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專論·爭鳴
論“財政國家”的憲法類型及其中國模式 周剛志(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 “財政國家”的制度體系主要由財政收支劃分制度、財政收入制度和財政支出制度構成。在“財政國家”的憲法類型上,我國已經實現由“集權國家”向“分權國家”的歷史轉型,仍然面臨“行政分權國”向“憲政分權國”的艱難轉折。在財政收入制度和財政支出制度等方面,我國屬于“所有權者國家”與“稅收國家”的混合形態,亟需實現由“計劃國家”向“預算國家”的徹底轉型。
憲法基本權利規范對刑事法目的之拘束效力研究
宦吉娥(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基本權利規范對刑事法目的的拘束力是其對刑事法目的之形成、目的作用之發揮及目的之合憲性審查的全過程所產生的形式和實質上規制的效力,其發揮效力的途徑包括:作為刑事立法機關刑事法目的確立之依據、刑事司法過程中對刑事法目的作合憲性解釋之依據以及刑事法目的的合憲性審查之準據。
軍政之治與憲政之病——對孫中山憲政程序設計的反思 鄭瓊現(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孫中山的憲政程序設計中,軍政是憲政的必要性要件,而憲政是軍政的目標,并為軍政提供了合法性論證。就自身要完成的任務和要實現的目標而言,軍政不是一劑對癥之藥。軍政完全排除了軍閥謀求的統一,完全放棄了和平統一的道路,忽視了軍閥們為尋求政權合法性所表現出的民主熱情,對當時盛行的聯省自治、廢督裁兵等憲政化改造軍閥統治的方案未予以足夠關注和推行,因而是一劑過猛的藥方。軍政留下的憲政悲劇是:它粉碎了多元權力格局,消解了分權制衡功能,造成了和平、協商、法治等憲政契約精神的流失。
當代中國地方法院競爭研究 徐亞文 童海超(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的奇跡部分要歸功于地方之間為實現經濟增長而展開的競爭,中國的地方法院也參與到地方的競爭之中,存在著司法績效型競爭、公共服務型競爭和知識創新型競爭這三種競爭形態。在司法改革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起到了激勵、引導、規制和監督地方法院競爭的宏觀調控作用。當代中國地方法院競爭是司法制度創新的內在動力來源之一,地方法院競爭的方向應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市場理性與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實證研究 張學文(建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實證研究表明,法院在審理公司解散糾紛案件時,存在明顯的自制傾向,不會輕易解散具有持續營業價值的公司。即使法院判決解散仍具有持續營業價值的公司,股東通常還是會通過談判避免公司最終被清算。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并不能直接解決股東之間的糾紛,其更大的作用是對公司和多數股東的威嚇作用。此時,法律是否能為股東提供多樣化且低成本的退出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
客觀真實價值觀是證據制度的靈魂——對法律真實觀的反思
張永泉(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法律真實”價值觀為指導理念,違背了證據制度最根本的價值目標,從而導致審判實踐中適用證據規定的機械和錯位;裁判者在理念上應當遵守“客觀真實”價值觀——這也是設置證據制度的最高價值目標;裁判者視域中的“真實”只能是“一元真實”,即客觀真實;如果存在“二元真實”,就意味著裁判者同時也已形成了“客觀真實”之心證,基于裁判正義的要求,理應以形成心證的“客觀真實”為裁判事實基礎。?
“不景氣卡特爾適用除外制度”的性質與作用 齊虹麗(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中,爭議最大的就是“不景氣卡特爾的適用除外”,雖然美國、日本等國家現都已取消了這一制度,但是鑒于它曾經有過作用,而且當我們目前還不能有效地事前防范經濟危機時,在我國反壟斷法中設立“不景氣卡特爾適用除外制度”是必要的。本文運用經濟學與法學的基本理論,分析“不景氣卡特爾適用除外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與局限性,以求證政府采用此制度糾正市場失靈時的作用與界限。同時,借鑒日本經驗,說明我國實施“不景氣卡特爾適用除外制度”時應當堅持的原則及需要明確的問題。最后指出:在解決經濟危機時,如何實施該項帶有諸多爭議的制度,仍然是有待于不斷探討的課題。?
論刑法中的“應當知道”——兼論刑法邊界的擴張 皮 勇 黃 琰(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中多次使用了“應當知道”這一術語,其多次與“知道”一起出現,被規定為“明知”的一種形式。“應當知道”并非過失犯的預見規定,而是故意明知認定的一種形式。“應當知道”的根基在于刑事推定,應當遵循推定的基本規則。“應當知道”的運用是對刑法邊界的一次擴張,是基于司法效率作出的選擇,必須在人權保障的前提下合理的限制擴張的范圍。?
以生育權沖突理論為基礎探尋夫妻間生育權的共有屬性——兼評“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
潘皞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許多人認為,《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的內容表明,男方生育權受到侵害,法律不再進行有效的保護和救濟。但是,以“生育權沖突”理論為起點進行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夫妻之間與生育有關的利益矛盾實際上是配偶生育權內部兩個生育意思表示的直接對抗,上述觀點從根本上違背了生育權基本的主體結構。夫妻共同的生育行為之上只能存在一個獨立而完整的生育權,而配偶之間以共同共有的關系享有并支配該權利。
可持續發展與環境法治
我國排污權初始分配的問題與對策 王清軍(華中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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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斷片化造成初始分配過程虛置,原因在于分配過程和交易過程風險、成本與收益不一;分配主體權責不明,非正式法律淵源成為權力配置主要依據;分配接受主體確定方面,未進行同質性、規模與數量的統籌考量;具體分配規則體系單一,拍賣異化且與占有規則難以兼容等。完善我國排污權交易制度思路包括將初始分配納入排污權交易制度一體化規范,建立統分結合、權責分明的排污權初始分配體制,根據數量(規模)、屬性(同質異質)及污染貢獻程度確定分配接受主體并細化準入退出機制,以及建立一種分配方式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規則結構體系。?
論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重整 鈄曉東(溫州大學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生態文明演進與社會形態變化對環境法律責任機制提出了新的需求與深層考驗。環境法律責任必須突破“禁錮于‘復仇與報應’、局限于‘事后追責’、拘泥于‘損害賠償’”的傳統思維慣性,否則必將面臨效力不彰的境地。從重整的路徑看,環境法律責任機制應從“責任根據、責任功能、責任內容、責任方式”等不同層面展開,形成一個相互聯動的體系。通過推進“從復仇到報應到該當”的責任根據演進、環境權益的“恢復、賠償或補償”的責任內容復合、社會連帶的責任方式填補,將有利于環境法律責任機制在聯動體系中實現優化,夯實與彰顯環境法律責任機制的社會功能。?
國際法論壇
論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發展與國際法治 盛紅生(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興起使國際法裝備了“牙齒”,降低了其“弱法”性質帶來的負面影響,為實現國際法治提供了最具強制力的保障。其審判實踐使國際法規范進一步“實定化”,突出和強化了國際法的“制裁”功能,增強了國際法整體特別是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的效力和實效。假如能夠突破和超越諸如“合法性受質疑”、“缺乏普遍性”和“選擇性司法”等局限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發展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進實現國際法治。
論興奮劑案件中雙方的專家證據力量之平衡——以國際體育仲裁院專家證據制度為視角
郭樹理 宋彬齡(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際體育仲裁院在處理興奮劑案件時存在著雙方的專家證據力量不平衡的現象,包括因糾紛雙方經濟實力差距、規則不合理、管轄范圍限制所造成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的狀態如果不進行有效的矯正,將影響體育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在我國興奮劑案件的仲裁程序中逐漸引入專家證人制度的背景下,要注重混合模式下的統籌配套,包括要同等對待鑒定人和專家證人的意見、加強對鑒定報告的開示制度、增加對當事人專家證據能力不平衡的調控措施,同時注重協同主義下裁判職能的擴張及加強訴訟規則在興奮劑仲裁程序中的運用。?
論跨國公司的人權責任 遲德強(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跨國公司對經濟的促進作用改善了人權享有的條件,但對于跨國公司的活動或工作方法對人權的消極影響卻往往被人們所忽視。隨著指控跨國公司侵犯人權訴訟的增多以及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被揭露大量從事侵犯人權、違反勞工標準、污染環境的活動或作為政府侵犯人權的同謀,跨國公司與人權的關系開始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法史園地
清代四川鹽法綜論 張洪林(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鹽法是封建法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清代施行的是綱鹽法。本文將從法律的視角探討清代鹽法的淵源,在調整清代鹽業中,國家的制定法、四川地方法規和鹽業習慣法共同構筑了的清代鹽法的淵源;清代綱鹽法在四川的運行中,由于清代四川特殊的歷史背景和井鹽生產的特殊性,使得綱鹽法有所變通,從而形成了四川鹽法在生產、運銷、征稅等方面的特點;在四川鹽法的得失借鑒方面:四川鹽法的施行對國家和地方稅收的保障、民眾的就業與食鹽秩序的穩定、榷鹽對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官吏的腐敗等都有所影響,清代鹽法對食鹽進行法律規制,對民眾生活必須品的保障和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穩定有借鑒意義。?
張之洞“變法不變道”的變法觀新探
衡愛民(重慶大學法學院、四川外語學院國際商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晚清舉足輕重的人物,張之洞以對其所處或所體認的時代大局的認知為前提,在本土文化主體自覺與中國法治開新圖景的想望中,不斷描繪其“中體西用”下“變法不變道”的法治構想。從近現代中國政治文化發展的方向來看,有其歷史之必然性,是近代民主、法治下以“變法不變道”為取向的法治構想,在理論和實踐上對其所處時代的政治變革以及中國法律向近代化邁進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但這一法治構想中西雜糅,開拓與因循并存,令人深思。?
立法研究
對我國《民訴法》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質疑 廖中洪(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在《民事訴訟法》中設置公益訴訟制度,不僅從立法體例的角度看有欠科學,世界各國的民訴立法均沒有這種體例,以及這種立法體例背離了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程序設置的歷史發展趨勢,而且由于公益訴訟中的“公共利益”難以確定,故這種立法體例也極易導致司法審判中適用的混亂。為此,我國對于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濟應當采用什么樣的立法模式,還須做更為深入的研究與理論論證。?
補充規范的刑法意義探究 涂龍科(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非刑事規范補充空白罪狀,一般認為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但通說的主張并不足以解釋為什么非刑事的補充規范發生變更可以在實質上改變行為的刑法評價,以及在我國的立法體制下,補充規范如何可以具有上述功能。實際上,補充規范的刑法存在依據在于其對應的空白罪狀為“授權立法形式”。在補充規范變更的場合,是否發生刑法條文的變更?我國大陸在立法及學理上均回避了該問題的探討,這一現象導致了在討論補充規范變更的效力時的邏輯矛盾。因此,應當在立法上完善刑法中溯及力制度的相關規定。?
法律實務
論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王承志(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因其具有嚴格的地域性而區別于其他民商事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跨國知識產權糾紛時不考慮其法律適用問題,是存在于我國涉外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普遍現象。其根源在于對知識產權地域性的錯誤理解和對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不當認識,以及忽視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的“涉外”屬性。借鑒美國、日本司法實踐的發展,人民法院應該樹立正確的禮讓司法理念,正視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涉外”本質;同時努力提高涉外司法水平,規范法律適用分析的過程。
淺談運輸毒品犯罪中主觀明知的認定 周岸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毒品犯罪中對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歷來是審判中的難點和重點,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人的心理是可以通過其客觀行為來知悉的,同時犯罪心理學更進一步為我們提供了了解行為人心理的方法和途徑,許多學者在司法實踐中也總結出了一些知悉行為人心理的方法,因此,在無直接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進行主觀明知的認定。一般而言,可以從運費、酬勞、運輸的方式、交接方式、行為人的行為、行為人對毒品的知識和經驗、是否事先申報和接受檢查、地域等幾方面來進行推定,但推定時也要充分注意到行為人的年齡、教育程度、生活環境、精神狀態等等足以影響行為人進行認識和判斷事物的因素,充分聽取行為人的辯解和解釋而且量刑時要留有余地。?
綁架罪既遂標準的重新論證——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關修改為背景
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綁架行為一經完成,綁架罪就屬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財物行為的實施,更不需要勒索財物目的的實現,這是在綁架勒贖型犯罪之中學界的通說見解。盡管這一觀點總體上是合理的,但是還需要細致的論證:在理論上,將綁架行為完成作為本罪的既遂標準需要確立若干的前提;在實踐上,樹立這一既遂標準也需要解決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關于綁架罪的修改為參照,重新檢視綁架罪的既遂標準,并且反思勒索行為完成說這種可能的學說的得失,使得通說的標準能夠更為穩妥恰當,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特區法制
公私法二元論與澳門行政法之理論基礎——以澳門終審法院的行政裁判為分析對象
蔣朝陽(澳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文章通過分析澳門終審法院的三個行政裁判案例后認為,公、私法二元區分依舊是澳門行政法構建的理論基礎。法位階原則連同法律優先、法律保留原則,與公、私法二元區分沒有實質的關聯,即這些原則不是建立在公、私法二元論的基礎之上。在憲制性法律的層面上,如果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視為公法,在某種層面上則可能帶來與私法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傾向。行政法的基礎,即公私法二元區分,與憲制性法律所確立的法位階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存在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