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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1年第3期
發布日期:2021-06-29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法治中國建設六人談

韓大元、周葉中、焦洪昌、朱福惠、王鍇、劉怡達(1

【本期特稿】

2.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私法基礎與司法適用  吳漢東(21

3.仲裁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  張衛平(34

4.執法權下沉到底的法律回應  葉必豐(47

【專論與爭鳴】

5.論公司/組織法上的類型轉換  蔣大興(56

6.股東會中心主義抑或董事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模式的界定、評判與選擇  趙旭東(68

7.“資本顯著不足”的適用與研判:理論、實證與規則  朱慈蘊、梁澤宇(83

8.公共衛生領域算法治理的實現途徑及法律保障  唐林垚(95

9.破產法與反壟斷法的異化與共生  張欽昱(108

【熱點透視】

10.區塊鏈信任危機及其法律治理  李佳倫(118

11.論我國食品安全領域的行刑銜接制度  楊寅(130

【立法研究】

12.中國公共衛生統合式立法的法理與策略  任穎(140

13.新型權利入民法典對刑法犯罪評價的影響  夏偉(151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4.我國環保立法行政罰款制度之發展與反思——以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例的分析  吳衛星(163

【涉外法治】

15.論國際投資仲裁中的先例援引及締約國的干預和引導 劉筍(173

【法史研究】

16.傳統法中“王”的話語分析  鐘盛(185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法治中國建設六人談

作者:韓大元、周葉中、焦洪昌、朱福惠、王鍇、劉怡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202011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正式提出“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當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與行動指南。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始終是黨和國家的明確主張,也得到了全社會各方面的堅定支持與熱烈擁護。關于憲法的思想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深入學習與闡釋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過程中,加強對于憲法理論、憲法制度的進一步研究,是非常關鍵、非常必要的,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對此高度重視。本期《法學評論》組織并邀請了憲法學界諸位知名學者,從專業的、學理的角度,就如何正確理解與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相關見解,希望借此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深入推進注入堅實而鮮活的理論力量。

【本期特稿】

2.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私法基礎與司法適用

作者:吳漢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中國已在立法層面完成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構建。該項責任形式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是補償性賠償之外的額外賠償,基于受害人賠償主張的請求權而發生,因此可以歸類于民事責任范疇。懲罰性賠償具備損害賠償制度的一般規范功能,但各功能的地位及其作用有所不同,其中懲罰是為核心功能,補償作為基礎功能,遏制視作目標功能。在知識產權領域,懲罰性賠償責任可與其他民事責任合并適用,在多種法律責任重合情形下優先適用,并在與法定賠償責任聚合時選擇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須秉持審慎謙抑原則(適用范圍的必要性)、過罰相當原則(處罰力度的適當性)和司法定價原則(裁判標準的合理性)。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須把握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以故意、惡意為表征的主觀要件,以情節嚴重為要義的行為要件;同時正確運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規則,解決計算基數和確定倍比兩大問題。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立法選擇;制度功能;司法適用

3.仲裁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

作者:張衛平(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設立仲裁第三人參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被認為是對仲裁案外人權益進行程序保障與救濟的有效措施。這種觀點并未意識到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濟與仲裁裁決效力的相對性原則、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以及仲裁特性的內在聯系。從這一聯系出發,既沒有必要像民事訴訟那樣設立第三人參加制度,也沒有必要設立第三人撤銷生效裁判之訴制度。上述觀點的產生源于人們對案外人與仲裁裁決利害關系的模糊認識、對仲裁裁決效力的誤讀。基于仲裁的特性、糾紛解決相對性原則和仲裁裁決效力相對性原則,仲裁裁決效力相對性是對仲裁案外人權益最好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仲裁裁決通常不存在仲裁裁決效力擴張的情形,因此也沒有必要設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參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銷仲裁裁決制度。

關鍵詞:仲裁裁決;仲裁案外人;仲裁第三人;仲裁裁決相對性;既判力

4.執法權下沉到底的法律回應

作者: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執法權下沉到底的法律性質為事權的縱向再配置。這一旨在加強基層治理和強化政府統一領導的改革,符合組織法的規定,卻穿透了行為法上“縣級以上”執法的下限,形成了鄉級政府執法權在組織法和行為法上的矛盾。這一矛盾的原因在于行為法制定上的部門主義傾向。法治必須統一,該矛盾必須通過改革或修法的方式加以解決。執法權下沉到底的改革在程序上于法有據,但基于改革的內容系事權的縱向配置,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修法的任務難以由規章實現,而只能由全國人大修改法律完成。建議法律應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原則上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實施,并且由其根據實際情況和一級事權原則確定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從而實現政府的統一領導。

關鍵詞:基層治理;綜合執法;事權的縱向配置;政府統一領導;法治

【專論與爭鳴】

5.論公司/組織法上的類型轉換

作者: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公司法上的組織變更沒有被特別重視,法律有關合并分立及類型變更的條文簡略,公司法上的組織類型轉換形式單一、轉換領域有限——立法僅認可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之間的雙向變更,并未明確認同分公司、無限責任企業,甚至非企業法人與公司形態之間的轉換。這是一種十分封閉的立法結構,未能將全部企業法以及組織法融通規整。事實上,基于政治改革的原因,政治實體與公司之間存在類型轉換的可能;非營利組織甚至非法人企業與公司之間亦均存在轉換可能。因此,應堅持“融通主義”的公司法改革觀,為不同類型公司/組織的轉換提供自由空間,以確保投資人營業自由權的實現。在公司法內部,現行立法關于公司組織類型轉換的安排還存在重合并分立、輕類型變更的缺陷,立法未能區分不同公司/組織類型轉換所遭遇的“利益平衡問題的特殊性”,無論是對股東權益保護,還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均存在明顯不足。因此,在規制哲學上,對公司/組織類型轉換應采“一步法”的“直接變更”規制模式,不應采“注銷+新設”的“兩步法”規制模式。這不僅是基于對組織變動效率的追求,還涉及對債權人是否需要豁免清算及注銷程序,以及對股東權益如何換算承繼的考量。

關鍵詞:公司;類型轉換;變更;公司法;融通性

6.股東會中心主義抑或董事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模式的界定、評判與選擇

作者:趙旭東(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采股東會中心主義還是董事會中心主義是公司治理研究與公司法制度設計必須作出的理論回應和立法選擇。中外公司法學理對于股東會中心主義和董事會中心主義的界定有終極目標論、代理關系論、“最終決定權”和“權力獨立”標準、剩余權力歸屬標準等多種理解和主張。公司治理中心的界定應以公司主要的經營者事項和經營者權力、而非以所有者事項和所有者權力的分配為根據。世界各國的公司治理模式經歷了從股東會中心到董事會中心、甚至再到經理層中心的交錯發展,中國的公司治理模式呈現為法定董事會中心主義與某些公司事實上的經理層中心主義或控股股東中心主義的特殊狀態。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各有所長,各有其短,沒有盡善盡美的最佳治理模式。《公司法》修訂改革和公司治理模式優化選擇的使命不是對其進行“二選一”或“多選一”的排他性選擇,而應在肯定和設計多種治理模式的基礎上,賦予治理模式規范以法律的任意性,允許公司當事人根據自身需求和不同情況自主選擇。

關鍵詞:公司治理;治理模式;股東會中心;董事會中心;《公司法》修訂

7.“資本顯著不足”的適用與研判:理論、實證與規則

作者:朱慈蘊、梁澤宇(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資本顯著不足”是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重要因素,其法理基礎包括公司特權理論、公司基礎形式理論、市場行為理論、負外部性理論和公共政策目標理論。實證研究表明,在自愿之債中,“資本顯著不足”通常不會作為唯一因素而揭開公司面紗,僅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單獨適用。一人公司通常就屬于特定情形,司法實踐中揭開率很高,甚至是以“資本顯著不足”為主要適用要件。非自愿之債引發的揭開公司面紗之訴較為罕見,關鍵原因是非自愿債權人對侵權公司了解甚少,而在被侵權之后發現公司的人格被濫用與否的事實,難度很大。因此,實證數據鮮有非自愿債權人成功地揭開了公司面紗。本文旨在討論“資本顯著不足”這一要件到底在揭開公司面紗的案件中的影響幾何,應當如何定義“資本顯著不足”,以及其在自愿之債與非自愿之債中作用是否不同,等等。最終厘清理論上和實踐中對“資本顯著不足”的諸多認識,為司法實踐提供一種裁判路徑。

關鍵詞:“資本顯著不足”;公共政策目標理論;非自愿債權人;漢德公式

8.公共衛生領域算法治理的實現途徑及法律保障

作者:唐林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政府向第三方機構下放評審權,標志著醫院分級管理工作從基于既定規則的等級評審向基于統計回歸的專家排序轉變,但單純的患者聲譽參考顯然無助于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風險評估先行的監管實踐。數字抗疫的穩步推進,或將疫情防控常態化時人們對算法治理的主觀想象變為現實,其合法性取決于“升格推演”的指標求解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緩解監管資源稀缺并避免道德危機。可解釋性的法律要求、規范續造的邊界限制,框定了機器學習模型“生成式”構架的仿生路徑以及由排序算法向聚類和分類算法遞變的必然趨勢。公共衛生領域算法治理的實現,還需以消除行業數據共享限制的宏觀政策、消解編譯偏差的中觀價值譜系、消弭算法歧視的微觀條例規章作為法律保障。

關鍵詞:算法治理;人工智能;分級評審;風險評估;法律保障

9.破產法與反壟斷法的異化與共生

作者:張欽昱(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破產法實現破產財團價值最大化的效率目標與反壟斷法的公平競爭秩序維護目標存在齟齬,破產法的集體清償框架與反壟斷法厭惡組織財產的聚集狀態有所罅隙,破產法的預算軟約束機制與反壟斷法的競爭政策優先存在沖突。在不考慮“諾艾爾—潘寧頓規則”的例外情形下,適用“主管機關—行為績效—影響范圍—作用后果”的分析框架,可分析得出反壟斷法適用破產程序。在破產法中融入壟斷行為的禁止規定,可協調兩部法律適用的緊張關系。當破產法與反壟斷法的法益發生沖突時,以破產抗辯構成要件的歷史沿革為例,立法愈發偏向社會公共利益。破產抗辯制度應當體現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淡化破產法因素。運用“信任—核實”準則可判斷出國家對危困企業援助的合法性,應當從適用范圍、救助形式、考量因素、競爭損害四個維度控制危困企業的國家援助。

關鍵詞:壟斷協議;國家援助;經營者集中;破產抗辯;破產

【熱點透視】

10.區塊鏈信任危機及其法律治理

作者:李佳倫(北京大學新媒體研究院)

內容提要:區塊鏈技術的創新為眾多領域的繁榮帶來了驅動力。與新技術和新應用并行的是新思維和新治理。盡管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自由靈活、傳輸便捷、成本低、效率高、可存證等不勝枚舉的優勢,但是對技術支持下的信任機制保有合理懷疑,不斷完善區塊鏈的治理是必要的。面對區塊鏈治理的難題,應當轉變傳統嚴厲監管的治理理念,明確對“去中心化”的馴化是歷史的必然趨勢同時分辨真偽危機,處理好區塊鏈技術對法律技術、法律范式的沖擊,建構完備的區塊鏈服務提供者責任制度。

關鍵詞:區塊鏈;互聯網治理;信任;去中心化;區塊鏈服務提供者責任

11.論我國食品安全領域的行刑銜接制度

作者:楊寅(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食品安全規制主要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種手段,兩者的銜接直接影響食品安全的治理效果。從2000年發展至今,我國食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制度框架已基本建成,當前的問題主要是立法的協同化不足,證據認定標準和移送協調程序等也存在一定缺漏,造成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刑事司法機關在具體執行中存在障礙。為實現食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制度的高效、公正運行,加強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戒力度,應在完善食品安全行刑銜接基礎性法律的前提下,明確證據認定標準和移送協調程序并建立相關的保障制度。

關鍵詞:食品安全;行刑銜接;行政執法;刑事司法

【立法研究】

12.中國公共衛生統合式立法的法理與策略

作者:任穎(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統合式立法是有效解決公共衛生立法碎片化及法律沖突問題,彌補公共衛生立法短板與不足的基本路徑。中國公共衛生立法遵循國內外公共衛生法理內含的客觀規律,以人民生命安全與公共健康保障為價值追求,以公共衛生法律法規銜接協調為戰略重心。在統合式立法的整體主義法理邏輯下,優化中國公共衛生治理的法治結構,應以公共衛生基本法統領新發傳染病與再發傳染病防治二重原則的確立,以健康影響評價制度與應急管理程序設置統合公共衛生應急法治建設,以準用性規則推動公共衛生立法與民法典的有效銜接,形成推動公共衛生立法體系化發展的立體結構,為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和美好未來保駕護航。

關鍵詞:公共衛生;統合式立法;法治;法理基礎;策略

13.新型權利入民法典對刑法犯罪評價的影響

作者:夏偉(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為適應時代發展以及應對因民事立法闕如而引發的權利失范現象,民法典編纂增加了個人信息權、虛擬財產權等新型權利,實現了新型權利的法定化。權利保護是民法和刑法共同的中心話語,對新型權利入民法典之法現象,不能僅從民法的角度加以認識,還應當從整體法秩序視角審視其對刑法犯罪評價的影響。刑法應正確認識新型權利從失范到規范的整體法效應,并順勢完成從民法新型權利保護到刑法犯罪評價的話語轉換:在法教義層面,以新型權利為參照甄別值得刑法保護的新型法益,實現法益保護范圍的有序擴張;在法規范層面,以新型規范為支撐還原犯罪雙重違法性判斷,確保刑事犯罪圈的合理收縮;在法秩序層面,以整體法秩序為基礎重釋刑法保障法原理,妥善安置民法與刑法的體系位置。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新型權利;新型法益;整體法秩序;刑法保障法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4.我國環保立法行政罰款制度之發展與反思——以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為例的分析

作者:吳衛星(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2020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于行政罰款制度的規定典型地反映了我國環保立法的新發展,這種新發展集中體現于罰款設定方式的多樣化、罰款額度的巨額化、罰款雙罰制適用范圍的擴大化這三個方面。透過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環保立法存在以威懾為基礎的重罰主義傾向,環保罰款雙罰制適用范圍的擴大意在刺破公司面紗、落實處罰到個人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威懾的精準性。但是,一味追求處罰的嚴厲性而不提高處罰概率(確定性)會帶來執法公平、尋租和規制俘虜以及威懾與激勵失衡等問題。對單位違法適用罰款雙罰制,要注意其適用條件和界限,根據環境違法行為侵害法益的嚴重性、單位的具體類型、單位成員的主觀過錯等情況予以考量和確定。

關鍵詞:新《固廢法》;罰款設定方式;威懾;雙罰制;刺破公司面紗

【涉外法治】

15.論國際投資仲裁中的先例援引及締約國的干預和引導

作者:劉筍(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先例在國際投資仲裁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盡管先例在國際法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鑒于國際投資條約內容的抽象性、國際投資法領域的習慣國際法和一般法律原則數量稀缺且內容模糊等因素,廣泛援引先例成為仲裁庭解釋投資條約中的普遍現象,這一現象決定了對投資條約內容的理解離不開對先例的關注和解析。先例援引對于當前國際投資法的發展完善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過程中存在著簡單援引、盲目跟隨、隨意挑選等多種亂象。締約國為維護自身權利和保障國際投資條約解釋符合締約真實意圖,必須主動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干預和引導,為締約國與仲裁庭分權解釋和發展國際投資法創造良好條件。

關鍵詞:國際投資仲裁;先例援引;投資條約;締約國干預與引導 

【法史研究】

16.傳統法中“王”的話語分析

作者:鐘盛(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王”是中國早期政治共同體的構建過程中出現的一個重要政治符號。它來源于軍事征伐,并在早期國家的形成過程中演變為指稱最高統治權位的語匯。“王”同時也是一個話語單位,它將宗法、神權、德命和治權諸要素整合于一體,其話語的實質,就是對統治權位正當性的建構,反映出人們對國家最高統治權位的認知。“王”話語決定了中國古代政治權力中的敘事主題,塑造了古代國家政權中的權力位階,支配了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則,并對傳統法的創制、運行、變更以及適用產生深刻影響。

關鍵詞:“王”話語;話語建構;統治權位;互文性

責任編輯:楊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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