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本期特稿
物的定義與《物權編》……孟勤國
論作品類型法定——兼評“音樂噴泉案”……王遷
專論與爭鳴
黨政機關合并合署與行政活動的合法化水平……陳征
論憲法價值的實現……寧凱惠
法秩序統一視域下的刑事違法性判斷……吳鏑飛
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胡曉霞
中國刑事證據法學研究的回顧與轉型升級……王超
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影響力與經濟法實踐發展——基于CNKI39年文獻大……張燕
“零工經濟”下任務化用工的勞動法規制……班小輝
立法研究
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的科學界分……潘紅祥
第三方出資機制的二元監管模式……侯鵬
熱點透視
“互聯網+”背景下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問題研究……李坤剛
人工智能推算技術中的平等權問題之探討……徐琳
生態文明法治
環境權保護的人格權法進路——兼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體現……劉長興
實務評析
公民扭送權:本質探尋與規范續造……陳璇
信用保險賠償受益權轉讓中的法律爭議與規范路徑……喬石 李玉泉
本期特稿
物的定義與《物權編》
內容摘要:物的定義是建構規范和科學的《物權編》必不可少的要素,《物權編》應當明確物的定義,修補《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和《民法總則》的關系,引導學理研究與立法的良性互動。物的定義取決于《物權法》的定位,《物權法》是財產基本法,這一定位體現了時代性,也應是《物權編》的定位。將物定義為有體物是《德國民法典》時代的產物,不能適應現代中國的現實需要,《物權編》的物應是具有可支配性的財產,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理解無體物不應停留于蓋尤斯的本意,應依據無體物的學理定義擴大無體物的外延,用以容納和反映現代社會的貨幣價值形態的財產。為此,建議《物權編》在一般規定中增設一條兩款:“物是能為民事主體直接支配的有體物或無體物。無體物是具有一定貨幣價值的權利或利益,包括貨幣、資產、無形資產、數據信息、權利憑證等。”
關鍵詞:物的定義;有體物;無體物;物權編;
作者:孟勤國;武漢大學法學院;
論作品類型法定——兼評“音樂噴泉案”
內容摘要:我國《著作權法》采取了“作品類型法定”的模式,限定了作品的表現形式,為著作權權利內容法定奠定了基礎,有助于明晰權利界限、維護交易安全。《伯爾尼公約》雖然對作品采取了開放式定義,但不能成為法院突破《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類型的依據。同時《伯爾尼公約》對作品類型的列舉對于確定成員國保護源自其他成員國作品的義務具有重要意義。法院自行創設新的作品類型或者不合理地擴大解釋某類作品的內涵,都會導致我國與其他《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在保護義務方面的不對等,并不足取。
關鍵詞:著作權法定;作品類型法定;美術作品;國民待遇;
作者:王遷;華東政法大學;
專論與爭鳴
黨政機關合并合署與行政活動的合法化水平
內容摘要:作為人民主權原則中的合法化來源,我國憲法中的“人民”是具有地域屬性的政治命運共同體。依照“合法化鏈理論”,僅當行政活動可以通過不間斷的合法化鏈追溯至人民或代議機關時,才可認定行政活動具有合法性。行政活動有三種合法化形式:功能與制度合法化、人事與組織合法化以及事務與內容合法化。行政活動的合法化水平是三種合法化形式共同作用的結果。在黨政機關合并合署之后,維持新機關行政活動的合法化水平是我國憲法的要求。新機關應繼續發揮憲法賦予的行政職能,在人事與組織以及事務與內容方面的合法化鏈應得以維護。
關鍵詞:黨政合并合署;合法化水平;合法化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作者:陳征;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法秩序統一視域下的刑事違法性判斷
內容摘要:法秩序統一應當作為刑事違法性判斷的基本前提,在其他部門法中系合法的行為在刑法中自然應當排除犯罪性。但是刑法中的違法性判斷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因為刑法具有獨特的價值判斷與規范保護目的。就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而言,合法的財產刑法當然予以保護,在民法中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財產也可能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例如違禁品、基于不法原因給付的財物、贓款贓物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認定不能依附于行政法的形式規定,應當作出獨立的、實質性的罪責評價。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違法性判斷;相對獨立;刑民交叉;刑行交叉;
作者:吳鏑飛;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
內容摘要:上訴利益是訴的利益在二審程序中的具體體現,是開啟二審程序篩選機制的“關口”。關于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學說上有新實體法不服說、形式不服說、舊實體法不服說三種觀點,同時與二審的審判類型相關。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既無上訴要件的實質要求,也缺少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二審程序的啟動完全由當事人控制,導致濫用上訴權、拖延訴訟、司法成本浪費等問題。在制度層面,有必要確立上訴利益的理念及其判斷標準,以保證既不侵害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又保證上訴審程序發揮功能,實現公平正義。就方法論而言,應注重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實體法不服說與形式不服說三個方面的結合。從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角度看,建議設置禁止利益變更、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及附帶上訴制度。
關鍵詞:既判力;上訴利益;禁止利益變更;禁止不利益變更;附帶上訴;
作者:胡曉霞;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中國刑事證據法學研究的回顧與轉型升級
內容摘要:盡管我國刑事證據法學研究在經過兩次啟蒙和一次轉型之后已經呈現出較為繁榮的學術景象,但是在研究思路不盡合理和研究方法較為陳舊的情況下,我國刑事證據法學研究在理論創新和增長知識方面的作用比較有限,甚至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的刑事證據法學理論體系。為了推動刑事證據法學的研究創新,取得刑事證據法學研究的理論突破,促進刑事證據法學的知識增長,進而打造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證據法學理論體系、話語體系和制度體系,我國刑事證據法學研究亟待再次轉型,在增強刑事證據法學研究的主體性、獨立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通過理論創新精確解釋我國刑事證據立法與司法存在的真正問題或者獨有問題。
關鍵詞:刑事證據法學;兩次啟蒙;初步轉型;轉型升級;
作者:王超;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影響力與經濟法實踐發展
——基于CNKI39年文獻大數據
內容摘要:本研究基于CNKI《知識資源總庫》公開發布文獻數據,借助文獻計量學理論,應用歷史分析和對比分析方法,從經濟法學學術文獻、研究內容、研究學者、研究機構、基金支撐五個維度,以發文量、下載頻次、被引頻次為三個核心指標,對中國經濟法學39年(1979-2017)研究成果數據進行定量基礎上的定性分析。研究發現,經濟法學研究與經濟法實踐發展具有正相關性,經濟法學研究中經典文獻、核心研究內容、高影響力學者、權威研究機構、充足的基金支持對經濟法學的形成、發展、完善具有重要影響作用。經濟法學研究影響力有待進一步擴大和提升。據此,從學者、機構、內容、方法、視角、基金支持等方面提出提升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水平和推進中國經濟法實踐發展建議。更多還原
關鍵詞:文獻大數據;經濟法學;經濟法實踐;學術研究;影響力;
作者:張燕;華中農業大學文法學院;
“零工經濟”下任務化用工的勞動法規制
內容摘要:零工經濟的用工方式具有任務化的特征。這種任務化模糊了用工關系的繼續性、人身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進一步推動了去勞動關系化的現象。當前國內外司法實踐對此采取了兩種回應路徑:視為虛假自雇或歸入中間主體予以保護。為加強對零工經濟任務化用工的勞動法規制,我國司法機關應當靈活地理解勞動關系從屬性特征,以合同履行的事實為審查依據,綜合考量各種指示性因素,并適時引入勞動關系推定規則;立法者應改變當前勞動法二元化的調整模式,將具有經濟依賴性的勞務提供者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除此之外,還可以考慮制定勞動關系推定排除規則,將不具有就業實質的勞務提供行為排除在勞動法保護范圍之外,以緩解平臺企業在實踐中可能面臨的訴訟壓力。
關鍵詞:零工經濟;任務化;虛假自雇;經濟依賴性;中間主體;
作者:班小輝;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社會學系;
立法研究
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的科學界分
內容摘要:界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的關鍵是要科學厘定“本民族內部事務”中“本民族”一詞的內涵以及“本民族內部事務”的基本內容。從《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立法目的和文本原意來看,民族區域自治權的歸屬主體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聚居少數民族。因此,“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本民族”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聚居少數民族,“本民族內部事務”就是聚居少數民族的內部事務,自治立法權的客體就是與聚居少數民族相關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的事項。
關鍵詞:民族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權;本民族內部事務;自治立法權;地方立法權;
作者:潘紅祥;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第三方出資機制的二元監管模式
內容摘要:隨著新加坡、香港特區的立法改革,第三方出資機制作為一種爭議解決費用的承擔方式,已經在亞太區域的商事仲裁市場展露頭角。當前,中國內地商事仲裁事業發展迅猛,帶動爭議解決費用融資需求增長,第三方出資機制的引入勢不可擋。然而,人們忽視第三方出資機制可能對仲裁程序帶來的潛在挑戰,在金融市場對其也缺乏必要監管的意識。樹立二元監管模式,以金融市場和仲裁程序兩條主線規范第三方出資機制,既能保障仲裁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亦可引導、鼓勵第三方出資產業化,使其真正服務于實體經濟、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關鍵詞:第三方出資;商事仲裁;金融市場;二元監管模式;投資權益保障;
作者:侯鵬;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
熱點透視
“互聯網+”背景下靈活就業者的工傷保險問題研究
內容摘要:我國新型“互聯網+”下的靈活就業人數在以較快的速度增加,而人工智能將導致就業進一步靈活化,故建立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符合就業的當前需要和未來趨勢,同時還應防止建立靈活就業者工傷保險后可能淡化勞動關系的趨勢。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與靈活就業者具有不匹配性,可借鑒地方試點,以“以支定收、適當補貼、分賬管理、能保盡保、合理補償”為原則,適當縮小工傷認定范圍,改工傷雙賠模式為單賠模式,強調靈活就業的工傷保險應以治療和康復為保障目的。另外,還必須處理好不同地域和就業類型變化下,工傷保險的可持續繳費和靈活銜接,以符合靈活就業的工傷保險需求。
關鍵詞:互聯網+;靈活就業;工作傷害;社會保險;
作者:李坤剛;安徽大學法學院;
人工智能推算技術中的平等權問題之探討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與普及使之已經或必將全面應用到人類社會的各個層面,但囿于信息的非公開、技術的不確定、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以及監管措施的缺位,在實際應用和推廣中,普遍存在著諸如“算法黑箱、算法歧視、算法綁架”等現實問題,應當通過立法規范、行政監管和行業自治等諸多手段或舉措進行有效監管。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內部推算系統技術,從而在新技術時代保障公民的平等權,避免技術性歧視行為。
關鍵詞:平等權;人工智能;算法黑箱;算法歧視;算法綁架;
作者:徐琳;湖南大學法學院;
生態文明法治
環境權保護的人格權法進路
——兼論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體現
內容摘要:環境權的理論設想還沒有轉化為系統的制度方案和有效的法治實踐,其法定化舉步維艱。充分認識環境權的人格權屬性,特別是作為環境權之核心內容的良好環境權與人的尊嚴、自由和健康之間的必然聯系,可發現環境權法定化的人格權法路徑。良好環境權的健康訴求可以通過解釋納入健康權的保護范圍,享有美好環境的訴求構成環境人格的獨特內容,需要立法上的確認。民法典人格權編制定中,應當將環境權法定化的需求與人格權法落實綠色原則的要求結合起來,在人格權的基本規定中明確良好環境權為新型人格權,在健康權條文中加入環境保護的要求,并創設專門的良好環境權條文以及相應的保護規則條文,推進環境權的法定化以及《民法總則》綠色原則在人格權法中落實。
關鍵詞:環境權;環境人格;健康權;綠色原則;人格權法;
作者:劉長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華南理工大學法治經濟與法治社會研究中心;
實務評析
公民扭送權:本質探尋與規范續造
內容摘要:我國法學界關于扭送權的現有研究成果,不論就其數量還是質量來說均嚴重落后于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扭送權增添不成文的限度要件,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扭送權是從國家刑事追訴權中派生出來的一項輔助性權利;以緊急權體系為分析框架,它本質上應當屬于以社會團結原則為正當化根基的轉嫁型緊急權,其行使限度需要嚴格接受狹義比例原則的制約。扭送行為所欲實現的保障刑事訴訟安定性的利益,須大體高于它所損害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首先,即使符合適當性和必要性的要求,也不允許扭送者采取足以導致犯罪嫌疑人重傷死亡的重度暴力手段。其次,當輕度扭送行為引起了重傷死亡結果時,該結果無法得到正當化,扭送人是否成立犯罪,就取決于客觀與主觀兩方面的歸責判斷。
關鍵詞:扭送權;正當防衛;比例原則;罪刑法定;目的性限縮;
作者:陳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信用保險賠償受益權轉讓中的法律爭議與規范路徑
內容摘要:賠償受益權轉讓時,保險金請求權是否一并轉讓,是信用保險實務中的爭議焦點。理論上,如無特別約定,該轉讓不涵蓋保險金請求權。該問題的產生源于相關當事人將賠償受益權轉讓視為保險公司提供擔保,在操作上違背了信用保險的特有規程。問題的解決應著眼于信用保險的特殊性:在制度完善上,《保險法》應增加信用保險相關規定,制定專項行政法規;在實踐中,債權人、銀行應正確認識信用保險的性質、責任范圍和風險防范功能,保險公司規范開展承保和理賠活動,完善保險條款。
關鍵詞:信用保險;賠償受益權轉讓;保險金請求權;操作規程;
作者:喬石;李玉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和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