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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學》2023年第5期
發布日期:2023-11-20  來源:法律科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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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重要論述的原創性理論貢獻

毛俊響(3)

科技新時代法學智能技術賦能政法改革的中國圖景

王祿生(12)

大型網絡平臺違反守門人義務的民事責任

程   嘯(3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數據風險與治理路徑

張   欣(42)

《民法典》視閾下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研究

畢文軒(55)

網絡暴力的法律治理

論網絡暴力的實質與刑法適用規則的完善

石經海(69)

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網絡暴力的規制模式

喻海松(83)

網絡暴力犯罪的公私協同治理模式

謝登科(92)

網絡暴力治理中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銜接

 姜   濤(102)

網絡暴力的刑法治理與罪名增設

陳羅蘭(115)

法律文化與法律價值

法律職業倫理觀法理證成的價值標準

王   申(124)

吉同鈞清律講義的版本、成書過程及其價值

蘇亦工(135)

部門法理與法律制度

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憲法保障

王雨亭(150)

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爭議及理論回應

郭小冬(162)

著作權民刑保護之間的法域沖突及其化解

劉鐵光(176)

公平原則在RCEP特殊與差別待遇中的適用

殷   敏(189)


1

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重要論述的原創性理論貢獻

毛俊響

中南大學法學院

(湖南長沙 400012)

〔摘  要〕“重要論述”彰顯人權理論發展的自覺性、主體性、時代性,飽含當代中國人權的理論創新、理論發展、理論提升、理論深化。“重要論述”總結了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生成邏輯、核心要義、特征經驗,形成了系統化的人權發展道路理論;提出“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揭示了中國人權事業的人民主體性,超越了傳統人權主體學說,拓寬了人民主體性的理論維度;以“生存和發展”“人民幸福生活”“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主線構建了“基礎性權利—目標性權利—最高價值追求”的“三階層”人權體系結構;強調依法推進、協調推進、務實推進、平等推進人權,形成了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帶有普遍意義的人權保障方式理論;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指引,提出了推進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權治理的整體性方案,豐富了人權文明多樣性。

〔關鍵詞〕人權道路;人權理念;人權體系;人權保障;全球人權治理


2

智能技術賦能政法改革的中國圖景

王祿生

東南大學法學院

(江蘇南京 211189)

〔摘  要〕智能技術賦能政法改革,既是政法領域信息化建設的延續,也是司法領域智能化建設的拓展。通過在優化職權配置、完善組織架構、創新辦案制度、強化人員管理與改進公共服務等維度的應用,智能技術賦能政法改革日趨深入。從橫向比較看,中國的智能技術賦能政法改革是一場規模巨大的政法機關運行邏輯嬗變,呈現出依靠智能技術后發優勢彎道超車,數字化、網絡化與智能化三期疊加的特征,其深層動力來源于國家主導下的政法協同與科研動員,以及地方試點的選擇性控制與競爭性。雖然智能技術為政法領域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但仍然在技術構成、資本分配、數據分布、資源投入、制度配套等方面面臨結構性困境。中國特色與結構困境的“時空同在”表征了智能技術賦能政法改革的時代圖景。未來應當通過開展領域技術創新、推動領域設計正義、促進領域數據共享、強化領域一體規劃、完善領域配套制度,將智能技術賦能的政法改革推向深入。

〔關鍵詞〕政法改革;司法改革;智能技術;中國圖景


3

大型網絡平臺違反守門人義務的民事責任

程  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8條規定了大型網絡平臺作為個人信息保護守門人的四項義務,它們不同于歐盟《數字市場法》規定的守門人義務。大型網絡平臺的守門人義務既包括針對其自身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施加的義務,也包括大型網絡平臺對平臺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活動加以監督管理的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8條第1、4項并非保護性法律,違反該兩項規定只產生行政法律責任,而不會使大型網絡平臺承擔民事責任。大型網絡平臺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8條第2項的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民事責任,但是,如果違反該條第4項規定同時符合《民法典》第1195-1197條的規定,則個人信息權益遭受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大型網絡平臺與平臺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關鍵詞〕大型網絡平臺;守門人;監管義務;民事責任;個人信息保護法


4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數據風險與治理路徑

張  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29)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泛化性、通用性、遷移性的顯著優勢和巨大潛力,但其訓練過程需要海量的多源數據。ChatGPT作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代表,存在多種數據質量和安全風險。數據質量方面,標注數據質量參差不齊,可能導致模型生成毒害內容;訓練語料庫代表性不足,可能引發價值偏差;數據集時效性不足,可能引發可信度危機。數據安全方面,存在交互數據自動迭代傳輸引發敏感信息泄露、定制化訓練導致用戶數據泄露以及數據安全防御能力不足等多重局限。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多維屬性和產業鏈特點,應以數據解釋機制為核心,強化人工智能2.0時代個體的信息掌控和自決能力,構建精準多元的數據主體責任矩陣,打造靈活高效的數據治理監管工具體系。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數據治理;數據責任


5

《民法典》視閾下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研究

畢文軒 

東南大學人權研究院

(江蘇南京 211189)

〔摘 要〕由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所規定的四種服務類型具有一定局限性,無法涵蓋小程序、云服務器租賃等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認定為《民法典》1195條所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并適用該條進行調整。小程序案一審法院為了適用下位法《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而限縮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當。在適用“通知刪除”規則時,應當將《民法典》第1197條中的“應當知道”理解為一種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認定為過失。小程序、云服務器等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由于現實技術以及具體案情決定了其并不知曉具體的侵權事實,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條所述的知道或應當知道標準。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權后果進一步擴大,“必要措施”不僅包括刪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轉通知措施,此點與《民法典》第1195條規定的轉通知義務并不矛盾。由于該類新型網絡服務平臺在日常運營中通常會同時提供交易和媒介兩大類服務,當其為提供交易服務的主體時,應當堅持網絡中立性原則;當其為提供存儲、搜索以及內容等媒介服務的主體時,應當對其中的內容進行必要的監管;而當其僅僅為提供接入以及緩存等媒介服務的主體時,應當遵循“單純管道”理論的要求。

〔關鍵詞〕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規則;網絡侵權條款;平臺責任


6

論網絡暴力的實質與刑法適用規則的完善

石經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重慶 401220)

〔摘  要〕網絡暴力在實質上為不同于傳統“硬暴力”“軟暴力”的特別“軟暴力”,具有施行不明真相道德綁架的煽動性、制造群體精神折磨的欺凌性和引發范圍不可控的群體性等獨有特征。這些特征決定了,網絡暴力的行為方式并不契合《征求意見稿》按現行刑法規定所構建的法律適用規則,難以按相應犯罪定罪處刑。網絡暴力行為的刑法適用規則構建,需要針對網絡暴力的獨有特征,基于保證充分言論自由、堅守刑法基本原則、基于“暴力”的實質、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等立場,將那些造成嚴重后果的網絡語言性、人肉搜索性和尋釁滋事性網絡暴力行為,分別擴大解釋適用到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中,并對其刑法適用規則進行體系化與整體性評價與適用。

〔關鍵詞〕網絡暴力;群體性欺凌;刑法適用規則;擴大解釋;整體性評價


7

刑事一體化視野下網絡暴力的規制模式

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北京 100745)

〔摘 要〕面對網絡暴力的滋生蔓延態勢,有關治理對策接續推出,治理手段不斷優化。刑法規制是網絡暴力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侮辱罪、誹謗罪等相關罪名的適用在具體追訴程序之中陷入困境,使得權益保障的功能未能得以充分發揮。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正在制定的懲治網絡暴力專門規范性文件,堅持刑事一體化的理念,將暢通刑事追訴程序作為網絡暴力刑事治理的破題之舉。基于刑事一體化視角溯源觀察可以發現,宜將網絡暴力的治理重心由事后追責轉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救濟,著力建構長效機制。對此,要通過推進《反網絡暴力法》的制定和配套刑法規定的修改完善,實現對網絡暴力的標本兼治。

〔關鍵詞〕刑事一體化;規制模式;自訴轉公訴;立法完善


8

網絡暴力犯罪的公私協同治理模式

謝登科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

(吉林長春 130012)

〔摘  要〕網絡暴力犯罪在本質上是侮辱罪、誹謗罪等傳統犯罪在網絡空間的表現形態,其具有軟暴力性、網絡在線性等特征,也具有“多對一”行為模式和“黑產化”發展趨勢。按照傳統以“自訴為主、公訴為輔”的方式來處理網絡暴力犯罪,存在個人追訴意愿不高、取證能力不足、維權成本較高等問題。《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在結合網絡暴力犯罪案件自身特點的基礎上采取了公私協同治理模式,在網絡暴力犯罪治理中形成了“公私協同,公訴優先”的追訴制度格局,具有協助調查前置化、公訴程序擴大化和優先化等特征。通過細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管理義務、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來強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第三方主體在網絡暴力犯罪治理的安全管理義務,有助于實現國家機關與網絡平臺對網絡暴力犯罪的事前協同治理。但也存在協同參與不強、被害人權利保障不足等問題,相關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網絡暴力;協同治理;協助調查;自訴轉公訴;網絡服務提供者


9

網絡暴力治理中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銜接

姜  濤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上海 201620)

〔摘  要〕網絡暴力治理作為一個“復雜性系統”,會呈現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諸多責任實現方式錯綜交織的復雜結構,這在實體法層面涉及“刑民界分的兩極化”“行刑銜接的融合化”與“歸責主體的協同化”三個維度。“刑民界分的兩極化”意味著“民法要積極、刑法要消極”,在規制網絡暴力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網絡暴力民事責任可以擴大解釋或類推適用,刑事責任的確立則需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能任意進行擴大解釋或類推適用。“刑行銜接的融合化”立足于“先行政規制,后刑法規制”的謙抑理念,強調從制度層面對個罪設置行政前置性要件,并增設禁止實施網絡暴力的禁令。而“歸責主體的協同化”強調網絡暴力中的肇事者、轉發者與網絡平臺,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網絡暴力;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網絡平臺


10

網絡暴力的刑法治理與罪名增設

陳羅蘭

浙江農林大學

文法學院

(浙江杭州 311399)

〔摘  要〕近年來,網絡暴力犯罪高發頻發,給全網全社會造成的危害日益凸顯,成為理論和實踐關注的重要問題。深入研究網絡暴力行為,并探究刑法治理的可行性方案,緊迫且必要。研究網絡暴力犯罪首先應當厘清網絡暴力的概念及認定標準,包括不特定群體的參與性、量變到質變的積聚性、危害后果的失控性三個要件。網絡暴力犯罪可能侵害個人法益、社會法益或國家法益,并必然對網絡空間秩序法益造成侵害。在現行刑法體系內網絡暴力行為定性問題存在許多困境,如傳統罪名適用顯得生硬牽強、網絡暴力犯罪的罪數問題復雜、網絡暴力受害者維權難度大等。因此,新設網絡暴力罪,并適用公訴程序追究犯罪是網絡暴力刑法治理的可行路徑。

〔關鍵詞〕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網絡水軍;公民個人信息;網絡空間秩序


11

法律職業倫理觀法理證成的價值標準

王申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方法研究院

(上海 200042)

〔摘  要〕從職業倫理角度來看,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關注的是如何在執業過程中發揮道德能力,提升職業道德質量和境界。司法構建法律職業的工作狀態和道德的出發點,就是為了使法律人的生活具有自己的那一部分道德特性。法律職業不能忽視道德觀,如不能忽視對法律的忠誠與信任一樣。人民群眾的信任最初是通過每個真實的案件得以保持的。在司法體系中維護公眾的信任就必須堅持“法律至高無上”。公眾對法律職業倫理道德的信任至關重要,一旦缺乏這種信任,法律職業倫理規范便不可能得到有效運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規定了法律職業活動應當履行的道德義務和責任。法律職業者嚴格服從法律,遵守司法倫理,承擔沒有選擇但又必須履行的責任,不僅僅是法律上的義務,而且是道德上的義務。實踐理性使法律人能夠掌握自我內心的道德法則。而道德法則是圍繞著法律職業生命的自我保存而運轉的,是法律人為保存法律職業而必須遵守的一項起碼的道德準則。

〔關鍵詞〕法律職業;道德觀;道德規范;倫理觀;價值標準


12

吉同鈞清律講義的版本、成書過程及其價值

蘇亦工

清華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中國法律教育的創辦始自光緒末葉的變法修律運動期間。其時清廷“廢科舉而設學堂,始立法律專門”,《大清律例》成為一門專修課程。陜派律學代表人物之一的吉同鈞在主講該門課程的六年期間,形成了多部不同版本的清律講義,其中有三部講義近年業已影印或點校出版,影響很大。但是關于吉氏的生平以及這幾部講義之間的關聯性和成書過程,學界還有一些模糊不清的認識。通過新見吉氏卒年資料和新發現的廿卷本《大清律講義》,可對上述問題加以考訂、梳理和推斷,并嘗試著對這幾部清律講義的史料價值以及吉氏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作用和影響略做評估。

〔關鍵詞〕沈家本;清末修律;《大清律例講義》;《大清律講義》;《大清現行刑律》


13

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憲法保障

王雨亭

武漢大學法學院

(湖北武漢 430000)

〔摘  要〕近代憲法是商業文明的產物,優化營商環境是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共同議題。現行憲法中國家根本任務的豐富與充實,經濟條款的變遷,人權入憲,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等,為營商環境提供了最根本的法治保障。當下營商環境存在折損憲法隱含的平等保護立場、規則生成突破憲制、憲法國家權力配置目的落空等隱憂。全面實施憲法需要從平衡改革與法治,優化權力的縱向、橫向配置,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維護公正司法四個維度,捍衛營商環境中的憲法秩序。

〔關鍵詞〕營商環境;市場經濟;經濟憲法


14

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爭議及理論回應

郭小冬

天津大學法學院

(天津 300072)

〔摘  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已成為檢察機關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重要途徑。由于缺乏基礎理論與制度規范的支持,相關的司法實踐呈現出多樣化的形態。盡管是借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來實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并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的簡單結合。現有的“一條兩款”難以滿足司法實踐對法律適用的需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需要厘清四對基礎關系,即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內”與“等外”、檢察機關與其他起訴主體、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在增加法律供給的同時,檢察機關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保持謙抑與克制,實際提起的訴訟應限定在法定范圍之內并應考慮訴的必要性。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公益訴訟;訴的必要性


15

著作權民刑保護之間的法域沖突及其化解

劉鐵光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江蘇蘇州 215006)

〔摘  要〕著作權民刑保護的對象是著作權的法定專有權及其法益。《著作權法》與《刑法》對專有出版權的保護以及對“冒名”的規制是在法定專有權之外提供保護;《刑法》在“復制發行”“作品類型”“規避技術措施”等三個方面脫離《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罪;對《刑法》上“復制發行”的解釋背離《著作權法》對相關概念的界定。應通過《刑法》對侵犯著作權罪采空白罪狀的立法模式以及刪除《著作權法》有關保護專有出版權與“冒名”的規定兩個方面化解著作權民刑保護之間的法域沖突。

〔關鍵詞〕權利法定原則;專有權控制行為;違法性判斷;罪刑法定原則;空白罪狀


16

公平原則在RCEP特殊與差別待遇中的適用

殷敏

上海政法學院上合基地

(上海 201701)

〔摘  要〕RCEP于2023年6月2日對15個簽署國全面生效。特殊與差別待遇是RCEP的一項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是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法理基礎。程序公平考察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確定性、形式有效性、一致性和相符性,實體公平考察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權利義務等內容是否符合分配正義。RCEP中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更大程度地體現了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在RCEP中的完善也會推動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在國際層面的整體發展。只有在RCEP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實踐中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公平原則理念,才能促進RCEP更加高質量地健康發展。

〔關鍵詞〕RCEP;特殊與差別待遇;公平原則



責任編輯:李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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