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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19年第2期
發布日期:2019-12-06  來源:法學評論

目錄

本期特稿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同時行使之質疑……王利明
市場主體負擔“輕重”的法律調整……張守文

改革開放四十年法學專題

改革開放40年我國刑法立法的發展及其完善……趙秉志
中國侵權法四十年……程嘯

專論與爭鳴

法教義學觀念的源流……雷磊
正當程序:濫用程序權的判斷標準……許春暉
專利行政部門在開放許可制度中應有的職能……羅莉
競爭行為正當性評價中的商業慣例因素……蔣舸
雙層SPV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邏輯與風險規制……洪艷蓉
公序良俗原則在侵權法上的展開……王道發
論遺傳資源的財產屬性和權利構造……何平

熱點透視

縣轄市問題的憲法評價與政區優化……于文豪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框架下,能源通道安全保障法律機制探究……翟語嘉

立法研究

國際私法的邏輯體系與立法定位……孫尚鴻
治理視域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龔博

生態文明法治

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反思與重構……王秀衛

實務評析

公民就業權視域下勞動者前科報告義務的體系解釋——以美國雇員案犯罪記錄爭議為切入……葉小琴
執行難的民刑交叉治理路徑反思——以終本程序與拒執罪關系為切入點……李聲高

 


 

本期特稿

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同時行使之質疑

內容提要:《民法典分編(草案)》(二審稿)第331條第2款關于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同時行使的規定具有獨創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認為,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功能上的差異是同時行使的理論障礙。二者同時行使導致制度功能、適用對象、行使范圍的混淆,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難以同時行使。雖然兩種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異,但這并非撤銷權的制度缺陷,而是該制度的內在要求,不宜通過同時行使規則而予以改變。

關鍵詞:代位權;撤銷權;同時行使;民法典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市場主體負擔“輕重”的法律調整

內容提要:市場主體負擔過重是我國當前的重大現實問題,其有效解決不能僅靠政策,尚需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其中,經濟法的功用更為直接而重要。從制度實踐看,運用經濟法調整市場主體負擔尤為必要且可行,只有不斷推進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協調,遵循法定、適度和績效的原則,才能不斷提升經濟法治水平,防止市場主體負擔的輕重失衡,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從理論層面看,針對市場主體的負擔問題,通過對傳統的“輕重理論”的借用、借鑒和拓展,可以運用負擔能力、輕重權衡、輕重調整、輕重適度和輕重均衡等范疇,構建經濟法的“輕重理論”,這既有助于揭示負擔調整的法律機制,豐富經濟法的分配理論和發展理論,也有助于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關鍵詞:市場主體;負擔;法律調整;經濟法;輕重理論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

 

改革開放40年我國刑法立法的發展及其完善

內容提要:改革開放40年間,我國刑法立法經歷了國際化與本土化相結合的發展過程。世界刑法立法觀念的趨同化和刑法立法制度的一體化是我國刑法立法發展的外部力量,而社會治安形勢的變遷、法治建設整體水平的提高和國民權利意識的提升是促進我國刑法立法發展的內部因素。在改革與開放的內外因素作用下,我國刑法立法經歷了起步、擴張和完善的不同階段,實現了刑法立法理念由注重秩序價值走向秩序與自由價值并重,刑法立法模式由分散走向統一,刑法立法內容由單一走向綜合,刑法立法技術由粗疏走向精細。未來我國刑法立法應當緊密結合改革開放全面深化的需要,堅持科學化和人道化的立法發展方向,不斷推進刑法立法制度和措施的發展完善。

關鍵詞:改革開放;刑法立法;發展歷程;主要脈絡;發展前景

作者:趙秉志(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中國侵權法四十年

內容提要:改革開放至今四十年,中國侵權法立法與司法解釋的制定經過了四個發展階段,當下正在進行的是作為第四個階段的民法典分編侵權責任編的編纂。四十年來,中國侵權法的研究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出版了大量的教科書、體系書與專著,也翻譯了不少美國、日本以及歐洲的重要侵權法著作。理論創新方面,主要體現在侵權法與債法分離、一般條款理論、違法性與過錯的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引入、多數人侵權責任體系的建構與完善、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安全保障義務理論、醫療損害責任的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以及損害賠償法等方面。

關鍵詞:改革開放四十年;侵權法;民法典

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

 

專論與爭鳴

法教義學觀念的源流

內容提要:從歷史上看,教義學觀念首先起源于古希臘醫學,隨后古希臘哲學和古羅馬的“規則法學”繼受了相關觀點并予以創新。法教義學經中世紀注釋法學與人文主義法學奠定雛形,并由理性自然法學說提供方法論基礎。源流時期的法教義學觀念保持了大體一致:在基本觀念上,法教義被認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規則或命題,具有權威性;在方法論上,法教義學被認為是公理演繹方法(幾何學方法)構造出的概念-命題體系。這使得作為知識形態之法教義學有別于研究型思維、決疑術和論題學。澄清這一源流可以為當下的法教義學研究提供更為扎實的“歷史的向度”。

關鍵詞:教義;法教義學;權威;一般性規則;公理體系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

 

正當程序:濫用程序權的判斷標準

內容提要:在缺乏有關程序的法律依據時,行政機關對程序擁有裁量權。行政機關對程序的裁量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的,構成濫用職權。正當程序原則的合法地位源自《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行政行為不得濫用職權。法院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的判斷標準之一,是正當程序原則。上述規則的確立,經歷了學說借鑒、政策回應、司法實踐和法律確認的發展過程。

關鍵詞:行政裁量權;正當程序;濫用職權

作者:許春暉(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專利行政部門在開放許可制度中應有的職能

內容提要: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在國外已實施百年,專利行政部門的服務職能有逐步強化的趨勢。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看,我國應堅持專利許可制度的自愿性,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能宜以服務為主,并可在適當范圍內就爭議進行裁決。專利法修改方案中應規定開放許可合同必須備案,強化專利行政部門的登記職能;限定專利行政部門的裁決內容并明確其裁決程序;要求專利行政部門發布《專利開放許可指南》,豐富和細化其服務內容。

關鍵詞:專利開放許可;專利實施;專利行政部門職能;專利法審議稿

作者:羅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競爭行為正當性評價中的商業慣例因素

內容提要: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表現出越來越強調商業慣例的趨勢。部分案件中出現了將廣泛實踐直接等同為商業慣例,并據此肯定競爭行為正當性的現象。這種現象值得警惕。誠然,商業慣例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的自發秩序和相對便利的信息中介,因此能為法院進行正當性評價提供線索。但法院應當認識到商業慣例提供的線索存在巨大的局限性,只能被視為輔助工具,而非決定性標準。法院有必要對系爭行為的市場效果展開經濟分析,據以完成正當性評價。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商業慣例;自發秩序;信息中介

作者:蔣舸(清華大學法學院)

 

雙層SPV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邏輯與風險規制

內容提要:獨具中國特色的雙層SPV資產證券化,通過構造信托受益權作為合規基礎資產幫助企業融資,是金融中介推動下形成的,復合商業理性與法律動因的金融創新。該模式的實質是回歸企業主體信用的擔保融資,但其可能存在被濫用于幫助企業加杠桿融資及監管套利,危及金融安全的風險,以及因信息披露和責任約束不到位,難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風險。有必要在肯定雙層SPV資產證券化商業價值的基礎上將其納入企業資產證券化框架監管,予以貫徹必要原則和穿透原則,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并建立有效的約束規則,回應這一復雜法律構造的風險傳導機制,助力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雙層SPV;資產證券化;商業理性;必要原則;穿透原則;風險規制

作者:洪艷蓉(北京大學法學院)

 

公序良俗原則在侵權法上的展開

內容提要: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在侵權責任的承擔中具有一定的體系效力。公序良俗原則蘊含的利益衡量機制,可以解決侵權責任保護客體的正當性問題,也對責任承擔構成實質影響。尤其在人格權獨立成編的體系之下,公序良俗原則在侵權法上的展開不僅可以有效銜接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而且也合理限制人格權保護領域的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從而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同時,在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特定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中,以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作為責任構成要件,可以合理限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明確公序良俗原則在侵權法上的展開問題,在《民法典》編撰中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公序良俗原則;侵權責任;利益衡量;人格權;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王道發(中央財經大學)

 

論遺傳資源的財產屬性和權利構造

內容提要:遺傳資源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滿足了財產成立的基本條件。由于遺傳資源與傳統財產權、知識產權的客體不同,遺傳資源作為一種新型價值尚不能被已有類型化財產所囊括,它是一種新型財產。不過,遺傳資源的財產價值并不能直接型塑其財產權利。遺傳資源財產價值轉化為權利是基于公共政策選擇的結果。遺傳資源的利用并不受制于物質材料,只能借助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授予獨占性權利才能實現其財產價值。根據權利束原理,這種支配權不是單一的一項權利,而是多項子權利的組合,每項子權利就是針對客體特定使用方式而形成的特定利益,這些子權利之間相互獨立、內容各異,但同時又概括統一在一個權利名義之下,成為一個有序的集合體。

關鍵詞:新型財產;惠益分配;權利束;權利構造

作者:何平(中南民族大學民族法制研究中心)

 

熱點透視

縣轄市問題的憲法評價與政區優化

內容提要:在城鎮化進程中,出現了建立縣轄市或者鎮級市的制度設想和某些實踐,但其可行性受到質疑。從《憲法》的規范體系上看,如果按照政區間的管轄關系,縣轄市或者鎮級市難以獲得成立依據。但是,《憲法》中的“市”和“鎮”可以從城市功能的層面予以理解,由此,二者的制度鴻溝并非不可跨域。縣轄市是基于城市化程度而給予某些地區以特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政區載體,實質上是具有城市功能的小微型城市,是設在縣以下政區層級上的市?h轄市有助于解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問題,能夠完善城市類型,發揮城市公共生活的民主訓練功能。以縣轄市為切入點,我國的行政區劃體系存在進一步調整和優化的必要和空間。未來,我國省以下政區的優化方向應當是簡化層次、融合城鄉、促進聯動,形成三級區劃體系。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縣轄市;鎮級市;行政區劃;行政組織法

作者:于文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框架下,能源通道安全保障法律機制探究

內容提要:在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能源合作中,能源運輸通道安全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本文通過分析和梳理能源運輸通道法律機制的現狀,檢討相關國際公約效力局限、協調機制不足、專門法律制度缺位等弊端,結合“一帶一路”愿景實現對能源運輸通道法律機制的需求,提出了“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框架下能源運輸通道安全保障法律機制完善路徑:制定“一帶一路”能源運輸專門性公約,對能源運輸起指導統領作用;完善沿線國家多邊合作協議,為能源運輸提供可廣泛接受的合作模板;解決能源運輸環保問題,防止、控制對沿線國家的環境污染;構建專門協調機制,協調沿線國家能源通道管轄權;建立完善爭端預防和解決機制,通過政治、外交、法律途徑預防和解決爭議糾紛。

關鍵詞:一帶一路;能源通道;運輸安全;法律機制

作者:翟語嘉(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立法研究

國際私法的邏輯體系與立法定位

內容提要:國際私法邏輯框架體系的形成與發展,產生于涉外民事關系日益發展而引起的對相關立法管轄權問題的考察探究,以及對國際法律沖突予以協調解決的需求之中。長期以來國際私法學說研究和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以法律適用問題為核心,以探求法律選擇過程邏輯推理的合理性,并實現跨國爭議案件場所化分析的沖突公平與實質公平為基本命題。然從更深層次分析起來,國際私法所擔負的協調功能與方法論價值目標的實現,以場所化分析邏輯基點之管轄權的確定為切入點,融合跨國民商事爭議解決中的相關沖突規則和程序性事項,以在場所化分析的過程中,實現跨國爭議案件與特定法域及相關法律規則的有機結合,最終達致爭議解決結果的確定性和既判力效果。由此為確保國際私法邏輯框架體系的完整性,制定融管轄權、法律適用以及送達與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程序性事項為一體的國際私法典,是構建當代社會合理法律體系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邏輯體系;場所化;立法管轄權;裁判管轄權;價值目標

作者:孫尚鴻(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治理視域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提要:在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下,股利分配政策凸顯出不同股權結構中委托代理問題的治理效應,又揭示出一國股東權利保護和市場發達程度。在公司治理外部環境成熟的國家,股利分配法律制度以公司自治模式為主,而在證券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強制分紅制度是強化小股東保護的法定機制。我國有別于這兩種模式,采取了“半強制分紅制度”的權宜之策,但實際適用效果偏離了立法者的預期效用。這既無法解決問題根源,反而給不該分紅的公司造成效率損失。由于市場制度安排上的內在缺陷、股權結構的復雜性以及法律保護制度的不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蘊含著深層次的運行規律和機理,應當從改進股利分配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引入機構投資者盡責管理義務和完善事后的股利分配司法保障制度,構建效率性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

關鍵詞:公司治理;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請求權救濟

作者:龔博(中南大學法學院)

 

生態文明法治

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反思與重構

內容提要: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發展迅速,但立法滯后,目前法律依據較少,主要依據司法解釋運行。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各司法解釋存在與上位法不盡一致、條文相互沖突、過于簡單化的問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應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需專門立法明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適用范圍及舉證責任,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范圍需適當限縮。

關鍵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環境污染;生態破壞

作者:王秀衛(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南大學生態文明法治研究中心)

 

實務評析

公民就業權視域下勞動者前科報告義務的體系解釋

內容提要:根據《憲法》第42條規定的公民就業權,國家應創造就業條件幫助具有犯罪記錄者實現社會融入,因此對《刑法》第100條勞動者前科報告義務條款進行體系解釋的結論為,公民求職時不應具有普遍性的前科報告義務。結合勞動合同法的如實說明義務理解前科報告的范圍,其應僅包括與錄用條件、工作內容直接相關的罪行;同時外國勞動者也無需報告僅相當于我國違法行為的違警罪等或僅受保安處分的記錄。而且《刑法》第100條屬于管理性強行規范,勞動者隱瞞前科導致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不勝任相關崗位時才能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關鍵詞:勞動刑法;合憲性解釋;就業權;刑民交錯;前科報告義務

作者:葉小琴(武漢大學法學院)

 

執行難的民刑交叉治理路徑反思

內容提要:作為執行難的刑事治理路徑,拒執罪承載著民刑程序價值抉擇之重,全面破解執行難的司法改革恰合執行退出的終本結案模式,急劇壓縮拒執罪適用空間。改革由此拓寬拒執罪追訴方式,卻未反思終本適用阻礙拒執罪程序根由及方式改變的消極影響。本文基于執行難的民刑交叉程序治理難題,以案釋法,從管轄利益、訴訟價值和證明責任視角,闡釋程序治理癥結及根由,借鑒域外國家在拒執罪和執行退出機制關系立法的有益經驗,并提出相應制度性建構設想。

關鍵詞:終本;拒執罪;管轄利益;司法價值;證明責任

作者:李聲高(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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