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文明的中國形態——習近平尊重和保障人權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理論闡釋
錢錦宇 (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陜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人類文明的發展是一個不斷追求和實現人權、促進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的歷史進程。作為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習近平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論述所包含的人權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人權文明的中國形態奠定了理論基礎。人權文明的中國形態以人權文明多元論為語境,將“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核心理念,建構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發展道路,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發展提供了經驗鏡鑒,也為推進全球人權治理現代化和豐富人類人權文明新內涵作出了中國的智識貢獻。
〔關鍵詞〕人權;中國形態;文明多元論;全球人權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
論中國實踐主義司法哲學
江國華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摘 要〕實踐主義司法哲學是對中國司法實踐經驗的提煉和歸納。它是一種以實踐為出發點,并最終回歸于實踐的司法哲學。在世界觀層面,它強調司法存在的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本質;在認識論層面,它主張透過司法過程、司法個案、司法評價等視域達成司法認知,并揭示司法之本質及其內在規律;在方法論層面,它注重法官的主體性和職業性的統一,要求法官裁判案件時既要像法學家那樣去思考,也要像政治家那樣去思考,還要像老百姓那樣去思考;在價值論層面,它主張司法的核心價值不僅要解決問題,而且要公平公正地解決問題,有尊嚴有關懷地解決問題。
〔關鍵詞〕實踐主義司法哲學;司法存在;司法認知;司法方法;司法價值
權利、權力和義務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標準
童之偉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廣東 廣州 510320)
〔摘 要〕法學基本概念及其體系的合理程度,從根本上決定相應法學一般理論的法現象解釋能力或真理含量。馬克思、恩格斯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觀的突出特點之一,是不僅將權利、權力和義務視為涉及利益、財產分配的法規則,更主要的是直接將它們視為利益或負利益、正值財產或負值財產本身。可以將足夠的研究深度、足夠的周延性及自身所處基本概念體系的自洽性,作為衡量權利、權力和義務乃至其他法學概念合理程度高低的三個尺度。確立權利、權力和義務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尺度,目的在于獲取更優異的法學基本概念體系。
〔關鍵詞〕權利;權力;義務;法學基本概念;衡量標準
《電子商務法》平臺責任的內涵及其適用模式
薛 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 要〕《電子商務法》所規定的平臺責任,主要針對電商平臺,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各種類型的平臺,它們與電商平臺既有相似性也有較大差別。將《電子商務法》上關于平臺責任的規定,適用于其他類型的平臺,需要根據平臺所從事的具體行為,所采用的商業模式,平臺運行的技術特征,平臺對于平臺上的信息的控制力等因素,來決定其承擔平臺責任的合理邊界。平臺是一種新類型組織體,在確定平臺責任邊界的時候,需要遵循平臺自身的邏輯,特別需要注意平臺責任與相關聯法律制度之間的差別。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平臺責任;類電商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
數字平臺自我優待的法律規制
劉曉春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北京 102488)
〔摘 要〕平臺自我優待是國內外立法執法實踐關注的重要問題,但其規制邊界有待厘清。平臺自我優待根據效果可以分為積極型和消極型自我優待,根據對象要素可以分為針對流量、數據和知識產權自我優待,根據實施方式可以分為通過平臺規則實施的和未通過平臺規則實施的自我優待。不同類型的自我優待行為呈現出不同的規制需求,需要采用不同的規制路徑。規制平臺自我優待的理論基礎包括從運作機理維度的數字生態系統、從社會功能維度的數字基礎設施、從權力屬性維度的公共管理職能。對平臺自我優待的規制有賴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的完善。一方面應當在反壟斷法內部進行理論創新;另一方面,可采用超越反壟斷法框架的思路,結合平臺自我優待的類型和理論,基于數字基礎設施的構成要件界定規制對象,采取整合行為和效果的雙重規制思路,強化平臺規則的透明度,建構體系化的規制結構。
〔關鍵詞〕平臺自我優待;平臺公共性;數字基礎設施;數字生態系統
構建以授權運營為主渠道的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機制
宋 爍 (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北京 100083)
〔摘 要〕公共數據開放制度在實踐中遭遇困境,面臨開放數據可用性低、開放利用效果不佳、開放政策不可持續、數據安全風險高等問題。為解決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困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作為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新機制被提出,但亟需厘清其與公共數據開放的關系。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與公共數據完全開放不矛盾,與公共數據有條件開放不重合,三者共同屬于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的主要機制。授權運營應被定位為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主渠道,由被授權運營主體供給數據產品和服務以滿足市場主體的多元化需求;完全開放定位為基礎保障機制,由政府直接向社會提供原始數據以滿足公眾普遍性利用需求;有條件開放作為特殊場景數據利用的實現機制,可滿足數據需求側和供給側的特殊開發利用需要。授權運營、完全開放、有條件開放在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制度中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最大程度實現公共數據開放賦能實體經濟、提升治理效能的制度目標。
〔關鍵詞〕公共數據開放;授權運營;數據要素;數字經濟;數字政府
大數據時代數據犯罪的法益保護:技術悖論、 功能回歸與體系建構
趙春玉 (云南大學法學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 要〕大數據時代圍繞數據處理而形成的數據犯罪,其法益應以數據為中心來建構;但這不意味著應直接將計算機信息系統或數據本身平移為法益內容。因為技術平移的方法實際上是將犯罪對象等同于法益,抽空了法益賴以存在的目的追求并使其喪失了本體論價值。數據犯罪的法益應立足于數據的本質屬性,以數據所表征的信息為中心來建構,回歸法益的價值反思和目的功能,實現對人的行為而非對技術本身的規制。其中,數據信息是數據犯罪法益的集合體,以數據信息為中心建構法益只是思維和方法的轉變,而非法益本體的變革,其涉及的具體法益仍需回歸至法益保護體系中予以明確,以動態的數據信息為出發點對數據犯罪的解釋和立法作出調整,并對數據信息形成縱向和橫向的完整保護體系。
〔關鍵詞〕數據犯罪;技術平移;法益功能;體系保護
稅法典目標下稅法總則的功能定位與體系安排
劉劍文 (遼寧大學法學院,遼寧 沈陽 10031; 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摘 要〕稅法總則作為未來《稅法典》之總則法,對內可統領稅收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有助于完善稅收法律體系;對外可溝通其他法律部門,確保各項稅法能融入國家法律體系。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稅法總則作為納稅人權利與政府權力的平衡之法,既可以通過納稅人權利保護理念的落實,營造和諧互動的征納關系,也可借由稅法的規范性,提高稅務行政的規范性與效率。同時,作為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之指導法,稅法總則也有助于稅收領域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在稅法總則的體系安排方面,法學視角的體系安排應予重視。既要關注靜態法律條文層面的體系安排,也應將法律關系的運轉作為動態考察,厘清全面發揮稅法總則各項功能所應具備的結構,并基于問題導向,科學謀劃立法的具體內容。
〔關鍵詞〕稅法總則;稅法典;功能定位;體系安排
稅法總則立法中的納稅人主義及其制度體現
熊 偉 (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摘 要〕在分散立法、集中編纂的模式下,稅法總則立法是稅法法典化的重要環節,其意義不僅在于統合稅法規范體系,更為重要的是提煉稅法的原則和立場。在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中國,納稅人主義是稅法之魂,也是稅法現代化的動力源泉,其核心即在于納稅人權利保護。有志于此,稅法總則不宜滿足于規范細節,而應在整體架構上有更多作為,如在稅法形式方面,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維護權力機關對稅收的專屬立法權,保障稅法本身的合法性;在稅法內容方面,堅持公平分配稅收負擔,防止政府課稅過度,維護稅收的實質正義;在征收管理方面,堅持正當法律程序,嚴格依法征稅;在實施保障方面,建立專門的納稅人保護機構,完善稅務復議制度,同時充分調動社會資源,構筑立體化維權機制。明確基本立場之后,總則對稅法體系的統領才不至于迷失方向。
〔關鍵詞〕稅法典;稅法總則;納稅人主義;形式理性;實質正義
稅收法定主義的演進脈絡、路徑依賴與完整譜系
侯 卓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3)
〔摘 要〕稅收法定主義以“納稅人同意”為核心訴求,最早呈現為平等磋商式的直接同意,后于議會主權時代異化為代議式間接同意,在反思間接同意能否真正反映納稅人意志的基礎上,直接同意以另種形式部分復歸。我國學界和實務界習慣在“依法行政”項下理解稅收法定,早期片面強調依法治稅,后將其與法律保留等同,但未從“納稅人同意”的角度加以把握以致此二要求均有形骸化之虞,契約式直接同意更為當前實踐所輕視。2020年完成既有稅種立法僅為落實稅收法定的里程碑而非終章。以《稅法總則》為代表的稅法建制要彰顯契約精神,循推定和參與兩條路徑探求納稅人直接同意,重心是以半數法則、“樹果原則”拘束稅收立法,使課稅僅限于財產權“附有”社會義務的程度,同時為納稅人有序參與預留制度空間。
〔關鍵詞〕稅法總則;稅收法定;依法治稅;法律保留;納稅人同意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法益追問與規范再造
趙姍姍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100)
〔摘 要〕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直接侵害的法益為婦女的人格尊嚴,但本罪對人身自由、性自主權與個人發展權等合法權利具有抽象危險,應將這些權利納入本罪的法益范圍。當前實務部門對本罪處罰乏力的最主要原因并非執法不嚴,而在于《刑法》第241條的數罪并罰條款脫離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實踐特征,并且處罰力度受制于非法拘禁罪基本犯的規制盲區,致使處罰畸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規范再造應針對行為人的特征,通過提高法定刑,發揮刑罰的消極一般預防作用;以抽象危險作為基本犯中從重處罰的依據,以其他侵害作為數罪并罰的條件;遵循比例原則,將對個人發展權的侵害納入“情節嚴重”,在量刑時予以考量。
〔關鍵詞〕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抽象危險犯;個人發展權;非法拘禁罪
董事會權力的失焦與矯正
劉 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北京 100088)
〔摘 要〕面對公司法的結構性改革契機,公司治理中心的探討應該從抽象的公司治理范式轉向具體的權力配置。當前公司法修訂思路承繼了《民法典》對董事會的執行機構定位,并通過剩余權力概括歸屬于董事會的方式重新定義了董事會權力,是十分重要的制度創新。但是,在我國復雜的公司治理語境下,這種權力配置方式會導致董事會權力的失焦,使其難以真正負擔公司經營管理的職責。為矯正董事會權力配置的失焦,首先應當重置董事會的職能定位,避免將其簡單定性為公司執行機構,更不應定性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其次,剩余權力概括歸屬于董事會的立法模式僅提供了一個公司權力分配的單向流動管道,并未改變股東會和董事會權力的實質調整空間。為實現對董事會權力失焦的實質矯正,應刪除股東會的利潤分配、發行債券等條款。最后,與董事會權力失焦的矯正相配套,應當減少法定代表人對董事會權力的抑制,將公司代表人選任的權力歸于董事會,與董事義務和責任的強化相匹配,實現權責平衡。
〔關鍵詞〕董事會中心;法定權力;剩余權力;商事判斷;法定代表人
論夫妻生育糾紛中配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陳凌云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無論生育方法和家庭形式如何變化,生育目的的實現均以建立生育伙伴關系為客觀基礎。根據中國傳統家庭倫理文化以及人口數據,可推定我國夫妻在結婚時建立積極的生育合意,法律以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忠誠義務和生父推定規則等制度保護婚姻生育功能。因生育意愿受制于個體健康、養育能力和國家政策等影響,婚內生育合意呈動態變化,為保護誠信生育伙伴關系,配偶有義務告知對方與生育有關的重要信息,故意違反者需賠償配偶因此所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配偶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撤銷婚姻后的過錯賠償責任為基礎,或以離婚損害賠償或侵權損害賠償為基礎。
〔關鍵詞〕生育自由;生育伙伴關系;告知義務
跨國取證司法合作中的不對稱互惠問題研究
杜 濤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上海 200090)
〔摘 要〕二戰后,美國制定《美國法典》第1782條,單方面開放外國法庭在美國境內取證的路徑,其目的是希望外國在互惠基礎上也接受美國法院的域外證據開示程序。然而,美國式互惠原則背后隱藏著不對稱陷阱,因為美國的證據開示與他國的取證行為具有完全不對等性,不具有等價性和可互換性,一旦他國法院為了個案的一時便利而與美國達成表面上互惠的證據互換關系,就會形成所謂的不對稱互惠,導致全球數據單方面向美國自由流動,使美國獲得超乎尋常的信息霸權,危及他國司法主權和安全。美國的根本目標是建立一個美國主導下的國際證據交換中心,維持和強化其司法霸權地位。基于此,美國貶低《海牙取證公約》的強制效力和排他效力,強化單邊主義域外取證方式,對不遵守美國法院證據開示命令的外國企業施加制裁。為了預防美式不對稱互惠,我國應堅持《海牙取證公約》的強制性和排他性,加強對跨境證據傳遞的監管,抵制美國單邊域外證據開示,完善國內書證提出令的域外執行機制。在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指導下加強國際司法合作,在多邊主義框架下構建國際證據互聯互通共享機制。
〔關鍵詞〕證據開示;跨國取證;司法合作;互惠原則;不對稱互惠