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黨內法規在 “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中的作用論略
王偉國(3)
科技新時代法學
網絡暴力治理中的平臺責任
石佳友(14)
論自動化決策方式直接營銷的個人信息法律基礎
張建文(24)
死者個人信息保護釋論
王葉剛(33)
刑法與社會治理
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確定依據
張明楷(43)
認罪認罰獎勵性從寬的刑罰機理
劉軍(58)
規則提煉與事實比對:指導性案例應用方法研究
張杰(70)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基本權利限制法律保留的中國方案
張翔(80)
法律保留的雙重構造
劉志鑫(91)
行政組織的法律保留
王貴松(103)
面向依法裁判的價值判斷
孫海波(115)
部門法理與法律制度
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監管責任
彭濤(128)
論按揭模式下關聯合同的解除
劉承韙(138)
基于功能主義的合同制度統合
張平華(149)
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裁判規則的體系重構
山茂峰(162)
股份回贖制度獨立構造論
薛亦颯(173)
對 “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
高星閣(186)
1、黨內法規在“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中的作用論略
王偉國
中國法學會黨內法規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1)
〔摘 要〕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居于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之首。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和基本原則。作為規范黨的領導和建設活動的專門規章制度,黨內法規在“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中起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在形成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中發揮著國家法律和社會規范無可替代的作用,為切實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提供著重要制度保障,這具有深刻的法理、完善的作用機理和鮮明的體現方式。隨著《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綱要(2023-2027年)》的貫徹實施,黨內法規在“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中的作用必將進一步增強。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黨的領導;全面依法治國;黨內法規
2、網絡暴力治理中的平臺責任
石佳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6)
〔摘 要〕在網絡暴力治理的系統工程中,平臺的治理是重要的環節。鑒于平臺在網絡暴力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所扮演的不可忽視的角色與作用,應摒棄基于傳統的網絡中立和事后責任而賦予平臺的消極角色的思路,在合理范圍內讓平臺承擔某些事前積極作為義務。對于明顯違法的網絡信息,平臺應主動采取屏蔽、刪除等措施;在符合比例性原則的前提下對平臺設置事先積極預防等合理義務;強化平臺的教育功能;對大型平臺應設置某些應對網絡暴力的特別義務。
〔關鍵詞〕網絡暴力;通知—刪除規則;平臺中立;安全保障責任;教育功能
3、論自動化決策方式直接營銷的個人信息法律基礎
張建文
西南政法大學
(重慶 400031)
〔摘 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4條第2款是極具中國特色的調整自動化決策方式直接營銷的法律規范。該條款不但在該法條內部而且在整個個人信息保護法內都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它形成了特殊的僅僅針對自動化決策方式直接營銷的法律調整規則,使自動化決策方式直接營銷作為個人信息處理的法律基礎有了重大變革,“個人的同意”不再構成自動化決策方式直接營銷的法律基礎,與非自動化決策方式的直接營銷以“取得個人的同意”作為法律基礎的一般性要求形成鮮明對比。該款所蘊含的拒絕權,不是對自動化決策方式的拒絕,而是對整個直接營銷的徹底拒絕,與同款對自動化決策方式的拒絕,也即對“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的選擇權形成對照。
〔關鍵詞〕直接營銷;自動化決策方式直接營銷;信息推送;商業營銷;直接營銷拒絕權
4、死者個人信息保護釋論
王葉剛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1)
〔摘 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9條通過賦予死者近親屬等主體對死者個人信息享有權利的方式,確立了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賦權模式。與侵權保護模式相比,賦權模式可以對死者個人信息進行更為積極、有效的保護。在死者生前未做安排的情形下,對死者個人信息享有權利的主體限于死者近親屬;在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情形下,死者近親屬之外的主體也可以對死者個人信息享有權利。在對死者個人信息享有權利的主體為多人時,需要區分死者生前是否另有安排,分別確定各個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順序。除死者生前另有安排外,死者近親屬等主體對死者個人信息所享有的權利不限于查閱權、復制權、更正權、刪除權,其還可以行使知情權、決定權等權利。
〔關鍵詞〕死者個人信息;賦權模式;信息自決;近親屬
5、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確定依據
張明楷
清華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刑法學需要從刑法內部的規范中以推斷的方式解讀刑法目的,確定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法條的體系地位是確定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最重要依據,對于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四章與第五章的犯罪,只要與構成要件內容沒有明顯沖突,就不能將其中的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確定為公共法益。如果刑法出現歸類錯誤,就需要進行補正解釋;如若社會發生重大變化,則需要作出同時代的解釋;對于現行刑法分則第三、六章規定為侵犯公共法益的部分犯罪,應當確定為對個人法益的犯罪。法條的基本內容即構成要件,是確定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重要依據;在行為方式相同但行為對象不同的立法例中,應當根據行為對象的特點分別確定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不能因為具體犯罪的行為對象通常具有復數性或者多數性,就將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確定為公共法益;在構成要件行為本身需要解釋的場合,解釋者應當將目光不斷往返于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行為之間,保持保護法益與構成要件行為的融洽;實質的結果是確定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依據;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與構成要件僅具有條件關系的結果,以及案件事實偶然造成的結果,都難以成為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確定依據;不能直接根據司法解釋關于情節嚴重的規定確定具體犯罪的保護法益。法條的相互關系,也是確定具體犯罪保護法益的依據;金融詐騙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罪都是對個人法益的犯罪;貪污犯罪與賄賂犯罪的保護法益并不相同。
〔關鍵詞〕保護法益;個人法益;公共法益;法律依據
6、認罪認罰獎勵性從寬的刑罰機理
劉軍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上海 201701)
〔摘 要〕認罪認罰作為量刑情節在從寬適用中存在諸多難題,當前從寬理論與解決方案對于認罪認罰的激勵不足。認罪認罰從寬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化,是實體與程序互動的獎勵性量刑情節,被追訴人主體性地認罪認罰和真誠悔罪是獎勵的根據和標準。在立體的認罪認罰獎勵性從寬行為激勵模型中,最大從寬幅度由原來的認罪認罰轉變成悔罪行為激勵下的認罪認罰,能夠容納更多類型的認罪認罰的行為方式。刑罰目的存在懲罰、預防與獎勵的界分,基于修復受創的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團結的考慮可以突破責任刑的下限,給予被告人更多的寬大和優待。應當增加第三個調節基準刑的階段,單獨考察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以及由此對于受創社會關系的修復程度,并給予刑罰裁量上的從寬獎勵。
〔關鍵詞〕認罪認罰;獎勵性從寬;刑罰機理;行為激勵
7、規則提煉與事實比對:指導性案例應用方法研究
張杰
中南大學法學院
(湖南長沙 410083)
〔摘 要〕強化指導性案例應用,應當重視規則提煉與事實比對的不同進路分析。規則提煉是最高司法機關通過案例提煉類案適用規則,明確類案辦理指引的工作。通過案例提煉規則,是我國指導性案例制度區別于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特色。規則具有簡明權威等優勢,規則提煉應用符合我國法治實踐。司法者應用案例,應當重視案例與案件之間實質性構成要件事實的比對分析,運用類比推理的方法,推進案例應用。案例應用過程中,規則提煉與事實比對前后相繼,密不可分。當前我國案例應用過程中,存在重規則提煉,輕事實比對的問題。為強化案例應用,應當促進規則提煉與事實比對的融合,規則應當簡明清晰,案例事實敘述應當翔實準確,同時應當重視擴充案例供給,提升司法者事實分析比對能力。
〔關鍵詞〕規則提煉;事實比對;案例應用;歸納分析;類比推理
8、基本權利限制法律保留的中國方案
張翔
北京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871)
〔摘 要〕基本權利限制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在我國理論和實務上已形成共識。但是,如何基于我國憲法各基本權利條款的差異化規定,對法律保留做分層化構造,學界尚無共識。“單純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無法律保留”的分層構造方案,無法簡單照搬于我國憲法的獨特文本。我國《憲法》第51條作為基本權利限制的概括性條款,排除了“無法律保留”階層存在的可能性。而“單純—加重”的兩層結構,在我國憲法文本下,同時存在于人身自由、財產權、通信權等權利的內部。應當以我國憲法基本權利章的獨特結構和各基本權利條款的具體規定為基礎,特別是考量獨特的“示例性規定”,構建中國的基本權利限制法律保留的分層方案。在此總體框架下,亦可具體厘清各項基本權利的法律保留類型。同一基本權利下同時存在單純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的,尤須詳細甄別,厘清邊界。此種基本權利限制法律保留的整體和個別方案,將有助于在具體生活情境下對基本權利進行差異化保護。
〔關鍵詞〕單純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無法律保留;概括性條款;示例性規定
9、法律保留的雙重構造
劉志鑫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北京 100720)
〔摘 要〕法治與民主是法律保留原則的兩大基石。相較于法律保留的經典模式是從法治到民主,中國模式更多是從民主到法治。起初,法律保留以民主集中制為基礎,被視為保障全國人大立法權的重要手段,但終因欠缺法治支撐而被掏空。現行憲法重整民主與法治的比重關系,大幅改造法規范層級,建立起中國獨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三層結構。不同于經典的“法律—命令”二層結構,行政法規是再造三層結構的關鍵概念。在法律保留的基礎上延伸出“法規保留”,既堅持法律與法規的界限,也劃分法規與規章的界限,形成逐層遞進的雙重構造,符合憲法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民主與法治;法律保留;法規;規章;法令
10、行政組織的法律保留
王貴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由何種主體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程度上決定行政機關的組織事項,是涉及行政機關的民主性與效率性的重要問題。日本的行政組織法曾經歷過天皇官制大權、高強度的法律保留、相對寬松的法律保留三個階段變遷,有行為法、組織法、民事法等徑路來確定行政組織的法律事項,充分驗證了議會與行政組織關系的種種可能。我國自清末借鑒日本經驗實施官制改革以來,在行政組織規定的權限上也有種種探索。現階段囿于認識的局限性和改革的進行時,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制較為薄弱。從民主主義的要求出發,凡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對外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均應由法律規定其產生、任務、權限事項、領導體制和相互關系等,內部組織的具體設置和分配可由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組織事項可以僅接受法律的規范。如此,既可以保證行政機關的民主性,也能保障行政機關一定的自主性和效率。
〔關鍵詞〕行政組織法;法律保留;民主主義;法治主義;效率性
11、面向依法裁判的價值判斷
孫海波、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擺正價值判斷在司法裁判中的位置,應認識到價值判斷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應在合適的場合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價值的來源有法律內價值與法律外價值之別,價值判斷包含根據價值的判斷和對價值本身的判斷。價值判斷固然重要但并不能直接作為裁判的根據,而應借助于其他方法來影響判決。價值判斷具有鮮明的后果主義導向,基于法外價值所進行的后果推理會侵蝕裁判的法律性,極易走向依法裁判的對立面。唯有堅持一種整體的法體系觀,才能較好地協調價值判斷與依法裁判之間的緊張關系,使得價值判斷更好地促進依法裁判。
〔關鍵詞〕價值判斷;法律性價值;法律外價值;后果考量;依法裁判
12、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監管的法律責任
彭濤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陜西西安 710063)
〔摘 要〕農村集體經濟與國家權力之間在社會主義框架之內的法律關系決定了國家必須承擔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監管責任。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的公共性決定其需要國家監管;其次,社會主義對國家權力的要求也決定了國家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進行監管以推動農民在社會主義集體中的社會化與組織化。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監管受到社會主義理論及國家公權力行使這兩大因素的深刻影響。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法律監管制度存在缺陷,加之農村集體經濟政策導向偏重于農民富裕而較少關注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導致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監管相對虛化。完善國家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監管體系應包括監管方式、監管內容以及以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等。需要完善包括憲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制度,從而形成以國家作為“總監管人”的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監管;國家責任;社會主義;國家公權力
13、論按揭模式下關聯合同的解除
劉承韙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按揭模式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形成關聯合同,在因出賣人違約導致買受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亦有權解除貸款合同的正當性基礎在于關聯合同的經濟一體性。此種經濟一體性可從共同主觀目的結合下關聯合同的經濟一體性和出賣人與信用提供者結合下關聯合同的經濟一體性兩個不同視角進行理解,前者的關注點在于當事人的共同主觀目的能否實現,而后者的關注點則在于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盡管無論采取哪種視角,都可為按揭模式下關聯合同解除的成立提供理論基礎,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20條最終選擇的是前一種視角下的經濟一體性理論。當然,這對于購房消費者解除權的行使并不會產生太多實質影響,因為不論是購房消費者還是非購房消費者都在該條的適用范圍內,而真正有影響的是關聯合同被解除后的返還。基于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21條第2款應部分具有保護分期付款交易中購房消費者的制度功能,在買受人系購房消費者的情況下,對于其是否應承擔貸款合同被解除后的返還責任應基于后一種視角下關聯合同的經濟一體性理論進行解釋。
〔關鍵詞〕按揭模式;關聯合同;經濟一體性;主觀目的;購房消費者
14、基于功能主義的合同制度統合
張平華
山東大學法學院
(山東青島 266237)
〔摘 要〕同一合同事實時常對應著多個規范或制度,邏輯主義堅持區分不同規范或制度擇一適用,而功能主義則趨向于改變固有邏輯進行制度統合。作為最明顯的合同法律制度創新,制度統合既包括宏觀上的制度統一,也表現為微觀上的規范統合。近年來流行以違約和侵權為代表的債因規范統一、違約形態統一,但是卻不能完全取代類型區分。規范統合分為事實構成的聯合、法律效果的聚合或融合等。事實構成的聯合包括平面領域中行為的聯合以及立體層次中效力影響因素的聯合;法律效果的聚合或融合包括“主導—輔助”式效果聚合、“手段—結果”式效果聚合以及在既定規范基礎上嫁接借用其他制度的效果融合。
〔關鍵詞〕功能主義;合同制度統合;制度統一;規范統合;事實聯合;效果聚合或融合
15、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裁判規則的體系重構
山茂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民法典擔保解釋》第7條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裁判規則應用效能的發揮面臨體系性掣肘,其原因在于:20世紀國企改制轉型時,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與獨立性得到空前強化助長了越權行為,而公司內部的治理和責任追究機制功能不彰,使得越權行為持續引發擔保交易爭議。因應市場經濟及其體制發展,背景各異、目的不一、機制有別的民事立修法及功能性面向的司法解釋交錯接續,最終賴倚各分散條文之集結而成統一裁判進路。如是,裁判規則難免因邏輯融洽度不高而系統效應有待優化。藉公司法修改契機,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裁判規則應重構,先明晰公司法在控制越權上的功能空間,繼續優化代表人的選任及登記等規定,然后依托《民法典》公司意思表達的積極信賴保護規范體系框定裁判理路,即摒棄相對人自證善意規則、擔保合同無效過錯賠償責任規則后的代表權限制分析進路:首先,推定代表行為歸屬公司;其次,作為抗辯,由公司證明相對人非善意;最后,若代表行為不歸屬公司,則適用無權代理規則厘定責任。
〔關鍵詞〕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公司法功能;信賴保護;相對人審查義務;代表權限制
16、股份回贖制度獨立構造論
薛亦颯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摘 要〕基于章程約定、投融資雙方意思自治的股份回贖與股份回購并不是包含關系,二者彼此獨立。在學理層面,兩者的法律屬性、觸發條件、產生的法律后果存在本質區別;在制度層面,兩者的功能定位、程序設置、利益沖突協調規則迥異。股份回贖可按照交易結構類型化為強制回贖、股東任意回贖和公司任意回贖。在立法技術上,應以股份公司為適用主體構建回贖與回購的共同性規則,針對有限公司作專門性規定,從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兩個維度實現回贖制度的體系化構建。
〔關鍵詞〕股份回贖;股份回購;類別股制度;資本流出制度;公司法修改
17、對“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
高星閣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重慶 401120)
〔摘 要〕《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103條雖然初步解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對“公法人”強制執行“無法可依”的問題,但仍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行系統性立法供給。首先,民事執行中仍應當以“公法人”概念作為統攝,并通過列舉方式實現與《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協調對接;其次,需明確列有預算、未限期履行、無損公益等作為對“公法人”預算資金強制執行之要件,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國家私產的備位性和國庫資金的托底性以擴充“公法人”責任財產的范圍;最后,需明確對“公法人”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僅限于有關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措施,而對于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則應當立足“公法人”的本質屬性,并結合行政訴訟執行司法實踐,明確對公法人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只包括延遲履行利息、對“公法人”負責人的逾期罰款以及向監察機關或者該“公法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三種類型。
〔關鍵詞〕公法人;機關法人;民事執行;預算資金;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