縮法官裁判責任:一是對法官過失裁判錯誤的追責應以憲法相關法責任為限,不宜追究刑事責任;二是隨著法官職業素質的提高和法官審判職業內外的活動得到有效監督,對法官過失裁判錯誤追究憲法相關法責任宜采取謙抑態度。
關鍵詞:法官;裁判責任;裁判錯誤;追責限度;司法規律
【專論與爭鳴】
3.論《共同綱領》中的民主原則
作者:錢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共同綱領》中的民主原則以新民主主義理論為基礎,指向"人民民主"與"實質民主",在規范體系中起到建構性作用。在國家權力配置領域,《共同綱領》設置了常態與過渡兩種體制。從民主原則中可以提煉出民主正當與民主制約兩項規范要求,二者間雖存在一定張力,但初步建構起了國家權力正當化的體系。在基本權利保障領域,與國體相適應的"民主權利"觀側重于權利的制度屬性,具有多元面向的"專政"概念則與其相互構成,民主原則成為基本權利的分配規范。《共同綱領》以其民主原則深刻影響了新中國的憲法秩序,但伴隨憲法修改與變遷,對現行憲法中民主原則相關規范的解釋還應更多注意到其與法治國家、人權保障等規范的交互影響。
關鍵詞:《共同綱領》;民主原則;民主集中制;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權力配置
4.論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
作者:陳國棟(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信用懲戒在疫情防控中的廣泛適用需要解決違法行為可否以及如何實施信用懲戒的問題。相較于違法行為也是違約行為說,從違法行為的信用風險維度出發理解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更具合理性。其內在邏輯在于,失信的本質不在于違約,而在于失去資源配置主體的信任。違法行為正因有助于資源配置主體預判進而規避資源配置風險而具有信用信息維度。行政機關作為執法資源配置機關、公共資源配置機關,可以利用違法信息作為信用信息來規避執法資源配置風險、公共資源配置風險。據此邏輯,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信息實施信用懲戒,但這種懲戒本質上是規避資源配置風險之舉措,而非違法行為的懲戒手段。與之相應,信用懲戒必須建立在科學的算法之上,針對不同的資源配置領域與不同程度的風險而分領域、分層級實施。
關鍵詞:違法行為;信用懲戒;違法行為信息;資源配置;風險規避
5.被害人受騙同意的效力判定:修正的法益關系錯誤說之提倡
作者:賈學勝(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被害人受騙同意是否有效,迄今為止的主觀說和客觀說諸觀點均難以得出完全合理的結論。受騙同意問題的實質,就是探求"任意性"的具體判斷標準。阿茨特的法益關系錯誤說以刑法只保護"存在狀態"的法益為立論基礎,導致在緊急狀態欺騙和博愛目的欺騙的場合,對同意效力的判斷結論違背國民法感情。既然法益是人格發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認法益也具有交換價值,質言之,刑法不僅保護法益的存在價值,也保護交換價值。修正法益關系錯誤說的立論基礎,就找到了破解阿茨特法益關系錯誤說在面對緊急狀態欺騙和博愛目的欺騙時解釋不能之困境的鑰匙。應以修正的法益關系錯誤說作為被害人受騙同意的法律效力的具體判斷標準。
關鍵詞:被害人受騙同意;法律效力;修正的法益關系錯誤說
6.《民法典》實施背景下《保險法》修訂的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作者:周玉華(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保險法》修改已經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對《保險法》有重要影響。《民法典》與《保險法》屬于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保險活動不僅要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也要滿足《民法典》的要求,但是《保險法》有其特殊規則,有些地方不能適用《民法典》規定。如何正確理解兩者(特別是合同法部分)之間的差異并掌握法律適用尺度就成為當務之急迫。本文試圖按照《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和第三編第一分編合同通則的章節順序,從合同訂立、合同解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轉讓、合同終止和爭議解決的順序逐一對比分析《民法典》合同規則與保險合同法適用差異的主要方面,并試圖確立《民法典》債法理論對保險合同的有條件適用關系,并運用債法理論對保險合同爭議疑難問題進行分析、對違背《民法典》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規則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以期引起業界討論和共鳴。
關鍵詞:合同成立與生效;格式條款;合同轉讓;合同解除;訴訟時效
7.工作時間的法理重述及規范構造
作者:王天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工作時間具有多義性并對應不同的法律效力。在學理上,工作時間認定存在"實際勞動說"與"指揮命令說",我國大陸地區司法事實上采取了"實際勞動說",將不符合勞動給付要求的值班等時間歸入工作與休息之間的第三類時間。而"指揮命令說"在勞動形態日益靈活多元的趨勢下也面臨解釋力不足的困境。因此,應引入"勞動解放法理",以"勞動者可依自己之目的充分利用時間"為標準,劃定工作與休息的時間分界,排除第三類時間。判斷勞動者是否獲得解放之狀態,可適用飲酒測試的分析方法,旨在具象化勞動者是否負有保持勞動力之義務。在工作時間定性基礎上可進行類型化,根據勞動強度和"業務遂行性"分為正常工作時間與非正常工作時間,前者受勞動基準法上標準工時的強制規范,后者可由勞雇雙方協商后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基準強制與約定審批相結合的路徑實現工作時間的規范。
關鍵詞:工作時間;業務遂行性;勞動基準;指揮命令
8.論我國特殊工時制的改造:在彈性與保障之間
作者:王倩(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特殊工時制不僅滯后于整體社會發展,而且存在規定粗糙、不完善的問題。實踐中既有部分用人單位正當的工時彈性化需求得不到滿足,也有部分用人單位濫用特殊工時制侵犯勞動者的權益。將來在改造特殊工時制時,首先應該同步調整嚴格而僵化的標準工時制,保障特殊工時制下勞動者的休息權,考慮引入其他的工時彈性化手段,加強監督檢查并加重法律責任。然后可以適度放寬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的崗位范圍,對不定時工作制則應從嚴把握。最后,應將適用特殊工時制的前提條件設定為"行政許可"加"勞動者個人同意",并明確未經審批的特殊工時制約定無效。
關鍵詞:996;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休息權
【熱點透視】
9.論個人信息保護的專責機關
作者:高秦偉(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有賴于政府積極作為,如何設立專門的監督機關落實個人信息保護事務,雖因立法及行政體制有所差異,但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專責機關對個人信息的守護、平衡隱私和促進個人信息自由流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對此規定并不明確且將規制權力分散于諸多部門之中,分散型規制體制因執法責任邊界不清而呈現規制真空或者重疊的現象。設立個人信息保護專責機關,是國家通過組織運作保障個人權利的重要體現,對行政組織法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分殊化的行政組織設計,可以充分發揮行政組織作為規制手段的作用,不僅有利于促進統一規制和部門協調的實現,更有益于豐富行政組織法的研究。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專責機關;行政組織類型化;統一規制;部門協調
10.人格權禁令之程序法路徑
作者:嚴仁群(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997條與《專利法》第66條等三個條文高度一致,表明它指向的是訴前行為保全,但作為例外,對家暴行為應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立法說明"對此也明確予以肯定。保全程序屬廣義的非訟程序。基于《民法典》第995條,當事人既可提起行為給付之訴,以獲得終局禁令,也可在訴前或訴中,依《民事訴訟法》申請訴前或訴中禁令。當事人獲得訴前禁令后并非總是要提起后續訴訟,但也不應期待通過極簡的程序獲得長期甚至永久禁令。禁令的主文應恰當表述,以使其有較寬的既判力客觀范圍。并非實體法中的每個規范都是實體規范。
關鍵詞:人格權禁令;訴前行為保全;行為給付之訴;不作為請求權
【立法研究】
11.論婚姻保護的立憲目的
——兼回應“離婚冷靜期”爭議
作者:秦奧蕾(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第4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受國家的保護"和"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對婚姻的基本立場是保護性的。婚姻保護立憲目的證立所展現的邏輯性表明其兼有制度保護與權利保護面向,包括:保護婚姻與家庭同構傳統及在同構秩序中婚姻承擔的生育與經濟功能;對女性給予特別保護來實現婚姻家庭結構中的性別平等;保護以愛情作為婚姻結合或婚姻解除關鍵要素的婚姻自由。上述立憲目的構成了婚姻立法應該尊重的基本憲法價值。離婚冷靜期設置意在維護婚姻家庭結構穩定性,具有正當性。但不加區分的絕對性的離婚限制忽略了婚姻憲法保護內涵的多元價值構造,且未能考察這一限制造成的對特定相關人的可能損失,未采取分類化立法。應該考慮建立離婚冷靜期設置的例外情形,通過更周密的規范設計保障婚姻自由以及透過婚姻自由的其他權利。
關鍵詞:婚姻立憲目的;婚姻家庭同構秩序;女性特別保護;婚姻自由
12.論法律規范的發生機制
——基于社會認知的視角
作者:寧凱惠(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建立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首先要創制合規律性與合意志性結合、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統一的法律規范。法律規范的特質在于它的國家性,它是國家性的社會規范,是法律構成的主要、中介、直接的要素。社會認知是法律規范發生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法律規范的發生,包括宏觀的種系發生和微觀的個體發生,都必然受社會認知的制約和影響。法律規范的發生過程普遍、始終存在一個社會認知機制,這一認知機制是反映性認知、價值性認知、規范性認知和選擇性認知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結果。法律規范發生受到經濟、政治、文化、國際環境、社會認知的共同影響,其中社會認知發揮著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連接貫通功能,進而形成了法律規范發生的整體機制。
關鍵詞:法律規范;發生機制;社會認知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3.比較法視野中的實驗動物倫理與安全法治模式
——兼談實驗動物法與中國特色動物保護法體系建設的關系
作者:莫菲(北京外國語大學)
內容提要:實驗動物法涉及多重利益平衡和綜合風險防控,其中的重點是倫理和安全。我國實驗動物法律制度存量不足,應重視實驗動物法治模式選擇。對域外法治經驗的分析顯示,以立法和行政監管為主的歐盟模式較之以受到執法監督的自行監管為主的美國模式對我國更具借鑒意義。我國實驗動物法治優化路徑,應以加強國家立法、理順行政監管體制、加強行政能力建設為核心,而立法重點在于在國家立法中引入福利、安全、風險預防、3R原則等理念和原則,并加強機構內部動物管理和福利組織、實驗后動物處置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實驗動物法研究提示,應在中國特色動物保護法體系建設中貫徹"保護優先"原則,并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和體系整體構建時重視對實驗動物法的研究。
關鍵詞:實驗動物法;倫理;生物安全;美國和歐盟模式;動物保護法體系
【涉外法治】
14.OECD下數字稅收法律治理的框架與路徑:美國范式及中國借鑒
作者:岳樹梅、許俊(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GAFA"規制、美法博弈、企業數字化利益滲透使各國矚目數字經濟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稅法迎來百年變局。其中,數字經濟稅收法律關系公權與私權"一對變量"、國際與國內"兩大維度"形成2+2理論矩陣并融入數字稅收法律治理全生命周期。OECD雙支柱以新實際聯系、利潤分配等規則重塑稅收多邊共治"公權傾向"格局;美日數字貿易協定藉由數字稅禁征、條款競合、獨立例外條款體系及強權工具塑造美式"私權傾向"國際維度,TCJA借力BEAT、GILTI等建立美式"公權傾向"國內維度,二維相輔相成締造數字稅收法律治理美國范式。立足SWOT分析,中國應構建"一帶一路+全球"組織協調、"遵從+風險"技術調和、"稅種+內外"范式聯動的數字稅收法治體系和"國際一統"數字市場,妥善處理二維公私張力,打造中國特色數字稅收法律治理。
關鍵詞:OECD;數字稅收;法律治理;美國稅改
【實務評析】
15.論融資租賃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時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
作者:王瑛(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對融資租賃規則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夠完善。在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的情形下,《民法典》第753條賦予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擅自轉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實質上將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權利的條件限窄了。獲得約定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目的。出租人實現租金債權可以有多種方式,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并不必然導致租金債權無法實現。因此,不應將解除合同的權利直接賦予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在依法確定出租人是否有權終止合同時,應該根據保障租金債權實現的情況作出綜合判斷。
關鍵詞:融資租賃;擅自轉租;根本違約;法定解除
16.《民法典》視野下婚內協議的效力認定
作者:申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編第464條第2款規定身份協議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編,但未明確參照適用的條件。婚內協議的效力認定進路依次為是否有特別規定、是否屬于可自治范圍、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內協議可自治范圍需重點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權益、違反婚姻法定內容、破壞婚姻倫理基礎。婚內協議的特殊自治法理表現為非利己要素對意思表示的滲透和利益博弈的結構化,最終體現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需滿足關聯性、結構性、現時性要求,以此為基點,夫妻間贈與應區分為夫妻財產約定、一般贈與、無任意撤銷權贈與三種解釋類型。夫妻忠誠協議的生效條件為:以履行基礎夫妻忠實義務為內容;不得限制人格權益、違反婚姻法定內容;不得約定過高的賠償數額;簽訂書面協議。單方虛假意思表示、重大誤解、欺詐、脅迫規則,對婚內協議應當限縮適用。
關鍵詞:婚內協議;意思自治;夫妻間贈與;夫妻忠誠協議;意思表示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