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法治化問題研究
吳漢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文瀾資深教授。)
內容摘要:在政治學和法學語境中,國家治理是政治文明進步和法治文明發展的重要問題。從現代國家制度建設要求出發,國家治理包含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兩個政治維度,表現出現代化與法治化兩個政治向度;現代國家的成長必須依靠國家的制度化、法治化,國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是法律制度供給與實施的能力;在當下中國,國家治理能力的建設目標,旨在尋求各主體執政能力、行政能力、參政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協同均衡。
關鍵詞: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 現代化與法治化 制度供給與實施 主體構造 治理能力建設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1
“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下如何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楊海坤(山東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四個全面”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的嶄新戰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戰略舉措。而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則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題中應有之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法治政府建設的理論基礎是政府法治論,至少要求政府具有民主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責任政府、平權政府五種特質。要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就必須將法治政府建設與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緊密結合起來,在憲法框架內整體推進。
關鍵詞:“四個全面” 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法治論 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2
厘清憲政與社會主義關系的基本線索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憲法教研室。)
內容摘要:歷史上從資本主義憲政一統天下到社會主義憲政出現并與其并存,形成了一條由九個要素或環節組成的清晰的軌跡。應看到社會主義憲政與西方憲政的差別和對立,但不能因此否定它們的歷史聯系和研究兩者間關系的必要性。憲政是社會主義不能不有所繼承的遺產。抽象籠統肯定或否定憲政都沒有實際意義。而且,抽象籠統地否定憲政給人以當事方輕率割裂、否定自己的理論和歷史追求的觀感。社會主義憲政是集中反映中國憲法精髓的理念,應予接納和付諸實行。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之實施,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所掌握和運用的正當公權力,都只能來源于憲法并須受憲法限制,一切公權力都應置于憲法法律的籠子中。
關鍵詞:憲法 憲政 社會主義 法治 政法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3
論法學教授的法律知識性權力
宋遠升(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內容摘要:法學教授是高深法律學問的看守人,而在強調精英化、職業化治理的現代社會中,這種高深的學問成為其知識性權力的基礎。在現代社會,法學教授不僅是在講臺上的教師或者是書齋內坐而論道的學者,由于其傳授或者研究的是一種國家治理的學問,其與政治、司法及立法等諸多領域都有著密切的勾連。基于一切權力都有濫用的特質,因此,對于我國法學教授這種知識共同體而言,其亦有濫行權力的風險,應當采取職業管制的方式,使得這種法律知識性權力不致于越軌。同時,不僅我國存在著“法律知識異化”或者法律知識性權力越軌的現象,也存在著法學教授怠于行使或者不敢行使其知識權力而導致的“法律知識虛化”現象,因此,法學教授應當基于一種神圣的使命感,從社會責任承擔的角度來實現其職業的調適。
關鍵詞:法學教授 法律知識性權力 自我管制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5
論行政即時強制的權力界限
史艷麗(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摘要: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的固有權限,其目標在于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維護法律所確立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狀態。實施即時強制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從實體和程序上對其予以規制。不過,立法對即時強制程序要件僅能作概括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即時強制具有廣泛的裁量空間,為避免使用對人民權利侵害重大的手段來完成行政目的,必須通過司法審查作事后審查,以控制行政機關裁量濫用,確保人民權利不被行政權隨意侵害。
關鍵詞:即時強制 權力界限 合法性 司法審查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6
論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選擇方法的構建基礎與體系展開
王 慧(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講師。)
內容摘要:我國法律選擇方法的立法構建鮮明地確立了最密切聯系方法的首要地位,努力地擴展了意思自治方法的適用維度,明確地限制了“直接適用的法”的運用范圍,合理地發展了多邊主義中的選擇性沖突規則與保護性沖突規則。如此體系化的設計,為實現沖突法的沖突正義與實質正義構建了共存的平臺。法律選擇方法的多元化趨勢與當代沖突法體現的價值取向相一致。頂層化的設計推動了司法實踐的發展,反過來,司法實踐的不斷探索又彌補了我國法律選擇方法體系化的不足與具體法律選擇方法的缺陷。
關鍵詞:法律選擇方法 最密切聯系方法 意思自治方法 單邊主義方法 多邊主義方法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7
論南京國民政府的財政監督制度體系
武 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南京國民政府于建政之初創設的政體性的宏觀財政監督體制不足以保證預算編制的合理性,也無法保證預算在具體執行中的合法性,因而南京國民政府引入了歐美國家計政與財政相對分離的財政監督理念,將歲計、會計和統計三種計政職能一體歸入獨立于財政機關的主計處,并將主計機關、國家公務機關、審計機關及國庫機關四大獨立系統聯成一個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約的組織——聯綜組織,聯手執行具體預算支出的法定程序,創建了憲法層面的宏觀財政監督與經濟法層面的微觀財政監督相結合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體系,從而完成了中國財政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關鍵詞:聯綜組織 主計 會計獨立 財政監督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8
謠言、法律信任危機與認知邏輯
伍德志(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謠言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溝通,主要與信任或不信任的態度有關。由于現代法律系統的功能分化,現有制度裝置很難使人們透徹認知法律,人們只能信任或不信任法律,這使謠言也可能滋生于法律領域。謠言是公眾認知法律的二手信息,這些二手信息以對他人信任的信任作為傳播機制。在謠言當中,公眾對法律的認知受相對獨立并帶有偏向性的情感的左右,有著特殊的穩定性與敏感性。公眾在謠言中還往往將對法律的認知與判斷處理成經典的道德敘事。由于謠言背后不信任背景的總體性以及不信任情緒的逆反性,我們應當以不信任作為前提性預設,并放開對法律的不信任表達,從而通過對不信任的制度化排除實現常態化的信任。
關鍵詞:謠言 法律信任危機 制度化不信任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9
(本研究系安徽大學輿情與區域發展協同創新中心2014年度重點招標課題系列成果(項目編號:ADYQXCZD05),并受安徽大學博士科研啟動經費項目資助。)
工資指導線制度實效阻卻因素研究——兼議工資指導線制度之完善
賀 玲(四川大學法學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研究人員,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對于實現勞資關系和諧穩定具有重大意義。與企業工資增長機制中政府“監督指導”的職能定位相適應,工資指導線作為政府發布的信息,是非國有企業工資決策及其工資集體協商重要的參考因素。在工資指導線制度運行過程中集體協商流于形式化、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的時滯性、行業工資指導線信息過度專業化都可能影響其制度實效。增強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實效需要進一步處理好社會勞動生產率增長率與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率之間的關系;需要建立工資指導線定期發布制度,以解決工資指導線發布的時滯性問題;需要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以解決工資集體協商形式化而導致的工資指導線虛置問題;需要探索科學的行業工資指導線發布模式,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制度,以解決行業工資指導信息受眾對專業化信息的理解及接受度的問題
關鍵詞:企業工資指導線 行業工資指導線 集體協商 工資增長機制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0
(本文為2015年成都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項目編號:2015R10)的階段性成果,受到西南民族大學研究生學位點建設項目(項目編號:2015XWD-S0301)的資助。)
意大利反恐斗爭與預備行為犯罪化——一個批判性反思
[意]弗朗西斯科·維加諾(著) (意大利米蘭大學“切薩雷·貝卡里亞”法學院副院長,刑法學教授,國際社會防衛學會(SociétéInternationale de Défense Sociale)秘書長。)
吳沈括(譯)(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晚近以來,作為全球化發展的產物,人員、商品、服務與資本的自由流動不斷增強,為大規模犯罪活動創造了新的可能性。在意大利最令人擔憂的犯罪現象是源自極端勢力的恐怖主義,面對有組織犯罪與恐怖主義的威脅,刑法的重點由側重于就已然造成的侵害科加“處罰”的傳統逐漸轉變為“預防”對作為整體的人民或社會造成損害。在實踐層面,經常把為實施進一步具有直接侵害性的犯罪而進行的單純預備行為規定為犯罪,從而使刑事執法機關能夠及時干預,阻止行為人實現其犯罪計劃。通過分析意大利刑法采用的預備行為犯罪化立法技巧,考察預備行為犯罪化進路以及警方、情報機構預防犯罪策略有哪些優勢和劣勢,本文對一系列根本問題予以相應的闡析。
關鍵詞:恐怖主義 意大利刑法 預備行為 犯罪化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1
(本文意大利原文為La lotta contro il terrorismo e la criminalizzazione degli atti preparatori in Italia,系作者(意大利名字為Francesco Viganò)原創。該文系中國首發。本文的翻譯受北京市社科聯青年社科人才資助項目(項目編號:2014SKL007)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批準號:15CFX035)資助。)
走出理論迷思與實踐困局:被誤讀的“罪行極其嚴重”
黃曉亮(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不管是理論還是實務,都對刑法第48條第1款存在認識和適用的誤區,自我造成迷思和困局。不走出這種理論的迷思和實踐的困局,就無法實現死刑適用的統一化,也無法有效地實現死刑限制和減少的法治目標。而這就要正視所謂死刑適用標準與死刑適用多少無關的現實,不要按照慣式思維去理解國際公約中“最嚴重罪行”的規定,同時,降低對“罪行極其嚴重”限制死刑司法適用之功能的期待,強化該規定對于刑法分則死刑罪名范圍的制約作用,考慮解決“最嚴重罪行”的規定去改進“罪行極其嚴重”的表述。相應地,死刑司法適用統一化的正確路徑就在于特定類型死刑罪名之死刑適用情節的具體化。
關鍵詞:罪大惡極 罪行極其嚴重 最嚴重的罪行 死刑適用標準 死刑適用范圍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2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轉向資金資助”,系作者主持的2014年度北京師范大學自助科研基金項目“刑事一體化的現實建構”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規范保護目的:學理詮釋與解釋實踐
姜 濤(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刑法規范包括顯性的規范語言表達與隱性的規范保護目的,前者劃定刑法文本的文義,而后者則決定著刑法文本之文義射程,兩者互為糾纏、相互制約,有助于避免單純的邏輯推演所形成的合法但不合理之解釋結論。規范保護目的不僅是從法秩序之目的確定構成要件行為的范圍和違法判斷的實質依據,而且是在規范語言表達的基礎上對法官之有罪認定進行的“二次過濾”,刑法分則中的空白罪狀之違法性判斷、兜底條款之合類型解釋與定量要素之罪責判斷,均應該立足于規范保護目的之判斷而展開。
關鍵詞:規范語言表達 規范保護目的 空白罪狀 兜底條款 先例區辨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3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刑事政策制約刑法解釋的理論建構與制度實踐研究(項目號:13CFX045)”的成果之一。)
法庭驅逐辯護律師問題研究
陳學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在我國刑事審判實踐中,法庭驅逐辯護律師的案例時常發生。法庭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辯護律師驅逐出庭,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具有正當的法理基礎,也是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但是,我國法庭嚴重地濫用了驅逐辯護律師的權力,應當完善法庭驅逐辯護律師的程序機制,并妥善解決辯護律師被驅逐后引發的被告人辯護權之保障問題。
關鍵詞:法庭 驅逐 辯護律師 辯護權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4
(本文系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的研究成果,并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項目批準號:12YJC820011)資助。)
美國知識產權執法戰略及中國應對
廖 麗(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國際法所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發展迅猛的時代,美國作為世界知識產權的最大輸出國,開始從關注知識產權立法轉向知識產權執法。美國不僅將知識產權執法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衡量指標體系,而且在單邊、雙邊和區域等層面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其推出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協議),知識產權執法標準都遠遠超過TRIPS協定所規定的標準。面對美國強力推進超TRIPS知識產權執法的態勢,我國應該采取有策略的因應之道,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執法衡量指標體系,本著“合作共贏”的態度,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根據自身實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關鍵詞:知識產權執法 TRIPS協定 超TRIPS TPP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5
(本文受韓國高等教育財團基金(2014-2015)、武漢大學自主科研項目“后TRIPS時期國際知識產權執法比較研究”的資助。)
國家治理現代化視角下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制改革
劉 強(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我國當前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制改革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方面,應將其納入司法改革的體系化框架。堅持規范論和實證論的路徑選擇,既從橫向方面考量世界潮流的總體走向,又從縱向方面考量我國歷史的進步方向。應當充分體現知識產權審判兼具商事審判和技術審判的雙重屬性,制定相應的專門化程序和審理規則,解決平行程序的迅捷化改革及技術審判的專業化改革等核心問題,采用“跟進式”和“漸進式”的策略,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品質和國家治理能力。
關鍵詞:國家治理現代化 審判體制改革 公正與高效 知識產權法院 本土化耦合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6
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情形研究
舒 媛(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博士生。)
內容摘要:我國《商標法》第63條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該規定以立法的形式將懲罰性損害賠償明確引入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然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和標準,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又如何與現有制度相協調,都需要進一步探討。本文試運用法解釋學、比較法、實證分析等方法對該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 商標法 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金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9
社團罰抑或合同罰:論股東會對股東之處罰權——以“安盛案”為分析樣本
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摘要:在安盛案中,法院認為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之罰款權,但應明確其標準、幅度,否則股東會作出的處罰決議屬無效決議。股東會的處罰權,可以有多種解釋角度——公司作為一種私法組織,有“剛性的內部治理”——設定處罰的權利,這種權利可能體現為私法組織的“內部自治性制裁權”(社團罰),也可能體現為“私法責任形式”(合同罰),在股東會處罰權設定不完備之情形,還可運用“推定技術”使其得以實施。因此,安盛案中法院對股東會處罰權之有無的判斷是正確的,但對其具體運用/實施的判斷,則過于簡單。就此而言,安盛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之公報案例,其指導性有限。在中國尚未形成關于社團罰(包括公司內部處罰權)的完備體系,有關社團罰之性質、權源基礎、設定依據及司法審查等等,均需參考德國法予以完善。
關鍵詞:公司 股東會 處罰 社團罰 合同罰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04
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領事特權與豁免
熊安邦(湖北警官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領館車輛享有一定的領事特權與豁免。根據中外領事關系條約的一般條款,領事官員對交通違章行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不應受到刑事和行政處罰;但是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卻不能因交通違章行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相反卻應受到處罰。包括領事官員在內的所有領館成員都不能享有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豁免。但外國在華領館成員享有的領事特權與豁免的具體內容以中國與該國簽訂的領事關系條約為準。
關鍵詞:領事特權與豁免 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 領館成員 機動車輛 交通違章行為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7
(本文受湖北警官學院2012年度院級重點課題“在華外國人管理的法治化研究”的資助。)
我國租約轉讓與租賃物轉租制度的完善——兼論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的修改
馮興俊(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摘要:《合同法》第224條關于轉租的規定存有三大缺陷:不區分租約轉讓與轉租,未根據租賃物特性限制出租人許可的范圍,未適當限制出租人合同解除權。這導致了實踐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利益嚴重失衡。考察各國立法例,較之區分租賃權轉讓與轉租,區分租約轉讓與轉租更合理。對于轉租與轉讓是否應取得出租人同意,有絕對的出租人許可主義、相對的出租人許可主義、概括的法定許可主義及租賃權轉讓與轉租區分主義等立法模式,相對的出租人許可主義因依不同租賃物特性區別對待而更具合理性。根據出租人與承租人利益平衡原則并借鑒各國立法,筆者認為對營業性不動產應采法定許可主義,但應對承租人課以連帶保證責任并賦予出租人一定條件下的合同解除權;對動產及住房租賃,采出租人許可主義;承租人有正當理由需部分轉租住房的,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應同意轉租,否則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全部轉租住房或轉讓租約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該解除權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關鍵詞:轉租 租約轉讓 不動產租賃 租賃權轉讓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18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經費青年教師資助項目資助。)
環境侵權行為違法性的證成與判定
劉 超(華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學界較為普遍地從環境侵權責任的無過錯責任性質和《侵權責任法》第65條的立法表述否定環境侵權責任認定中的行為違法性要件,梳理其邏輯,或是狹義地將“違法性”等同于“違法”,或片面地將污染者責任與污染受害人權益絕對化,忽視“環境侵權行為”的社會價值。在認定環境侵權責任時應當采納違法性要件,對于環境污染侵權可以結果不法判定行為違法性,同時兼采正當權利行使與社會利益衡量規則;對于生態破壞侵權可以行為不法判定違法性,注重環境標準的行為判斷功能。
關鍵詞:環境侵權責任 行為違法性 判定 利益衡量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20
(本文系華僑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13SKGC-QT12)“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化研究”階段性研究成果。)
審判獨立與權利保障:兩岸語境、差異與共識——第六屆海峽兩岸公法學論壇綜述
蘇紹龍(武漢大學法學院2014級憲法行政法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審判獨立與權利保障都是法治的重要面向,第六屆海峽兩岸公法學論壇以此為主題展開研討。論壇舉行期間,兩岸公法學人通過對審判獨立的現實與展望、權利保障的理論與實踐、行政訴訟和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深入探討,展現了審判獨立與權利保障在海峽兩岸的各自語境和差異,更為重要的是,反映出公平正義是兩岸公法學人的共同追求。
關鍵詞:審判獨立 權利保障 海峽兩岸公法學論壇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21
徜徉在求真與求實之間——評馬作武教授《先秦法律思想史》
陳曉楓(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DOI:10.13415/j.cnki.fxpl.2015.0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