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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16年第6期
發布日期:2016-12-01  來源:《法學評論》

    1、我國智能制造的法律挑戰與基本對策研究

龍衛球;林洹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法蘭克福大學

【摘要】  智能制造將成為我國實現“大國崛起”的關鍵一環。為了實現這一藍圖,我國現階段應當主要通過政策而非法律的方式推動其發展。具體而言,我國應當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公私協力打造研發平臺;應當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擴寬融資渠道,著重促進中小企業和落后地區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同時,法學界也應當積極面對新的挑戰,研究智能制造可能帶來的法律問題:企業和個人數據保護問題、法律責任分擔問題、網絡安全問題、規范平臺以防止數據壟斷問題、《標準化法》修改問題、勞動法改革問題以及調整既有民法制度等問題。格外需要強調的是,對新問題要勇于“跨界”研究。法學家應當通過與其他領域專家的互動和交流,明確法律手段的適用領域和疆界,以此為《中國制造2025》保駕護航。

【關鍵詞】  智能制造;法律和科技;政府政策;法律挑戰

 

 

2、在憲法框架內設定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方案

孫煜華 華東政法大學法治中國研究中心;復旦大學

【摘要】 住宅用地使用權免費續期方案有違憲嫌疑,其與憲法上的國家土地所有權條款相悖,違反憲法對合法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原則,未能區分憲法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續期原則上應當交費,但是從公民生存權優先于國家財產權的角度看,不交費不會影響其居住權,但會限制其轉讓權。考慮到國有土地“全民所有”的屬性以及“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制度”的法律保留規定,續期方案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或解釋規定。從憲法和立法上看,國家壟斷城市土地所有權和競價模式結合導致土地使用權流轉成本比較高;所以在續期時,不能采取高持有成本模式。合理的續期方案應是改批租制為年租制,年租費率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確定,其中住宅用地的續期費率應考慮民生需要,區別于工商業用地。對用于獲取出租收入的住宅用地,可以收取區別性續期費率。少數使用權即將到期的地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地方人大先行先試。

【關鍵詞】 住宅用地使用權;續期;合憲性;

 

 

3、我國區域法治績效評估體系建構運行的特征、困境和出路

劉愛龍 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

【摘要】 作為我國地方法治建設進程中推進治理方式變革創新的重要舉措,區域法治績效評估正方興未艾。立基于對當前全國各地實踐經驗的歸納總結,可以從建構進路、體例設計、評估方式、權重確立、數據采集、結果運用等諸多方面對區域法治績效評估體系建構運行的基本特征進行概括,為我們勾勒出量化法治在當代中國的實踐圖景。同時,也發現了一系列制約法治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建構科學性及其運行有效性的阻滯因素,導致法治評估實踐出現體系科學性缺失、法治統一性受損、評估結果受質疑、法治發展模式轉型難、評估空心化和評估發展后勁不足等困境。有針對性地化解法治評估中的矛盾,突破量化法治實踐的瓶頸,是區域法治績效評估實踐走出困境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 區域法治;量化法治;法治績效評估;法治評估體系科學化;法治評估效用最大化

 

 

4、論我國地方債務風險的金融法規制

陽建勛 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地方債務風險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的結果。博弈深入到央地之間的金融資源爭奪、對地方債務風險的金融監管與以風險處置為目的的地方債務置換之中。為了實現國家金融治理現代化,必須將地方債務的金融風險納入金融法治軌道,即以金融公權約束和金融私權保護為中心,強化金融市場約束機制,明確中央不予救助原則,以“一報還一報”策略抑制冒險行為,構建和完善防范地方債務風險的金融監管與風險處置制度。

【關鍵詞】 金融博弈;地方債務;金融風險;金融法治;

 

 

5、論人權主流化

張萬洪 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人權研究院;武漢大學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 “人權主流化”是近年來人權研究與實踐領域的熱點之一。本文界定了人權主流化的涵義,并從文本與機制兩個方面,回顧了人權主流化的發展歷程;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剖析了人權主流化的驅動力量;闡釋了人權主流化的功能和意義。

【關鍵詞】 人權;主流化;聯合國;

 

 

6、民法人格權和憲法人格權的獨立與互動

張善斌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 人格權到底是憲法權利還是民法權利,應該關注憲法和民法的區分,而不能只停留在人格權的字眼上,須避免單向片面的研究視角。所謂的憲法人格權本質上是基本權利的內容,民法人格權則是私法上的權利。憲法體系下的基本權利和民法體系下的人格權在各自的產生發展路徑、主觀權利屬性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但以基本權利的客觀法屬性為紐帶,基本權利與人格權可以間接互動,二者在不同體系下各司其職,分工協同,不可混同亦不可相互替代。個人人格利益的保護應當在憲法領域和民法領域同時進行。

【關鍵詞】 人格權;基本權利;主觀權利;客觀法;間接第三人效力

 

 

7、“人力資本產權化”的社會期待與法理分析

黃勇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

【摘要】 現代公司發展的決定性因素逐漸由以物質資本為代表的資源性要素轉變為以人的知識技能為代表的知識性要素。經營管理者的知識、技能、經驗等“人力資本”對公司的投入與傳統觀念下的“物質資本”對公司的出資均成為決定公司發展的最關鍵的生產要素與核心力量。然而,現行法律層面尚未立法認可“人力資本”能像“物質資本產權化”那樣實現“人力資本產權化”。近年來“人力資本產權化”的社會期望日益增強,本文圍繞著“人力資本產權化”的立論基礎、實現途徑、法律障礙和風險防范以及制度創新等方面予以論證研究并提出建設性觀點。

【關鍵詞】 人力資本;人力資本產權化;立論基礎;制度創新;

 

 

8、范式思維中的沖突法理論及其變革

閻愚 南開大學法學院

【摘要】 比較法一直占據沖突法研究的主導地位,但比較法不能為沖突法提供普遍原則和共同標準,在理論和實踐上均有局限性。庫恩的范式理論可以與沖突法理論相結合。從歷史上看,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是最具范式特征的理論,它有自己的哲學前提和價值取向,并以“本座”為基本概念構成了相對完整的理論范式。隨著當下國際社會、經濟關系的深刻變化,以薩維尼為代表的傳統沖突法范式面臨多種危機,預示著新的沖突法革命的到來。

【關鍵詞】 范式;法律關系本座說;沖突法革命

 

 

9、法治建構與社會治理的“刑法依賴癥”

——以拐賣兒童犯罪的法律演進為中心

趙軍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摘要】 “入圈考察”表明,“買賣”親生子女的成因極為復雜,對兒童的影響并非全然負面,以刑罰嚴厲規制及強行“解救”的應對策略未必符合涉案兒童的實際生活利益,反倒可能堵塞兒童拐賣問題的潛在疏解管道。“買賣”親生子女的犯罪化、重罪化是多重力量在公共話語空間集結整合的結果,折射出我國社會治理中嚴重的刑法依賴傾向。在“犯罪化大提速”的現實背景下,為避免“刑法依賴癥”對法治建構及社會治理造成損害,有必要創造更為寬松的話語空間,讓更多異質、弱勢、被壓制的聲音得以呈現,讓社會治理及法律演進在多元、包容、均衡、理性、平和的話語生態中展開。

【關鍵詞】 入圈考察;刑罰民粹主義;人口販運;過度刑法化;最大利益原則

 

 

10、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

法律—經濟財產說之提倡

江溯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關于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我國存在兩種研究視角,一種是以“所有權(本權)/占有”這一框架為基礎的視角;另一種是以刑法上的財產概念為出發點的視角。由于適用范圍的局限,前一種視角無法為我國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提供一個共通的、統一的理論基礎,因此并不可取。由于我國刑法上的絕大多數財產犯罪是針對整體財產的犯罪,因此可以借鑒第二種視角,從刑法上的財產概念入手研究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對于什么是刑法上的“財產”,德國刑法上存在法律的財產說、經濟的財產說和法律—經濟的財產說。從我國刑法典和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關于財產犯罪采取的是法律—經濟的財產說。對于違禁品是否可以作為財產犯罪的行為客體、所有人擅自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財產、不法原因給付以及權利行使的情形下是否成立財產犯罪,都應當在分析相關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從法律—經濟財產說的角度考察是否存在法秩序所保護的財產,以此判斷相關財產犯罪是否成立。

【關鍵詞】 財產犯罪;保護法益;所有/占有;法律—經濟的財產說;

 

 

11、當事國在海洋劃界前的國際法義務之研析

——兼論南海當事國在劃界前之國際法義務

葉泉 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 海洋劃界糾紛是引發當今國際爭端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83條第3款為當事國在海洋劃界前施加了兩項義務,即“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臨時安排”的義務和“不危害或阻礙最后劃界協議達成”的義務。其中,前者的實質是“善意談判”,旨在促進當事國之間訂立臨時安排,是一種積極義務;后者的要義則體現為“相互克制”,意欲限制當事國在爭議海域從事有損他方利益的單方行為和惡化現有爭端的行為,屬于消極義務的范疇。近年來,南海爭端不斷升級,為避免勢態繼續惡化,共謀發展,南海當事國在劃界前應善意履行公約所規定的上述義務。

【關鍵詞】 海洋劃界;臨時安排;善意談判;相互克制;南海爭端;

 

 

12、國際海洋劃界三階段理論:

形成、實踐與檢視

孫傳香 邵陽學院政法系

【摘要】 晚近的海洋劃界司法實踐表明,國際海洋劃界逐漸出現了三階段劃界的相關理論。然而,無論是第一階段的臨時等距離線或中間線的確定,還是在第二階段中對臨時等距離線的調整或第三階段的比例檢測,三階段劃界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均暴露出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海洋劃界公平結果的實現。在分析三階段劃界理論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檢視,對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海洋劃界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 海洋劃界;三階段劃界理論;公平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3、土壤污染修復標準的法律解讀

——一種風險社會的分析思路

魏旭 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

【摘要】 土壤污染修復標準存在限值型和風險管控型兩種模式,兩種標準模式各有利弊長短。土壤環境風險屬于典型的社會風險,對土壤環境風險的規制應遵循風險生成路徑及其規制目標而定。土壤污染修復標準體系應樹立分類規制思路,區分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別適用限值型標準與風險管控型標準,將修復標準的適用貫穿土壤環境行政管理與司法救濟過程,并區分不同類型標準部分承認修復標準的合規抗辯效力。

【關鍵詞】 土壤污染修復;限值型標準;風險控制型標準;

 

 

14、轉基因食品強制標識之反思

——一個言論自由的視角

汪再祥 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摘要】 轉基因食品強制標識實質上是強制商業言論,即強制商家發表言論,本質上是一種政府管制行為,而這種管制行為的正當性在我國法學界基本上以消費者知情權作為理據。然而,消費者知情權并不足以證成強制商業言論的正當性。消費者欲知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想知道商家是否雇傭童工、有的想知道商家是否虐待動物、有的想知道商家是否綠色供應,有的甚至想知道商家的政治派別或宗教信仰,政府不可能為了滿足這些知情需求而一一強制商業言論。政府強制商業言論還需要更充分的理據,如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市場的公平競爭等。而消費者各種各樣的知情權的滿足其實有更適宜的途徑:(1)消費者主動調查;(2)市場機制驅動信息披露;(3)政府食品信息公開。

【關鍵詞】 強制標識;強制商業言論;消費者知情權;轉基因食品;政府管制

 

 

15、奧運會參賽資格案的國際仲裁審查原則探析

——從CAS的案例出發

謝明 中南民族大學體育學院

【摘要】 奧運會是體育世界的最高舞臺,能夠參加奧運會幾乎是每一位運動員的夢想,而沒能入選奧運會可能被一個運動員視為職業生涯中最嚴重的挫折。在國際體育仲裁院(CAS)這個“體育世界的最髙法院”建立之后,許多運動員可以將奧運參賽資格爭議訴至CAS。CAS也在數十年的仲裁中積累了相當多的案例。縱觀CAS的仲裁案,在仲裁奧運會參賽資格案時,CAS大致上遵循以下四項基本原則:尊重專門機構原則、裁量權不得濫用原則、禁反言原則以及參賽資格規則公開透明原則。而這四項原則可以歸結為一個基本理念,即正當程序。

【關鍵詞】 國際體育仲裁;參賽資格;正當程序;

 

 

16、《請托禁止法》與韓國反腐立法新動向

李穎峰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 被稱為韓國最嚴厲反腐敗法律的《關于禁止不正當請托及收受財物等的法律》(所謂《金英蘭法》)經過重重波折后,終于確定于今年9月28日起施行。本文較為詳細地介紹了該部法律的立法背景與進程以及主要內容,并就其中的若干爭議問題進行了評析,以期讀者們能對該部法律形成較為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同時,從中韓兩國同為“人情社會”的事實出發,希望該部法律能對我國反腐敗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鑒。

【關鍵詞】 請托禁止法;金英蘭法;韓國反腐立法;

 

 

17、終將被遺忘的權利

——我國引入被遺忘權的思考

萬方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

【摘要】 在新出臺的2016年歐盟數據保護規則中,被遺忘權有明顯被淡化的趨勢。同時,美國在司法實踐中又以判例的方式采納部分被遺忘的內容。我國的國情與經濟發展的狀況決定了現階段將偏重于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價值,規范個人信息的采集、儲存與使用過程,合理限制信息的再使用。不應為了向國際看齊而設立不切實際的過高標準,也不能指望行業自律能徹底解決個人信息被濫用的問題。有限度地引入歐盟的被遺忘權,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以保障信息主體利益是當下的主要訴求。

【關鍵詞】 被遺忘權;個人信息權;隱私權;

 

 

18、反向刺破公司面紗的制度構建與適用

杜麒麟 鄭州大學私法研究中心

【摘要】 我國司法實務對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具有急迫的需求,且現有法律制度均無法替代其作用,故對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的法律移植勢在必行。由于我國司法傳統與美國存在差異,在移植過程中應對該制度進行必要的重構。我國反向刺破公司面紗制度應由適用標準和相關方利益協調機制兩部分組成。反向刺破公司面紗適用標準應從基礎性標準、結果性標準、實質性標準三個方面予以構建。對相關方利益的協調應通過下列手段實現:設置善意股東出資取回權以保障善意股東利益;設置公司債權人優先受償權以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適當提升股東人身損害賠償之債受償順位,以實現社會倫理價值。

【關鍵詞】 反向刺破公司面紗;適用標準;善意股東;公司債權人;利益平衡;

 

 

19、控制下交付與誘惑偵查的邊界及其勘定

鄧立軍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對于控制下交付與誘惑偵查的關系問題,中國大陸地區、中國臺灣地區和外國的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其中混淆控制下交付與誘惑偵查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很突出的現象,由此蘊含了巨大的執法風險。通過比較研究可以發現,誘惑偵查和控制下交付在行為方式、定義、適用對象、合法性及其判斷標準、適用空間范圍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二者應該屬于完全不同的兩種偵查行為。

【關鍵詞】 控制下交付;誘惑偵查;秘密偵查;特工行動;特殊偵查手段;

 

 

20、由內在態度決定的權威

——對指導性案例規范性的再評估

熊靜波;林洹民 南京大學法學院;法蘭克福大學

【摘要】 指導性案例能否被識別為法律淵源,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在今天司法實踐中的法官怎么看待指導性案例的。如果法院、政府官員以及一般公民,在援引其所含標準以識別法律時,已經將指導性案例考慮在內,并對指導性案例表現出較為一致的肯定態度,就說明指導性案例是具有規范性的。實證考察表明,法官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的情況是存在的,但更多的是在策略性互動中的被動選擇,是回應當事人訴求的結果。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指導性案例的規范性在艱難成長之中,不排除未來成為法源的可能。

【關鍵詞】 指導性案例;規范性;內在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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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事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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