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與摘要
【本期特稿】
1、基于公司理性自治的公司法規范重塑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鼓勵公司理性自治是公司法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理性自治源于公司作為營利法人的本質屬性,乃市場無形之手。立法者、監管者和裁判者應尊重和保障公司自治權。公司法應盡量為公司自治法預留空間,確保其在公司法規范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要鼓勵立法者與公司的制度競爭,章程應在登記時同步公示。《公司法》應以私法規范為主,公法規范為輔。要允許公司自由選擇治理結構和規則;股東會中心主義、董事會中心主義或總經理中心主義的選擇屬公司自治范疇;股東人合性和公司閉鎖性取決于公司自治。
關鍵詞:理性自治;公司自治法;倡導性規范;強制性規范;效力性規范
2、論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
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于死者的個人信息,法律上的保護路徑有三種:一是繼承法保護,即允許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死者的個人信息。在我國法上,自然人就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是人格權益,故此該權益不得繼承。至于繼承網絡服務合同債權的方法,也無法解決全部問題。二是侵權法保護,《民法典》第994條雖然只列舉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和隱私,但是,個人信息可以解釋到該條中的“等”當中,然而,這種保護屬于事后的救濟。三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保護,即規定死者的近親屬可以針對死者的個人信息行使某些權利。該方法已為我國新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所采納,這是一種積極、主動的保護。為了尊重死者生前意愿、保護死者及第三人的隱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對死者近親屬針對死者個人信息的權利進行了相應的限制。
關鍵詞:死者的個人信息;繼承法;侵權法;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
【專論與爭鳴】
3、工作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程序設計
李少文(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教研部)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第五次修改增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以之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主要機構,意味著我國在合憲性審查制度建設方面采取了立法權模式,這將導向一個工作型制度。工作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程序可以概括為“一個目標、兩個入口、三個主體、四個動因、五個機制”。在這種設計方案下,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要發揮法案分類這一前置程序和合憲性確認、合憲性討論、合憲性質疑等主要程序以及備案審查動因的提請、廣泛主體參與動因的提請、行政訴訟合憲性先決動因的提請等附屬程序的作用,實現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的審議民主化目標。這將是一個集中、統一、權威、專業、高效的合憲性審查制度,有利于真正有效落實和維護憲法權威。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審議民主;憲法工程;司法審查;集中審查
4、美好生活的法律保障:理論邏輯及其展開
郭棟(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律以人民為中心,以生活為旨歸,以幸福為目的,在這三重意義上構成了法律與人民美好生活的價值關聯。法律在規定生活方式和生活需要之外,通過設置權利來保障人民的美好生活,權利構成了法律保障美好生活的基本方式,在需要和實踐的雙重維度上與美好生活相契合。權利的行使是美好生活由抽象可能轉化成為具體現實的關鍵環節,在權利的自我實現中,為了解決權利的實現能力不足、權利的個人主義弊病和權利的工具主義問題,必須反對國家中立主義,強調美好生活實踐中的國家介入。在宏觀層面,要做到“三個堅持”,為公民實現其美好生活創造條件;在微觀層面,政府可以通過非強制的方式,在尊重個人自主性的前提下介入公民的生活實踐。
關鍵詞:人民美好生活;法律;保障;幸福;權利
5、被害人同意與被害人自陷風險的統合——以刑法中被害人同意的對象為視角
蔡穎(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于被害人同意的對象,刑法理論上主要存在行為說和結果說兩種觀點,我國現在的主流學說是結果說。結果說將被害人教義學體系割裂為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自陷風險兩個劃江而治的領域,造成不可化解的矛盾。有必要重新認識被害人同意的對象。被害人同意阻卻違法性的實質理由并非法益侵害結果符合被害人自我決定,也并非法益侵害結果被正當化,而是危險行為符合被害人自我決定。被害人同意的對象是行為,被害人同意行為人實施危險行為,就是放棄刑法對自身法益的(部分)保護,進而排除行為不法或者將自身法益排除在規范保護目的之外,即使發生法益侵害結果也不能將該結果歸屬于行為人。
關鍵詞:被害人同意;被害人同意的對象;行為說;結果說
6、人格權何以成為民事權利?
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人格權作為權利,包含了指向性義務,因而具有獨立的規范力。這種規范力來源于權利人對指向性義務的控制這種獨立于個人利益的個人自治,作為法律權利的人格權必須訴諸來自于人的尊嚴的道德權利,法律權利的實在化賦予了人格權以法律力量,但道德權利凸顯了作為法律權利的人格權的規范限度。這種關系在法領域中,就表現為作為憲法基本權利的人格權和作為民事權利的人格權之間的交互影響關系,人的尊嚴是共同善的一種而非全部的共同善,使得憲法多元價值的協調成為必要。《民法典》關于人格權的諸多規范據此得以解釋。
關鍵詞:人格權;法律權利;道德權利;基本權利;民法典
7、市場經濟的法律尺度:結構分析與評判
車路遙(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頻繁地使用“非市場經濟”、“非市場導向”、市場“嚴重扭曲”等語詞來界定一個經濟體或經濟體內部的產業、企業交易環境的性質,并將此種定性作為歧視性法律安排的啟動理由。這種定性的實施有賴于在法律語境中引入用以衡量“市場經濟”因素在一個經濟體或者其產業、企業交易環境中的地位及重要程度的尺度,即市場經濟法律尺度。市場經濟的法律尺度分為四個類別,即空間尺度、時間尺度、客體尺度、主體尺度,每種尺度都呈現多重結構,且其使用過度依賴“尺度推繹”做法。多重尺度結構設置與尺度推繹會導致法律形式上的困境:普遍性的缺失、確定性的減損以及權利義務的失衡。這些形式缺陷之所以易被忽視,是因為它們被如下實質預設所自動填補:國家-市場先天相斥論、所有制決定論和統一實體論。但這些預設本身缺乏自洽性或佐證,同時不具有廣泛多邊共識,故不足以修補現存尺度的固有缺陷,亦不足以消解其不合理性。因而,不應繞開對尺度合理性問題的探討而直接對以“市場經濟”為名義的做法不加揚棄地接受,同時宜在國內和國際層面的市場經濟法律尺度設置和適用中引入層級匹配和約束推繹原則。
關鍵詞:法律尺度;尺度推繹;非市場經濟;市場扭曲;市場導向環境
8、中國證監會內幕交易處罰的裁量之治
呂成龍(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自1994年至2020年底,證監會中央機構累計對559個單位和個人的內幕交易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但觀察“數值數距式”和“倍率數距式”兩種處罰模式下的處罰結果,證監會未充分利用此前《證券法》第202條賦予的自由裁量空間,既有處罰呈現出一定裁量邏輯與標準不明確的問題,不利于促進證券市場執法的公平性、穩定性和有效性。比較觀察,美國聯邦法院與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內幕交易的制裁較為靈活地運用了法律所賦予的裁量空間,行政法官審裁程序背后的獨立性、穩定性與專業性促進了執法風格的連貫和相對統一。我國證監會未來應當進一步優化內部行政控制環節和程序,提高行政處罰委員會的獨立性與穩定性,藉由內幕交易違法所得計算方式的科學化,鼓勵證監會更加自信、靈活地運用《證券法》(2019修訂)第191條所賦予的裁量空間,不斷提高行政處罰的威懾力與效益。
關鍵詞:證監會;內幕交易;行政處罰;處罰數額;處罰標準
【立法研究】
9、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制度供給
董皞、張強(北京師范大學[珠海校區]法學院,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供給。供給的內容和方式取決于法律需求。“一國兩制”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最大實際,決定了在新時代的背景下法律需求之核心在于“保持港澳特殊法律制度的情形下,創新機制體制,暢通合作方式”。法律的生產成本決定了大灣區法律制度供給需要多元復合型構成。就供給路徑而言,其包括了港澳流向內地、內地流向港澳的單向流動型路徑與經濟行政主體合作、非政府機構示范的雙向合作型路徑。供給的內容在于保障港澳居民的權利與義務、提高內地要素流動的積極性、經濟行政主體的平等協商以及非政府組織示范法的運用。最終通過法律制度的供給形成聯系緊密的粵港澳大灣區共同體。
關鍵詞: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制度供給;一國兩制;單向流動型;雙向合作型
10、行政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及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
馬立群(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2018年《行訴法解釋》第106條確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范圍,并借鑒《民訴法解釋》第247條之規定,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三同說”作為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因新舊司法解釋中使用的“重復起訴”的概念內含不同,導致新司法解釋中的第106條與(沿用舊司法解釋的)第69條存在概念錯位和邏輯沖突。基于法律規范的統一性要求和行政訴訟制度精細化發展的需要,應當將該司法解釋第69條第6項中的“重復起訴”修改為“已存在訴訟系屬的”。行政訴訟中以訴訟標的作為重復起訴的客觀判斷標準缺乏堅實的法教義學基礎。為統一判斷標準,建議參照行政訴訟的法定起訴條件,以案件事實取代訴訟標的,確立當事人同一、案件事實同一、訴訟請求同一的重復起訴判斷標準。
關鍵詞:行政訴訟;一事不再理;重復起訴;訴訟系屬;既判力
【熱點透視】
11、職務犯罪監檢管轄之分工與銜接
卞建林(中國政法大學、中國刑事訴訟法研究會)
內容提要:監察體制改革后,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刑事訴訟法》則保留了檢察機關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立案偵查權。厘清監察調查管轄與檢察偵查管轄的分工,探討互涉案件的牽連管轄,完善管轄競合的銜接機制,對預防和懲治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健全國家監察監督與檢察法律監督體系,十分迫切和重要。
關鍵詞:職務犯罪;監察調查管轄;檢察偵查管轄;監檢管轄銜接
12、監察案件提前介入:基于356份調查問卷的實證研究
左衛民、劉帥(四川大學法學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內容提要:檢察機關對監察案件的提前介入,是憲法規定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監檢關系之重要實現機制,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承上啟下,具有一定的政治與法治意義。它不屬于通常意義上的刑事訴訟程序,具有對象特定、階段特定、單向啟動、非常規性和非強制性等特點。由于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階段即對案件有所了解并形成審查意見,存在先入為主、使審查起訴程序走過場甚至促成“監察調查中心主義”格局的風險。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應當廢止監察案件提前介入機制。實證研究表明,監察案件提前介入機制在證據收集、事實認定、強制措施準備、案件管轄和涉案財物處理等方面均發揮著作用,檢察機關在其中扮演著監察案件外部“質檢員”的角色。為了防止該機制在實踐中走樣變形,需要采取適度介入、重構啟動程序、合理選用介入組織形式、適當優化監察辦案程序和增強制度剛性等多種措施對其進行完善。
關鍵詞:監察案件;提前介入;監檢銜接;實證研究
13、監察建議的雙重功能及其憲法邊界
周維棟、汪進元(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監察建議是一種反射型監督,具有他制與自治相結合的協商屬性,也具有附條件的強制處置屬性。在協商治理層面,通過多元利益協調有效助推權力商談的監督功能,發揮腐敗治理的協同效應。在強制處置層面,具體性建議有利于糾正不當處分行為,抽象性建議有利于完善廉政制度規范。由于制度實踐中監察建議的協商不足、強制有余,可能侵犯其他公權力機關的核心職能,應在《監察法》第62條“正當理由”范圍內控制監察建議的憲法邊界。具體而言,監察建議的運行應遵守正當程序、限縮涉人涉事范圍、尊重職權法定原則,制定《監委會監察建議工作規定》。
關鍵詞:國家監察;監察建議;協商治理;反腐敗;合憲性控制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4、作為科學證據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基于環境司法案例的考察
金自寧(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涉及環境科學知識應用,法院在審查判斷這類科學證據時會遭遇專業知識門檻。對此,學界流行觀點存在遵從模式與教育模式的兩難。觀察36起環境司法案例分析我國法院對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運用經驗,發現可據之反思修正主流觀點的偏差。實際上,面對科學證據或說證據的科技專業性內容,從證據審查判斷的動態過程來看,遵從模式與教育模式呈現出遞進的層次關系。在此基礎上回歸規范立場,可發現我國相關立法動向中從鑒定“結論”到鑒定“意見”呈現遵從模式轉向適度教育模式的整體趨勢,而強化科學證據的法庭質證和庭前開示制度及審查判斷標準的實質化,在此趨勢下均具情境合理性。
關鍵詞: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科學證據;專業意見的審查判斷
【涉外法治】
15、論我國對沉沒國家船只的法律規制及其完善
郭冉(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歷史上大量國家船只沉沒于中國管轄水域,這些作為水下文化遺產的國家船只具有高度敏感性,須通過立法保護管理,但中國對沉沒國家船只的法律規制仍不完善。中國應科學界定沉沒國家船只的概念,承認其國家財產所有權和主權豁免,同時應明確國家財產和主權豁免的例外規則。南海周邊國家與中國管轄水域都遺存著許多外國侵略者、殖民者的國家船只,中國應推動相關國家構建關于沉沒國家船只的區域法律制度,合作保護南海水下文化遺產。
關鍵詞:沉沒國家船只;《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所有權;管轄豁免權
【實務評析】
16、論經濟犯罪所得之沒收
黃旭巍(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包括取得物、報酬物、替代物與收益,不包括創設物。對犯罪所得的最終處理,既可能是沒收,也可能是返還被害人。不同于刑罰或保安處分,犯罪所得沒收是旨在禁止任何人因犯罪而獲利的財產衡平措施。對于獲取型經濟犯罪而言,應當采取總額原則認定其直接所得,將之返還被害人而非沒收。對于經營型經濟犯罪來說,扣除成本后沒收凈利,足以達致沒收犯罪所得的規范目的。將犯罪所得用于購買彩票、炒股而獲取的收益,應全額沒收;但將犯罪所得投資于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收益,則只能在扣除企業管理、勞動力等其他因素所占的比例后,沒收與犯罪所得資本對應份額的收益。沒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時,準用該犯罪的追訴期限。
關鍵詞:犯罪所得;沒收;經營型犯罪;凈利原則;收益
17、“合作司法”中的恢復邏輯:認罪認罰案件被害人參與及其限度
閆召華(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檢察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被害人適度的程序參與是有效聯結恢復性司法與合作式司法的關節點,是在合作式司法中實現被害恢復、加害恢復與社會恢復的內在要求。作為一種合作式司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要重視被害人的參與,又要兼顧來自被追訴人利益、公共利益和訴訟效率的三重限制。實踐中,不管是被害人參與不足,抑或是被害人過度參與,均是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恢復性邏輯的扭曲和掩蓋,是恢復性理念尚未真正融入合作式司法的體現。應以知情權、陳述及提出意見權、受償權、接受調解及達成諒解、和解權等為核心,在規范層面進一步明確被害人在認罪認罰案件訴訟程序中的底線權利,并圍繞信息溝通、過程記錄、法律援助、申訴控告等四大方面建立健全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和救濟機制。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恢復性司法;被害人;參與限度;底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